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工程施工規範-第02789 章 瀝青表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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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89-1第02789 章瀝青表面處理
1.
通則
1.1本章概要說明以瀝青材料及粒料,依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以灌入法分單層或多層均勻鋪築於已整理完成之底層、原有瀝青或水泥混凝土面層上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包括整理完成之底層、新舊瀝青混凝土表面及新舊水泥混凝土表面等之處理。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2745 章-瀝青透層
¶ 1.4 相關準則
¶ 1.4.1 CNS─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490粗粒料(37.5 mm 以下)洛杉磯磨損試驗法CNS 15171粗粒料中扁平、細長或扁長顆粒含量試驗法CNS 15312粗粒料中破碎顆粒含量試驗法
1.5資料送審
1.5.1品質計畫
1.5.2施工計畫
2.
產品
2.1材料
2.1.1瀝青材料
(1) 瀝青材料之種類及等級用於瀝青表面處理之瀝青材料如表02789-1 所示,其實際所用種類及等級,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或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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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89-2表02789-1 瀝青表面處理所用材料種類及用量表註1:表02789-1 所列粒料用量,係用視比重為2.65 者,如所用粒料之視比重在2.75 以上或2.55 以下,則使用該表時,表中粒料用量應乘以所用粒料之視比重與2.65 之比。
2:瀝青用量須依底層或原有路面之情況酌予調整,如其表面粗糙、吸收性良好或原有路面有甚多裂縫時,應酌予增加,如原有瀝青路面有冒油現象時,則應酌予減少。
(2) 瀝青材料之性質,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3) 瀝青材料之撒布溫度如表02789-2 所示,其實際使用溫度應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 級配 類型 | 粒料標稱 最大粒徑 mm (in.) | 粒料用量 kg/m2 | 瀝 青 種 類 及 等 級 | 瀝青用量 L/m2 |
|---|---|---|---|---|
| A | 19.0~9.5 (3/4~3/8) | 21.7~27.1 | AC-5 針入度 120-150 | 1.58~2.04 |
| RS-2、CRS-2 | 1.81~2.26 | |||
| B | 12.5~4.75 (1/2~No.4) | 13.6~16.3 | AC-5 針入度 120-150 | 0.91~1.36 |
| RS-1、RS-2、CRS-1、CRS-2 | 1.36~2.04 | |||
| C | 9.5~2.36 (3/8~No.8) | 10.9~13.6 | AC-5 針入度 120-150 | 0.68~1.13 |
| RS-1、RS-2、CRS-1、CRS-2 | 0.91~1.58 | |||
| D ( | 6.3~1.18 1/4~No.16) | 8.1~10.9 | RS-1、MS-1、CRS-1 | 0.68~0.91 |
| E | 砂 | 5.4~8.1 | RS-1、CRS-1、MS-1、HFMS-1 | 0.45~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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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89-3表02789-2 瀝青材料之撒布溫度註:瀝青材料加熱時,若發生冒煙現象,應予廢棄,不得使用。
¶ 2.1.2 粒料
粒料應為優良之石材如花崗岩、石英岩、片麻岩等軋製之碎石或天然卵石,須潔淨、質地堅硬、緻密、耐磨及級配良好者,且不得含有泥土、黏土團、
有機物及其他有害物質,並應具有與瀝青材料混合後雖遇水而瀝青不致剝落之性能。粒料之級配應符合表02789-3 之規定,經以CNS 490 試驗後,其磨耗率不得大於40%,粒料顆粒應避免細長狀,依CNS 15171 試驗,顆粒中長比寬或寬比厚之比值大於3 之部分,不得大於總重量之10%。粒料於撒鋪時,須表面乾燥,不得有游離水等情事。如使用碎石時,依CNS 15312 試驗之破碎顆粒比例,至少應有90%以上具有一個以上之破碎面。
表02789-3 瀝青表面處理粒料級配表
| 瀝 青 種 類 及 等 級 | 撒 布 溫 度,°C |
|---|---|
| AC-5 針入度 120~150 | 140+ |
| RS-1 | 20~60 |
| RS-2 | 50~85 |
| CRS-1 | 50~85 |
| CRS-2 | 50~85 |
| MS-1 HFMS-1 | 20~70 |
| 試 驗 篩 mm (in.) | 通過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
