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同管道工程設計規範-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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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工程設計規範
第一章 總則
1.1 概說
本規範係依據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共同管道工程之調查、規劃及設計。如本規範未規定事項,或使用特殊
工法時,須作適當之修正後使用,或另參考相關規範。
1.3 用詞之定義
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1. 共同管道:指設於地面上、下,用於容納二種以上公共設施管線之構造物及其排水、
通風、照明、通訊、電力或有關安全監視(測)系統等之各種設施。
2. 公共設施管線: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下水道、瓦斯、廢棄物、
輸油、輸氣、有線電視、路燈、交通號誌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
定供公眾使用之管線。
3. 管線事業機關(構):指經營公共設施管線之事業機關(構)。
4. 共同管道結構體:分為構成共同管道一般標準斷面空間之主要結構體,及銜接聯絡管
道之分匯室、電纜之接續孔、材料搬運口、人員出入口及通風口等特殊結構體兩部分。
共同管道結構體可採預鑄或場鑄方式施作。
5. 幹管共同管道:指以容納傳(輸)送用之管線及纜線為主,須藉供給管共同管道引至用
戶之共同管道。
6. 供給管共同管道:指以容納供給用戶管線之管道,包括支管、電纜溝及纜線管路等共
同管道。
7. 支管共同管道:指以容納供給用戶之管線及纜線為主,並可直接或經由電纜溝引至用
戶之共同管道。
8. 電纜溝:指僅容納供給用戶之纜線,而不收容管類,而收容電纜以直接引至用戶為原
則之共同管道。
9. 纜線管路:指以管路方式直接收容供給用戶之纜線,所收容纜線以直接引至用戶為原
則之共同管道。
10.聯絡通道或管路:指幹管共同管道與供給管共同管道連接之通道或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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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標準段:指共同管道具常規斷面之管道區段。
12.特殊段:指共同管道具特殊斷面之管道區段。
13.附屬設備:指共同管道附屬設備,包括通風設備、照明設備、給水設備、抽水設備、
受配電設備、消防設備、有害氣體偵測設備、材料輸送設備、警報設備、標誌、監控
設備、排水設備、接地設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設備。
14.監控管理中心:指管理監控管道內安全及設施運轉情形之單位,負責監控及管理管道
監控設備回傳之即時資訊。視共同管道型式、規模及收容管線之種類得設置中央監控
系統,並置於監控管理中心內。
15.明挖覆蓋工法:指共同管道之施築,從地面開挖構築共同管道結構體後再回填土之施
工方法。
16.特殊工法:指明挖覆蓋工法以外之施工方法,如潛盾、推進、管幕等施築共同管道結
構體之施工方法。
第二章 調查
2.1 調查項目
為取得共同管道工程規劃設計所需資料,應實施下列各項調查工作:
1. 地形調查。
2. 地質調查。
3. 地下水調查。
4. 土地使用調查。
5. 地下結構物及管線調查。
6. 道路交通量調查。
7.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調查。
2.2 調查計畫
2.2.1 進行程序
調查工作原則上應分初步調查及基本調查二階段進行。各階段之調查成果,分別提供共
同管道工程規劃及設計階段之使用。各階段因其調查之目的不同,對於調查項目、方法及範
圍應詳加規劃,以獲得有效之調查結果。
2.2.2 地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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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初步調查:
地形初步調查主要為蒐集地形圖(比例尺至少為五千分之一)、航測相片基本圖(比例尺
五千分之一)及精度相近之街道圖。
2. 基本調查:
沿共同管道路線進行帶狀調查,地形圖比例尺不小於一千分之一。
