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第三章 給水及熱水設備(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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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給水及熱水設備
3.1 規劃及設計
3.1.1 建築物給水設備之設計,應依據建築物之環境條件,選擇適當之給水方式。依
所裝設之各種設備種類、數量及用途,計算其最大用水量,其口徑大小須足以
在配水管之供水的最低水壓時,仍能充分供應需要之用水量為準。
說明:
(1) 使用目的為飲用水以外之水,不得作為飲用水目的之使用,裝置之冷卻、加熱、
洗淨或其他特定目的使用過之水,亦不得再供飲用水系統之使用。
(2) 建築物給水設備之最大用水量,得依實際用水量計畫計算,或依本規範附錄提供
之計算方式推估之,在兼顧節約用水的原則下,務必確保建築物之合理充足用水
量為宜。
(3) 給水設備及分配管路之口徑大小,將影響供水出水壓力,設計時必須確保給水設
備之出水壓力及必要之供水量,供水壓力之基準得參酌本規範之規定。
(4) 建築物之給水設備系統方式大約可分為四種,直接給水方式、壓力水槽給水方式、
重力給水方式以及加壓泵給水方式,其適用建物、決定要項及壓力要求等,說明
如下:
a.直接給水系統:由自來水幹管壓力直接供給建築物內之用水器具給水,適用於一
般小規模之建築物,一般無須設置受水槽或水箱,易於操作管理簡便,但是必須
確認自來水幹管之供水壓力及適用之建築條件。
圖3-1 直接給水系統圖
b.壓力水槽給水系統:利用壓力水槽中之加壓空氣壓送水至各個用水器具處,適用
於必須使用極高壓之場所,或景觀上不能採用重力給水之場所,最高使用壓力依
用途需要而決定之。因壓力水槽之有效水量容積受限,水槽容積較大,壓力也較
不安定,且必須留意安全性之確保,需要設置受水槽,維護裝置所需空間較大,
費用也比較昂貴,壓力水槽之設置地點需要補強結構。
建物
水栓
基地
水量器
受水管
進水管
配水管
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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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2 壓力水槽給水系統圖
c.重力給水系統:在最高位水栓以上位置設置屋頂水槽,借重力向下給水之方式,
高層建築物需另設中間水槽,適用於一般建築物及較大規模之給水設備。建築物
之最低使用壓力依屋頂水槽之高度決定,給水壓力比較安定,需要較大之水槽及
運轉空間,定期之維護及管理檢查,運轉管理費用相對較低,屋頂水槽設置地點
需要留意結構之補強及安全。
圖3-3 重力給水系統圖
d.加壓泵給水系統:藉加壓泵之運轉直接供水,一般有臺數控制方式以及馬達轉速
控制方式二種,適用於無法採用重力給水之高層建築,或低層且敷地廣闊之場所。
依賴機械之運轉程度較高,需經常維護管理,運轉維護費用相對較高。
止水栓 水量計
給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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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4 加壓泵給水系統圖
3.1.2 建築物給水系統之自來水與非自來水系統應完全分開,建築物給水設備供衛生
設備器具使用之用水量設計基準,依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規定,如表
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規定,如表3-1
所示,其同時使用率之百分比設計基準如表3-2所示。
表3-1 衛生設備用水量設計基準
表3-2 衛生設備同時使用之百分比設計基準
給水栓 水量計
| 衛生設備種類 | 平均每分鐘用水量(公升) |
|---|---|
| 洗臉盆及廚房水槽(含水栓) | 8~15 |
| 浴缸(含水栓) | 25~60 |
| 蓮蓬頭 | 8~14 |
| 小便器 | 20~30 |
| 水洗馬桶(水箱式) | 4.8~9.6 |
| 水洗馬桶(沖水閥式) | 80~120 |
| 飲水器 | 12~40 |
| 衛生設備種類 衛生設備數量 | 一般水洗馬桶(直接 沖水閥式) | 其他衛生設備 |
|---|---|---|
