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同管道工程設計規範-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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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靜載重。
(2) 活載重。
(3) 衝擊載重。
(4) 土壓力。
(5) 水壓力。
(6) 浮力。
(7) 地震力之影響。
2. 前項載重除(2)、(3)外皆應按4.1.2 之規定辦理,而活載重原則上考慮不得少於0.5
tf/m2 之均佈載重,至於衝擊載重原則上不予考慮。但有車輛通行之處,衝擊係數至少
考慮0.3 以上。
3. 鋼筋及混凝土之容許應力須符合內政部「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之規定。
4. 在開挖面為支承力良好情形下,原則上可當作直接基礎。但遇軟弱土層可能導致大幅
下陷之地盤,則基礎須先作地盤改良或採用其它適當措施。
4.4.3 U 型電纜溝
4.4.3.1 溝體
1. 溝體側壁須能承受作用於其側面之輪載重、土壓力及水壓力。
2. 溝體以工廠預鑄為原則,預鑄構件長度至少1.5m。
3. 溝體結構鋼筋之最小保護層厚度應符合內政部「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之規定。
4. 結構之最小混凝土斷面厚度不得小於8cm,場鑄為15cm。
5. 覆蓋板座部設計應考慮人行道舖面收邊、可重覆開啟及防水等條件,構造可參考圖4.4-
1。
圖4.4-1 電纜溝覆蓋板及座部構造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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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電纜分匯部:
(1) 電纜分匯部以預留可敲除之無筋混凝土圓孔,其間隔則依據電纜纜線置放架及纜線
引出之情形而定,原則上每塊預鑄單元至少預留一孔,孔徑不得小於10cm。欲接戶
引出纜線時,只需敲除無筋混凝土部分。如圖4.4-2 所示。
(2) 開口部分應於其四周埋設補強鋼筋以加勁保護。
(3) 雙室電纜溝可參考圖4.4-4(a)及4.4-4(b) 之設置方式,其中臨車道之纜線,可採加深
纜溝及設置預埋管之特殊段銜接管路至建築側人行道外緣,或不加深纜溝於溝底設
置纜線槽及預埋銜接管路至建築側人行道外緣,以供接戶使用。其設置間隔可參考都
市土地使用分區或都市設計管制等,以免過於疏鬆或密集。
圖4.4-2 電纜溝電纜分匯部構造示意圖
(a) 加深纜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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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加深纜溝
圖4.4-3 雙室電纜溝車道側電纜分匯部示意圖
4.4.3.2 覆蓋板
1. 覆蓋板為預鑄鋼筋混凝土板,適用4.3 節之相關規定。
2. 覆蓋板舖面應配合人行道景觀美化,並考慮排水坡度,以及防止地表逕流水流入電纜
溝內,其端部應以不銹鋼蓋板護片保護覆蓋板,可參考圖4.4-1。
3. 覆蓋板為簡支結構,於設計時應檢核設計載重作用及覆蓋板吊起之應力,均應在容許
應力範圍內。
4. 覆蓋板之設置應考慮使人不易開啟。
4.4.3.3 接頭構造
1. 預鑄電纜溝接頭可使用凹凸之卡榫構造。
2. 卡榫長度應以不少於6cm 為原則。
3. 在必須抵抗地震力或有不均勻沉陷現象之處,可適度加大卡榫大小,或使用防止脫離
之鐵件固定,防止脫離之鐵件應有防蝕防銹之處理。
4. 前項之固定鐵件應保留至少2cm 之活動間隙,以吸收地震時電纜溝縱向之拉力。
4.4.3.4 防水設計
1. 電纜溝應採用高品質之混凝土,以防止地下水之滲入。
2. 預鑄電纜溝構件間應使用止水材料填縫。
4.4.3.5 排水設計
1. 電纜溝之排水方法如下:
(1) 自然滲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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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銜接公共下水道排水。
(3) 泵浦排水法。
(4) 其他。
2. 電纜溝之排水以於電纜溝之分匯處及端部設置集水坑為原則。
3. 採自然滲透法應考量當地地下水位高度,對於地下水位低於電纜溝設置位置,可藉自
然滲透法排除入滲之雨水。
4.4.3.6 附屬鐵件
1. 電纜溝應附加下列各項附屬鐵件:
(1) 電纜托架、托架之預埋螺栓座及隔版。
(2) 固定鐵件。
(3) 覆蓋板吊孔。
(4) 覆蓋板鎖孔。
2. 電纜托架、托架之預埋螺栓座及隔版
電纜溝中電力、電信電纜托架、托架之預埋螺栓座及隔版材質,應考慮以耐銹蝕之材
質,且能承受電纜載重及作業時之載重而不致脫落為主,納管纜線單位如有特殊需求,
應於規劃設計階段納入考量。
3. 固定鐵件
電纜溝於接頭處為防止預鑄構件脫離,應採用固定鋼片,其材質應以耐銹蝕之材質為