視設計作業需要,若針對局部地區之地形進行補充測量,其地圖比例尺應在五百分之
一至一千分之一之間,且應對既有調查成果進行檢核確認。
2.2.3 地質調查
1. 初步調查:
初步調查之目的在瞭解共同管道沿線之概要地質狀況,評估未來施工時可能面臨之大
地工程問題,並研擬未來基本調查時之調查計畫。其調查之方法應包括現有資料(含區
域地質圖、鄰近鑽探報告等)之收集、相關文獻紀錄之回顧,及現場之實地勘查等。
2. 基本調查:
基本調查之目的在掌握共同管道沿線之地質狀況、地下水之分布、地層之結構、地層
之物理及工程性質等資料,應視共同管道之規模、重要性及地層之變異性等,選擇適
當之調查方法。
調查方法可利用地質調查、鑽探、取樣、標準貫入試驗、圓錐貫入試驗、地球物理探
測、地下水探測、試驗室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及工程性質試驗、現場平鈑載重試驗、
樁載重試驗、孔內側壓試驗、十字片剪試驗或其他適用方式進行,試驗方法原則上應
依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或國際標準之規定實施。
調查點之數量、位置與深度應視共同管道之規模、重要性及地層之均勻性等而定。
(1) 調查點數:
一般共同管道應至少設置調查點三處,地層分布均勻者,平均300m 至500m 應設
置一調查點,地層分布較複雜者,平均30m 至150m 應設置一調查點,遇地層急遽
變化時,得視情況需要而增加調查數目。但於管道沿線已有完整可靠之地質調查資
料者,前述調查得予以酌減。
(2) 調查深度:
調查深度必須能充分達成調查目的為原則,一般情況下應達基礎寬度之四倍以上,
且不得少於6m,或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深度為止。
基礎為深基礎時,調查深度應達深基礎底面以下至少3m,或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深度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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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可能發生壓密沉陷之軟弱地層時,調查深度應達因結構載重所產生之垂直應力
增量少於百分之十之地層有效覆土應力值之深度範圍。
3. 補充調查:
於下列特殊狀況,應增加調查內容:
(1) 共同管道工程宜視其性質及重要性,進行基地地層之動態性質及液化潛能之調查。
(2) 位於山坡地之共同管道工程,應配合整地計畫,進行全區之坡地穩定性調查。
(3) 位於其他特殊地層構造區之共同管道工程(如棄料區、掩埋場、海埔新生地、礦坑區、
沼澤區及斷層破碎帶等),應進行特殊地層條件影響之調查。
2.2.4 地下水調查
地下水調查之目的在瞭解工程地區地下水之存在、流動狀況及受地質與氣候影響之變
化,提供地下排水規劃及其他相關工作之參考。
1. 初步調查:
初步調查原則應以既有資料之蒐集及現場勘查為主,其內容應包含自然環境各主要項
目之相關紀錄及資料(如氣象、地文、水文等),並應包含敏感區位及特定區位之初步
調查資料(如生態保護區、水質水量保護區或古蹟遺址劃定區等)以供規劃之參考。
為考量共同管道設計功能、施工期程及後續營運管理,應辦理水文及氣象調查,其項
目得包括:
(1) 水文地質、地下水位或孔隙水壓力及地下水流況。
(2) 降雨量及頻率。
(3) 溫度及濕度。
(4) 淹水紀錄。
(5) 其他。
2. 基本調查:
基本調查原則應以現場勘查為主,必要時可採實地監測方式,觀測時間應包括枯、雨
季、暴雨後及適當時間,以取得計畫區位內之背景環境特性及地下水之變化,作為環
境影響衝擊分析及保護對策研擬之參據。
2.2.5 土地使用調查
1. 初步調查:
土地使用情形調查項目,應包含都市計畫書圖及未來都市整體發展計畫,以瞭解目前
及規劃目標年期之土地使用情形及人口數,而都市計畫中之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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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及道路系統(含主要道路及聯絡道路之配置情形)等更須詳細瞭解。各項土地使用
調查項目均應於初步調查階段完成作業。
2. 基本調查:
應視工程規劃及設計階段之時程差距,以校核初步調查之成果,差異甚大時應重複進
行土地使用調查。
2.2.6 地下結構物及管線調查
1. 初步調查:
(1) 既有地下管線現況及結構物調查:
收集管線資料庫圖資及地下結構物資料,或以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地形圖供管線單位
