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工程施工規範-第02602 章 管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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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02-1第02602 章管涵
1.
通則
1.1本章概要說明管涵之產品、施工、及計量與計價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應依契約規定及工程司指示之管路、位置及高程,構築各種類型、
尺寸及等級之排水管涵。本項工作包括一切人工、材料、製造、運輸、安裝、
接頭處理等所必須之機具設備及必要之臨時擋水、擋土設施或暫時之渠道改道及復原,以及開挖、墊層、回填及壓實等工作在內。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1.3.2第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3第02620 章--地下排水設施
1.3.4第03053 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5第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4相關準則
1.4.1CNS─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483鋼筋混凝土管CNS 8904建築用密封材料檢驗法CNS 11691無鋼襯預力混凝土管
1.4.2AASHTO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M198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Joints for Concrete Pipe,Manholes, and Precast Box Sections Using PreformedFlexible Joint Sealants (混凝土管接頭,人孔,和預鑄箱型梁柔性接口接縫劑規範)
¶ 1.5 資料送審
¶ 1.5.1 品質計畫
¶ 1.5.2 施工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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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廠商資料提送產品說明書及相關文件
2.
產品
2.1鋼筋混凝土管
2.1.1鋼筋混凝土管應符合CNS 483 之規定。
2.1.2管之尺寸及等級應如設計圖說所示;如圖上未明示時,應依工程司之指示採用製造廠商標準產品之適當管徑。
2.1.3鋼筋混凝土管接頭,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選用黏結式填縫帶或膠圈接合。接合材料之規格依鋼筋混凝土管之尺寸及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選用。
2.1.4黏結式填縫帶之組合成分及物理性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組合成分
(2) 物理性質
(3) 黏結式填縫帶使用前,承包商應先提送生產製造廠商資料(廠商需為經環保主管機關核准之「符合毒性化學物生產合格」化學建材製造商且有工廠登記證及黏結式填縫帶檢驗設備並備有證明者)說明書、樣品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明,送請工程司核可,必要時,工程司得抽樣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2.1.5接頭膠圈之材質及形狀規格須符合設計圖說及AASHTO M198 之規定,接頭膠圈應外觀平滑、無裂紋、氣泡、孔隙及雜物等缺陷。
2.1.6若混凝土管接頭使用之水泥砂漿,如已拌和使用超過45 分鐘應予丟棄不用。
¶ 2.2 無鋼襯預力混凝土管
2.2.1無鋼襯預力混凝土管應符合CNS 11691 之內壓管標準製造。
| 項 目 | 要 求 | 試驗方法 |
|---|---|---|
| 碳氫化合物(重量比) | 50 %以上 | ASTM D4 |
| 鈍性礦物質填充料(重量比) | 25 %以上 | AASHTO T111 |
| 揮發性物質(重量比) | 3 %以下 | ASTM D6 |
| 項 目 | 要 求 | 試驗方法 |
|---|---|---|
| 25°C時比重 | 1.15~1.40 | ASTM D70 |
| 25°C時延展性 | 5 cm 以上 | ASTM D113 |
| 軟化點 | 140 °C以上 | ASTM D36 |
| 閃火點 | 210 °C以上 | ASTM D92 |
| 下垂度(70°C, 24 小時) | 1 mm 以內 | CNS 8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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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接頭應依CNS 11691 之標準製造,接頭應易於安裝並確保不漏水,且容許每支直管彎曲,標稱管徑1000 mm 以下者偏角應在3 度以內,1100 mm 以上者偏角應在1 度以內,以利施工。
3.
施工
3.1施工要求
3.1.1安全設施
(1) 管溝開挖及敷設管路時,承包商應依規定設置標誌,夜間並懸掛紅燈。
在現有道路埋管時應擺設連續之活動護欄,或固定式圍籬予以區隔,以防人車掉落。
(2) 如遇天候不佳,地面水淹沒開挖溝渠時,更應加強防範措施,以免行人誤墜溝內造成傷亡。
(3) 管溝開挖鄰近建築物時,應設置鋼板樁或其他擋土及支撐設施,以免危及建築物之安全。
