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工程施工規範-第02741 章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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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41-1第02741 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
通則
1.1本章概要說明瀝青混凝土組成材料、生產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包括瀝青材料及粒料之運送與儲存、瀝青混凝土之拌和處理、拌和廠、裝車過磅及運送等相關工作。
¶ 1.3 相關章節
¶ 1.4 相關準則
¶ 1.4.1 CNS─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490粗粒料(37.5 mm 以下)洛杉磯磨損試驗法CNS 1167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CNS 2260鋪路柏油(瀝青)-針入度分級CNS 14184聚合物改質柏油CNS 15073鋪路柏油(瀝青)-黏度分級CNS 15171粗粒料中扁平、細長或扁長顆粒含量試驗法CNS 15312粗粒料中破碎顆粒含量試驗法CNS 15346土壤及細粒料之含砂當量試驗法
1.4.2AASHTO─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T283 Resistance of Compacted Bituminous Mixture to MoistureInduced Damage(瀝青混凝土浸壓抗張比率試驗法)
AASHTO T305 Determination of Draindown Characteristics in UncompactedAsphalt Mixtures(未夯實瀝青混合料垂流試驗法)
¶ 1.4.3 AI─美國瀝青學會
AI MS-2Mix Design Methods for Asphalt Concrete and other Hot-MixTypes(瀝青混凝土及其他熱拌類之配合設計方法)
¶ 1.5 資料送審
¶ 1.5.1 品質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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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施工計畫
1.5.3承包商資料
(1) 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書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核可者外,應依馬歇爾法(AI MS-2)
辦理配合設計,報告書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 工作拌和公式:包括粒料級配及瀝青含量(對混合料)。
B. 指定配比下之瀝青混凝土性質:包括壓實試體密度、理論最大密度、穩定值、流度值、空隙率、VMA(粒料間空隙率)、VFA(瀝青填充空隙率)等。
C. 材料性質資料:包括瀝青等級、黏度、針入度、瀝青比重、粒料來源、粒料級配、粒料比重與吸油率及試驗所得之瀝青混凝土理論最大密度等。
D. 決定拌和及夯實溫度之瀝青黏度與溫度關係曲線。
E. 試拌結果:至少五種瀝青含量之瀝青混凝土性質(理論最大密度除外)與瀝青含量關係曲線圖表。
(2) 拌和廠相關文件
1.5.4使用再生粒料前,承包商應提送相關供料計畫書,內容陳述該供應再生粒料之來源、品管作業、再生粒料與天然粒料混合比例、建議供料稽核方式、相關檢驗方法以及其相關之工程性質等,提供使用單位審查核可後方可供料。
¶ 1.5.5 材料提送樣品
工程司要求時,承包商須將瀝青材料、粒料、礦物填充料、防剝劑等樣品提送審查。
¶ 1.6 定義
1.6.1粗粒料:為停留於2.36 mm(No.8)試驗篩以上之部分之粒料。
1.6.2細粒料:為通過2.36 mm(No.8)試驗篩之部分之粒料。
1.6.3混合粒料:粗粒料、細粒料及礦物填充料之混合物。
1.6.4瀝青混合料(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混凝土):瀝青與混合粒料之混合物。
1.6.5再生粒料:係指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及相關法令之再生資源,經處理後符合工程需求者。
1.6.6標稱最大粒徑:為第一個過篩百分率未達90%之篩的上一個篩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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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乾拌時間:係指自開啟稱重箱之閘門至加入瀝青材料間之時間。
1.6.8濕拌時間:係指加入瀝青材料至開啟拌和機閘門間之時間,或指粒料完全被瀝青材料包裹所需之時間。
2.
