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工程施工規範-第02422章 鋼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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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22-1第02422章鋼支保
1.
通則
1.1本章概要說明於地下開挖時所使用鋼支保(含H 型、U 型及桁型鋼支保)之產品、施工及計量與計價等相關規定。本章之各項規定,除特別說明外,均適用於各類型鋼支保。
¶ 1.2 工作範圍
包括各式鋼支保之材料、安裝等相關工作,承包商應依據本章規定、設計圖說及工程司核定之施工計畫施工。
¶ 1.3 相關章節
第02412 章─ 隧道鑽炸法及非全斷面機械開挖法
1.4相關準則
1.4.1CNS─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560鋼筋混凝土用鋼筋CNS 2056低壓有縫鋼管CNS 2473一般結構用軋鋼料CNS 294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CNS 4236 鋼結構用六角螺帽
1.4.2ASTM─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A307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Carbon Steel Bolts and Studs,60000 PSI Tensile Strength(抗拉強度為60000 PSI 的碳鋼螺栓和雙頭螺栓標準規範)
ASTM A615/A615M StandardSpecificationforDeformedandPlainCarbon-Steel Bars for Concrete Reinforcement(鋼筋混凝土之竹節與光面鋼筋標準規範)
ASTM A194/A194M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Carbon and Alloy Steel Nutsfor Bolts for High Pressure or High Temperature Service,or Both (高壓設備或高溫設備或高壓高溫設備的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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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22-2用碳鋼與合金鋼螺母標準規範)
¶ 1.4.3 AWS─美國銲接協會
AWS D1.1Structural Welding Code-Steel (鋼結構銲接規範)
AWS D1.4Structural Welding Code-Reinforcing Steel (鋼筋銲接規範)
¶ 1.5 資料送審
¶ 1.5.1 品質計畫
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將相關品質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可。
1.5.2使用桁型鋼支保時,除品質計畫外,另應提送下列文件送審:
(1) 材料產品出產證明、材質檢驗報告
(2) 施工計畫書、人員組織表、施工製造圖
(3) 銲接程序表及試驗報告、銲工名冊及證件
(4) 製作品質檢驗報告
1.5.3 契約規定須送審者
2.
產品
2.1材料
2.1.1鋼支保之組成構件及鋼板應為新料。
2.1.2結構型鋼、鋼板應符合CNS 2473 或CNS 2947(H 型、U 型或桁型)之規定。
2.1.3螺栓應符合CNS 4236 或ASTM A307 之規定。
2.1.4繫桿應符合CNS 560 之規定。
2.1.5桁型鋼支保依設計圖說所示以3 桿或4 桿具可銲性之高拉力鋼筋或鋼棒為主體材料,並配合足夠勁度連接筋銲接成為三角形或四角形斷面之良好穿透性鋼支保,以作為隧道開挖之支撐構件,可與噴凝土包裹成一體,發揮複合構材之良好支撐抗力。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出符合設計圖說及規範規定之施工計畫書,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施工計畫書應包括各種類型桁型鋼支保之尺寸、材料強度、銲接、相關配件之詳細施工圖。
2.1.6桁型鋼支保之主筋及連接筋為光面鋼筋或鋼棒,其材質應符合ASTMA615/A615M 之規定,降伏強度應分別達到480 MPa 及420 MPa 以上,且其材質之可銲性亦需符合AWS D1.4 之規定。連接筋之直徑應不小於10 mm,連接筋之間距不得大於桁型鋼支保斷面高度之3 倍,以防挫屈變形。在相鄰之連接筋間,連接筋之平均慣性矩應達到主筋慣性矩之5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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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22-3
2.1.7桁型鋼支保之單位長度重量、斷面高度、主筋極限承載力及主筋極限塑性彎矩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1.8螺帽應符合CNS 4236 或 ASTM A194/A194M 之規定。
2.1.9套管應符合CNS 2056 重級鋼管之規定。
3.
