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二章 橫斷面(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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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1 公路等級與路肩寬最小寬度
2.4中央分隔帶係公路為分隔對向車道,界於分向車道邊線間之範圍。公路設有內路肩時,中央分隔帶包含內路肩寬。中央分隔帶設置規定如下:
1.一、二級公路應設置中央分隔帶;其寬度應1.8 公尺以上。
2.三級路四車道以上公路,宜設置中央分隔帶。
¶ 2.5 用地寬
應考量行車道、路肩、分隔帶、邊坡,以及交通工程、停車、排水、擋土或其他附屬設施所需之總寬度。
¶ 2.6 鋪面種類與路拱
¶ 2.6.1 鋪面種類
按公路等級設置,其原則如表2.6.1。
| 公 路 等 級 | 路 肩 寬 Ws (公 尺) | |||
|---|---|---|---|---|
| 內 (左) 側 | 外 (右) 側 | |||
| 建議值 | 容許最小值 | 建議值 | 容許最小值 | |
| 一 級 路 | 1.0 | 0.5 | 3.0 | 2.5 |
| 二 級 路 | 1.0 | 0.5 | 2.5 | 2.5 |
| 三 級 路 | 0.5 | 0.25 | 1.5 | 1.2 |
| 四 級 路 | 0.5 | 0.25 | 1.5 | 1.2 |
| 五 級 路 | 0.5 | 0.25 | 1.0 | 0.5 |
| 六 級 路 | 0.5 | 0.25 | 1.0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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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6.1 公路等級與鋪面種類
2.6.2 路拱直線段路拱依鋪面種類設置,其原則如表2.6.2,曲線段路拱應依第3.5 節超高之規定設置。
表2.6.2 鋪面種類與路拱
2.6.3 路肩橫坡應考量排水需求,但其坡度與行車道橫坡之坡度差不得大於8%。
¶ 2.7 排水溝渠
公路排水溝渠參照交通部頒布之「公路排水設計規範」辦理。
¶ 2.8 公路邊坡
1.公路邊坡以自然邊坡為宜,坡度規劃應就地質狀況、地形條件、基礎土層、填方材料、土方處理、工程經濟、行車安全、視覺景觀、環境生態、天候水文及用地等條件分析。
| 公 路 等 級 | 鋪 面 種 類 |
|---|---|
| 一 級 路 | 瀝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 |
| 二 級 路 | 瀝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 |
| 三 級 路 | 瀝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 |
| 四 級 路 | 瀝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 |
| 五 級 路 | 瀝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碎石 |
| 六 級 路 | 瀝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碎石 |
| 鋪 面 種 類 | 路 拱(%) |
|---|---|
| 瀝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 | 1.0~2.5 |
| 碎石 | 2.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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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方邊坡之坡度依填方材料及填方高度而定,並應對平台設置、坡表覆土及坡面排水等事項分析,檢核邊坡穩定性。
3.挖方邊坡之坡度依地層之岩石與土壤性質、狀態及挖方高度而定,並應對開挖坡面隨時間之變化分析,檢核邊坡穩定性。
4.考量邊坡穩定性及用地條件,得設置必要之坡面保護措施或擋土設施,設施型式應兼具工程安全、經濟、景觀及生態考量。
¶ 2.9 輔助車道
指附設於主線車道外側,提供車輛超越、轉向、交織、重車爬坡等使用之附加車道,包括左右轉車道、加減速車道、爬坡車道等。其車道寬度宜與主線車道同寬,但受地形或空間限制時,設計速率50 公里/小時以上,最小得採3 公尺;除爬坡車道外,設計速率小於50 公里/小時,最小得採2.75 公尺,且路肩寬度得予縮減,除轉向車道另依4.2.10 節規定外,最小得採0.25 公尺。
¶ 2.10 慢車道
1.慢車道係指在有劃分快慢車道之公路,供機車、人力行駛車輛、獸力行駛車輛等使用之車道。