| 1 | 100 | 100 |
| 2 | 50 | 100 |
| 3 | 50 | 80 |
| 4 | 50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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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給水設備之進水管口徑,應足以輸送該建築物尖峰時所需之水量,並不得小於
19公釐。
說明:
給水設備之進水管口徑,得依實際需要設計配置,口徑之決定計算,可依本規範
提供之計算方式確定。但最小口徑不得小於19公釐。
3.1.4 水量計之口徑應視用水量及水壓決定,並不得小於13公釐;其受水方所裝設之
水閥,口徑應與進水管口徑相同。
說明:
(1) 建築物給水設備之水量計乃自來水事業單位,抄表計費之依據設備,接管口徑必
須從其相關規定,以確保計費之公正與客觀。
(2) 為了確保水量計之準確性,應保留表前及表後之接管有適當之長度。
3.1.5 一般住宅或集合住宅二層樓以上或供二戶以上使用之建築物,用戶管線應分層
分戶各自裝設水閥。
說明:
建築物給水設備設計之用戶接管線,必須以住戶為單位,使各戶得與自來水事業
單位獨立簽訂供水契約,及以配合計費之相關要求。
3.2 儲水設備
3.2.1 自來水受水槽應使用對於水質沒有不良影響之材料,其構造應堅固且具完全水
密性,並應設置於樓板之上,易於從外部對其頂面、底面及周壁進行維護檢查
之處所,其構造之任何部位並不得兼用作建築構造之一部分使用。
說明:
| 5 | 45 | 70 |
|---|---|---|
| 8 | 40 | 55 |
| 10 | 35 | 53 |
| 12 | 30 | 48 |
| 16 | 27 | 45 |
| 24 | 23 | 42 |
| 32 | 19 | 40 |
| 40 | 17 | 39 |
| 50 | 15 | 38 |
| 70 | 12 | 35 |
| 100 | 10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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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給水設備之受水槽(水塔)為重要構造物,關係到用水用戶的安全與健康,除了
水密性及耐久性構造外,同時必須考慮定期之維修檢查工作之進行,及相關配合
設施規劃。
(2) 建築物儲水設備之設置及構造,應另依自來水事業單位之相關規定規劃設計。
3.2.2 受水槽、屋頂水槽或水塔應設置適當之人孔、通氣管及溢排水設備;槽(塔)
底並應設坡度為1/50以上之洩水坡。受水槽之牆壁及平頂應與其他結構物分
開,並應保持至少60公分之人員維修空間(與結構柱緊臨時,維護檢查之距離
至少為45公分以上),池底需與接觸地層之基礎分離,並設置適當尺寸之集水坑。
說明:
(1) 為確保建築物給水之安全與避免受到污染,受水槽之構造四周以及上下,都必須
與其他構造物完全分離,池底構造必須考量必要之清洗維護設施。
(2) 受水槽之設置與周圍應留設之維護空間,應保留易於維護檢查之距離,建議應留
設之距離及空間,如下圖3-5所示。
圖3-5 受水槽周圍之維護空間
(3) 人孔空間之留設應以能讓作業人員出入為限度,其上方應有淨高60cm以上,並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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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位於會妨礙出入之位置。
(4) 混凝土構造之蓄水池,其池底下方與樓板面之間隔距離,在清潔維護檢查無虞的
情況下,得限縮其距離。但不得小於20cm。
(5) 50公噸以上水箱,為維護、管理、清洗,應設導流牆、人孔二處以上,另為避免
滯留水,進水及出水應在箱體二端相對且不同平面位置。導流牆之高度應高於最
高水位5公分以上,導流牆之材質應與水箱相同。
3.2.3 受水槽容量應為設計用水量2/10以上;其與屋頂水槽或水塔容量合計應為設計
用水量4/10以上至2日用水量以下。屋頂水槽(水塔)之設計容量應有設計每日
用水量1/10以上容量。
說明:
(1) 直接與公共自來水系統接管之水池容器設備,稱為受水槽;用戶用以蓄積水量之
水池,稱為蓄水池;而水塔則是用戶用以提高水位,穩定供水之蓄水池。
(2) 為減壓或加壓目的而設置於各區劃樓層之水池,稱為中間水槽,建議蓄水設備之
總容量應不小於系統每日總用水量之4/10,亦不得大於二日總用水量;最小容量