產品
2.1材料
2.1.1粒料及礦物填充料
(1) 一般要求
A. 粒料應潔淨,不含過量有機物、土塊、雜物及其他有害物質,且導入拌和機時不得有結塊之情形。
B. 瀝青混凝土使用再生材料時,需符合本章相關規定。
(2) 粗粒料
A. 須為質地堅韌、潔淨、耐磨之碎石。
B. 依CNS 490 試驗之磨損率,用於底層、聯結層及整平層者不得大於50%,用於面層者不得大於40%,開放級配不得大於35%。
C. 依照CNS 1167 試驗,經過五循環之硫酸鈉健度試驗,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12%。
D. 混合粒料依CNS 15171 試驗,顆粒中長比寬或寬比厚之比值大於3之部分不得大於總重量之10%。
E. 混合粒料依CNS 15312 試驗之破碎顆粒比例,含有二個以上軋碎面之部分須占總重量之75%以上;開放級配含有二個以上軋碎面之部分須占總重量之90%以上。
F. 應依尺度大小分別儲放,並應避免互相混雜,俾能正確按規定比例混合,其混合程序應在冷料供應系統上完成,不得在粒料儲放場所混合。
(3) 細粒料
A. 可為天然砂、機製砂或兩者之混合物。需質地堅硬、表面粗糙、顆粒富有稜角。
B. 依CNS 15346 試驗,其含砂當量不得低於50%。
C. 依CNS 1167 試驗,經過五次循環之硫酸鈉健度試驗,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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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細粒料如係二種以上不同來源時,應分別儲放,如需混合使用,則其混合程序,應在冷料供應系統上完成,不得在粒料儲放場所混合。
(4) 再生粒料
A. 再生粒料應有明確之產品履歷,包括來源、處理製程及品質管制措施等;材料相關性質應經驗證符合環保法規之無害標準,且滿足道路工程需求,並有文件證明者。
B. 承包商所供應之再生粒料,應剔除石膏、黏土塊、橡膠、塑膠、
紙、布、木材及其他易碎物質等雜質。該供應使用之再生粒料亦應符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限制要點」之規定。
C. 再生粒料符合本章之要求者,得做為瀝青混凝土粒料。惟再生粒料之品質要求,於設計時應針對其特性予以訂定。
D. 再生粒料具水合膨脹潛能者,應待其養生安定化完成性質穩定,並符合相關規定後方可使用。
(5) 礦物填充料
A. 係指通過1.18 mm(No.16) 篩之細料,於粗細粒料經混合結果缺少通過0.075 mm(No.200)篩之材料時使用。
B. 可用完全乾燥之石灰、石粉末或水泥;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塑性指數小於4 之無機物粉末,惟不得含有塊狀物或其他有害物質,其級配應符合表02741-1 之規定。
表02741-1 礦物填充料級配規定
2.1.2瀝青膠泥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或施工地點之氣候及交通而定,採用黏度分級AC-10
| 試驗篩 mm (in.) | 通過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
| 1.18 (No.16) | 100 |
| 0.60 (No.30) | 97~100 |
| 0.30 (No.50) | 95~100 |
| 0.075(No.200) | 7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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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41-5或AC-20 之瀝青膠泥,其品質應符合CNS 15073 之規定;或採用針入度分級85~100 或60~70 之瀝青膠泥,其品質應符合CNS 2260 之規定。
¶ 2.1.3 改質瀝青
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其品質應符合CNS 14184 之規定。
¶ 2.2 儲存
¶ 2.2.1 瀝青材料之儲存
(1) 瀝青拌和廠之瀝青儲存槽之總容量不得少於本工程每日施工最高需要量之3 倍,並應附有循環式間接加溫及自動控制保溫設備,以加熱保持應有之溫度。
(2) 瀝青材料經試驗合格後如超過30 天未使用,則應重新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 2.2.2 粒料之儲存
(1) 各種尺度之粒料應分別儲存在易於通達拌和廠加料器之處。
A. 粒料在放入乾燥爐前,應分成3 種以上尺度(開放級配可分成2 種以上),分開儲存並加標示。
B. 不同之礦物填充料應適當地分開乾存及分別秤量。
(2) 粒料應儲放於水泥混凝土鋪面且具良好排水坡度之專用場地或料庫,其周圍應以適當材料做成之隔牆加以分開,此牆於承載荷重時不得有歪曲、撓曲或倒塌之現象發生,粒料若儲存於靠近儲備料堆處,應保持隔離。
¶ 2.3 瀝青混凝土之組成
2.3.1為決定瀝青材料及粒料之用量,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根據所規定之材料種類做配合設計,並經各項試驗選定工作拌和公式後,於施工前將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書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者外,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應按路面結構層次及表02741-2~4 之瀝青混凝土規格表辦理。
