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工程施工規範-第05121 章 鋼橋製作及架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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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1-1第05121 章鋼橋製作及架設
1.
通則
1.1本章概要說明鋼橋製作及架設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適用於鋼橋鋼構造工作部分,除包括鋼橋鋼料之供應、製作、組立、搬運、
架設及檢驗等工作外,凡設計圖說及其他契約文件內所明示者均屬之。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5091 章-銲接
¶ 1.3.2 第09972 章-鋼橋油漆
¶ 1.4 相關準則
¶ 1.4.1 CNS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3710鋼銲接部之放射線透過試驗法及照相底片之等級分類法CNS 11226碳鋼熔接件射線檢測法CNS 11378銲道磁粒檢測法CNS 11401鋼對接銲道超音波檢測法CNS 12668鋼熔接縫超音波探傷試驗法及試驗結果之等級分類
1.4.2AASHTO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Standard Specifications for Highway Bridges(公路橋梁標準規範施工篇)
¶ 1.4.3 AISC ─美國鋼構造協會
AISCSteel Construction Manual(鋼結構手冊)
¶ 1.4.4 ASTM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A6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RolledStructural Steel Bars, Plates, Shapes, and Sheet Piling(軋製結構鋼材、板材、型材和薄板樁之一般要求標準規範)
ASTM A36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Carbon Structural Steel(碳結構鋼標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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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1-2ASTM A108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Steel Bars, Carbon, Cold-Finished,Standard Quality(鋼棒、含碳量、冷加工之標準規範)
ASTM A325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Structural Bolts, Steel, HeatTreated,120/105 ksi Minimum Tensile Strengths(結構螺栓、
鋼及熱處理於120/105ksi 之最小拉力強度標準規範)
ASTM A435StandardSpecificationforStraight-BeamUltrasonicExamination of Steel Plates(直梁鋼板超音波檢驗之標準規範)
ASTM A572StandardSpecificationforHigh-StrengthLow-AlloyColumbium-Vanadium Structural Steel(高強度低合金鈮釩結構鋼之標準規範)
ASTM A673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Sampling Procedure for ImpactTesting of Structural Steel(結構鋼衝擊試驗取樣程序之標準規範)
ASTM A709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Structural Steel for Bridges(橋樑用結構鋼)
¶ 1.4.5 AWS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
AWS D1.1Structural Welding Code-Steel(結構銲接規範-鋼)
AWS A5.1Specification for Carbon Steel Electrodes for Shielded MetalArc Welding(屏蔽金屬電弧銲接碳鋼電極之規格)
AWS A5.5Specification for Low-Alloy Steel Electrodes for ShieldedMetal Arc Welding( 屏蔽金屬電弧銲低合金鋼電極之規格)
AWS A5.17Specification for Carbon Steel Electrodes and Fluxes forSubmerged Arc Welding( 碳鋼銲條及銲劑埋弧銲之規格)
AWS A5.18Specification for Carbon Steel Electrodes and Rods for GasShielded Arc Welding( 碳鋼電極棒氣體保護銲之規格)
AWS A5.23Specification for Low-Alloy Steel Electrodes and Fluxes forSubmerged Arc Welding( 低合金鋼銲條及銲劑埋弧銲之規格)
1.4. 6日本道路協會道路橋示方書
1.5資料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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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1-3
1.5.1鋼結構製造廠商
(1) 所有製作本工程鋼結構之製造廠商及專業人員須符合契約相關規定。
(2) 擔任本工程之專業人員須全程參與,並配合製作進度,確實負責圖說查核、製作之監督與各種檢測等品管工作,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A. 鋼構生產過程中各項工作紀錄、報表等,專業人員均應查核簽認,必要時應陪工程司至現場查驗。
B. 專業人員如簽認不實或鋼構製作施工品質不良,經通知修正拖延或不辦理者,則取消該專業人員從事本工程之資格。
C. 專業人員如遭取消資格或異動時,應於工程司規定之期限內,將遞補之專業人員相關資料呈報工程司核備認可後,方得執行工作。
¶ 1.5.2 施工計畫書
承包商所提送之施工計畫書,應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1) 總則
(2) 工程概要
(3) 施工人員、組織、資歷
(4) 工廠製作計畫
(5) 運輸計畫
(6) 現場安裝及架設計畫
(7) 接合作業計畫(包含銲接及栓接作業)
(8) 拱度、撓度計算及精度控制計畫
(9) 品質管理、檢查
(10) 其他工作配合事項
(11)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1.5.3施工製造圖(包含安裝圖及臨時性構造物之工作圖)
(1) 施工製造圖:依設計圖說繪製,並註明下列各項資料:
A. 構材之材質、板厚、斷面尺度、重量、編號、表面處理方式及相關位置。
B. 配件(含吊耳)之尺度、位置、數量及編號。
C. 螺栓之孔徑大小、位置、數量。
D. 銲接之型式、尺度、長度及相關技術以利銲接之控制。
E. 螺栓或銲接是否為廠製或現場施工及其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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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1-4
F. 與設備工程相關之附屬五金、鋼筋穿孔、臨時五金、設備穿孔、預埋螺栓座等。
(2) 安裝圖標示構造物之方位、構件之編號,及其相關位置之尺度、工地接合之位置、順序及其注意事項,必要時應提供吊裝重量、重心位置及順序。
(3) 工作圖屬於臨時性構造物或工作,例如:鋼結構體之支撐工作其相關之細部、
施工方法及尺度、材料等圖說、文件資料。
¶ 1.5.4 工廠製作計畫書
承包商應按設計圖樣及本章之規定,編製鋼橋鋼結構部分之製作計畫書、預定進度表及繪製施工詳圖送工程司審查,經核定後始得進行鋼結構放樣、裁切及製作。製作計畫書製作應包括下列內容並具體說明:
(1) 材料
(2) 加工:裁切、組立、銲接、整修、鑽孔
(3) 試拼裝
(4) 防銹處理、塗裝計畫
(5) 品質控制方法
(6) 各項工作所需之工作人員、機具、設備等
1.5.5安裝與架設工作
(1) 鋼梁現場安裝與架設方法,應參照設計示意圖說及自身之設備及能力等因素,由承包商自行決定,承包商需依據架設方式對鋼橋施工階段之結構應力及鋼梁之拱度等作詳細計算,並將計算結果及架設方式詳細編入鋼橋架設安裝計畫書,經工程司核可後,方能實施。
(2) 承包商應於現場架設安裝前,針對工地交通實況,並與當地有關機關報備或協調,及根據前送施工計畫書所列原則,將安裝及架設之方法、步驟,使用機具之性能,所擬設立之臨時支架或門型塔架、臨時斜撐及一切因架設本鋼橋所需各項圖說及其結構計算書等,詳細編入鋼橋架設安裝計畫書,送請工程司核定,並經書面認可後始得進行鋼橋之安裝與架設工作。如工程司認為該計畫書與設計原則有不符之處,應予重編時,承包商應即照辦,若因而影響工期時,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3) 承包商所送之鋼橋架設安裝計畫書至少應包含下列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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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1-5
A. 工程概述
B. 架設施工組織表
C. 架設要領 (測量計畫、架設方式、步驟等)
D. 架設計算 (詳細計算施工階段之鋼橋整體與局部之結構應力及所需之加固措施並檢核架設構造物、架設機具之安全性與穩定性及架設中之變形與預拱值等)
E. 安裝、架設之構造物與架設機具 (構造物設計圖、架設機具名稱、
數量及其配置圖等)
F. 施工中耐震及抗風之安全性檢核
G. 安全措施
H. 工地銲接施工要領 (含支撐、加固措施等)
I.