(4) 管溝靠近有車輛通行之公路或鐵路時,其近側應打設鋼板樁或其他設施擋土後再行開挖。
(5) 倘因安全措施不周致發生意外時,承包商應負完全責任。
¶ 3.1.2 定位測量
(1) 承包商應於開工前,清除管溝所經路線地面上一切障礙物,並準備水平放樣板及木樁,按設計圖說之規定定線放樣,並經工程司複核無誤後,始可開挖管溝。
(2) 水平樣板應為平直之木板,其間距不得大於10 m。
(3) 樣板應由承包商自備,不另計價。
¶ 3.1.3 開挖準備
(1) 地下埋設物之防護承包商於開挖管溝前,應詳細查閱業主所提供之地下埋設物位置資料,並按試挖結果進行開挖工作。如有與資料及試挖結果不符之處,應即通知工程司處理。
(2) 承包商於開挖時應特別注意,以免損及地下埋設物。
(3) 1 次開挖長度不宜過長,施工時按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4) 凡跨越街道或沿住戶前挖掘時,應先備妥適當之跨越材料,其強度應使車輛或行人能安全通行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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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施工中之排水
(1) 管溝遇有積水或地下水時,應設置適當之排水設施。
(2) 管涵安置位置附近,如已有渠道或水塘,而擋水困難時,承包商應挖掘臨時排水溝,導水橫越路線排出。於管涵構築完竣後,該等臨時排水溝,應以合格材料按規定回填夯實之。
(3) 任何引水、排水、擋水等措施,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均不另計價。
¶ 3.2 施工方法
各種尺寸及等級之管涵,應依下述第1 種、第2 種或第3 種方法施工。除工程司另有指示者外,應以第1 種方法施工為原則。
¶ 3.2.1 第1 種方法
自然地面高於管頂至少30 cm,或先將路堤填築至管頂上至少30 cm 後,再開挖溝槽構築管涵時採用之。
(1) 溝槽開挖及管涵墊層
A. 溝槽應開挖至設計圖說及本節規範所規定之寬度、深度及坡度。管涵溝槽開挖完成後,如工程司認為其溝底材料,將導致管涵產生縱向不均勻沉陷時,則溝槽應開挖至設計高程以下合乎工程司指示之深度為止。
B. 不穩定或不適用材料,應挖除至工程司所決定之深度,除設計圖說另有註明者外,管涵兩側應各挖除一管直徑之寬度,然後以工程司認可之回填材料換填,並澈底夯實,以確保基礎不致沉陷。
C. 如溝槽底為岩層、卵石層、礁、堅硬層或為膠結礫石等堅硬地層,則應挖深至管涵底高程以下10 cm,寬度為管涵兩側各加30 cm 寬,並按本章之相關規定換填合格回填材料夯實。
D. 如管涵全部或部分埋設於填土路段時,則必須先築路堤再行開挖溝槽。路堤之填築高度,至少應使管頂上有30 cm 厚之覆蓋,路堤頂寬(與管涵中心線成直角方向)在管涵每側均不得小於4 m,又其縱向坡度不得陡於(H)6 比(V)1。路堤填築工作,除應選用經工程司認可之挖方或借土區之適用材料外,其餘應按第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之規定施工。除岩層或有不適用材料之處,或設計圖說另有註明者外,溝槽應開挖至低於管底10 cm 以上之深度,並挖至混凝土管兩側各加30 cm 之寬度,或混凝土管兩側各加一管徑之寬度,取其較大值。開挖溝槽時,應注意保持溝槽之垂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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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管涵全長之溝槽已開挖完成,且任何不穩定或不適用材料或岩層已挖除並換填完成後,應即施做管涵基礎。
F. 除管涵兩端各1 m 長應以不透水材料回填並夯實外,剩餘部分應就溝槽全寬,以規定之材料回填夯實,管底下回填厚度至少應有10 cm。
G. 墊層材料鋪築於管涵兩側之寬度不得窄於設計圖說所示之寬度。回填之材料應依第02620 章「地下排水設施」之相關規定辦理,並應按本章之相關規定以機械方法夯實之。
(2) 管涵之安裝
A. 溝槽及築妥之基礎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安裝管涵。
B. 管涵安裝完成後,其流水線之高程,應符合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之指示。管涵應自下游出口端開始安裝,管涵插口端應朝向水流方向,逐節連接至上游入口端,並使其線向及高程準確。於安裝前,管涵兩端應清理乾淨,安裝時應避免在基礎上作不必要之操作。各管安裝後,管端須加保護,以防雜物侵入。在安裝時,各管應相互接合及配置妥當,使內部涵底成為平順之管涵。
C. 如有為便於混凝土管搬運或安裝之操作孔,應以預製塞栓填塞,並用膠泥或水泥砂漿封閉。
D. 所有混凝土管之接縫,除使用填縫帶或膠圈接頭外,應以水泥砂漿包裹。
(3) 回填
A. 混凝土管安裝妥善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溝槽全寬應立即以設計圖說所規定之材料回填至設計高程,除管涵兩端各1 m 應以不透水材料回填外,其餘應以設計圖說所規定之材料沿管涵縱向鋪放,管兩側回填高度應相同。管底下空隙應特別小心完全填滿,所有回填材料應按每層30 cm(鬆方厚度)鋪放,並應壓實至鄰接路堤之規定壓實度以上。
B. 溝槽賸餘未回填部分,應以由挖方區或借土區選出不含過大或凝結之土塊、泥土塊或岩塊而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回填。此材料之回填及鋪築,每層仍不得超過30 cm(鬆方厚度),並夯實達到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規定之壓實度。夯實工作應使用適當機具為之,管涵兩側之回填材料應保持約略同高。