規定,係考慮蓄水池應貯存足夠水量(不含消防用水),而最大容量規定,係避免
水池過大,停留時間太長,影響水質。
(3) 屋頂水槽之設計容量應有設計每日用水量1/10以上容量。蓄水池及水塔之容量設
計必須確保建築物用水用戶,滿足其最基本之用水量需求,但為了避免建築物過
量儲水,衍生其他問題,其容量上限也應有所節制。
(4) 受水槽、屋頂水槽或水塔之容量計算,參照本規範附錄之計算方式。
3.2.4 進水口低於地面之受水槽,其進水管口徑50公釐以上者,應設置地上式接水槽
或持壓閥或定流量閥。
說明:
建築物之受水槽設置於戶內地下空間,或外接自來水之進水口低於地面者,為避
免形成公共給水管路負壓,造成污染水源之危險,必須有適當之緩衝水壓或避免
負壓,造成污染水源之危險,必須有適當之緩衝水壓或避免
污染措施。
3.2.5 用戶裝置之受水槽、水塔及其他各種設備之最高水位,應與受水管保留
5公分以
上間隙,避免回吸所致之污染。用戶裝設之抽水機,並不得由進水管直接抽水。
說明:
(1) 外接自來水之進水管如果產生負壓現象,將造成水路回吸引力,若無保留必要空
氣間隙,回流水將污染公共水源系統,用戶裝設抽水機如直接由進水管抽水,將
發生同樣之嚴重情況,因此必須嚴格避免此現象之發生。
(2)其他各種設備包含雨水、中水或相關蓄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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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受水槽、消防蓄水池或游泳池等之供水,應採跌水式;其進水管之出口,應高
出溢水面一管徑以上,且不得小於50公釐。裝有盛水器之衛生設備,其溢水面
與自來水出口之間隙,應依前項之規定辦理。無法維持前項間隙時,應於手動
控制閥之前端裝置逆止閥。
說明:
建築給水設備中,裝置有盛水或存水功能之設施或器具,必須嚴格避免供水管路
的負壓回流污水染供水管路現象。
3.3 給熱水設備
3.3.1 依據建築物規模條件及實際需要,如設置建築物給熱水設備,應選定合適之熱
水供給系統、熱水配管方式及適當之熱水供應分區。
說明:
(1) 建築物熱水供給系統、熱水配管方式及熱水供應分區,可參照本技術規範附錄。
(2) 建築物熱水之供給計畫,視建築物規模、用途、高度及使用人數等而有所差異,
應於彙整前述資訊後,參照本技術規範附錄之方式進行規劃設計。
3.3.2 建築物給熱水設備裝接軟管用之水栓或衛生設備,應裝設逆止閥,並高出最高
用水點15公分以上;未裝設逆止閥之水栓或衛生設備,不得裝接軟管。
說明:
建築給水設備之管路一般為塑膠或金屬硬管,水位及水壓之設計在施工完成後即
一般為塑膠或金屬硬管,水位及水壓之設計在施工完成後即
固定不易改變,惟連接軟管之設備,其位置、高度在使用期間,均可能移動或改
變,因而造成水位及水壓的改變,間接提高產生負壓回流,污染給水管路之風險,
故必須特別設置防止回流之裝置。
3.3.3 建築給水管路連接熱水器、洗衣機或洗碗機之水管,應裝設水閥;必要時,並
應裝設逆止閥。
說明:
建築物用水設備之熱水器、洗衣機或洗碗機,係屬於耗水量較高,且有回流污染
之虞的用水設備項目,設備進水口連接管路之處,必須裝設可以關閉之水閥,必
要時應設置逆止閥,以確保供水管路避免回流污染。
避免回流污染。
3.3.4 建築物給熱水系統須使熱水循環順暢並不得受到阻礙,且避免產生溫度下降及
熱水栓之溫度不均勻現象。
說明:
為避免產生溫度下降及熱水栓之溫度不均勻現象,熱水配管時原則上採用複管
式;支管之管長較短時,亦可採用單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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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熱水器周圍之配管路徑應短,且以均勻的斜度配置管路使空氣不產生滯留,並
應儘量避免埋設配管;熱水器前之給水供給管應設置逆止閥。
3.3.6 建築物給熱水量之計算,可依據本規範附錄之方法,以使用人數為基準之計算
方式求出。
3.4 衛生設備器具配管
3.4.1 建築物衛生設備器具採用沖水閥之便器或其他類似原理之設備,應具有效之消
除真空設備,或裝置真空破除器。
說明:
(1) 建築物衛生設備器具有許多種類可供選擇設計,其中沖水閥式設備器具,係利用
管路本身之水壓,提供沖廁或清洗之動力。由於器具之使用原理特性,此類器具
容易形成管內短暫真空現象,並造成水路回流負壓,引起水源污染之虞,故必須
有適當排除真空裝置。
