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工程施工規範-第02475 章 沉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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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75-1第02475 章沉箱
1.
通則
1.1本章概要說明沉箱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包括鋼筋混凝土沉箱製作、下沉、封底、水泥砂漿回填灌漿、回填及封頂等相關工作。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
¶ 1.3.2 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1.3.3第03053 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4第03054 章-水泥混凝土構造物
1.3.5第03210 章-鋼筋
1.3.6第05062 章—結構鋼
1.4相關準則相關試驗、檢驗方法及標準,以採用CNS、ASTM、JIS 或DIN 等規範之規定為原則,並需符合設計圖說之要求。
¶ 1.5 資料送審
¶ 1.5.1 品質計畫
¶ 1.5.2 施工計畫
¶ 1.5.3 契約規定須送審者
¶ 1.5.4 施工圖
2.
產品
2.1材料混凝土、模板、鋼筋及金屬須符合相關章節規定。
3.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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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75-2
3.1準備工作
3.1.1若沉箱所在河床處高於河川水位,應先明挖至水位線以上約30 cm,此項水位線,應由承包廠商會同工程司依個別沉箱位置測定;開挖面必須依構造物開挖之規定整平。
3.1.2若沉箱所在河床處低於河川水位,可採用圍堰抽水、導水改道或用砂土築島(高出水位約50 cm)等方法,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3.1.3若沉箱所在處並非河床,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開挖至沉箱設計頂面高程再施作。
¶ 3.2 沉箱製作
3.2.1沉箱鋼腳應依設計圖說製作。須依正確位置、方向及高程安放。
3.2.2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混凝土應分節澆置,通常每節長約3~5 m。第一節應直接澆置於鋼腳(或模板)上,其餘各節俟前一節頂面下沉至相當深度後(水位以上50 cm)澆置。
3.2.3混凝土、模板、鋼筋及基腳結構鋼之施工,應符合本規範第03053 章、第03054 章、第03210 章、第05062 章之相關規定。
¶ 3.3 沉箱下沉
3.3.1混凝土澆置後,須俟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強度之50%時,始可拆除模板,至少應達到設計強度70%,方可開始下沉。若下沉須藉助於外加壓重時,其混凝土抗壓強度,應達局部之壓應力二倍以上。
3.3.2應採用箱內挖掘方式下沉,不得在箱外周圍開挖。若箱內積水可以抽乾,可採用人工及機械挖掘;如積水不能抽乾,則可採用抓斗機(Clamshell)或潛水工挖掘;必要時,經工程司核可,得採用水注法(Water Jet)幫助下沉。
3.3.3挖掘時,應由沉箱中央向四周平均對稱擴展,不得局部挖掘過深。無論用何種方法下沉,均不得損及沉箱內壁。
3.3.4沉箱壓重時,應先將箱頂預留鋼筋妥為彎曲,鋼筋周圍混凝土不得造成破裂;壓重應均勻分布於沉箱四周。
¶ 3.3.5 應隨時校核其高程與方位。
3.3.6採用挖掘法下沉時,應隨時保持箱內水位高於箱外水位,以避免泥沙自箱底湧入。
3.3.7若遇岩石必須使用爆炸法時,應經工程司核可,並且不可損及沉箱內壁及其鋼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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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75-3
3.3.8沉箱下沉所開挖之土石方,若屬河川範圍內,應先協調河川管理機關決定處置方式,不得任意堆積。若非屬河川範圍內,應依契約規定或工程司指示辦理。
¶ 3.4 封底
3.4.1沉箱下沉到達設計深度時,經工程司檢驗後,方可進行沉箱底部之整平,以備封底。
3.4.2應以混凝土澆置封底,若無法抽乾積水時,改以水中混凝土方式施工,並以特密管澆置。
3.4.3水中混凝土施工時,須隨時量測澆置深度,確保混凝土表面均勻。
3.4.4水中混凝土無法澆置時,承包廠商應提變更計畫書,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 3.5 水泥砂漿回填灌漿
3.5.1若沉箱外壁與開挖岩盤面間存有空隙,應按設計圖說辦理,或經工程司核可,以水泥砂漿回填灌漿。
3.5.2前款水泥砂漿之拌和比約為1:2,灌漿管出口之淨壓力不得大於2 kgf/cm2,於進漿率每分鐘少於1 公升時結束灌漿。
¶ 3.6 回填及封頂
3.6.1封底混凝土澆置完成3 天後,始可進行箱內回填作業。
3.6.2應依設計圖說回填至規定高程。如回填材料為土石料,應適度壓實。
3.6.3封頂之混凝土及鋼筋應依相關章節規定辦理。
3.6.4沈箱之施工精度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計量沉箱下沉深度之計算,自開挖坑底或築島頂起算至沉箱底,以「公尺」為單位計量。開挖、回填、鋼筋、模板、混凝土、鋼料及水泥漿等依相關章節計量。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契約規定計量。
¶ 4.2 計價
4.2.1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人工、
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費用。
4.2.2沉箱下沉施工費單價,已包括施工準備、場地整理、挖掘、裝載、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費用。若工程司認為有必要將沉箱下沉至設計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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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75-4高程以下時,其超過設計高程部份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按下述規定辦理計價:
(1) 1.5 m(含1.5 m)以內者,按原契約單價計付。
(2) 1.5 m 至3 m(含3 m)部分,按原契約單價之125%計付。
(3) 超過3 m 部分,應議價決定。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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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7A-1第0247A章井式基礎
1.