2.公路應視實際需要設置慢車道,車道寬2.0公尺以上,若道路寬度不足則最小寬度應1.5公尺以上。慢車道若平行高、快速公路設置,應於高、快速公路路肩外採用分隔設計,車道寬最小2.5公尺。
3.採分隔設計之慢車道若供汽車共同使用時,車道加路肩寬宜採5.5 公尺以上,但不得小於4.0 公尺。
¶ 2.11 其他車種專用車道
¶ 2.11.1 機車道
1.機車道係指供機車行駛為主之車道,含機車專用道、機車優先道或只提示機車可行駛之空間,其寬度應2.0 公尺以上;若採分隔式機車道,其寬度應2.5 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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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路行經市區路段,最小機車道寬得採1.5 公尺。
¶ 2.11.2 自行車道
係指供自行車專用之車道。供單一自行車通行之車道寬應1.2 公尺以上;允許兩輛並行之自行車車道寬宜2.0 公尺以上。雙向通行之自行車道應與行車道分隔設置,最小寬宜2.5 公尺以上。
¶ 2.11.3 公車專用車道
係指在公路上設定專供公車行駛之車道,車道寬度以3.5 公尺為原則,不宜小於3.25 公尺,於站台區之車道寬不宜小於3.0 公尺。
¶ 2.12 人行道
1.人行道淨寬係指人行道總寬扣除公共設施後可供行人通行之連續淨空間,以
2.5 公尺以上為宜,一般情況不得小於1.5 公尺。但道路寬度12 公尺以下者,其淨寬不得小於1.2 公尺。
2.公路與市區道路共線之路段應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留設人行道,不受前款限制。其他區域之公路於經橋梁、隧道、地下道、風景區或鄰近聚落之路段,應評估人行或其動線延續之需求設置人行道。
¶ 2.13 避車彎
1.雙向雙車道公路之隧道與橋梁,各側路肩寬度不足2.5 公尺者,最長每隔800公尺,宜加寬路肩設置緊急避車彎一處,加寬後之路肩寬度最小3.0 公尺,長度最小20 公尺。減速車道之長寬比例不得小於5:1,加速車道不得小於3:1。
2.單車道公路之車道加路肩寬度不足5.5 公尺,無法提供車輛交會者,最長每隔400 公尺應加設避車彎一處,其車道加路肩寬度宜6.0 公尺以上,加寬段長度最小20 公尺,減速車道之長寬比例不得小於5:1,加速車道不得小於3:1。
¶ 2.14 路邊停車帶與客運停車彎
¶ 2.14.1 路邊停車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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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以不設路邊停車帶為原則,但必要設置時,應儘量採平行式設計,其寬度宜2.5 公尺以上,最小2.0 公尺。
¶ 2.14.2 客運停車彎
一般公路如用地許可,在客運招呼站儘可能設置客運停車彎,其車道寬度最小
3.0 公尺,可直接設置於車道外側,停車彎長度每輛車最小15 公尺,減速車道之長寬比例不得小於5:1,加速車道不得小於3:1。
¶ 2.15 隧道
1.隧道內車道寬應儘量與前後路段一致。
2.雙車道隧道,車道含路肩寬最小7 公尺;單車道隧道,車道含路肩寬宜5.5 公尺以上,最小5.0 公尺。
3.隧道內車道及路肩淨高宜4.6 公尺以上。限制車種通行之隧道,其車道及路肩淨高應大於最大可通行之設計車種高度加0.5 公尺。
4.隧道內得視需要設置維護步道,維護步道寬度宜維持0.5 公尺以上,淨高宜2.0公尺以上。
5.公路設計宜避免在隧道內發生車輛匯入、岔出及交織等情形。
¶ 2.16 橋梁
1.橋面之車道寬及路肩寬宜與前後路段一致。
2.橋梁上之車道及路肩淨高宜4.6 公尺以上。限制車種通行之橋梁,其車道及路肩上淨高應大於最大可通行之設計車種高度加0.5 公尺。
3.高架公路與建築線之側向淨距應考量橋梁養護、消防救災,以及鄰近建築物之日照採光、隱私維護、噪音隔離等需求,適當留設。
¶ 2.17 公共設施帶
1.公共設施帶係指供設置與交通、公用事業或公路附屬工程有關之路旁設施使用之帶狀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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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路設計宜衡酌機能需求與用地限制,考量公共設施帶設置之可行性。
3.公共設施帶宜設於公路路肩外或道路路邊緣石與人行道間,設計時宜以該路段所有公共設施最寬者為設計寬度之依據。其寬度宜1.5 公尺以上,最小寬度不宜小於0.8 公尺,必要時得將部分公共設施採立體方式設計,以減少公共設施帶寬度。
4.公共設施最突出之外緣與路肩外緣或道路邊線應有20 公分以上之淨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