(2) 參照「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訂定之。
3.4.2 衛生設備連接水管之口徑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1) 洗面盆:10公釐。
(2) 浴缸:13公釐。
(3) 蓮篷頭:13公釐。
(4) 小便器:13公釐。
(5) 水洗馬桶(水箱式):10公釐。
(6) 水洗馬桶(沖水閥式):25公釐。
(7) 飲水器:10公釐。
(8) 水栓:13公釐。
前項各款以外之裝置,其口徑按用水量決定之。
說明:
參照「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訂定之,衛生設備連接水管之口徑最小限制,照「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訂定之,衛生設備連接水管之口徑最小限制,
從其規定。
3.4.3 建築給水設備用戶管線與其管件及衛生設備,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
從其規定;其中衛生設備最大使用水量,如附表3-3。
表3-3 衛生設備最大使用水量標準
| 衛生設備種類 | 最大使用水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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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 因應全球暖化課題,以及國家節能減碳政策,國內水資源利用也將日益困難。建
築物內使用之衛生設備器具使用水量,影響國人整體耗水總量甚巨,目前世界各
國已經紛紛制定其節水指標規範,及衛生設備器具最大使用水量標準。本規範之
基準乃根據經濟部訂定之標準定之;為因應時代環境之改變及設備技術之進步,
本規範基準日後也將適時調整。
(2) 如建築物採用之衛生設備器具,有其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可供依循者,亦得從其
規定。有關國際標準之認定,依據「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辦理。
(3) 參照「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訂定之。
3.4.4 水栓及衛生設備供水水壓不得低於0.3kg/cm
2;其因特殊裝置需要高壓或採用直
接沖洗閥者,水壓不得低於1.0kg/cm
2。水壓未達前項規定者,應備自動控制之
壓力水箱、蓄水池或加壓設施。
說明:
(1) 建築物所採用之直接給水方式,利用配水管本身之水壓,而將水直接供應到用戶
各用水設備,此需配水管能經常保持足夠水壓,可避免用戶另行加壓並保持水質
不受污染,而為使供水區域內用戶儘量能夠獲得直接供水,以確保水質水量之衛
生安全。
(2) 參照「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訂定之。
3.4.5 建築物採用間接給水方式時,應進行樓層分區,或設置中間水池供水,以避免
用水戶因水壓過高而引起水錘作用並破壞用水設備。
說明:
(1) 高層建築、山坡地區、水壓不足或短時間使用大量用水者,一般可採間接給水方
式,水源經水量計流至蓄水池後,以抽水機抽送至屋頂水槽,再藉重力供水至各
用水器具。
(2) 間接給水將配水管之水先送至屋頂水槽(水塔)後,再送至各用水器具,可避免
水壓不足影響供水。並可避免大量集中用水造成附近水壓降低,一般高層建築物
採用此種給水方式。
(3) 除上述採用抽水機將水送至屋頂水槽後再藉重力流至各用水器具外,於超高層建
築中亦有將各層樓分區,分別設置中間水槽供水,以避免最下層用水戶水壓過高
| 水龍頭(不包括浴缸水龍頭) | 每分鐘流量不超過9公升。 |
|---|---|
| 小便器 | 每次沖水量不超過3公升。 |
| 一段式水洗馬桶 | 每次沖水不超過6公升。 |
| 二段式水洗馬桶 | 每次沖水量大號不超過6公升, 小號不超過3公升。 |
| 蓮蓬頭 | 每分鐘流量不超過10公升,但最 低不得少於5公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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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水錘作用破壞用水設備,如圖3-6所示。
(4) 間接給水方式亦有於蓄水池利用抽水機直接加壓送水至各用水器具,而免除屋頂
