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工程施工規範-第02411章 洞口開挖及邊坡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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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11-1第02411章洞口開挖及邊坡保護
1.
通則
1.1本章概要說明隧道洞口開挖、洞口邊坡保護措施及洞口延伸明挖隧道回填之施工及計量與計價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包括隧道洞口開挖、洞口邊坡保護措施以及洞口延伸之明挖隧道回填相關施工事宜。洞口整地及邊坡保護之範圍依設計圖說所示,承包商於洞口開挖前應繪製施工圖,依工程司指示、設計圖說及本規範之規定進行開挖、邊坡保護及回填工作。
1.2.2本章所稱明挖隧道係指隧道洞外採用明挖回填方式施工之延伸段隧道,屬於全段使用單一明挖回填方式施工之明挖隧道不在本章規範範圍。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2231 章─清除與掘除
1.3.2第02292 章─邊坡穩定監測系統
1.3.3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
1.3.4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1.3.5第02321 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6第02379 章─灌漿錨筋
1.3.7第02421 章─先進支撐
1.3.8第02492 章─預力地錨
1.3.9第03372 章─噴凝土
1.4 相關準則相關試驗、檢驗方法及標準,以採用CNS、ASTM、JIS 或DIN 等規範之規定為原則,並需符合設計圖說之要求。
¶ 1.5 資料送審
¶ 1.5.1 品質計畫
¶ 1.5.2 施工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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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契約規定須送審者
2.
產品(空白)
3.
施工
3.1準備工作承包商應於洞口開挖前,對工程範圍內進行施工測量,依規定作成原地面測繪紀錄,並根據設計圖說所示之原則與說明,繪製符合現場狀況之工作圖,提送工程司審核同意後方得進行施工。
¶ 3.2 施工規定
¶ 3.2.1 洞口開挖
(1) 清除與掘除應按第02231 章「清除及掘除」規定辦理。
(2) 洞口開挖屬路基頂面以上之開挖依第02321 章「基地及路幅開挖」之規定辦理;屬於路基頂面以下之開挖依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辦理。
(3) 洞口上方若有不規則地形、可能鬆落之岩塊、需移除之房屋或水路改道等現場狀況,承包商應主動處理或依照工程司指示處理。
(4) 除工程司另有指示外,開挖工作應由上而下逐階施工,每階所需之邊坡保護工作應於下階開挖前完成。
(5) 開挖方式宜採機械開挖,遇堅硬岩層需開炸時,為獲得平整坡面,承包商應提出開炸施工方式與步驟,經工程司同意後施工。
(6) 開挖隧道鄰近邊坡時,工程司得依據地層性質及實際穩定狀況,視需要調整邊坡坡度、階寬、保護措施、明挖隧道長度及洞口里程等。本項因地質因素造成之變更,不論工程數量之增減,均依契約單價及核定之實作數量計價,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額外給付。
(7) 承包商為方便施工或其他原因所施作未經核准之開(超)挖均不予計價。
(8) 洞口開挖應不可損及開挖範圍外之地盤或建物。
(9) 開挖面局部超出設計線之未擾動突岩少於10cm 者,經工程司核可得不必挖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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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洞口邊坡保護應依設計圖說及下列各章相關規定辦理:
(1) 第02292 章「邊坡穩定監測系統」
(2) 第02379 章「灌漿錨筋」
(3) 第02492 章「預力地錨」
(4) 第03372 章「噴凝土」
(5) 第02421 章「先進支撐」
3.2.3明挖隧道之回填應按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規定辦理。
¶ 3.3 開挖安全
3.3.1開挖期間或開挖後,承包商應依環保法規及各項規定確實執行開挖坡面覆蓋及敷蓋,並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確保所有開挖面均處於穩定狀態。
3.3.2承包商應於施工中設置必要之抽排水措施,以防止開挖處及其鄰近區域發生積水或水流集中之現象,導致邊坡不穩定。
3.3.3承包商不得在開挖邊坡之坡頂堆放棄土或其他施工機具材料,以免增加坡頂超載。
4.
計量與計價
4.1計量
4.1.1洞口開挖之計量按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核准斷面,依據第02321 章「基地及路幅開挖」及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辦理。
4.1.2洞口部分之清除與掘除依第02231 章「清除與掘除」之規定計量。
4.1.3洞口邊坡穩定措施之計量依下列相關規定辦理:
(1) 邊坡穩定監測系統依據第02292 章「邊坡穩定監測系統」之規定辦理。
(2) 灌漿錨筋依據第02379 章「灌漿錨筋」之規定辦理。
(3) 地錨及岩錨依據第02492 章「預力地錨」之規定辦理。
(4) 噴凝土依據第03372 章「噴凝土」之規定辦理。
(5) 先進支撐依據第02421 章「先進支撐」之規定辦理。
4.1.5明挖隧道回填數量按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核准斷面,依據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辦理。
¶ 4.2 計價
4.2.1洞口開挖之計價依據第02321 章「基地及路幅開挖」及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辦理。明挖隧道回填之計價依據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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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11-4規定辦理。契約單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之所有人工、機具、工具與附屬設備等一切費用在內。
4.2.2洞口部分之清除與掘除依第02231 章「清除與掘除」之規定計價。
4.2.3洞口邊坡穩定措施之計價依下列相關規定辦理:
(1) 邊坡穩定監測系統依據第02292 章「邊坡穩定監測系統」之規定辦理。
(2) 灌漿錨筋依據第02379 章「灌漿錨筋」之規定辦理。
(3) 地錨依據第02492 章「預力地錨」之規定辦理。
(4) 噴凝土依據第03372 章「噴凝土」之規定辦理。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