相關施工作業配合之說明
J. 施工管理 (建造完成形狀管理、品質管理等)
K. 工程詳細進度表
(4) 工廠內製作及工地架設之主要工作項目,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檢查。工程司亦得以書面通知承包商會同檢查其認為有必要之工作項目,承包商不得拒絕。凡有連貫性之工作項目,若檢查結果不合規定要求時,承包商不得進行次一項目之作業,如有違誤,一切損失概由承包商負責。
(5) 在架設安裝期中所使用之機具及臨時設施等由承包商自行負責其設計及使用上之安全,並負完全責任。
¶ 1.5.6 銲接計畫
(1) 承包商應於開工後按設計圖樣及本章之規定及精神,儘速編製鋼結構部分之銲接施工計畫書(含工廠銲接與工地銲接二部分),提送工程司書面核可後方可實施。
(2) 承包商提送之銲接計畫書(工廠銲接部分)內容至少應包含:
A. 銲接作業施工概述(工程位置、路線名稱、工程概述、工期、工程施工配置圖、橋梁構造示意圖、施工標準等)。
B. 銲接施工組織表(銲接施工管理制度、銲接品質管理負責人、銲工、
銲接機具管理負責人員)。
C. 銲工(人名、資格、資歷及其擔任之工作項目等)。
D. 鋼板及銲接材料管理(鋼板種類、擬使用銲材名稱、銲材之保管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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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1-6使用方法)。
E. 銲接及其檢驗設備管理(擬使用之機具名稱、數量、配置等)。
F. 開槽形狀及其容許誤差與超出容許值時之修正方法。
G. 銲接起點、終點及交叉部處理方法。
H. 組立方式(組立步驟、方法、注意事項、組立精度、假安裝方式及銲接引起之變形預估及對策)。
I.
銲接前準備作業(背墊板設置方法、邊端接板(End Plate)之設置方法、開槽面之保護與清潔措施等)。
J. 銲接作業方式(施工順序、鋼材組合、銲接條件、預熱及銲接溫度控制、銲接入熱量、銲接方法、銲接順序及銲道表面處理方法等)。
K. 銲接實驗計畫
L. 銲接檢查(檢查方法、檢查時程、外觀檢查、內部銲接缺陷檢查等)。
M. 銲接修補方法(不合格銲道剷除之方法、變形矯正方法等)。
N. 銲接時作業環境之保護措施(防風、換氣、天候、氣溫及銲接應注意事項等)。
O. 安全與衛生之措施。
(3) 承包商應於開工後,按設計圖樣及本章之規定及精神,考量橋址環境、
作業條件、架設方法等各項因素,儘速編製本工程鋼結構部分之工地銲接施工計畫書,提送工程司經書面核可後方可實施。此工地銲接施工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含:
A. 工地銲接作業施工概述(構造物形狀、工地接頭位置及其種類、工期、工程施工配置圖等)。
B. 工地銲接施工組織表(銲接施工管理制度、銲接品質管理負責人、
銲工、銲接機具管理負責人員)。
C. 銲工(人名、資格、資歷及其擔任之工作項目等)。
D. 鋼板及銲接材料管理(鋼板種類、擬使用銲材名稱、銲材之保管與使用方法)。
E. 銲接及其檢驗設備管理(擬使用之機具名稱、數量、配置等)。
F. 開槽形狀及其容許誤差與超出容許值時之修正方法。
G. 銲接起點、終點及交叉部處理方法。
H. 工地銲接時銲接引起之變形量預估及其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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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1-7
I.
銲接前準備作業(背墊板設置與拆除之方法、邊端接板(End Plate)
設置方法、開槽面之保護與清潔措施等)。
J. 組立要領(組立順序、支撐方式、組立用臨時夾具之形狀、使用方法、銲接完畢後之處置方式、開槽形狀調整方式、臨時固定銲之使用方法)。
K. 強力螺栓栓緊作業與銲接施工之順序。
L. 工地銲接作業方式(銲接姿勢、銲接順序、鋼材種類、板厚、預熱及銲接溫度控制與量測方法、銲接入熱量、銲接方法、銲接程序、
銲道表面之處理方法等)。
M. 工地銲接試驗
N. 工地銲接檢查(檢查方法、檢查時程、外觀檢查、內部銲接缺陷檢查等)。
O. 工地銲接修補方法(不合格銲道剷除之方法、變形矯正方法等)。
P. 工地銲接時作業環境之保護措施(電力設備防風設備、換氣設備、
照明設備、工作架設備、天候氣溫及銲接應注意之事項與限制等)。
Q. 安全與衛生之措施。
(4) 前述工地銲接之銲接方法、銲接順序、銲接材料、開槽形狀及其許可差、
背墊材料及其裝設方式等項,應以銲接試驗結果,證實合乎品質需求者方可。
2.