套繪管線現況及計畫埋設之位置、深度、管徑及數量,並至現場勘測及核對。
(2) 管線特性調查:
調查各收容管線特性與其管徑、彎曲半徑、放置空間、續接段半徑與長度、零件及
分匯之空間等,並確認管線間之排斥性。
(3) 管線事業機關(構)需求調查:
調查管線機關(構)之最新規劃目標年期之管線需求。
2. 基本調查:
(1) 視工程設計階段之需要,應針對初步調查資料作檢核及確認。
(2) 於重要路口等位置進行管線試挖,記錄管線位置、深度、管徑及管材。
2.2.7 道路交通量調查
1. 初步調查:
蒐集有關單位之交通調查資料。
2. 基本調查:
交通之基本調查應包含下列項目,調查範圍應涵蓋未來共同管道施工可能之交通改道
範圍:
(1) 路段交通量。
(2) 交通服務水準。
(3) 路型現況。
(4) 其他。
3. 上述調查係針對既有道路之交通調查,如為新社區或新闢道路,則視需要進行需求調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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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調查
調查項目得包括:
1. 施工基地之地形、工作空間、上方跨越設施、施工期間相鄰工程之影響、工址鄰近設
施,對工法擬使用機具或材料,以及工程設備之市場供需狀況等。
2. 道路兩側建物基礎型式與種類,及既有埋設物位置與狀況。
3. 舊有結構物遺址。
4. 施工基地及鄰接地區之排水系統。
5. 施工基地及鄰接地區之電力設施銜接:既有地下配電所、地下配電室可協調銜接,如
遇配電室地下化工程可共同施作。
6.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調查。
第三章 規劃
3.1 規劃目標年期
共同管道系統之目標規劃年期,依據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不得少於二十五年。另依據
共同管道法、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法規,擬定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每三年至五
年應辦理通盤檢討ㄧ次。
3.2 管線容量
管道內管線容量,應參考未來各管線事業機關(構)之需求容量推估。
3.3 收容原則
3.3.1 幹管共同管道
幹管共同管道之收容管線,以共室為原則。
1. 下水道:
收容下水道時,得直接利用共同管道之結構體,或在其結構體內設置管渠設備。下水
道屬重力流方式者,限於其縱向坡度與共同管道坡度相近,始得考慮收容,屬壓力流
方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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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瓦斯:
若收容於共室,其相關之防災安全設施須特別考量。如收容於獨立管道時,其相關之
防災安全設施須與其他管道隔離處理。
3. 自來水管:
收容自來水管時,必須考慮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所載之工程建設、維修管理及安全性
等問題,並應考量意外漏水之災害處理、洩水通路等規劃。
4. 電力及電信:
電力及電信管線同時收容於幹管共同管道基本上並無障礙,僅須考慮電磁干擾及電力
災害之防範。
5. 輸油管及輸氣管:
輸油管及輸氣管經主管機關許可收容時,應比照收容瓦斯管之方式處理。
3.3.2 供給管共同管道
分為支管共同管道、電纜溝及纜線管路:
1. 支管共同管道以共室收容並直接服務沿線用戶為原則,其種類包括管類及電纜類。但
經主管機關許可,於共室纜線互無干擾疑慮下,亦得兼收容傳輸幹管。
2. 電纜溝係以結構體方式收容電纜類而不收容管類,所收容電纜亦以直接服務沿線用戶
為原則。
3. 纜線管路係以管路方式收容電纜類,所收容電纜亦以直接服務沿線用戶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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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結構型式
3.4.1 幹管共同管道
共同管道結構型式之選擇主要考慮下列因素後決定之:道路寬度、地下空間限制、收容
管線種類、佈纜空間需求、施工方式及經濟安全等因素,並採以下原則:
1. 採明挖工法施作,其結構型式以箱型為主,如圖3.4-1 所示。
2. 採潛盾工法施作,其結構型式以圓形為主,如圖3.4-2 所示。