|---|---|---|---|---|---|
| A 型 | B 型 | C 型 | D 型 | E 型 | |
| 19.0~9.5 mm (3/4~3/8 in.) | 12.5~4.75 mm (1/2 in.~No.4) | 9.5~2.36 mm (3/8 in.~No.8) | 6.3~1.18 mm (1/4 in.~No.16 | 砂 ) | |
| 25.0 (1) 19.0 (3/4) 12.5 (1/2) 9.5 (3/8) 6.3 (1/4) 4.75 (No.4) 2.36 (No.8) 1.18 (No.16) 0.30 (No.50) 0.15 (No.100) 0.075(No.200) | 100 90~100 20~55 0~15 — 0~5 | 100 90~100 40~70 — 0~15 0~5 | 100 85~100 — 10~30 0~10 0~5 | 100 90~100 60~85 0~25 0~5 0~2 | 100 — 95~100 — 45~70 5~25 0~10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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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89-4
2.1.3材料用量瀝青表面處理每平方公尺之材料用量範圍,如表02789-1 所示,其實際用量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或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
施工
3.1施工方法
3.1.1施工氣候
(1) 應於底層或原有路面及粒料表面乾燥時施工。
(2) 施工地點霧天、雨天或氣溫低於10°C時不得施工。
¶ 3.1.2 施工機具
瀝青表面處理所用施工機具,應經工程司之檢查認可,包括清掃機、壓力瀝青撒布機或手壓瀝青撒布器、粒料撒布機、瀝青材料加熱器具、自走式膠輪壓路機、6~8 t 鐵輪壓路機、掃帚、鏟鍬及耙等,承包商應視以機械或人工鋪築而提供所需之機具。
¶ 3.1.3 底層或原有鋪面之整理
(1) 施工前,如底層或原有鋪面有坑洞或沉陷不平之處,應先將其一切浮鬆及不良材料移除,並以與底層或原有鋪面相同或更佳之材料修補後,予以滾壓堅實緊密。
(2) 如底層表面或原有鋪面有隆起或波紋之處,應將其刮平,務使平順堅實。
(3) 原有瀝青鋪面經修補之部位及接縫處如有冒油現象時,應以熱燙器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適當工具,將多餘之瀝青鏟除。
(4) 級配粒料底層或原有鋪面在撒布瀝青材料之前,應以清掃機或竹帚將其表面浮鬆塵土及雜物等清除潔淨,此時對於瀝青表面處理之外緣部分應特加注意,務必徹底清除。此項清掃工作應適時行之,不宜過早,以期撒布瀝青材料時,底層表面或原有鋪面能保持良好之潔淨狀況。
¶ 3.1.4 瀝青透層之撒布
(1) 級配粒料底層之透層,應按第02745 章「瀝青透層」之規定辦理。
(2) 瀝青表面處理應於透層瀝青材料充分凝固後鋪築之。
¶ 3.1.5 現有構造物及樹木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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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89-5於撒布瀝青材料之前,附近構造物,諸如橋梁、涵洞、緣石、欄杆及護欄等,以及樹木均應預予適當之遮蓋,以防被瀝青材料濺污。
¶ 3.1.6 瀝青表面處理之鋪築
(1) 邊緣之測定瀝青表面處理之邊緣,應準確訂定,俾使鋪築完成後之邊緣整齊而無不規則之形狀。
(2) 瀝青材料之加熱瀝青材料應按所規定之溫度撒布,如須予加熱時,無論在機內或機外加熱,均應特別注意。
(3) 撒布瀝青材料
A. 俟級配粒料底層所撒布瀝青透層充分凝固後,或原有路面整理完妥後,即用壓力瀝青撒布機或手壓瀝青撒布器,將已達到規定撒布溫度之瀝青材料,按規定用量均勻撒布其上。
B. 撒布瀝青材料時,底層或原有路面之表面應完全乾燥,撒布乳化瀝青時,則其表面應乾燥或略呈潮濕。
C. 瀝青材料之撒布長度,以備妥之蓋面料可立即撒布掩蓋者為度。在未撒布蓋面料之前,任何車輛機具均不得通行其上。
D. 分段或分道撒布瀝青材料時,其銜接處應鋪以適當寬度(通常為1m)之厚紙,使開始撒布時噴於紙上,以防重複,而免用量過多。
E. 如以壓力瀝青撒布機撒布時,應自撒布地段前方適當距離起步行駛,以期行駛至撒布起點時,即能以規定速度均勻撒布規定數量之瀝青材料。如發現有噴嘴阻塞或噴量減少等情形,以致撒布不勻或用量不足時,應即停止工作,並檢查其原因後迅予改善,其不勻或不足之處,另以適當方法補足之。
F. 如以手壓瀝青撒布器撒布時,應先檢查空氣泵、油箱及加熱爐是否完全運作正常。連繫撒布器及噴桿所用之橡皮管必須為耐高壓及高熱者,整條橡皮管應以布料及草繩包紮緊密,以防傳熱及管破傷人。撒布瀝青材料之作業手,應由具有豐富經驗者擔任之。
(4) 撒鋪粒料
A. 各種瀝青表面處理所用粒料之標稱最大粒徑及類型,應依設計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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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89-6之規定或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其一般所用者如下..