產品
2.1材料
2.1.1鋼板及型鋼
(1) 除另有規定外,鋼板及型鋼均應依設計圖說所示分別採用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美國材料及試驗協會規格(ASTM)及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之新品。
(2) 鋼板厚度之許可差應符合ASTM A6 之有關規定。板厚不足時,其許可差不得大於設計板厚之5%。鋼板表面若有缺陷,應依3.3.2 款中表05121-9「銲接缺陷之整修」之規定辦理。修補後之鋼板厚度應在上述許可差之內。
(3) ASTM A709 鋼板應辦理Charpy V-notch tests,其試驗條件應依AS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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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1-8A709 規定辦理,Impact Testing Temperature 應符合Zone 1 之要求,取樣頻率依ASTM A673 辦理。
(4) 每批進場鋼料,無論其為國產品或進口貨,承包商均應將原製造廠商出具之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書(含前述(3)之試驗),送請工程司查驗。
(5) 進場鋼料於裁切前應由承包商會同工程司核對鋼料並抽取樣品辦理試驗,試驗其材質是否符合所用材料規範之有關規定。抽驗之取樣頻率為相關規範規定之50%。檢驗不合規定之鋼板須再試驗時,依ASTM 相關規定辦理
(6) 厚度19 mm 或以上之鋼板,應由原製造商依ASTM A435 超音波探傷檢查規定,逐片查驗鋼板內有無不符合AWS 有關規定之夾層(Lamination)
存在並出具書面試驗報告。進場鋼料於裁切前應依適當數量分批,再由承包商會同工程司核對鋼料並由每批隨機抽取5%樣品(且不得少於2片)辦理試驗,若遇任一試樣不合格則該批鋼板檢驗頻率應即由5%增加為10%(且不得少於4 片,所需增加之試驗費用不另給付),直至連續5 批合格再恢復為5%檢驗頻率。另本項試驗於本標工程進行中,累計三次(任意三次)檢驗不合格則顯示製造廠檢驗不確實,須另擇材料供應商。
(7) 承包商應將檢驗機構所發給之試驗結果報告書送工程司查核,經書面認可後始得使用。凡試驗不合格之鋼料,即視為不合格品,承包商應即遵照工程司之指示,迅即運離工地,不得延擱。
(8) 前述各項之進場前試驗檢驗費用已包含於本章鋼橋相關工作項目之材料單價內,進場試驗檢驗費用則包含於「材料試驗與檢驗」項目中。
¶ 2.1.2 銲接材料
所用之銲蕊、溶劑及銲條,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所使用之鋼料及不同之銲接型式,採用符合規範之最適用材料。承包商應自費從事與後述規範有關之試驗:AWS D1.1 Structural Welding Code-Steel,CHAPTER 5 PARTB,PART C 及PART D,視何者適用而定,同時提出材料試驗報告,經工程司核定後選擇採用。銲接材料應符合表05121-1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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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1-9表05121-1 銲接材料之品質要求
2.1.3強力螺栓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者外,強力螺栓應為符合ASTM A325 摩擦式螺栓之新品,並以其標準尺度(完成品之重量)作為計價重量之依據,為施工及監督方便以確保工程品質計,須採用具有自動控制軸力功能之螺栓。
(2) 承包商可採用在國內已有鋼橋使用實績之國內外產品,惟承包商應於辦理採購前,將擬採用之品牌、型錄及使用實績等相關資料,送經工程司
| 鋼料規格要求 | 銲接材料要求 | ||||
|---|---|---|---|---|---|
| 鋼料 規格 | 最小降伏 強度(ksi) | 拉力強度 (ksi) | 銲 條 | 最小降伏 強度(ksi) | 拉力強度 (ksi) |
| ASTM A36 ASTM A709 Gr.36 | 36 36 | 58~80 58~80 | 掩弧銲(SMAW) AWS A5.1 OR A5.5 E70xx 潛弧銲(SAW) AWS A5.17 OR A5.23 F7x-Exxx-x 氣體遮護電弧銲(GMAW) AWS A5.18 ER70S-X | 60 60 60 | 72 MIN. 70~90 72 MIN. |
| ASTM A572 Gr.50 ASTM A709 Gr.50 | 50 50 | 65MIN 65MIN | 掩弧銲(SMAW) AWS A5.1 OR A5.5 E7015, E7016, E7018 E7028, E7015-X 潛弧銲(SAW) AWS A5.17 OR A5.23, F7x-Exxx F7xx-Exxx 氣體遮護電弧銲(GMAW) AWS A5.18 ER70S-X | 60 60 60 | 72 MIN. 70~90 72 MIN. |
| 附註:(a) 兩種不同降伏強度之鋼材銲接時可使用低強度鋼種適用之電銲條,但 若高強度鋼種必須使用低氫素型銲條者除外。 (b) 若電銲為消除應力(Stress-relieved)者,則電銲時之淤積物成分內不得 超過 0.05%之釩(Vanadium)。 (c) 厚度超過25 mm 之Gr.36 鋼板及任何厚度之Gr.50 鋼板必須使用低氫 素型銲條。 (d) 電銲條必須整箱購買,且其包裝必須防濕,否則應依 AWS D1.1 規定 予以烘乾處理方得使用。 (e) 未詳列部分仍應按 AWS D1.1 規範施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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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1-10核可後方可實施。
(3)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原製造廠商出具之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書及電動栓緊機具,送請工程司查驗,並會同工程司取樣,送經認可之檢驗機構試驗,合格後始得使用。承包商並應將鎖緊軸力測試使用之設備及方法,於施工前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強力螺栓抽樣送驗時,所需一切費用概由承包商負擔。
¶ 2.1.4 剪力釘(Headed Stud)
(1) 品質
A. 剪力釘之機械性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拉力強度(Tensile Strength)
4200 kgf/cm2 以上
b. 降伏強度(Yield Strength)
3500 kgf/cm2 以上
c. 伸長率(2 吋長內)
20%以上
d. 面積減少率(Reduction of Area)
50%以上
B. 剪力釘之化學成分須符合ASTM A108 Gr.1015、1018 或1020 之標準。
C. 承包商可採用在國內已有橋梁施工實績之國內外產品,惟承包商應於辦理採購前,將擬採用之品牌、型錄及使用實績等相關資料,送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實施。產品並應附有電弧被覆劑 (Arc Shield),銲接時應以原製造廠專用之剪力釘銲槍(Stud Welding Gun)施工。
D.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擬使用品牌之有關資料(材質、規格、施工方法及使用實績等)送請工程司書面核可後,方可採用。
(2) 檢驗
A. 所有剪力釘應提出原製造廠之檢驗合格證明,除工程司免於抽樣檢驗者外,均應依工程司之指示抽樣,送往經認可之試驗機構做物理及化學試驗。於試驗合格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採用。
B.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先依AWS D1.1-96 之規定進行剪力釘銲接試驗,試驗合格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使用。
C. 試樣及試驗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 2.1.5 基礎錨碇螺栓
(含螺帽)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者外,應為符合設計圖說所訂規格之新品。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原製造廠商出具之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送請工程司查驗,並會同工程司以每一種尺寸選取一支取樣送經認可之檢驗機構試驗,合格後始得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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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1-11
2.1.6材料之檢驗及儲存
(1) 使用之材料均應符合設計圖說及本規範之要求。除依規定應檢驗之工作外,必要時工程司得隨時要求檢查所有材料,承包商不得推諉拖延。檢查費用除另有特別註明者外,均已包括於契約工程費用內。
(2) 進口材料,未附原製造廠之檢查合格證明書者,工程司得拒絕進場。除符合本節規範及設計圖說中規定得免驗者外,所有進口材料應由承包商會同工程司抽取樣品,送經業主認可之檢驗機構,依照該材料所屬有關規定進行檢查及試驗工作。檢驗所需一切費用概由承包商負擔。承包商應將試驗報告送請工程司核閱,未經認可之材料,不得使用。
(3) 凡經檢驗不合規定要求之材料,承包商應即運離工地,並儘速補進合格材料,如有延誤而致影響契約工期時,應由承包商負全責。
(4) 承包商應將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放置於有覆蓋及防潮設備之核准場所妥為儲存,不得有嚴重生銹或變形、污損等情事。材質不同之鋼料,應以塗色等適當方法,予以區別。
(5) 承包商對強力螺栓之包裝、搬運及保管方法,應妥善處理,務期於工地使用時仍能保持製造廠出貨之原裝狀態。
¶ 2.2 工廠品質管制
¶ 2.2.1 剪力釘之銲接
與本章第3.3.1 款之規定相同。
¶ 2.2.2 銲接
(1) 天候與本章第3.3.2 款(1)之規定相同。
(2) 銲接部位之缺陷與本章第3.3.2 款(2)之規定相同。
(3) 銲接缺陷之整修及變形矯正應變消除與本章第3.3.2 款(3)之規定相同。
¶ 2.2.3 工廠內製作之主要工作項目
與本章第3.3.4 款之規定相同。
3.