3. 採推進工法施作,則依前揭因素可採用圓形或箱型。
註:
1. 電信: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
質之訊息。
2. 如共同管道收容瓦斯管線,無論共室或分室皆須特別考量防爆處理。
圖3.4-1 箱型共同管道斷面配置示意圖
W:自來水
E:電力
G:瓦斯
D:下水道
T: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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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4-2 圓形共同管道斷面配置示意圖
3.4.2 供給管共同管道
1. 支管共同管道:
結構型式以矩形為原則。決定型式之主要考慮因素包括:接戶服務及維護之便利性、
地下空間限制、管線佈設需求及施工性、安全性、經濟性等。圖3.4-3(a)所示為典型
之支管共同管道示意圖,其中瓦斯管線若不予納入,則支管型式可參照圖3.4-3 (b)之
方式設置。
圖3.4-3(a) 典型支管共同管道結構示意圖
T:電信
C:控制線
EL:低壓電力
EH:高壓電力
MT:軍訊電纜
CCTV:交控資訊
CATV:有線電視
G:瓦斯
R:路燈
W:自來水
TR:交通號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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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管架種類及位置僅為示意,實際配置應依個案需求調整。
圖3.4-3(b) 典型支管共同管道結構示意圖(不納入瓦斯管線)
2. 電纜溝:
原則上為共室收容電纜類(如電力、電信、路燈、警訊、有線電視及交通控制等電纜);
結構型式多為U 型結構體(單室或雙室);得為場鑄或預鑄;如圖3.4-4 為典型電纜溝
結構型態。
圖3.4-4 電纜溝示意圖
3. 纜線管路
原則上為收容電纜類(如電力、電信、路燈、警訊、有線電視、交通控制及經主管機關
許可之電纜);結構型式係將管材其外圍以低強度混凝土或控制性低強度材料(CLSM)
圍護;如圖3.4-5 及圖3.4-6 為典型纜線管路人(手)孔示意圖。
T:電信
MT:軍訊電纜
EL:低壓電力
EH:高壓電力
CCTV:交控資訊
W:自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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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4-5 纜線管路手孔示意圖
圖3.4-6 纜線管路人孔示意圖
3.5 管道尺寸
3.5.1 幹管共同管道
幹管共同管道主要收容通過性管線、大口徑或大量管線,其標準斷面說明如下:
1. 一般通則:
管道最小淨高應不小於2.2m;走道寬度應不小於80cm。
2. 電信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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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道最小淨寬包含兩側電纜托架寬度及通道寬度,依圖3.5-1 其中電纜托架寬度
除依電纜條數及外徑計算其寬度外,並須預留作業空間,依表3.5-1 規定辦理為原則。
圖3.5-1 電信及電力幹管管道斷面示意圖
表3.5-1 電信幹管管道標準斷面之最小尺寸
單位:cm
3. 電力管道:
一般幹管中容納之電力電纜,依電纜不同可區分為低壓、高壓及特高壓之電纜,電力
管道最小淨寬度亦依圖3.5-1 之規定辦理,其電纜托架寬度及垂直間距須依表3.5-2
規定辦理。
表3.5-2 電力幹管管道標準斷面尺寸
單位:cm
表 3.5-1 電信幹管管道標準斷面之最小尺寸(單位:cm)
| 每一托架電纜條數 | a1 | b0 | b1 | b2 |
|---|---|---|---|---|
| 3 | 35 | 25 | 20 | 55 |
| 4 | 45 | 25 | 20 | 55 |
| 5 | 55 | 2 | 20 | 55 |
表 3.5-2 電力幹管管道標準斷面尺寸(單位:cm)
| 電壓 | 電纜條數 | 預留空間 | a1 | b0 | b1 | b2 |
|---|---|---|---|---|---|---|
| 22.8kV | 3(一回路) | 10 | 5×3+10=25 | 36 | 25 | 30 |
| 6(二回路) | 15 | 5×6+15=45 | 36 | 30 | 30 | |