主。另固定鐵件之螺栓活動間隙應參照4.4.3.3 之規定辦理。
4. 覆蓋板吊孔、鎖孔
電纜溝覆蓋板應設置吊孔。
4.5 附屬設備設計
4.5.1 通則
1. 為確保安全及維護管理之需要,共同管道得依實際需要配置下列附屬設備:
(1) 照明設備。
(2) 抽排水設備。
(3) 通風設備。
(4) 受配電設備。
(5) 防災設備。
(6) 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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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給水設備。
(8) 消防設備。
(9) 有害氣體偵測設備。
(10)警報設備。
(11)監控管理中心及即時監控設備。
(12)共同管道內部通訊設備。
(13)其他經主辦機關認有必要之設備。
2. 共同管道內收容危險性較高之瓦斯、油氣等管線及發熱量大之電力電纜時,通風及防
災為必備之項目,並應特別考量防爆設計。
3. 地下水位高或收容浸水敏感管線設備之共同管道,抽、排水設備為必備之項目。
4.5.2 照明設備
1. 供電方式:原則應採用三相四線式110V/190V、120V/208V 或220V/380V,60Hz,
並配合管道供電系統之整體設計。
2. 平均照度:標準值採用15Lux。但機房等特殊地點可視實際需要採用更高照度,或設
置防水接地型插座以局部照明補足之。
3. 燈具:採用防潮或防爆型之節能燈具為原則,燈具裝置於管道頂版下方並與進行方向
垂直。
4. 開關和控制:為使工作人員易於控制需要之照明,在管道內出入口處及每隔200m 處
裝置有前後兩段照明之遙控開關或三路開關。
5. 插座系統:
(1) 供電方式:原則應採用單相三線式110V/220V,或三相四線式110V/190V、
120V/208V、220V/380V。
(2) 插座型式:採單相125V 15A 之防水接地型插座為原則。
(3) 安裝位置:每隔50m 一只或於特殊段,高度距走道面1.5m 以上為原則,且人員易
於接近之位置。
(4) 負載計量:每一出線口以180VA 以上計算。
6. 所有電氣分路應以漏電斷路器保護。
4.5.3 抽、排水設備
1. 共同管道之排水系統,係以共同管道走道兩側之小溝(10cm×10cm 以上)集流至集水
井,復以抽水機抽出排放至地面排水溝。另有關共同管道內因緊急狀況造成管道內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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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之緊急抽水能力,亦應納入緊急應變之規劃內容。
2. 排水設備以下列各項標準為主:
(1) 供電方式:原則應採用單相二線式、三相三線式或三相四線式,電壓等級為220V、
380V,60Hz,並配合管道供電系統之整體設計。
(2) 運轉及操作:依液面高低啟動運轉或以手動啟動。
(3) 抽水機型式:採沉水式污水型,另應有水閥、逆止閥及壓力錶等設備故障時之備用抽
水機銜接口。
(4) 異常指示:應設抽水機異常時之指示設備於管理出入口。
(5) 排水設備配電盤應設置於特殊部較高之位置,避免淹水造成損壞。
3. 抽水機容量:
抽水機容量以式(4.5-1)為標準:
Q = 0.03.R.L.Fs (4.5-1)
其中Q:排水量(l/min)
R:共同管道外周長(m)
L:集水距離(m)
Fs:安全係數(通常取2)
4. 每一集水井以設置二部抽水機以上為原則,並可交互運轉或同時運轉。
5. 集水井之容量,以能容納抽水機設計台數之半數持續運轉十分鐘之水量為原則。
6. 抽水機應至少設置四段浮調式水位控制設備。
4.5.4 給水設備
1. 供水量應符合共同管道內清潔用水、消防用水及其他需要之用水量。
2. 由自來水之供水地點設分匯管引水,地點原則上以人員出入口附近為佳。
3. 供水栓及供水管以管道內之排水溝及集水井附近設置為原則。
4. 配管原則應採用耐衝擊性硬質管;較易受外力衝擊之部位應評估其應力,採用適當材
質之構件。
4.5.5 通風設備
4.5.5.1 設備要求
1. 通風設備係利用管道本身作為通風管,依據所需之通風量決定自然通風口與強制通風
口之適當距離,且將其交錯配置,通風口效果須能除濕及冷卻,以及排除由電纜所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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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之熱量及管道內之有毒氣體,同時於火警時能兼具排煙功能之目的。
2. 強制通風口設置排風機將管道內之廢(熱)氣排出,而排風機須附有消音設備,自然通
風口可吸取外氣至管道內。
3. 強制通風口處排風機之控制,可藉溫度、濕度、二氧化碳濃度、含氧率及其他有害氣
體等偵測器及控制器以自動控制其啟動,再佐以現場之手動開關控制啟動,設備之操
作管理宜納入監控系統內。
4. 採用設置通風扇之強制通風方式時,特殊段應設通風扇,其他部分得視需要設置,並
應考慮通風扇所及之通風換氣範圍中之共同管道管道數目、進出口位置、及特殊段之
形狀,於管道部分若有風量不均衡之現象發生時應設置風量調整板調整風量,必要時
增設通風扇以達所需風量。
4.5.5.2 設計條件
1. 共同管道溫度應確保設備安全運轉需求為原則。