施工
3.1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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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1-12
3.1.1一般事項
(1) 凡與本工程有關之其他工程另由他人承包者,承包商應與之互相密切聯繫,如預埋電氣配管、附掛管線等,應事先詢明配合施工,以免事後穿鑿拆改。
(2) 承包商應詳閱設計圖說及本章規定,若有任何不解或疑問,應於施工前提請工程司解釋。
(3) 承包商應提供為完成本項工程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運輸等,其費用均已包括於本項工程契約單價內。
(4) 本工程施工有關之安全措施及保險,概由承包商負責,其費用已包括在契約總價內,業主不另給付。
(5) 本章所訂應經工程司核定或書面認可之項目,承包商須確實照辦。但工程司之核定或書面認可,並未解除或減少承包商依照契約及本章規定完成本工程之任何責任。
¶ 3.1.2 工地銲接特別事項
(1) 本工程所有工地銲接之接合,其一般要求、施工要求及檢查等項目,除依前述各條款之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本章之各項規定辦理。本章所有規定承包商應辦理事項,其所需費用已包括在工程費內,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給價。
(2) 工地銲接作業時,對於天候、溫度、濕度、風速等均應隨時確認,並作成記錄嚴格管理。開槽處受潮時,應將水分完全除去後,方可銲接,雨天或可能下雨之天氣,應中止銲接工作,在炎熱天氣、夜間或其他可能影響銲接品質之作業環境施工時,應採取適當之必要措施,力求獲致與工廠銲接相當之施工條件,以確保施工品質。
(3) 為確保品質,承包商應提出工地銲接臨時固定設施(如fitted Bolts、
welded butt strap 等)及臨時保護與遮蔽設施,列入工地銲接施工計畫書中,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施工。其臨時固定設施應能承受因工地銲接引起之收縮應力,但不致因過度之拘束力產生殘留應力。
¶ 3.1.3 工地銲接試驗
(1) 承包商提出之工地銲接施工計畫書,應以工地銲接試驗結果,証實合乎品質需求者方可。此銲接試驗之項目應包含:
A. 銲工(應由固定銲工執行特定之工地銲接作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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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1-13
B. 鋼板種類、鋼板厚度及銲接材料
C. 開槽形狀、組立精度及容許誤差
D. 銲接起點、終點及交叉部處理方式
E. 工地銲接引起之變形量估算
F. 背墊板之材料、尺寸及其設置方式
G. 邊端接板之材料、尺寸及其設置方式H 開槽面之保護措施
I.
銲接方法
J. 銲接順序
K. 銲接程序
L. 銲接時臨時固定方式之拘束力估算
(2) 工地銲接試驗應於鋼橋節塊製作加工前進行,承包商應考量工地之施工條件及上述A.中之需求,提出工地銲接試驗計畫書,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實施。工地銲接試驗試體製作之銲接工作由工程司就銲工名冊中抽選一位或數位銲工擔任。試體之鋼料材質、板厚、銲接方法、銲接程序及銲接條件等(尤其銲接之姿勢)應與實際橋梁使用者相同,銲接試驗之檢查應符合AWS D1.1,包括目視檢查、放射線透過試驗、拉力試驗、彎曲試驗等項。銲接試驗結果不合格時,應檢討其原因,並應重新試驗。
¶ 3.1.4 銲工要求
(1) 從事銲接工作(包括點銲)之銲工應具政府機構或公營事業機構發給之合格執照,且有兩年電銲工作經驗,並在最近半年內曾從事與本工程同類性質之銲接工作。承包商並應於開工後儘速提出合格之銲工人員名冊併同銲接施工計畫書送工程司核可後方得從事本工程之銲接工作。
(2) 雖經核可合格之電銲工,於從事電銲工作時,不遵守規定或施銲品質不符合要求者,應拒絕其加入電銲工作。
(3) 欲從事工地銲接作業之銲工應依本章第1.4.5 款之相關規定,通過其擬執行的工地銲接部分之銲接試驗,才可從事此部分之工地銲接作業。
¶ 3.2 施工方法
¶ 3.2.1 鋼橋鋼構造之製作
(1) 放樣以使用經認可之電腦程式NC(Numerical Control)數值控制法直接繪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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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1-14於鋼板為原則,惟承包商仍應僱用在鋼結構工程方面富有經驗之放樣工程師,對必要部分從事放樣工作,並應在地點適當、寬敞之放樣場地為之。放樣工程師應事先將全部圖樣閱讀了解,繪製必要施工製造圖樣,如發生疑義或有施工不便須變更等情事,應即時報告工程司核對決定,否則事後發現有錯誤以致不能接合或架設時,一切損失概由承包商負責。
(2) 整體長度所有構材,應依設計圖所示尺度,使用整體長度尺度之鋼料。除設計圖上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書面認可者外,一切鋼料不得續接。
(3) 取材主要構材之取材,應使其主要應力之方向與鋼板製造時輾軋之方向一致為原則。
(4) 展直校正所有鋼料在使用前均應檢查,如有變形等情形,應採用不損傷鋼料之方法予以展直及校正。如鋼料受損較重時,不得強行校直,應留作短料使用。矯直時,應以機械設備冷彎,或在局部儘量少加熱後,再加以矯直,加熱處溫度不得有損鋼料材質,如以加熱矯直,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並在其監督下小心施作。經淬火及回火之熱處理低合金鋼原則上不得使用加熱矯直法校正。
(5) 畫線承包商應依施工製造圖、樣尺及樣板,預估加工中可能產生之收縮、變形及磨平量,將製作上所必須之一切資料畫於鋼板上。
在高強度鋼板上或須彎曲加工之軟鋼表面畫線時,不得在鋼板表面上遺留任何永久性畫線痕跡。
(6) 裁切主要構材應使用自動瓦斯切割,切割面之品質至少應符合表05121-2 所列之標準。填板、型鋼及9 mm 厚以上之連接板與加勁板等,亦以使用自動瓦斯切割機切斷為原則。如在特殊情形下,經工程司同意時,亦可使用機械剪切,惟切斷面應以砂輪磨平,並至少應符合表05121-2 所列之標準。表05121-2 中,表面粗糙度係依照JIS B 0601 之規定為準,如50 S 即表示切割面之表面粗糙度為50/1000 mm 之凹凸。表05121-2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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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1-15凹陷深度係指自缺口(Notch)上緣至孔底之凹陷深度。
表05121-2 構材切割面之品質要求
(7) 螺栓孔所有螺栓孔應做成空心圓柱狀,孔軸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者外,應與構材表面垂直。螺栓孔邊緣應勻整而無破裂或凹凸之鋸齒形痕跡。鑽孔完成後之螺栓孔徑應較螺栓標稱直徑大1.5 mm(1/16 in)。承包商應使用符合規範有關規定之鑽孔方法,並應於施工計畫書內說明之。螺栓孔徑之許可差為+0.5 mm(1/48 in),但一螺栓群不超過20%螺栓之孔徑許可差可允許至+1.0 mm(1/24 in)。
