¶ 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第三章 給水及熱水設備(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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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水層、需行水洗之樓板、梁、耐震壁及外壁等貫穿部分,應依各自之需要,使
用適當的套管:
a.防水層貫穿部:必要時應使用設有止水環(collar)之套管。
b.需行水洗之樓板:套管之上端應較樓板裝修面高出30mm以上。
c.梁、耐震壁、外牆之貫穿部:對結構體之強度不得產生影響。
3.5.2 建築物給水配管貫穿部位應以合於法規規定之材料填充之。
說明:
(1) 建築物給水配管貫穿樓版或牆壁部分,其間隙及裸露或需防止噪音之部位,因涉
及消防法規、本規則或其他法規規定,必須從其規定,以確保建築安全與設備性
能。
(2) 貫穿部位需考慮管之伸縮者,應使用適當管伸縮之填充物。
3.5.3 建築物給水配管貫穿部位,為防止地下水、雨水等之侵入,應以具水密性之填
縫材料及適當工法施工。
說明:
建築物給水配管貫穿部位,往往也是建築物防水之弱點,必須特別考慮防水機制
與施工措施。建築物給水配管貫穿部位,於天花板、樓板、牆壁等配管貫穿之裸
露面部位且未行防露、保溫被覆之管路,應裝設套管蓋板(escutcheon)。
3.5.4 埋設於地下之用戶給水管線,與排水或污水管溝渠之水平距離不得小於30公
分,其與排水溝或污水管相交者,應在排水溝或污水管之頂上或溝底通過。
說明:
(1) 建築物給水配管必須完全避免污染之可能,所有可能之污染來源,包括污水管、
排水溝等,均應徹底隔絕或隔離,絕對避免滲漏污染之情況發生。
(2) 參照「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訂定之。
3.5.5 用戶給水管線及排水或污水管需埋設於同一管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用戶給水管線之底部,全段須高出排水或污水管最高點30公分以上。
(2) 用戶給水管線及排水或污水管所使用接頭,均為水密性之構造,其接頭應減至最
少數。
說明:
(1) 建築物給水配管不得已必須與排水或污水管埋設於同一管溝時,必須更謹慎地避
免滲漏污染之情況發生。
(2) 參照「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訂定之。
3.5.6 用戶給水管線施工埋設深度應考量其安全,必要時應加保護設施,管線橫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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豎向暴露部分,應在接頭處或適當間隔處,以鐵件加以吊掛固定,並容許其伸
縮。
說明:
(1) 建築物給水用戶管線施工時,設置於戶外之埋設深度,必須確保管線不易損壞之
安全深度,或加強保護措施。露明管線部分則必須考慮固定保護措施,同時必須
確保其熱漲冷縮之伸縮空間,以避免管路因拉扯而變形破壞。
(2) 參照「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訂定之。
3.5.7 建築給水設備需與電線、電纜、煤氣管及油管保持適當間隔,並不得置於可能
使其被污染之物質或液體中。
說明:
(1) 建築物用水設備之施工安裝,必須確保隔絕危險物品的接觸,以及避免可能的任
何污染來源。
(2) 參照「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訂定之。
3.5.8 水量計應裝置於不受污染損壞且易於抄讀之地點;其裝置於地面下者,應設水
表箱,並須排水良好。
說明:
(1) 水量計或水表乃水費計價重要依據,因涉及民眾權益,必須確保儀表的計測準確
性及客觀公正,因此裝置位置必須不受污染損壞且易於抄讀,若裝置於地面下者,
必須避免淹水浸泡導致儀器受損。
(2) 參照「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訂定之。
3.5.9 建築物給水配管施工中裸露之開口部位,應設置保護套管或管塞,以避免雜物
混入造成阻塞
。
3.5.10 建築物給水配管應有適當之斜度;向下配管法時橫向主管應先向下傾斜,各層
之橫向支管應先向上傾斜;向上配管法時均為先向上傾斜,各給水立管下端應
設排洩閥,以作為修理時需要排水之用。
說明:
(1) 建築物給水配管係依靠供水壓力送水,但為了維修或檢查之需要,配置適當之斜
度,以避免維修檢查給水配管積水無法排出,一般適當之斜度約在1/250 ~ 1/500
之間。
(2) 向下配管法時橫向主管應先向下傾斜,各層之橫向支管應先向上傾斜,向上配管
法時均為先向上傾斜,目的在於能完全排除管內積水,以利必要之維修檢查。
(3) 給水配管如發生滲漏情形,必須立即進行檢查修理,各給水立管下端應設排洩閥,
以作為修理時需要排水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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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 建築物屋頂水槽、中間水槽、受水槽或水塔之溢流管徑應為揚水管徑之二倍以
上,且不能有閥;排水管應由水槽底部引出;消防水管應設置逆止閥,以防消
防泵之水逆流回水槽。
說明:
建築物高架水槽四周之配管施工時之注意事項如圖3-12所示:
圖3-12 建築物屋頂水槽配管施工時注意事項
3.5.12 使用冷凍機、冷卻水塔、發電機等需散熱設備之冷卻水,由給水管分歧時,須
卻水塔、發電機等需散熱設備之冷卻水,由給水管分歧時,須
避免因冷卻水配管之連通,而使給水管和排水管直接接合之情況。
說明:
空調冷氣機所需之冷卻水,由給水管分歧接管時,為避免冷卻水之管路系統因管
內負壓情況時之逆流,污染給水系統之水源或供水,必須設置適當之阻隔措施,
避免冷卻循環水回流進入給水系統。
3.5.13 建築物給熱水配管施工應遵守之要項:
(1) 建築物給熱水配管之斜度,採向上或向下循環式時,回收水管均為向下傾斜。
(2) 為了排除配管中之空氣及使熱水易於循環,應考量適當之配管斜度。
(3) 採用重力循環式給熱水管,回收熱水管應該設置適當之坡度,以避免管內空氣產
生滯留之現象,
之現象,必要時可設置排氣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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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4 爲防止熱水配管之溫度變化造成管線伸縮,在長直管路中應每約
中應每約30公尺左右裝
置一個滑動形伸縮接頭或伸縮囊式伸縮接頭,藉以吸收伸縮量。
3.5.15 鍋爐或貯熱設備之膨脹管一般為內徑25公釐以上,膨脹槽裝有安全閥,膨脹管
不得設置任何閥門。
3.5.16 用戶給水管線裝妥,在未澆置混凝土之前,自來水管承裝商應施行壓力試驗;
壓力試驗之試驗壓力不得小於
試驗之試驗壓力不得小於10kg/cm
2,並應保持60分鐘而無滲漏現象為合格。
說明:
參照「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