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工程施工規範-第03350 章 混凝土表面修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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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50-1第03350 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
通則
1.1本章概要說明混凝土表面修飾之材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包括混凝土表面之修飾與修補等相關工作。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3052 章-卜特蘭水泥
1.3.2第03053 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4相關準則CNS─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3001圬工砂漿用粒料CNS 13961 混凝土拌和用水
1.5資料送審
1.5.1品質計畫
1.5.2施工計畫
1.5.3廠商資料
1.5.4契約規定需送審者
2.
產品
2.1材料
2.1.1水泥應符合第03052 章「卜特蘭水泥」要求。
¶ 2.1.2 粒料
應符合CNS 3001 規定。
¶ 2.1.3 拌和用水
應符合CNS 13961 規定。
2.1.4修補用之水泥、砂及添加物須進行試、砂及添加物須進行試拌,以確認修補後之混凝土面顏色一致。
¶ 2.2 運送、儲存及處理
材料之運送、儲存及處理應依第03053 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相關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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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50-2定辦理。
3施工
3.1一般規定
3.1.1已完工之施工縫及伸縮縫中的水泥砂漿及混凝土等塞入物,應澈底清除。
3.1.2修飾前,在修飾部位及其周圍向外15 cm 範圍內之面積須充分濕潤,以防止其吸取填補水泥砂漿內之水分。
3.1.3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水泥砂漿拌和後超過1 小時即不得使用,施工時應以工程司認可之適當方法確實施作及濕養護。
3.1.4混凝土缺陷部位,應以原配比之混凝土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修補。
3.1.5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構造物宜予修飾的部分包括混凝土護欄、橋梁之上部結構、橋墩、橋台、擋土牆、箱涵、隧道混凝土襯砌等須特別注重修飾之外露面。惟對於表面含鐵銹、蜂窩或表面油汙等情況則應加以妥善修飾或修補。
3.1.6經修飾完成後之表面須平順且色澤一致。
¶ 3.2 修飾與修補
3.2.1混凝土拆模後,若有外觀不平整、露筋、麻面、裂縫、蜂窩、孔洞、石窩及空鼓等表面缺陷均應澈底處理。
3.2.2構造物破損之角、邊等處或不規則之突出部分應予整修。
3.2.3若有顯著的污點、鐵銹、白華及表面沉積物等,承包商應查明原因並採有效方法去除。
3.2.4須修飾部分,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於施工前提出修飾計畫。
4.
計量與計價
4.1計量本章工作以「平方公尺」或其它單位計量。若契約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 4.2 計價
4.2.1本章工作若已包含於各相關契約工作項目內,則不另計價。
4.2.2本章工作以「平方公尺」或其它單位計價。若契約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4.2.3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