(8) 冷彎鋼板如須冷彎時,其內側半徑應大於板厚之15 倍。圓弧內面之兩側部分如發生縐摺應予磨平,如有裂痕,不得使用。
(9) 與螺栓及螺帽接觸部分之表面,對垂直螺栓軸之平面所具有之斜度,如小於1:20 時,可採用平墊圈,大於1:20 時,則應依有關規範之標準使用斜墊圈。栓接部分之接觸面間,不得使用墊料(Gaskets)或可壓縮性材料,所有拼接面(包括墊圈附近)不得有鐵屑、銹垢及其他污物。
如為摩擦型連接時,其接觸面不得有油脂及油漆。
¶ 3.2.2 銲接施工之一般事項
(1) 本工程主要構材部分以使用自動銲接施工為原則。所有銲接工作,應依設計圖所示之位置及尺寸確實辦理。除事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者外,不得任意更改。
(2) 銲接作業,除設計圖上另有特別註明者外,應在屋內施工。如不得已須在屋外銲接,應顧及溫度、濕度及風速等因素,以免銲接品質受到不良影響,且應事先取得工程司之書面同意。
¶ 3.2.3 銲接施工之標準及應注意事項
(1) 構材組立時,應儘量使用工作架及輔助夾具,俾能以適當姿勢從事組立
| 構材種類切斷面情況 | 主 要 構 材 | 次 要 構 材 |
|---|---|---|
| 表面粗糙度 | 50 S 以下 | 100S 以下 |
| 凹陷深度 | 不得有凹陷缺口 | 在 1 mm 以下 |
| 銲碴(Slag) | 可有塊狀溶碴散佈,但須易於清除不得留有痕跡。 | |
| 上緣之熔融 | 略成圓型,但須平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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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1-16前之臨時固定銲接工作。組立施工之許可差如下:
表05121-3 組立施工之許可差
(2) 將臨時固定銲利用為正式銲接,應限於無缺陷者,並以儘量少用為原則。作為正式銲道之臨時固定銲,應由前述合格電銲技工為之。所使用之銲條及銲接姿勢,應與正式電銲時相同。所有臨時固定銲,應於構材組立完成前,將銲碴刮除潔淨,如發現有開裂現象時,應以掘槽熔切器或其他器具將之剷除乾淨。
(3) 被銲接面不得有鬆屑、渣銹及油脂等物。如已油漆者,應將銲縫兩側各10 cm 寬範圍內之表面任何油漆層,或其他任何妨害正常銲接之雜物刮除潔淨,然後施銲,銲妥後再補做底漆。施銲前應將銲縫兩邊充分烘乾後,始可施銲。
(4) 開槽之加工開槽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精確加工,其表面應平滑,且不得以人工方式加工為原則。遇死角或機具無法進入施工之部分經工程司核可,可以人工或其他方式加工。
(5) 電銲作業應以適當之電流、電壓及電銲速度施銲,期使銲料完全溶透而不發生缺陷,尤其應避免電銲起點之溶透不足(Incomplete Penetration)與發生夾碴(Slag inclusion)、銲疤(Crater)、龜裂(Crack)及弧擊(Arc Strike)
等現象。
(6) 多層銲接應將各層銲接面之夾碴、銲濺物(Spatter)等清除乾淨後,再行施銲次層銲道。
(7) 對銲應使面銲與背銲完全溶透成一體,如使用背墊板(Backing Strip)對銲時,應使第一層之銲料完全溶透,且不得有龜裂及夾碴之情形發生。
| 型式 | 容 許 誤 差 |
|---|---|
| 對銲 | 開槽底部之間隔:規定值±1.0 mm 以下 板厚方向構材片之偏心:較薄板厚之 10%以下 背墊板密接度:0.5 mm 以下 開槽角度:規定角度+10°,-5° |
| 角銲 | 板之密接度:1.0 mm 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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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1-17
(8) 角銲於鋼件之轉角處終止之角銲,應使銲道繼續轉角至銲接尺度2 倍以上之距離後方可終止。
(9) 自動銲接採用自動電銲施工時,尤應注意下列各節:
A. 銲接面及其鄰接部位,在銲接之前應徹底清除潔淨,銲接面之黑皮(Mill Scale)亦應完全除去。
B. 熔劑(Flux)應完全乾燥,並應在乾燥狀態下施銲。
C. 將成為正式銲接之臨時固定銲應儘量少用,並應使用被覆劑內所含有機物較少之電銲條施銲。
D. 銲條與熔劑之選擇、銲件相互位置、電流與銲接速度等,應經實驗檢討之後施行銲接為宜。
E. 電銲機應不受電壓變動之影響,並應事先調整妥當,俾能充分發揮其性能。
F. 採用自動電銲時,不得在銲接中途切斷電弧。若有斷弧情況發生,在銲道斷點清除氣孔雜物後,可以起弧續銲,惟應在該銲道斷點前後10 cm,共20 cm 範圍內加做非破壞檢驗並確定其品質沒有缺陷。
(10) 預熱為防止銲接發生龜裂,應依鋼材種類、銲條種類、銲接方法、接頭形狀及板厚等,依AWS D1.1-96 之規定在銲接處作適當預熱,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正式銲接時所需之最小預熱溫度列入銲接計畫書中,送工程司核可後方可實施。最小預熱溫度以表05121-4 所示者為原則。
表05121-4 最小預熱溫度
| 鋼材規格 | 銲接方法 | 銲接處鋼板厚(mm) | 一般構材 |
|---|---|---|---|
| ASTM A36 ASTM A709 Gr.36 | 掩弧銲(SMAW)非使 用低氫素型銲條者 | 19 以下(包括19) 19-38(包括38) 38-64(包括64) | 不需預熱 66 ℃ 107 ℃ |
| ASTM A36 ASTM A709 Gr.36 ASTM A709 Gr.50 ASTM A572 Gr.50 | 掩弧銲(SMAW)使用 低氫素型銲條者 潛弧銲(SAW) 氣體遮護電弧銲 (GMAW) | 19 以下(包括19) 19-38(包括38) 38-64(包括64) | 不需預熱 10 ℃ 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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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1-18
(11) 所有對銲及翼緣與腹板之角銲工作,應設置與構材同一開槽之邊端接板(End Plate)。銲接工作之起點及終點,均應在50 mm 以上之邊端接板上,且不容許銲疤(Crater)延伸至銲件上。「邊端接板」應於銲接工作完成後,用瓦斯焰切除,並以砂輪磨平,以防發生缺陷及兩端急冷,且不得損及母材。
(12) 設計圖說上未指定須予磨平之對銲,其「溢餘」如在表05121-5 所列範圍內時,可留置不磨。溢餘如超出表列數值時,應使用砂輪將銲道磨至容許範圍以內,但末端部分應使其平滑。
表05121-5 對銲之溢餘(單位:mm)
(13) 天候氣溫在0°C以下時不得銲接。雨天或濕度過大時,即使在室內亦應先確認銲接部位之表面及裡面無殘存水分時,才可實施銲接工作。
風速超過依銲接程序(Welding Process)所定界限時,除非有妥善之防風設備並經工程司認可,否則不得銲接。
(14) 銲接部位之缺陷在銲接部位,不得有龜裂 (Crack)、有害之氣孔 (Blow Hole)、夾渣(Slag Inclusion)、重疊銲接 (OverLap)、銲邊燒損(Under cut)、不整齊之波面及銲疤(Crater)以及尺寸不準等缺陷發生。
(15) 未詳列部分仍應按AWS D1.1-96 有關規範施工。
¶ 3.2.4 鋼橋安裝架設
(1) 試拼裝鋼橋在工廠製造完成後,承包商應在工程司指導下,按照設計圖說及施工製造圖樣,在廠內進行試拼裝作業,以便發現在製造時可能發生之誤差,並予以整修,同時亦可檢查製造工作之準確度。
