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工程施工規範-第01556 章 交通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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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56-1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
通則
1.1本章概要說明執行本契約有關交通維持之規定,包括材料、設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包括交通維持之準備工作、設施之布設與撤除、使用之施工安全設施、交通維持旗手之派遣及操作等相關工作。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2891 章-標誌
¶ 1.4 相關準則
¶ 1.4.1 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2交通部編審交通工程手冊
1.4.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4.4當地交通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規定。
¶ 1.5 資料送審
¶ 1.5.1 交通維持計畫
施工場所、施工便道、運輸道路及與當地交通有關者,承包商應在施工前,根據其施工計畫,並依照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交通部編審之「交通工程手冊」、當地交通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規定及契約相關規定,擬定各項施工之交通維持計畫,必要時,應送請當地交通主管機關核可後實施。
¶ 1.5.2 契約規定須送審者
2.
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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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56-2
2.1交通維持所用之施工交通管制與安全設施分為下列6 項
2.1.1標誌:包括警告、禁制、指示及施工標誌。
2.1.2槽化導向設施:包括拒馬、交通錐、分隔石、施工護欄及直立導標。
¶ 2.1.3 標線。
2.1.4警告照明設施:包括警告燈號、閃光箭頭板及照射燈。
2.1.5安全設施:包括安全圍籬、防撞墊、及安全防護網。
2.1.6其他:包含工程指示車、旗幟、告示牌、電動旗手等。
¶ 2.2 材料及功能
¶ 2.2.1 交通錐
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有關交通錐之各項規定依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辦理。
¶ 2.2.2 直立導標
(1) 用作槽化或警告設施之直立導標應依契約或相關規定辦理。
(2) 夜間使用時,單一導標應放置閃光燈號,而用作槽化交通之一整排直立導標則應放置定光燈號。
¶ 2.2.3 分隔石
(1) 活動式分隔石應以混凝土、金屬或其他材料製成,活動式混凝土分隔石可使用預鑄方式製作,且附有預埋之連接裝置,此連接裝置應具有足夠之強度,以確保每一個別單元成為一排平順連續之分隔石。
(2) 分隔石末端應向車道外展開或設置防撞墊,以減緩衝擊之影響。
(3) 應特別注意活動式或臨時分隔石與臨近現有分隔石或護欄之連接。承包商之送審資料應提供此細節。所有分隔石系統之連接處均應具有足夠之強度。
¶ 2.2.4 施工護欄
(1) 施工護欄包含以鋼筋混凝土、混凝土、塑膠或鋼料等材料製作而成,其製作材料須符合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
(2) 施工護欄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型式及尺度製造。
¶ 2.2.5 警告燈號
包括定光燈號及閃光燈號。
¶ 2.2.6 照射燈
用以照明工程活動、交通指揮站及其他限制或危險區域之照射燈應置於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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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56-3位置或遮蓋,以防眩光照射到車輛駕駛人。
¶ 2.2.7 預告警示標誌
(1) 前置警示閃光或次第箭頭板係用以輔助現有之交通管制設施。該設施應使用於道路封閉、慢速移動之維持或通行道路上之施工作業,或極危險之高交通量及高車速之狀況。標誌、拒馬或其他交通管制設施與前置警示箭頭板共同使用。
(2) 閃光箭頭板之尺度、規格與數量應依契約或相關規定辦理。
¶ 2.2.8 施工標誌
(1) 施工標誌應依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辦理。
(2) 標誌須符合第02891 章「標誌」之規定。
¶ 2.2.9 拒馬
拒馬應依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辦理。
3.
施工
3.1施工要求
3.1.1施工期間承包商應依照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辦理。
3.1.2於施工時,承包商應確實遵照核定之計畫設置各項安全及交通維持管制設施,並嚴格督促其施工人員確切執行之,必要時,應依據現況予以加強。
因應交通實際情況變化,所做各項交通維持作業調整,承包商應即配合不得拒絕。
3.1.3承包商應指派專人負責,並事先備妥有關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所需之各種交通錐、直立導標、分隔石、警告燈號、照射燈、閃光箭頭板、施工標誌、拒馬等,並預備適量之備品,以備臨時之需或補充之用。施工期間應隨時注意各項設施之完整性與整齊,若有傾倒、不正、失落、損壞或電力中斷者,應隨時修復或予補充。
3.1.4便道使用期間,承包商應隨時注意並維護路面平順,如有損壞應即修復。
承包商使用現有道路亦應隨時注意維護、修整。
3.1.5工地出入口之設置方式及道路上方從事吊掛作業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之「勞工安全衛生設置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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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計量與計價
4.1計量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數量及單位以「式」或個別單位計量。
¶ 4.2 計價
4.2.1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之單價及契約付款條件計價。
4.2.2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