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工程施工規範-第02471 章 預壘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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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71-1第02471 章預壘樁
1.
通則
1.1本章概要說明預壘樁(鑽孔注漿式基樁)之材料、機具設備、動力、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包括測定樁位、螺旋桿鑽機鑽掘樁孔、預壘注漿及鋼筋籠(型鋼)製作等。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3052 章-卜特蘭水泥
1.3.2第03053 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3第03210 章-鋼筋
1.3.4第05125 章-結構用鋼材
1.4相關準則
1.4.1CNS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010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檢驗法
1.5資料送審
1.5.1品質計畫
1.5.2施工計畫
1.5.3契約規定須送審者
1.5.4施工圖
1.5.5施工紀錄施工應保持鑽孔及灌注等作業之完整記錄,其內容應包括:鑽孔、鑽桿抽出上升速度,漿液配合比,灌注壓力及計量等事項,施工記錄須送工程司備查。
2.
產品
2.1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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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泥:應符合第03052 章「卜特蘭水泥」規定。
(2) 摻料:應符合第03053 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規定。
(3) 砂:應符合第03053 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規定,但細度模數應在1.4~2.1 之間。
(4) 水:應符合第03053 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規定。
(5) 鋼筋:應符合第03210 章「鋼筋」規定。
(6) 型鋼:除設計圖特別規定外,應符合第05125 章「結構用鋼材」規定。
¶ 2.2 機具及設備
承包商須依施工計畫準備機具及設備,並經工程司核可。
3.
施工
3.1設置施工前,承包商須按設計圖所示之位置測定樁位。承包商於擋土壁放樣時,應預留壁體施築及開挖過程所可能產生之最大側向位移量,以避免侵入主體結構之淨空。倘日後發現擋土壁侵入主結構淨空時,承包商應提出符合原設計需求之改善措施,經工程司核可後處理之,其處理對策之費用不另計價,並不得要求增加工期。
¶ 3.2 鑽掘及注漿
(1) 使用螺旋桿鑽機,配合設計圖所示樁徑之鑽頭鑽掘至設計深度。
(2) 鑽掘至設計深度後,將鑽桿自樁孔中抽出,同時用灌漿泵以2.1 kgf/cm2或以上之壓力將已拌妥之水泥砂漿經由鑽桿之空心軸注入樁孔內,一面注入水泥砂漿,一面以均勻適當之速度將鑽桿徐徐抽出。灌漿及抽出鑽桿時,藉滿附泥土之鑽桿作為灌漿操作中之栓塞(Packer),並使樁孔保持原有之形狀;而使樁之斷面均勻,並使樁孔能在規定壓力下注滿水泥砂漿,以鑄成完整之樁體。
(3) 注漿過程必須連續,若因故中斷或拆卸鑽桿節,時間不可超過3 分鐘以上。
(4) 樁體灌注完成後,在所注入水泥砂漿尚未凝固之前,應使用適當方法妥加保護,勿使任何雜物侵入。
¶ 3.3 鋼筋籠/型鋼
(1) 樁內之鋼筋籠或型鋼應按設計圖所示之尺寸及型式預先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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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於注漿完成後,在水泥砂漿尚未凝固之前,按規定深度吊放入樁內。
¶ 3.4 樁頭處理
(1) 樁體凝固後應將樁頂整修至設計圖示高度。
(2) 修整樁體時注意不得損傷樁體而致產生破裂等情形。
(3) 樁頭等按設計圖須打除之部分,打除後之樁帽必須加以保護處理。
¶ 3.5 施工品質管制
3.5.1廠商應依工程司指示並按下列原則施作水泥砂漿試體,以測定抗壓強度:
(1) 砂漿試體尺寸應為50 mm 之立方體,並符合CNS 1010 之規定。
(2) 試體取樣頻率..每施作5 支(含)樁取樣1 組試體,不足5 支部分以5支計。如每日施作預壘樁數量不足5 支者,仍以5 支計算。
(3) 同時於同一攪拌桶取樣3 個試體為1 組。
3.5.2合格標準:同組有2 個以上(含)試體28 天抗壓強度等於或超過fc,,且3 個試體強度之平均值等於或超過fc,。
3.5.3不合格標準:同組有2 個以上試體28 天抗壓強度低於fc,,或1 個試體28天抗壓強度低於fc,且3 個試體之強度平均值低於0.85 fc,。
3.5.4有條件接受..若試體抗壓強度試驗結果不屬於上述3.5.2 及3.5.3 款所規定者,且依據其試驗結果所作之結構分析證明在結構上無安全影響時,則該組試體所代表之預壘樁可視為有條件接受。有條件接受之預壘樁,其扣款標準依契約規定。
4.
計量與計價
4.1計量
4.1.1預壘樁按不同樁徑,自樁頂打除面至設計樁底之長度,以「公尺」為單位計量。
¶ 4.2 計價
4.2.1預壘樁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包括全部人工、材料、機具(含限高型機具)與附屬設備等費用;並包括鑽孔、鑽掘取出材料之處理(含運棄及近運利用)、鋼筋籠/型鋼製作、注漿、上端空鑽及樁頭處理(含打除)等,所有完成本項工作之一切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