試拼裝之支撐狀態應與前送經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計畫書所訂鋼梁架設方法一致,以便試拼裝與擬使用之安裝架設方法之支撐狀態相同為原則。
| 銲接寬度(B) | 溢餘高度(h) |
|---|---|
| B < 15 | h ≦ 3 |
| 15 ≦B < 25 | h ≦ 4 |
| B ≧ 25 | h ≦ 4B/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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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1-19試拼裝時主要構材之現場接合部分,應使用設計數30%以上之臨時螺栓,俾接合穩妥。此項臨時螺栓可用普通螺栓及衝梢(Drift Pin)代替之。如用普通螺栓,其直徑應與強力螺栓直徑相同,如使用衝梢,其直徑應大於0.8 mm,裝配時應避免臨時加大孔徑,或使材料扭轉。
構材組立後,螺栓孔錯開之容許值應在1.0 mm(1/24 in)以下。螺栓孔之貫通率及阻塞率規定如表05121-6:
表05121-6 螺栓孔之貫通率及阻塞率構材及試拼裝之準確度應依表05121-7 之規定為準。
(2) 搬運、架設之檢查
A. 所有構材應於運往工地之前,用油漆記明安裝記號及方向,重量超過5 t 之所有構材,應將其重量及重心位置標明於明顯易見之處以便安裝。搬運中易受損之構材,應在搬運前妥為包紮,包紮方法應先取得工程司之認可。
B. 承包商應針對工地交通實況,根據前送施工計畫書所列原則,詳繪安裝及架設之方法、步驟、使用機具之性能、所擬設立之臨時支架或門型塔架、臨時斜撐及一切因架設鋼橋所需各項圖說及計算書,編製妥善之鋼橋架設計畫書,於架設前送請工程司核定。現場安裝方法應與工廠試拼裝時之支撐狀態一致。承包商應將安裝及架設方法對鋼橋結構應力之影響,詳細計算,並將計算結果及安裝方法編入上述鋼橋架設計畫書內,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實施。如工程司認為該計畫書應重編時,承包商應即照辦。
C. 任何構材須臨時放置工地時,應使構材不與地面直接接觸,並應防止由於臨時支架滑倒或與其他構材相碰而損傷,較長構材在架設就位前,應於適當之距離設置支架支持之,以免因本身之靜重而產生永久性之變形。
| 螺栓標稱直徑 | 貫通標準計 | 貫通率 | 阻塞標準計 | 阻塞率 | |||
|---|---|---|---|---|---|---|---|
| (mm) | (in) | (mm) | (in) | (%) | (mm) | (in) | (%) |
| D | D+0.5 | D+1/48" | 100 | D+2 | D+1/12" | 80 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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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bhhbI 型鈑梁桁架構材δwb/2LLLδ
| 測 定 方 法 | b b 桁架構材 h I 型鈑梁 h b’ | w δ | b/2 δ | L L | δ L | |||
|---|---|---|---|---|---|---|---|---|
| 備 註 | 左欄所示 值,代表 b 及 b, h b‘ | h:腹板高度 (mm) | w:腹板或加勁材間 之間隔(mm) | b:翼緣寬度 (mm) | w:車道寬度(m) | L:構材長度(mm) | ||
| 容許誤差 (mm) | ±2... ............b≦0.5 ±3..........0.5<b≦1.0 ±4...... ...1.0<b≦2.0 ±(3+b/2) ....... 2.0<b | h/250 | w/150 | b/200 | ±3.................L≦10 ±4.................L>10 | ±2 L≦10 ±3 L>10 | -5~+10 w≦10 -5~+(5+w/2) w>10 | L/1,000 |
| 項 目 | 翼緣寬度 b (m) 腹板高度 h (m) 腹板間隔 b‘ (m) | 板梁及桁架等之腹 板 | 箱型梁及桁架之翼 緣 | 翼緣之正值精度 δ(mm) | 板梁 | 桁架、拱橋等 | 伸縮縫 | 受壓構材之精度 δ(mm) |
| 板 之 平 面 度 δ(mm) | 構 材 長 度 L (m) | |||||||
| 測對 標的 | 構 材 準 確 度 | |||||||
| 項次 | 1 | 2 | 3 |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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δB墩柱柱底板b+△bLLLL全長全長B11主梁12度(m)
Lδ13δ主梁δH
| 測 定 方 法 | b+△b d | 全長 全長 L L L L | B | H | 主梁 δ L | δ L | δ 主梁 | δ H | ||
|---|---|---|---|---|---|---|---|---|---|---|
| 墩柱 柱底板 δ B | ||||||||||
| 備 註 | B:柱底鈑寬度(mm) | b:孔中心間距(mm) | d:孔徑(mm) | L:測長(m) | L:主梁及主桁架之長 度(m) | H:主梁及主桁架之高 度(mm) | ||||
| 容 許 誤 差(mm) | B/500 | △b=±2 | 0~5 | ±(10+L/10) | ±4....................B≦2 ±(3+B/2)............ B>2 | ±5....................H≦5 ±(2.5+H/2).........H>5 | 5+L/5..............L≦100 25...................L>100 | -5~+5 ...... .......L≦20 -5~+10 20<L≦40 -5~+15 40<L≦80 -5~+25 80<L≦200 | 10 | 3+H/1,000 |
| 項 目 | 墩柱與基礎底板之 垂直度δ(mm) | 孔之位置 | 孔徑 | 全長及跨徑 L(m) | 梁或桁架之中心距離 B(m) | 主構材之組立高度 H(m) | 主梁及主桁架之偏距 δ(mm) | 主梁及主桁架之反拱 δ(mm) | 主梁及主桁架在橋端部之偏 差 δ(mm) | 主梁及主桁架之正直精度 δ(mm) |
| 鋼橋 墩 | 基礎 底鈑 | |||||||||
| 測對 標的 | 試 拼 裝 準 確 度 | |||||||||
| 項次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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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L16δδ側面圖正面圖Hδ側面圖正面圖δ2δ119δ2δ1b20δ2
| 測 定 方 法 | L L L L L L L L L | δ δ 側面圖 正面圖 δ δ δ | δ 側面圖 正面圖 H | δ1 δ2 | b h δ1 δ2 | δ1 δ2 | |||
|---|---|---|---|---|---|---|---|---|---|
| 備 註 | 之較 δ:右圖中 δ1、δ2 大值 | b:螺栓間距(mm) | h:高度(mm) | ||||||