| 9(三回路) | 15 | 5×9+15=60 | 36 | 30 | 30 | |
| 69kV | 3(一回路) | - | 60 | 40 | 40 | 50 |
| 161kV | 3(一回路) | - | 60 | 40 | 48 | 50 |
| 345kV | 3(一回路) | - | 60 | 40 | 60 | 50 |
| 75(附加冷卻系統) | 6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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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瓦斯管道:
瓦斯管道之最小淨寬包含瓦斯管外徑、走道寬度及作業空間,管道尺寸則依圖3.5-2
所示及表3.5-3 之規定辦理。
圖3.5-2 瓦斯幹管管道斷面示意圖
表3.5-3 瓦斯幹管管道標準淨斷面尺寸
單位:cm
5. 自來水管道:
自來水管道之最小淨寬包含自來水管外徑、走道寬度及作業空間;對於較大口徑之自
來水幹管為考量管材之搬運及汰換,可適度增加管道之淨高,以確保搬運時不可碰觸
沿線既有管線之原則。管道尺寸依圖3.5-3 所示及表3.5-4 之規定辦理。
表 3.5-3 瓦斯幹管管道標準淨斷面尺寸(單位:cm)
| 類型 | 管徑 | 口徑 D | a1 | a2 | b |
|---|---|---|---|---|---|
| 中壓管 | φ200 | 20 | 20 | 90 | 60 |
| φ250 | 25 | 25 | 90 | 60 | |
| φ300 | 30 | 30 | 90 | 60 | |
| 高壓管 | φ400 | 40 | 30 | 90 | 60 |
| φ500 | 50 | 30 | 9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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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5-3 自來水幹管管道斷面示意圖
表3.5-4 自來水幹管管道標準淨斷面尺寸
單位:cm
註:自來水管應全線加以固定,轉彎處應另設固定台保護。
3.5.2 供給管共同管道
1. 支管共同管道:
以共室收容並直接服務沿線用戶為原則。
(1) 一般通則:
供給管淨高不得超過150cm。但支管因管線容量需求、道路線形變化或人行道寬度
限制等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2) 電信部分:
電纜托架寬度因管道空間有限,除特殊需要外,電纜托架垂直間距以20cm 至30cm
為原則,其寬度得依佈纜需求而定。
(3) 電力部分:
電力纜線之電纜托架垂直間距以25cm 至30cm 為原則,其寬度得依佈纜之需求而
表 3.5-4 自來水幹管管道標準淨斷面尺寸(單位:cm)
| 口徑 | 延性鑄鐵管(柔性接頭) | 鋼管 D≦80(螺栓接頭)/D≧80(焊接接頭) | ||||
|---|---|---|---|---|---|---|
| D | a1 | a2 | b | a1 | a2 | b |
| 40以下 | 40 | 90 | 40 | 50 | 90 | 50 |
| 40~80 | 50 | 90 | 50 | 50 | 90 | 50 |
| 80~100 | 50 | 90 | 50 | 50 | 90 | 50 |
| 100~150 | 60 | 90 | 60 | 60 | 90 | 60 |
| 150以上 | 70 | 90 | 70 | 70 | 90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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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4) 自來水部分:
一般支管內自來水管徑均在40cm 以下,其操作空間以超過40cm 為原則。
(5) 瓦斯部分:
瓦斯管收容於支管時,應與其他管線有適當之區隔並符合表3.5-3 瓦斯幹管管道標
準淨斷面尺寸、圖3.5-2 瓦斯幹管管道斷面示意圖及相關規定。
(6) 監控管理中心:
A. 共同管道之監控管理中心應優先設置於地面層以上,以避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監
控管理中心淹水。
B. 設置監控管理中心時應考量防洪、防破壞、防火及作業環境安全。
2. 電纜溝:
(1) 一般通則:
電纜溝係採蓋板覆蓋方式施築而成,一般不設置階梯或踏板,因非屬室內工作場所,
其溝內空間尺寸得僅考慮電纜置放及作業空間,詳圖3.5-4 所示,一般設置原則如
下:
A. 溝內淨深(H):以1.0m 至1.5m 為原則。
B. 溝內淨寬(W):以90cm 至120cm 為原則。
C. 作業寬度(S):以50cm 至80cm 為原則。
D. 最上層電纜托架與蓋板之距離:以15cm 為原則。
E. 最下層電纜托架與底版之距離:以20cm 為原則。
(2) 電信部分:
考量溝內空間及電信纜線佈纜基本需求,電纜托架寬度以20cm 至40cm、垂直間
距以20cm 為原則。
(3) 電力部分:
考量溝內空間及電力纜線佈纜基本需求,電纜托架寬度以20cm 至40cm,垂直間
距以25cm 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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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5-4 電纜溝斷面示意圖
3. 纜線管路:
纜線管路內材料使用D80 以上為原則,雙向間距(心對心)為16cm,相鄰兩人(手)孔
以50m 設置一處為原則。
3.6 平面線形
3.6.1 幹管共同管道
1. 幹管位置原則應設於車道下方,其中心線之平面線形原則應與道路中心線平行。
2. 幹管及鄰近地下結構物之間距,須考慮施工時擋土設施所需之安全寬度等因素。
3. 幹管須作曲線埋設時,應考慮其收容管線之彎曲曲率。
3.6.2 供給管共同管道
供給管以設置於人行道及慢車道為原則。
1. 支管:
(1) 支管外壁原則應離私有地界至少1m 以上之距離,以利施工及管線引接。但因道路線
型變化或人行道寬度限制等特殊情況,經道路主管機關許可,得作必要之調整。
(2) 支管共同管道以設置於人行道或慢車道為原則。但經主管機關許可,得沿道路外側之
都市計畫綠帶外緣設置。
(3) 結構體上方以回填砂方式收容瓦斯管線時,回填砂溝蓋板原則上應置於人行道。但經
特別設計不影響行車安全及舒適時,得設置慢車道。
2. 電纜溝:
(1) 電纜溝平面線形以與人行道、車道交界線平行為原則。但得視人行道現狀及未來之計
畫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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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電纜溝外壁距私有地界30cm 以上為原則,以利施工及管線引接。若其間需預留自來
水及瓦斯接戶管線時,應加大離私有地界之距離。但因道路線型變化或人行道寬度限
制等特殊情況,經道路主管機關許可,得作必要之調整。
(3) 需作曲線埋設時,應考慮電纜線之彎曲曲率限制。
3. 纜線管路:
(1) 纜線管路平面線型以平行道路中心線為原則。但得視道路現狀及未來之計畫進行調
整。
(2) 需作曲線埋設時,應考慮電纜線之彎曲曲率限制。
3.7 縱斷面線形
3.7.1 幹管共同管道
1. 幹管共同管道之覆土係由共同管道頂版上面至道路鋪面之填土厚度,於標準段應保持
2.5m 以上、特殊段1m 以上,如圖3.7-1 所示。
管道有部分結構體須侵入道路分隔島或綠帶下方時,深度至少應保持2.5m 以上。所
設置共同管道工程如施作於都市計畫所劃設之綠地或綠帶上,因其非為道路,覆土厚
度不受前述所限。但主辦機關於設計施工時,仍應考量共同管道整體結構之安全性,
及其他未納管之既有地下結構物之穿越性。
(a)標準段
(b)特殊段
圖3.7-1 幹管共同管道覆土深度示意圖
2. 幹管之最小縱向坡度應維持在百分之零點二以上,以利管道內之排水,規劃時應儘量
將施工開挖深度減到最小。
3. 幹管斷面因隨收容管線之多寡,或與地下埋設物相交,或因特殊段變化斷面需求下降
或提昇時,一般在斷面變化處須設置漸變段加以銜接,其縱向坡度以小於1:3(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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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水平長度比)為原則,以利日後佈纜作業及維護工作。
4. 有關幹管中相關附屬鐵件,應依各管線事業機關(構)之實際需求規劃。
3.7.2 供給管共同管道
1. 支管:
(1) 支管之最小縱向坡度應維持在百分之零點二以上,以利管道內之排水,規劃時覆土深
度應依公路法、市區道路條例等相關法規辦理。
(2) 設置支管共同管道工程如施作於都市計畫所劃設之綠地或綠帶上,因其非為道路,覆
土厚度不受前述所限。但主辦機關於設計施工時,仍應考量共同管道整體結構之安全
性,及其他未納管之既有地下結構物之橫交性。
(3) 支管與地下埋設物相交,或因特殊段變化斷面需求下降或提昇時,其縱向坡度以小於
1:3(垂直與水平長度比)為原則,以利日後佈纜作業及維護工作。
2. 電纜溝:
(1) 電纜溝縱向坡度以配合人行道之縱向坡度為原則。
(2) 電纜溝之縱向曲線應滿足電纜佈設作業之要求。
(3) 適度考慮內部排水方式。
3. 纜線管路:
(1) 纜線管路縱向坡度以配合人行道或道路之縱向坡度為原則。
(2) 纜線管路之縱向曲線應滿足電纜佈設作業之要求。
(3) 適度考慮內部排水方式。
3.8 特殊段設置
3.8.1 通則
1. 特殊段可區分為共同使用及管線專屬二類,共同使用部分包括人員出入口、通風口及
集水井等。管線專屬部分包括下列項目:
(1) 材料搬運口。
(2) 管線分匯部。
(3) 電纜接續部。
(4) 管閥及管類伸縮部。
(5) 其他。
2. 管線專屬之特殊段應由管線事業機關(構)提出需求計畫,在安全、實用及空間有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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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之原則下進行規劃。
3.8.2 幹管共同管道
3.8.2.1 人員出入口
1. 人員出入口以每隔800m 至1000m 設置一處,並以設置於人行道或道路之分隔帶為
原則,且不妨礙交通及行車安全。管道長度未滿(達)設置間距者,應視實際需要設置。
2. 人員出入口於兼作自然通風口使用時,宜採通風良好之設計。
3. 人員出入口以設置階梯為原則。但有困難時,得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設置爬
梯。
3.8.2.2 通風口
1. 通風口分為自然通風口及強制通風口兩種,自然通風口為容許共同管道外之空氣進入
之構造;強制通風口為使用通風設備強制將管道內氣體排出之構造。
2. 通風口之設置以自然通風口與強制通風口交互設置為原則,其中電力及電信管道之通
風口間隔分別為200m 及400m。管道長度未滿(達)設置間距者,應視實際需要設置。
3. 通風口設置於車道之分隔帶及人行道為原則,應具防水措施且不妨礙交通及行車安
全。
4. 通風口之設置應對風扇等噪音加以考量,並符合「噪音管制法」之要求。
5. 自然通風口內部通道之淨高不得小於2.1m;強制通風口內部淨高不得小於1.5m。
6. 瓦斯管道之通風口應與其他管道通風口分別設置,如無法分別設置,應考量管道內附
屬設備之防爆及安全性。
3.8.2.3 集水井
1. 集水井應設置於管道縱剖面之低窪處,其間隔以200m 至300m 設置一處為原則。
2. 集水井構造應含沉砂池及油水分離設施。
3. 瓦斯管道之集水井應與其他管道之集水井分別設置。
4. 集水井之設置應考量人員安全及抽水機維修之便利性。
3.8.2.4 材料搬運口
1. 材料搬運口,指提供管材、纜線及相關設備進出共同管道之開口。
2. 材料搬運口型式、尺寸及設置間隔,應與相關管線事業機關(構)協調後決定,並避免
設置於道路交叉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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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材料搬運口等特殊段如設置於道路下方,應檢討合併減少數量,減低交通衝擊。
4. 材料搬運口應注意防水措施,以避免地表逕流水滲入。
3.8.2.5 管線分匯部
1. 管線分匯部,指共同管道內管線匯流或分歧之位置。
2. 管線分匯部一般設置於道路交會之路口下方,其配置視實際需要而定。
3. 管線分匯部之配置應考量與鄰近管線及其他結構物之相對位置,以避免施工及管線銜
接困難。
3.8.3 支管共同管道
支管共同管道之特殊段得依地下空間及實際功能需要,在安全及實用考量下設置,其原
則如下:
1. 人員出入口:
以設置於慢車道或人行道為原則,其開口應考量水密性,並可兼作材料搬運口入口及
維修時之通風口使用。
2. 集水井:
集水井應設置於管道縱剖面之低漥處,且設置間距以不超過500m 為原則。
3. 通風口:
在無安全顧慮下,管道內以不設通風設備為原則。但管道內部溫度超過規定者,須設
置通風系統。
4. 各類管線專屬特殊段得依管線事業機關(構)之需求作精簡之處置。
3.8.4 電纜溝
電纜溝系統於道路交會路口,應配合路口交通號誌、路燈供電、控制纜線及其他需求一
併規劃考量。
1. 電纜溝如經過路口、穿越排水管及其他結構物、管線分匯部、起終點及彎曲部等,應
視需要設置特殊段。
2. 於路口、穿越排水管及其他結構物之特殊段,一般採用多孔管、保護管或箱涵結構。
3. 電纜溝特殊段之覆土厚度至少應大於路面瀝青厚度。
4. 管線分匯部、電纜溝起、終點處之特殊段,一般採加寬及加深電纜溝標準段之方式處
理;如為易積水之地點,應視需要加設排水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