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工程施工規範-第03372 章 噴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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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72-1第03372 章噴凝土
1.
通則
1.1本章概要說明噴凝土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隧道噴凝土另詳第02424 章「隧道噴凝土」。
¶ 1.2 工作範圍
包括噴凝土之材料、配比設計、表面清理、拌和、試噴、施噴、養護及檢驗等相關工作。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2379 章-灌漿錨筋
¶ 1.3.2 第02424 章-隧道噴凝土
1.3.3第03053 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4第03210 章-鋼筋
1.3.5第03220 章-銲接鋼線網
1.4相關準則
1.4.1CNS─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238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CNS 1298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CNS 14688噴凝土用材料CNS 14689噴凝土用摻料CNS 14917噴凝土試驗格板樣品之準備與測試法
1.4.2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土木402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與解說
1.4.3ACI─美國混凝土學會ACI 506.2Specification for Shotcrete(噴凝土之規範)
ACI 506RGuide to Shotcrete(噴凝土指針)
¶ 1.5 資料送審
¶ 1.5.1 品質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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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72-2
1.5.2施工計畫
1.5.3廠商資料
(1) 噴凝土用摻料之型錄、技術文件。
(2) 噴凝土設備規格技術文件。
(3) 噴凝土用摻料之原廠產品出廠證明、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 1.5.4 配比設計
(1) 一般規定
A. 於現場實地施作噴凝土前,應經實驗室試拌及工地試噴程序,訂出噴凝土配比。
B. 噴凝土配比應符合實地施作所需強度等特性需求,並應考量各成分材料之相容性及最佳成分比例。
(2) 材料比例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噴凝土配比設計應依土木402 或ACI 506.2 要求辦理。
¶ 1.5.5 契約規定需送審者
¶ 1.6 定義
噴凝土:為水泥、粒料、摻料與水等材料依本章規定拌和後,以噴泵機具及特殊噴嘴,藉壓縮空氣噴佈緊貼於施工面之混凝土。
2.
產品
2.1材料
2.1.1鋼線網應符合第03220 章「銲接鋼線網」規定。
2.1. 2鋼筋應符合第03210 章「鋼筋」規定。
2.1. 3噴凝土用材料應符合CNS 14688 規定。
¶ 2.1.4 洩水管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若採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PVC 管)應符合CNS 1298之 B 管(厚管)規定。
¶ 2.2 材料運送、儲存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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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72-3應依第03053 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規定辦理。
3.
施工
3.1準備工作
3.1.1一般規定
(1)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依其機具設備能量,提出適當配比,經工程司會同於工地實地試噴均符合規定後始得採用。所使用之各項材料,均須經事先證明或試驗符合規定。
(2) 現場施作所使用之水泥、粒料、摻料、水及其他材料,均應與試噴區及CNS 14917 格板試驗所使用者相同。
(3) 經試拌試噴後決定之噴凝土成分配比,除經工程司核可,於現場施作時不得變動。
¶ 3.1.2 表面清理
(1) 施噴前,施工表面之鬆動碎片、表土或其他有礙噴凝土與施工面黏結之物質,應清理乾淨。
(2) 施噴噴凝土時,應先將施噴表面潤濕。表面若有滲水,則應先以適宜方式排水,以解除水壓力。
¶ 3.1.3 機具設備
噴凝土機具設備參照ACI 506R 規定。
¶ 3.2 施工方法
¶ 3.2.1 灌漿錨筋
錨碇鋼筋之鑽孔、清理、灌入水泥砂漿及鋼筋置放依契約所示;其施工要求應符合第02379 章「灌漿錨筋」規定。施工錨碇鋼筋應依契約所示預留彎鉤,兼為固定鋼線網或鋼筋網。
¶ 3.2.2 洩水孔
之材質、尺度及位置應依契約所示施工,洩水管埋設須牢固。
¶ 3.2.3 鋼線網鋪設
鋼線網或鋼筋網之鋪設,應依契約所示之位置用錨碇鋼筋確實固定,以防施噴時鬆動。
¶ 3.2.4 拌和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可依實地情況並視對環境影響,採用濕拌法或乾拌法。