| 容 許 誤 差(mm) | ±5 L≦10 | ±10 10<L≦20 | L−20 ±(10+ )20<L 10 | 5 | b/500 | h/500 | ±5 | 設計值±4 | 2 |
| 項 目 | 柱之中心間隔、對角線 長 L(m) | 梁之拱度及柱之曲度 δ(mm) | 柱之垂直度δ(mm) | 工地接合部分之空隙 δ(mm) | 上面水平度δ1(mm) | 垂直度 δ2(mm) | 高度 h(mm) | 高度差δ1(mm) | 齒形接縫偏差 δ2(mm) |
| 鋼 橋 墩 | 錨 碇 構 架 | 伸 縮 縫 | |||||||
| 測對 標的 | 試 拼 裝 準 確 度 | ||||||||
| 項次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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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1-23
D. 吊裝用之機具、鋼索及其他臨時設備,在開始安裝架設前,應報請工程司查驗,如工程司認為應更換或增添某種機具設備時,承包商應即照辦,不得藉詞拖延。承包商應先將架設用臨時吊具之設置位置及其詳圖送請工程司認可後,依本規範第05091 章「銲接」之規定在工廠銲接。工作完成後,所有吊具之剪切,不得損及鋼橋原有構材。承包商應依照經工程司核定之架設計畫書之作業程序及構材之吊裝順序,將所有構材按照吊裝符號細心安裝與架設,不得有損傷鋼材等情事。構材之接觸面,應於安裝架設前清理潔淨,不得附著油脂或其他污物。臨時固定安裝物之螺栓,應有設計螺栓數之1/3 至1/2,視所使用之安裝與架設方法所需,由承包商自行調整。
E. 構材吊裝完成,正式完成連接接頭前,應檢查上拱度(須預估連接可能引起之變形)孔徑準確度及各接合構材尺度之精確度等,並詳細檢查構材吊裝完成後之形狀,是否與設計圖說相符。
(3) 強力螺栓之接合
A. 接合面之處理接合構材之接觸面,應保持有0.4 以上之摩擦係數,並應無鬆屑、銹碴及油脂等物,但可依工程司指示塗佈乾膜厚30 μm 之無機鋅粉底漆防銹。
B. 接合面之空隙構材與續接板(Splice Plate)或連接板(Gusset Plate)栓緊後應互相密接。如接合面無法平直時,應照表05121-8 所列方法處理。
表05121-8 接合面不平時之續接
C. 栓緊順序螺栓群之栓緊工作,應如附圖所示,由中間逐漸向兩端進行,
| 實際厚度差 | 處理方法 |
|---|---|
| 1 mm 以下 | 不必處理 |
| 未滿 3 mm | 相差部分切削成漸斜坡度(Taper) |
| 3 mm 以上 | 加墊片(Fill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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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1-24並分兩次以上栓緊完成為原則。如使用TS 或TC 型強力螺栓時,扭力控制部件應於第二次栓緊時方得扭斷。
D. 墊圈構材與螺栓及螺帽接觸部分之表面,對垂直於螺栓軸之平面所成之斜度,如小於1:20 時,可採用平墊圈,如大於1:20 時,則應使用斜墊片或斜墊圈,以防產生偏心應力。栓接部分之接觸面間,不得用墊料(Gaskets)或可壓縮性材料,所有拼接面(包括墊圈附近)應無鬆屑及銹渣等物。如為摩擦型接合時,其接觸面不得有油脂及油漆。
E. 基礎錨碇螺栓之安裝
a. 基礎錨碇螺栓裝設於正確位置後,應以錨板及固定架等充分固定,以防止澆置混凝土時受衝擊而移動。基礎錨碇螺栓之埋設方法,承包商應於施工前送請工程司核可。
b. 螺栓安裝精度應符合本章3.2.4 之規定,如超過許可差時,承包商應提出適當可行之矯正方法,並經工程司核可後實施。
c. 螺栓安裝後,應有適當之保護措施,以防止銹蝕、彎曲及其他損傷等。
d. 底板與混凝土間,應依設計圖說所示預留適當之空隙,並於安裝後以無收縮性水泥砂漿將此空隙確實填滿。
¶ 3.3 現場品質管制
¶ 3.3.1 剪力釘之銲接
銲接剪力釘之鋼板面應處理清潔,不得有油漬、水分及其他污雜物。鋼板預熱溫度及銲接施工應依AWS D1.1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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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1-25本節規範未規定事項,應依AASHTO 公路橋梁標準規範施工篇及AWSD1.1 等有關規定辦理。
¶ 3.3.2 銲接
(1) 天候氣溫在0°C以下時不得銲接。雨天或濕度過大時,即使在屋內亦應先確認銲接部位之表面及裡面無殘存水分時,才可實施銲接工作。風速超過依銲接程序(Welding Procedure)所定界限時,除非有妥善之防風設備並經工程司認可,否則不得銲接。
(2) 銲接部位之缺陷在銲接部位,不得有龜裂(Crack)、有害之氣孔(Blow Hole)、夾碴(Slag Inclusion)、重疊銲接(Over Lap)、銲邊燒損(Undercut)、不整齊之波面及銲疤(Crater)以及尺度不準等缺陷發生。
(3) 銲接缺陷之整修應依表05121-9 之方法辦理。
(4) 銲接變形矯正及應變消除構材因銲接而引起變形時,用壓平法或瓦斯加熱法矯正消除,用加熱法矯正時,鋼材表面溫度不得超過900 °C,亦不可在赤熱狀態時用水冷卻。若為熱處理低合金鋼,則其表面溫度不得超過750 °C,且須於空氣中自然冷卻或冷卻至600 °C以下再用水冷卻。銲接變形矯正及應變消除應於鍍鋅前實施至符合表05121-9 之規定,構材鍍鋅後不得用瓦斯加熱法矯正。
¶ 3.3.3 安裝架設之機具及臨時設施
安裝架設期中所使用之機具及臨時設施等由承包商自行負責其設計及使用上之安全,並負完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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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1-26表05121-9 銲接缺陷之整修
3.3.4工廠內製作及工地架設之主要工作項目,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檢查。工程司亦可以書面通知承包商會同檢查其認為有必要之工作項目,承包商不得拒絕。凡有連貫性之工作項目,若檢查結果不合規定要求時,承包商不得進行次一項目之作業,如有違誤,一切損失概由承包商負責。
¶ 3.4 檢驗
3.4.1所有剪力釘應提出原製造廠之檢驗合格證明,每批以500 支抽取1 支之比例抽樣送往經認可之試驗機構做機械性質試驗。(不合格時應加倍取樣檢驗)於試驗合格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採用。
¶ 3.4.2 剪力釘施工中及銲接完成後之檢驗
(1) 所有剪力釘於施工後,均應經目視檢查。若目視檢查發現有銲接缺陷之剪力釘時,應將該剪力釘向與缺陷相反之方向錘打或用其他工具彎成15°(與垂直線),若該剪力釘檢驗合格時,即將其留於彎後
| 項別 | 缺 陷 情 形 | 整 修 辦 法 |
|---|---|---|
| 1 | 鋼料表面有明顯傷 痕 | 銲接補強後,用砂輪磨平,銲道長度至少 4 cm 以上。 |
| 2 | 鋼料表面有不明顯 傷痕 | 用鋼鑿或掘槽熔切器將不良部分挖除後, 銲接補強,並用砂輪磨平。 |
| 3 | 鋼材邊面之層狀裂 痕 | 用掘槽熔切器將板挖至板厚之約 1/4 處後 銲接補強並用砂輪磨平。 |
| 4 | 弧擊(Arc-Strike) | 鋼料表面產生凹痕時,應銲接補強並用砂 輪磨平,如僅稍有痕跡時,用砂輪磨平即 可。銲道最小長度,應有 4 cm 以上。 |
| 5 | 銲接裂痕 | 應將破裂部分全部挖除,查明發生原因 後,改善重銲。 |