2. 通風口進出段風速應在每秒5m 以下。
3. 管道內風速應在每秒2m 以下。(計算電力管道通風量時管道長度之限制參數)
4. 通風換氣所需時間應在三十分鐘以內。(計算非電力管道通風量時風速下限值之參數
限制)
5. 操作運轉方式:自動、手動或遙控方式。
6. 通風口之噪音值應符合噪音管制相關法規之規定。
4.5.6 安全設備
4.5.6.1 通則
安全設備之種類及自動化之程度應視共同管道之性質、規模、收容管線潛在之危險
程度,以及工程費用等加以衡量、配置。
4.5.6.2 消防設施
共同管道為預防火災及搶救災害,應考慮設置警報設施及避難標示等設備。
4.5.6.3 偵測系統
1. 共同管道之偵測系統包括煙霧、瓦斯、氣體、溫濕度及水位等項目。
2. 偵測系統之控制器應具讀數顯示及警報系統,除與中央監控系統連結外,並可於人員
出入口顯示。
3. 氣體偵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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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探測氣體種類為硫化氫、一氧化碳、氧氣及可燃性氣體等。
(2) 偵測器應配置於離通風口較遠並能有效偵測各種有害氣體處。
(3) 偵測器品質須符合CNS 規定。
(4) 相關有害氣體濃度達到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等規定中
之容許濃度值時,應自動啟動相關之抽風機,中央監控應即發出警報信號,俟降至容
許濃度內時自動停止。
4. 溫度、濕度偵測:
(1) 溫度偵測器裝置於強制通風口附近,當溫度達到上限值時,即自動啟動相關之抽風
機,當溫度降至下限值時即自動停止。
(2) 濕度感測器裝置於各管道內離通風口較遠或地勢較低處,當濕度達上限值時,即自動
啟動相關之抽風機,降至下限值即自動停止。
5. 水位偵測:
(1) 於集水井內裝置水位偵測開關,以控制二台以上抽水機分段或並行運轉。
(2) 當井內水位達上限或警戒水位時,則於管道內發出警報信號並回傳警報信號至監控
管理中心。
4.5.6.4 中央監控系統
1. 中央監控系統主要監控對象包括:
(1) 照明系統。
(2) 配電系統。
(3) 火警及緊急廣播系統。
(4) 通信系統。
(5) 偵測系統(氣體、溫濕度、水位)。
(6) 安全門禁管制系統。
(7) 緊急供電系統。
(8) 通風設備。
(9) 排水設備。
(10) 其他設施(管線事業機關(構)要求納入監控之設備)。
2. 監控管理中心之設置位置以接近共同管道路網中心為原則,並以設置於地面上為佳。
4.5.6.5 緊急供電系統
緊急供電系統包括下列各項:
1. 自備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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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自備電池及自動電源切換裝置之設備:
(1) 火警受信機。
(2) 監控系統現場處理機。
2. 不斷電系統:
須由不斷電供電系統供電之設備:
(1) 通信系統主機。
(2) 中央監控系統主機。
(3) 安全門禁管制系統主機及監視攝影機。
(4) 出口標示燈。
(5) 有自備電池之設備(火警受信器、現場處理機)。
3. 柴油發電機組:
柴油發電機組以設置於地面上為原則,並應於停電時可供電予下列設備:
(1) 不斷電系統。
(2) 緊急照明設備。
(3) 緊急通風設備。
(4) 緊急排水設備。
(5) 消防設備。
4.5.7 標誌
共同管道內之標誌應設置指示、管理及警告等標誌。
1. 指示標誌包括:地點方向、地點名稱、出入口、緊急出口位置指示(總平面圖)及管線
類別等。
2. 管理標誌包括:分電盤、抽水機、抽風機、控制箱開關、插座、消防器材、安全設備
及安全作業規定等。
3. 警告標誌包括:注意淨高、危險、請勿觸摸、注意下方、嚴禁煙火及禁止吸煙等。
4. 標誌板應具堅固及耐久性,如使用壓克力樹脂類材質,其厚度不得少於0.3cm。
5. 標誌應顯而易見,其設置位置應以不占設備空間為原則,並符合消防相關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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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基礎開挖與臨時結構物設計
基礎開挖及臨時結構物之設計須參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構造編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之各項規定,設置適當之安全措施,並應符合相關法
令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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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支管、電纜溝、纜線管路、供給管接戶
規劃斷面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