C. 承包商如以細粒料代替選用材料時,應以機械方法夯實至工程司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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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02-6為止,但不增加計價。
D. 如溝槽因不穩定或不適用材料之挖除與換填而變寬時,應以濕潤之細粒料或透水材料,分層回填至少達到管中心線之高度及管兩側至少各50 cm 之範圍,其餘可用選擇料回填。涵溝全寬按每層30 cm(鬆方厚度)回填,溝槽回填應俟1 層鋪築完成後,始可鋪築次層。
E. 溝槽經回填後,管頂應加築至少30 cm 厚或工程司要求厚度之路堤,並應於任何荷重通過管頂以前澈底壓實之。所需之覆蓋層厚度,包括任何管頂上之填土及再加之路堤應足以確保管涵承受在管頂上操作或通過之機具設備之最大荷重。
¶ 3.2.2 第2 種方法
自然地面高於管中心高程或先將路堤填築至管中心高程後,再開挖溝槽構築管涵時採用之。
(1) 溝槽開挖及管涵墊層
A. 由自然地面開挖溝槽,並將不穩定或不適用之材料或岩石挖除及換填。
B. 如根據設計高程有部分管涵須安放在高於自然地面上之位置時,應將管涵兩側各1 m 寬範圍內自然地面下之不穩定或不適用材料予以挖除及換填,並依第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之規定,以路堤材料先行鋪築及夯實至管涵設計中心線高程,有關挖除、回填及夯實等均應依第1 種方法之規定辦理。
(2) 管涵之安裝管涵應按第1 種方法之規定安裝,俟安裝完成,並經工程司認可後,儘速用借土區或挖方區選出合格之材料回填並予夯實。回填材料每層鋪築厚度不得超過30 cm(鬆方),並回填至管頂上30 cm 之高度。
(3) 後續鋪築路堤,其寬度(與管涵中心線成直角方向)在管涵每側均不得小於4 m,其縱向坡度不得陡於(H)6 比(V)1。承包商在鋪築及夯壓該部分之路堤時,應特別小心,以免超載重量壓於此新築之管涵上。在回填或構築路堤時,如對管涵有任何擾動或損害,概由承包商負全責,對於損害之管涵,承包商應自費挖除更換並重新予以埋設。
¶ 3.2.3 第3 種方法
接通路權外之私有地或公有地之管涵採用之。
(1) 通常,除為安放管涵須開挖其深度等於管外徑1/10 之淺槽外,不需開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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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02-7溝槽,惟有時因管涵位置之關係,可能有加挖溝槽之必要。
此時溝槽僅開挖至管涵底部及足夠放置管涵之寬度,溝槽底部應依管涵外徑大小及形狀酌加修整,其餘則應按第2 種方法之規定辦理。
(2) 管涵溝槽全長開挖完成,並將任何不穩定或不適用材料或岩石予以挖除及換填後,應將溝槽底修整至大致上與管涵之外緣弧形相同。如有必要,應以工程司認可之材料填塞溝槽底凹陷處,然後將基礎及所填之材料夯壓至工程司認可為止,其基礎未經工程司認可前,不得安裝管涵,管涵應按第1 種方法之規定安裝。
(3) 管涵安裝完成,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應即回填溝槽,所用材料應為自挖方區或借土區選出並經工程司認可者。
回填材料應按本章規範之相關規定,以每層30 cm 鬆方厚度鋪築並夯實之。夯壓應以機械方法或經工程司認可之平夯錘,其錘重之夯實壓力每cm2不得小於1 kgf,夯壓時,應特別小心,務使管底空隙完全填滿,回填材料應鋪築至管頂30 cm 高度或至設計高程,採用其較小者。
構築路堤時,其鋪設寬度,在管涵每側均不得小於一個管徑。
¶ 3.2.4 包裹在混凝土中之管涵
在設計圖說註明或經工程司指示之處,管涵應以混凝土包裹。包裹所用混凝土之等級應符合契約之規定,其品質及施工應符合第03053 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之相關規定。模板及其組立,應按本規範第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相關規定辦理。包裹管涵之混凝土不須粉光。
4.
計量與計價
4.1計量
4.1.1各種尺寸及等級之管涵施工完成後,於管頂以直線長度計量,按實做長度,以「公尺」計算。
4.1.2上述範圍以外之不適用材料之開挖,以「立方公尺」計量,換填不適用材料所用「合格材料回填」之數量,應等於所開挖之不適用材料之體積,以壓實後之體積按「立方公尺」計算。構築管涵端牆或翼牆之開挖及回填,按「立方公尺」計量。
4.1.3包裹管涵之混凝土按混凝土等級,分別以「立方公尺」計量。鋼筋應根據設計圖說載明或指定之鋼筋尺寸及長度計算其重量,以「公斤」或「公噸」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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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計價
4.2.1鋼筋混凝土管涵按各種尺寸及等級,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之項目以每公尺單價計價。契約單價包括為完成管涵埋設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及搬運等在內,除另有規定者外,應包括開挖、回填(如遇不適用材料時另有規定) 、鋼筋混凝土管、墊層、回填材料、接頭封口、臨時擋水、導排水、擋土及改道等,以及一切與構築管涵有關或附帶之其他全部工作之費用,無其他給付。
4.2.2挖除之不適用材料及換填之合格材料,均以「立方公尺」單價計價。
4.2.3包裹管涵之混凝土,按混凝土等級,分別以「立方公尺」單價計價。鋼筋應根據設計圖說載明或指定之鋼筋尺寸及長度計算其重量,以「公斤」或「公噸」單價計價。必要之模板則包含於每公尺管涵單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