| 6 | 銲道表面凹痕 | 用掘槽熔切器,將不良部分挖除後重銲。 銲道最小長度應有 4 cm 以上。 |
| 7 | 重疊銲接 (Overlap) | 用砂輪磨平。 |
| 8 | 銲道表面之凹凸 | 用砂輪磨平。 |
| 9 | 銲邊燒損 | 銲接補強後磨平。銲道最小長度應有 4 cm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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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1-27現狀,不合格時應除去重換。對於目視檢查合格之剪力釘,仍須以每100 支抽取1 支之比例,做錘擊彎曲試驗,不合格時應加倍取樣檢驗。如再發現有不合格者,該批剪力釘應一律除去重換。
(2) 剪力釘修復植釘銲接之全週角銲銲冠不完整者,需對不連續處作補銲,每一不連續處之補銲需在10 mm 以上。
(3) 剪力釘去除區域修復
A. 外觀檢查或彎曲試驗不合格之剪力釘應去除更換。位於構材壓力區之不合格剪力釘,其破壞如在釘桿或融合區時,可於不合格者附近加植新釘,而毋需去除原部位剪力釘。
B. 不合格剪力釘去除後,應先修復受損母材再植銲新釘,所植新釘亦須作彎曲試驗。不合格剪力釘自構材表面去除後,須維持構材表面之平整。如因剪力釘去除產生凹洞時,應按相關規定以低氫系銲修補整平。
¶ 3.4.3 銲接之檢查
所有銲道應先行以目視檢查之。
(1) 對銲及角銲之內部缺陷檢查構材之對銲,承包商除依實需自作檢查外,應依表05121-10 及其附註所列標準及工程司之指示,作放射線透過試驗及超音波探傷試驗,其費用已包含於鋼橋製造工作項目內,不另給付。
放射線透過試驗應依CNS 3710 及CNS 11226 之規定辦理。檢查結果,如拉力邊之銲接係屬於二級或二級以上者,可認定為合格。如壓力邊之銲接係屬於三級或三級以上者,可認定為合格。無法用放射線透過試驗檢查之處,經工程司認可後,可改照CNS 11401 鋼對接銲道之超音波檢驗法檢查,但其等級分類標準應依CNS 12668 之規定,檢查結果之判定標準與放射線透過試驗相同。
組成構件之翼板與腹板之角銲及各種連結板之角銲,應以CNS 11378銲道磁粒檢驗法實施銲道磁粒檢驗,檢查銲道長度之5%以上。檢查處所由工程司指定之,惟指定處所之距離應儘量平均,並應特別注意轉角處、斷面變化處、節點及較易產生銲接缺陷之處。檢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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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1-28如有不及格,應照上列標準加倍取樣重檢,如再發現有不及格者,應對所有接頭全部檢查。
不合格之銲道,應一律剷除重銲,並應再作放射線透過試驗或銲道磁粒試驗。不合格部分之重檢,其檢查費用則由承包商負擔。
鋼橋墩與主梁及帽梁接合部之銲道檢查規定,另詳有關之設計圖說。
(2) 銲接裂痕之檢查銲道內及其邊緣不得有任何裂痕。裂痕可使用A.銲道超音波檢驗法
B.銲道射線檢驗法C.銲道液滲檢驗D.銲道磁粒檢驗及E.肉眼察看等辦法檢查之,視銲接情形而定。
表05121-10 放射線透過試驗檢查適用標準
(3) 銲道表面之檢查主要構材之對銲及組合斷面之T 形接頭處,其銲道表面上不得有凹痕。其他角銲則每一接頭至多三個,或每1 m 長至多三個,惟凹痕深度不足1 mm 時,可以三個凹痕換算為一個。銲道表面之凹凸,以銲道長度25 mm 範圍內之高低差表示之,銲道表面上不得有超出3mm 以上之凹凸。角銲之腳長及銲喉厚度,不得小於圖上所指定之尺度,惟每一銲接線中,除兩端各50 mm 部分以外,銲接長度之10%
| 構材種類 | 每一檢查群之攝影張數 | ||
|---|---|---|---|
| 抗拉構材 | 每 一 接 頭 一 張 | ||
| 抗壓構材 | 每 五 接 頭 一 張 | ||
| 抗 彎 構 材 | 拉力邊構材 壓力邊構材 | 每 一 接 頭 一 張 | |
| 彎 構 材 | 壓力邊構材 | 每 五 接 頭 一 張 | |
| 構 材 | 腹 板 | 與應力方向垂直之接頭 | 每一接頭一張(拉力側) |
| 材 | 板 | 與應力方向平行之接頭 | 每一接頭一張(含端部) |
| 鋼 橋 面 板 | 每一接頭一張(含端部) | ||
| 附註:(a) 以銲接形式、材質、板厚、銲接程序、開槽、組立精 | |||
| 度、預熱及銲接工技能等銲接條件相同者,視為同一 | |||
| 檢查群。 | |||
| (b) 以一板對銲一板為一接頭。 | |||
| (c) 照相底片每張尺度以3.5 in×12 in 為原則。 | |||
| (d) 工地銲接檢查另依第(6)目規定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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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1-29範圍內腳長及銲喉均可容許有1.0 mm 之許可差。
(4) 銲邊之檢查銲邊燒損(Under Cut)之深度,不得超出下列標準:主要構材上與應力方向垂直之銲道止端部,許可差0.3 mm;主要構材上與應力方向平行之銲道止端部,許可差0.5 mm;次要構材之銲道止端部,許可差0.8 mm。
(5) 「重疊銲接」之檢查所有銲道,均不得有「重疊銲接」(Over Lap)之情形存在。
(6) 工地銲接之檢查
A. 「放射線透過試驗檢查」應依CNS 3710 辦理,檢查結果拉力邊之銲道以二級或二級以上為合格,壓力邊以三級或三級以上為合格。
B. 檢查不合格之銲道應剷除重銲,並應檢討其不合格原因及其改善之道。
¶ 3.5 清理
塗裝工作完成後,油漆施工架、儲料台及容器等均應移出工地。沾在鄰近地面上及附近建築物上之油漆斑點及污痕,均應清除乾淨,承包商並應依照一般規定,將工地清理潔淨。
4.
計量與計價
4.1計量
4.1.1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計量。其中,「鋼橋」項目依鋼橋鋼構重量,以公噸計量(含鋼橋防落裝置)。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鋼構部分之重量是依鋼板完成之淨尺寸計算(除螺栓孔外,須予扣減裁切、截角及所有開孔尺寸),且鋼料損耗已於契約單價考量,不另計量。另鋼橋塗裝於第09972 章「鋼橋油漆」計量。
4.1.2「強力螺栓」以公噸計量(含鋼橋防落裝置)。
¶ 4.1.3 「剪力釘」以支計量。
¶ 4.1.4 「基礎錨碇螺栓」以公噸計量。
¶ 4.2 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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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1-30
4.2.1鋼橋契約單價已包括鋼橋鋼料之供應、製作、組合、運輸、架設、檢驗等及依照有關圖說與工程司指示完成本規範所述各項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不另給價。
4.2.2 鋼橋油漆工作於「第09972 章鋼橋油漆」中計價。
工作項目名稱計價單位鋼橋,鋼梁,Gr.50公噸鋼橋,鋼梁,Gr.36公噸鋼橋,鋼橋墩,Gr.50公噸鋼橋,鋼橋墩,Gr.36公噸強力螺栓(註明規格)
公噸基礎錨碇螺栓(註明規格)
公噸剪力釘(註明規格)
支
4.2.3 付款方式依契約規定辦理。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