a. 單層表面處理粒料標稱最大粒徑尺寸為12.5 mm,通常使用表02789-3 中B型粒料。較薄之單層表面處理,則使用C 型或D 型粒料。
b. 雙層表面處理粒料標稱最大粒徑尺寸為19 mm,第一層用A 型,第二層用C型或 D 型粒料。較薄之雙層表面處理,則第一層用B型,第二層用C 型或D 型粒料。
c. 三層表面處理粒料標稱最大粒徑尺寸為19 mm,第一層用A型,第二層用B型,第三層用D型粒料。
B. 撒布撒布瀝青材料後,應立即以粒料撒布機或其他適當方法,將規定用量之粒料均勻撒布其上,隨即予以掃勻,並使粒料填滿所有空隙,惟應避免有粒料重疊之情形。繼之以6~8 t鐵輪壓路機(以兩輪為宜)
或自走式膠輪壓路機滾壓。粒料之撒布工作應與瀝青材料之撒布工作密切配合,不得有因待料以致所撒布瀝青材料已冷卻,而未撒布粒料之情形發生。
(5) 滾壓滾壓應由路邊開始,逐漸移向路中心,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每次重疊後輪之半。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由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於粒料撒布後15 分鐘內應完成初壓,然後反覆進行掃勻及滾壓工作,直至達到平順緊實,並經工程司認可時為止。壓路機之滾壓速度,鐵輪壓路機不得超過5 km/hr,膠輪壓路機不得超過8 km/hr。在滾壓路段,壓路機不得急轉彎或緊急煞車。壓路機不易到達之處,應以適當機具夯實之。滾壓完成後,應將表面浮鬆材料掃除,此時須注意,切勿擾動已嵌妥之粒料。
(6) 雙層或三層表面處理之施工雙層或三層表面處理須將本節第3~5 款之施工步驟重複一次或二次,惟在前一層瀝青材料未凝結前,不得撒布下一層瀝青材料。
¶ 3.1.7 縱向及橫向接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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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89-7縱向及橫向接縫施工時,應先將其銜接處清掃潔淨,並於撒布瀝青時須予注意,不得有重複或不足之處,且接縫處須平直整齊及有足夠厚度,以使滾壓後與相鄰路面齊平,不得有凹凸不平形成路脊之現象。
¶ 3.1.8 路面保護
瀝青表面處理施工期間,除施工車輛、機具及施工人員外,應禁止一切車輛及人畜通行其上。於瀝青表面處理施工完成凝結後開放通車。
¶ 3.1.9 回壓
瀝青表面處理完成後2 天內,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以6~8 t 鐵輪壓路機經常再予掃勻回壓,多餘之粒料應予掃除。
4.
計量與計價
4.1計量瀝青表面處理按完工後經驗收合格之數量,以「平方公尺」計量。
¶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項目單價以平方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瀝青及粒料等材料、底層或原有路面之整理、現有構造物及樹木等之保護、瀝青材料之加熱與撒布、撒鋪粒料及滾壓等,以及為完成瀝青表面處理所需之一切人工、機具、設備、檢驗、運輸、搬運、動力及交通之維持與管制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