水池之設置。另外於超高層建築中,將各樓層分區供水時,同樣亦有採用抽水機
直接加壓送水至各分區之用水器具,而不使用中間水槽,如圖3-7所示。
圖3-6 間接給水設置中間水槽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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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7 間接給水直接加壓方式示意圖
3.4.6 建築物一般給水壓力,超過3.5kg/cm
2之限度時,應設置中間水槽或減壓閥等,
以調整給水壓力。
說明:
(1) 建築物之高度甚高時,使用同一系統給水而不加分區時,將易使下層之給水壓力
過大,使器具類之使用產生障礙,也易產生噪音、震動、水錘作用等弊害,故給
水壓力大於以上限度時,對於下層之給水,應設置中間水池或減壓閥等,以調整
給水壓力。
(2) 給水配管區分成二個以上之分區時,其分區方式如下圖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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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8 利用中間水槽之給水配管分區示意圖
圖3-9 利用減壓閥之給水配管分區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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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自來水水壓不足供應建築物衛生設備用水需要時,得設置屋頂水槽、中間水槽
或其他加壓設備,屋頂水槽、中間水槽或其他加壓設備之水泵,應自附設之蓄
水池抽水,不得直接連接公共給水管,蓄水池之有效容量,不得小於水箱之容
量。
說明:
建築物給水設備必須有適當之水壓,方能確保給水設備器具之正常運作,當水壓
不足時,必須設置適當之設備,以提供必要之水壓使設備器具得以正常運作。
3.4.8 防止因水錘作用而引起之器具、管路等破損,於其他急速關閉水栓等器具之附
近應設有空氣室或水錘吸收器等設施,緩和管內壓力之急遽變化。
說明:
建築物給水配管內水流急速停止時,壓力會急速上升而引起水錘作用,於其他急
速關閉水栓等器具之附近應設有空氣室或水錘吸收器等設施。
3.4.9 為避免給水器具在給水過程中,因管內負壓而造成逆流污染現象,給水器具之
出水口(或稱吐水口)應高出溢水面一管徑以上,且不得小於
得小於50公釐。
說明:
(1) 出水口空間之留設,可參考下表3-4之計算:
表3-4 出水口空間(A)
溢流緣間之空間為出水口空間。
| 不受側壁 之影響時 | 受側壁之影響時 | ||||||
|---|---|---|---|---|---|---|---|
| 1.7d ́+5 | 有一面近接壁者 | 有兩面近接壁者 | |||||
| 與壁之距離(C) | 與壁之距離(C) | ||||||
| 3d以下 | 超過3d 5d以下 | 超過5d 者 | 4d以下 | 超過4d 6d以下 | 超過6d 7d以下 | 超過7d 者 | |
| 3.0d ́ | 2.0d ́+5 | 1.7d ́+5 | 3.5d ́ | 3.0d ́ | 2.0d ́+5 | 1.7d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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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10 飲用水槽之出水口空間(A)
圖3-11 飲用水槽之出水口空間(B)
(2) 參照「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訂定之。
3.5 給水、熱水設備施工
3.5.1 建築物給水配管對於防水層、樓板、梁、耐震壁、外牆等之貫穿部,應於設置
模板或套管處充分補強,使其於混凝土澆置時不致移動、變形等。
說明:
(1) 為了配管對壁、樓板等之貫穿,應於貫穿部設置模板或套管。樓板為硬質紙製筒
或木製,套管為鋼製0.5mm厚以上之鍍鋅鐵皮製筒,或為具同等以上強度、耐蝕性
者。
(2) 模板及套管之安裝,應依其形狀、尺寸而行充分之補強,使其在混凝土澆置時不
致移動、變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