通則
1.1本章概要說明井式基礎施工之相關規定,包括井口開挖及邊坡保護、井孔挖掘、井壁支撐、鋼筋組立、混凝土澆置及其他相關工作。
¶ 1.2 工作範圍
包括井式基礎施工之材料、準備工作及施工方法等相關工作。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 1.3.2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3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4第03054章-水泥混凝土構造物
1.3.5第03210章-鋼筋
1.4相關準則
1.4.1CNS─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61卜特蘭水泥
1.5資料送審
1.5.1品質計畫
1.5.2施工計畫承包商應在預定開始本項工作前,將本計畫提送工程司核准。計畫內容應至少包含施工相關設備、材料、機具、施工方法(包括挖掘、井壁支撐、鋼筋組立及混凝土澆置等)、工區配置與管理、施工進度等詳細計畫。
¶ 1.5.3 契約規定須送審者
2.
產品
2.1材料
2.1.1水泥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與第03054章「水泥混凝土構造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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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7A-2
2.1.2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3.
施工
3.1準備工作
3.1.1井式基礎之位置應依照設計圖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施工。
¶ 3.2 井口開挖及邊坡保護
施工前承包商應將地面整理清除平整,施築必要之邊坡保護措施,並施作鋼筋混凝土環牆或其它經工程司核可之井口保護設施,以防止井口崩塌。
¶ 3.3 井孔挖掘
3.3.1井式基礎之挖掘係以人工或挖掘機具,依設計圖指示逐輪向下挖掘。如遇硬質岩盤而需採鑽炸法施工時,須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施炸前並須先調查鑽炸對臨近民宅及環境可能影響。
3.3.2採鑽炸法時,應預先於基礎周邊依適當間距鑽孔形成預裂面,以避免爆破時損及鄰近岩體結構。所需鑽孔、炸藥費用及其管理費用均已包含於井式基礎合約單價中,不另給付。承包商須遵照勞工安全衛生及炸藥管制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3.3.3開挖前應詳細了解當地之地質、地下水位等情況,謹慎開挖,以免井壁坍方。若地下水位高,必要時得增加抽排水設施,降低地下水位,以利施工。
3.3.4挖掘之土石方吊運應確實依據吊掛安全管制規定辦理,並運至適當地點處置,不得直接堆積於未開挖側之頂部,以避免造成意外。
3.3.5井式基礎底承載層之確認,須基於地質調查資料及設計圖說所示,並依據挖掘取出之材料等決定之。承包商派駐工地負責施工之工程師應將自承載層所挖掘之材料會同工程司確認並作成紀錄。若經工程司確認井式基礎深度有調整必要時,應依工程司指示辦理。
¶ 3.4 井壁支撐
3.4.1井式基礎每輪挖掘完成後,井壁應儘早支撐,以避免崩塌。
3.4.2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者外,井壁支撐應以適當之材料予以襯砌支撐,井壁支撐材料可採用噴凝土、鋼線網、H型鋼/桁型鋼肋、混凝土套環、鋼襯板等,必要時亦可採用岩栓或地錨等措施穩定井壁。如遇良質岩盤得經工程司核可後免加支撐工。井壁支撐與地層間如留有空隙時,應採用水泥砂漿或其他工程司核可之材料予以封固密實,所需費用已包含於井式基礎契約單價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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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7A-3另給付。
¶ 3.5 鋼筋組立
鋼筋之組立應按設計圖施工,並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相關規定。井孔內組立鋼筋時應設置安全堅固之施工架,以利施工。組立完成之鋼筋應俟工程司檢驗合格後始可澆置混凝土。施工架之組配及拆除應依作業安全相關規定辦理。若採預先製作鋼筋籠再吊放方式辦理時,吊放鋼筋籠前應先會同工程司檢驗鋼筋綁紮情形,合格後始可吊放。
¶ 3.6 混凝土澆置
基礎孔內無水或幾乎全乾時,混凝土應從漏斗注入最少20 cm直徑的導管,灌注速度應適中,使流入的混凝土適當流動直至灌滿到基礎設計高程為止。
在積水的基礎孔內應以特密管澆置水中混凝土。
¶ 3.7 施工注意事項
(1) 施工應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辦理,特別注意施工安全措施,以防意外發生。
(2) 井式基礎施工時井口應設安全圍籬,井內應設置安全爬梯直達井底,並設置護籠及轉向平台,以維護施工人員進出安全。井口應設置警示標誌,人員進出並應進行管制及確認。
(3) 電氣設備應符合安全作業標準,採用適當的密封和絕緣,並連接地線。
(4) 開挖可能互相影響穩定性之相鄰井式基礎施工時,應考量採用跳島方式施工。
(5) 井式基礎開挖後,若井壁四周土壤經長時間裸露或井底浸水剛被抽乾時,必需經詳細檢查,確認安全無虞或採取必要處理措施後,方可繼續施工。
(6) 施工時應經常清除井口四周的積物。暫停施工時,井口必需加蓋或設安全圍籬。
4.
計量與計價
4.1計量本章工作之計量範圍及方法按契約規定,井式基礎之計量長度依實際完成並經工程司核可,自井式基礎頂面至底面之總長度,以「公尺」為單位計量。
¶ 4.2 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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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7A-4
4.2.1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之單價及契約付款條件計價。
4.2.2單價以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