施工
3.1準備工作
3.1.1鋼支保應按設計圖說或經工程司核可之施工圖,以規定之鋼料冷彎製成,不得熱彎,亦不得以片段鋼料併接使用。
3.1.2若因地質條件需要分割斷面開挖時,承包商必須將鋼支保分段銜接,若須改變原設計與鋼支保型式時,承包商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提送施工圖,送請工程司核可。
3.1.3鋼支保之彎製須有適當設備,俾使彎製後之鋼支保無皺曲或扭曲現象,凡加工發生皺曲或扭曲之鋼支保均不得使用。
3.1.4鋼支保之製作容許誤差,剪切與裝配為2 mm,冷彎後之半徑方向為10 mm。
3.1.5詳細價目表所列之鋼支保數量係根據地質資料所作之估計,承包商應依其經驗及施工進度辦理進料,不得因備料不足或不及而造成岩盤劣化或延誤工期,但剩餘而未安裝之鋼料不予計量。
3.1.6桁型鋼支保銲接施工應符合AWS D1.1 之規定。銲接完成之桁型鋼支保應依下列規定取樣進行銲接點可靠性試驗,確認其製作品質符合要求後方得使用。
(1) 每批產品進場取樣頻率:同型之桁型鋼支保每250 組檢驗1 次,不足250 組者檢驗1 次。
(2) 試驗方法:自單組桁型鋼支保成品中任取完整一段(長度大於1.5 公尺,無端鈑),利用抗彎試驗機進行單點抗彎試驗,將試樣簡支在1.5公尺跨距之2 支點上,於2 點中心持續加壓至試驗機油壓表讀數不再上升為止。如測試3 桿式桁型鋼支保時,1 桿在上,2 桿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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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22-4圖02422-1 單點抗彎試驗
(3) 試驗要求:各種類型桁型鋼支保試樣受壓縮至連接筋挫曲變形後,各銲接點原則上不可脫落或開裂,若銲接點脫落則該型式之桁型鋼支保應再任取5 組送驗,且試驗結果不得有1 組以上之試樣發生銲接點脫落或開裂。
3.1.7桁型鋼支保除經許可之點銲外,所有銲接應沿接觸線連續電銲,所有銲接長度不得少於2.54 cm,銲接位置應適當配置,使銲接引起之變形及殘留應力減至最小。
3.1.8桁型鋼支保銲接時應設置頂棚等設施,使作業環境不受天侯因素影響,且所有電銲外露部分、銲珠及銲渣應磨平,鋼筋溫度低於10 °C時,若無適當預熱不得電銲。
3.1.9桁型鋼支保各處之銲接應由經驗豐富之合格電銲工銲牢。銲工須具有優良技術,其於最近2 年內曾從事鋼結構工程銲接作業,並於最近半年內曾從事與本工程同類性質之銲接工作之資歷,其資歷、檢定合格證書或電銲技術合格證明應提報工程司備查。
3.1.10桁型鋼支保製作前,承包商應將銲接使用之銲藥、銲蕊及銲條種類以及銲接設備、銲接程序、接頭開槽形狀、銲接方法、銲接引起之變形對策及銲接實驗計畫等資料,連同電銲工名冊送請工程司審查核定後,始可施工。
¶ 3.2 安裝
3.2.1鋼支保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之高程和位置組立,組立時得以適當材料墊襯,使鋼支保組立時能達所需之高程,而於施噴噴凝土前用繫桿固定所組立之鋼支保。繫桿如設計圖說所示,如設計圖說未予註明,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出擬使用之鋼筋或鋼管,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方可使用。任何組立不當之鋼支保,經工程司通知後,承包商應立即調整正確。
3.2.2需加裝鋼護鈑或支撐鋼管之處,鋼支保應組立在正確位置和高程,不需要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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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22-5別採開挖面處理或加裝鋼護板或支撐鋼管之處,鋼支保組立應完全貼緊岩盤或只留少許間隙。所有鋼支保應完全沒入噴凝土中,並以噴凝土填充空隙,使岩面、噴凝土及鋼支保完全結合為一體。
¶ 3.2.3 鋼支保安裝容許誤差
(1) 頂部中心位置之偏移為2 cm,底寬為向外10 cm,向內為0 cm。
(2) 可高於設計高度,但不可超出O 線(依第02412 章「隧道鑽炸法及非全斷面機械開挖法」之定義,O 線以外以噴凝土回填)。
(3) 縱向間距±5 cm。
4.
計量與計價
4.1計量
4.1.1H 型、U 型及桁型鋼支保之計量,應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核定實際安裝並經檢驗合格之鋼支保長度(或重量),以「公尺(或公斤)」為單位計量。
¶ 4.2 計價
4.2.1 H 型、U 型及桁型鋼支保分別依契約詳細價目表「H 型鋼支保」、「U 型鋼支保」或「桁型鋼支保」項目計價。契約單價包括結構鋼件、接頭、墊板、
螺栓、螺帽、套管、繫桿等及其他明示於設計圖說上或雖未明示於設計圖說上,但為施工所必需之附屬零件;此外,亦包含加工、運輸、安裝、臨時支撐及維護等所需之人工、材料、機具及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