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二章 橫斷面(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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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橫斷面
2.1橫斷面構成要素由行車道、路肩、分隔帶、邊坡,以及交通工程、停車、排水、擋土或其他附屬設施組成,如圖2.1.1 及附錄三所示。
¶ 2.2 車道寬
供汽車行駛之車道寬度依本節規定;其他車種專用車道寬度依2.11 節規定。
1.雙車道以上,每車道寬按設計速率規定如表2.2.1 所示。
2.未劃設行車分向線,但提供雙向行車之車道(以下稱單車道),其寬度宜4.5 公尺以上,且含兩側路肩總寬度宜5.5 公尺以上。
3.車道如供汽車、機車及慢車共同使用,一般稱混合車道,其車道寬宜3.5 公尺至5.0 公尺,公路與市區道路共線之路段,最外側車道應準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辦理。
表2.2.1 設計速率與每車道寬註1:三級路(含)以下市區主、次要公路,當設計速率60 公里/小時且因空間受限時,最小車道寬得採3 公尺。
註2:設計速率低於30 公里/小時,受地形或空間限制之路段,最小車道寬得採
2.75 公尺。
¶ 2.3 路肩寬
1.路肩寬按公路等級規定如表2.3.1 所示。橋梁、隧道或地形及空間受限制之路
| 設 計 速 率 Vd (公里/小時) | 每 車 道 寬 W (公尺) |
|---|---|
| Vd≧80 | 3.50~3.75 |
| 50<Vd<80 | 3.25~3.50(註1) |
| Vd≦50 | 3.00(註2)~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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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最小得採0.25 公尺。
2. 雙車道以上,設有人行道並劃設有快慢車道者,或公路與市區道路共線並設有人行道之路段應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得免設外側路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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