採用濕拌法或乾拌法之噴凝土施工,其成果皆應符合本章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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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72-4
(1) 濕拌法將配比規定之材料於拌和機中拌和均勻後,以噴泵機具噴送至噴嘴,再與速凝劑混合後施噴於施工面上。
(2) 乾拌法將水泥及粒料於拌和機中先行乾拌均勻,以噴泵機具噴送至噴嘴處加水及速凝劑後噴出。乾拌時間不得少於1.5 分鐘。
(3) 噴凝土拌和料有下列任一種情形均應予廢棄,不得使用:
A. 水泥加入粒料後未拌和,超過30 分鐘者。
B. 自水泥投入拌和機拌和,未連續攪拌超過60 分鐘者。
C. 自水泥投入拌和機拌和,連續攪拌超過90 分鐘者。
¶ 3.2.5 試噴
(1) 各項施工前試驗,應於正式使用前完成,並試驗合格。
(2) 模擬工地噴凝土工作面條件,依CNS 14917 規定之格板試驗(Panel Test)
辦理。
¶ 3.2.6 施噴
(1) 開挖後應視地質情況,經工程司認可後施噴第一次噴凝土(封面)。
(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噴凝土之施噴應符合ACI 506.2 規定。
(3) 施噴厚度
A. 噴凝土厚度均不得小於契約規定之厚度。
B. 除經工程司同意者,噴凝土厚度大於8 cm 時,須分層施噴,次一層之施噴須俟前一層之強度足以支撐所增加之施噴層時才開始施噴,以防脫落。
C. 施噴時應用適當方法控制施噴厚度,並經工程司認可後辦理。
(4) 施噴工作
A. 施噴作業應適當規劃與控制,以免發生噴泵機故障及管路阻塞。
B. 施噴時,噴嘴須儘可能垂直於施噴面,噴嘴離開施噴面之距離約1m,施噴量應穩定、順暢及均勻。
C. 施噴中墜落地上之噴凝土,絕對不能再用。
D. 在施噴次一層之前,必須將前一層噴凝土面上之附著塵土、鬆砂或其他外物清除乾淨,並在充分潤濕之後,用壓縮空氣將附著水完全吹除。
E. 每次噴凝土工作完成後,應清除所有回彈及施噴中墜落地面之噴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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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72-5土。
F. 除經工程司同意者,露天工程於雨天不得施行噴凝土工作。
(5) 自噴凝土施作面流出或滲出之水,應使用PVC 塑膠布、導水管、油毛氈或其他方法導至施工範圍外。
(6) 噴凝土除依據契約設置洩水管外,凡有地下水滲出,而可能在噴凝土背面產生靜水壓之處,應以鑽設洩水孔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
(7) 施工縫之位置及型式等,均應妥為選定,並經工程司認可。
(8) 施噴時,應提供足以保障工作人員安全所需之設施及護具。
¶ 3.2.7 養護
(1) 原則上依第03053 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規定辦理。
(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噴凝土施噴時,應以工程司認可之適當方法進行養護。
¶ 3.3 檢驗
¶ 3.3.1 施工前之檢驗
(1) 凝結時間應依CNS 14689 及契約規定辦理。
(2) 試噴應依CNS 14917 規定辦理。
¶ 3.3.2 抗壓強度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抗壓強度檢驗項目與取樣頻率如表03372-1。
表03372-1 噴凝土28 天抗壓強度檢驗表
| 名 稱 | 試驗強度要求 | 頻率與試體規定 |
|---|---|---|
| 噴凝土 | 1. 3 個試體之平均值≧設 計強度 fc'。 2. 每個試體之個別值≧ 0.85fc'。 以上強度均須滿足 | 1. 數量 40 m3或 500 m2以下者,噴製 1 塊 尺度同 CNS 14917 之試驗格板,於浸水 至少 40 小時後,鋸取 1 組 3 個 7.5cm× 7.5cm×7.5cm 稜柱試樣,測試其 28 天抗 壓強度。 2. 數量超過 40 m3或 500 m2時,每 40 m3 或 500 m2加驗 1 組。 3. 格板之設置、施噴及養護應與現場施噴 者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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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鑽心試驗試體抗壓強度測試結果若無法達到試驗強度要求,於不合格試體所代表位置,現場隨機鑽取3 個直徑7.5cm 圓柱試體,依CNS 1238 試驗方法進行抗壓強度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以下要求:
1. 3 個試體平均值≧0.85fc'。
2. 每個試體個別值≧0.75fc'。
¶ 3.3.4 厚度檢驗
工程司應依工程特性選擇適當方法檢驗厚度,必要時得進行鑽心試驗檢驗。
¶ 3.4 不良噴凝土處理
施工不良之噴凝土(如:有裂縫、以鐵鎚敲打時產生空洞聲等)及檢驗不合格之噴凝土,承包商應打除重噴,或另提改善方案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計量
4.1.1本章工作(註明規格)依工程司認可之施工面積,以「平方公尺」或其它單位計量。若契約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 4.1.2 補強或打除重噴之噴凝土不另計量。
¶ 4.2 計價
4.2.1本章工作以「平方公尺」或其它單位計價。若契約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4.2.2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雜項及回彈損耗等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