(2) 混合粒料級配之變化,不得自某一篩號之下限,驟變為相鄰篩號之上限,反之亦然。
(3) 必要時工程司得在規格界限內修正配比,亦得要求承包商檢送各項材料樣品試驗覆核。
(4) 若所提配比經工程司認為不適用或粒料來源改變時,承包商應重新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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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41-6理配合設計並經工程司核可。
(5) 瀝青混凝土之粒料級配及瀝青含量,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6) 以0.45 次方級配圖繪製混合粒料級配曲線檢查,由級配圖原點至級配曲線在4.75 mm(No.4)篩之交點繪一直線,若級配曲線上凸超過3%(一般發生在600 μm(No.30)篩附近),可能造成軟弱混合料,應加以避免。
表02741-2 粗級配瀝青混凝土規格表
| 粗級配種類 | 25.0mm (1in.) | 19.0mm (3/4in.) | |
|---|---|---|---|
| 適用層次 | 底層 | 底層 | |
| 每層壓實厚度(㎝) | 5.0~7.5 | 4.0~6.5 | |
| 試驗篩 ㎜ (in.) | 過篩重量百分率(%) | ||
| 37.5 (1-1/2 in.) | 100 | ||
| 25.0 (1 in.) | 85~100 | 100 | |
| 19.0 (3/4 in.) | 70~85 | 80~100 | |
| 4.75 (No.4) | 30~50 | 50~80 | |
| 0.60 (No.30) | 12~25 | 20~60 | |
| 0.075 (No.200) | 2~8 | 5~20 | |
| 馬 歇 爾 配 合 設 計 基 準 | 打擊次數 | 75 | |
| 歇 爾 配 合 設 計 基 準 | 穩定值(kgf) | ≧600 | |
| 配 合 設 計 基 準 | 流度(0.25 ㎜) | 8~16 | |
| 合 設 計 基 準 | 孔隙率(%) | 3~6 | |
| 計 基 準 | 粒料間空隙率(VMA,%) | ≧12 | ≧13 |
| 基 準 | 瀝青填充率(VFA,%) | 65~75 | |
| 瀝青用量(%) | 4.0~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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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41-7表02741-3 密級配瀝青混凝土規格表
| 密級配種類 | 37.5 mm (1-1/2 in.) | 25.0 mm (1 in.) | 19.0 mm (3/4 in.) | 12.5 mm (1/2 in.) | 9.5 mm (3/8 in.) | ||||
|---|---|---|---|---|---|---|---|---|---|
| 適用層次 | 底層或重車 行駛之面層 | 面層或底層 | 面層 | 整平層 | |||||
| 每層壓實厚度(cm) | 7.5~10.0 | 5.0~7.5 | 4.0~6.5 | 2.5~5.0 | 2.0~4.5 | ||||
| 試驗篩 mm (in.) | 通過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
| 50.0 (2 ) 37.5 (1-1/2 ) 25.0 (1 ) 19.0 (3/4 ) 12.5 (1/2 ) 9.5 (3/8 ) 4.75 (No.4) 2.36 (No.8) 1.18 (No.16) 0.60 (No.30) 0.30 (No.50) 0.15 (No.100) 0.075 (No.200) | 100 90~100 - 56~80 - - 23~53 15~41 - - 4~16 - 0~6 | 100 90~100 - 56~80 - 29~59 19~45 - - 5~17 - 1~7 | 100 90~100 - 56~80 35~65 23~49 - - 5~19 - 2~8 | 100 90~100 - 44~74 28~58 - - 5~21 - 2~10 | 100 90~100 55~85 32~67 - - 7~23 - 2~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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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41-8表02741-4 粒料間空隙率(VMA)規定值註:1.設計空隙率未在上列值時,以內插法求出VMA。
¶ 2.3.2 開放級配瀝青混凝土
(1) 瀝青混凝土路面設計鋪設摩擦層時,粒料級配應符合表02741-4 之規定。
(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者外,通常採用較當地傳統瀝青混凝土所慣用瀝青等級硬一級之瀝青膠泥。
(3) 決定之設計(最佳)瀝青含量應符合下述規定:
A. 依AASHTO T305 試驗,瀝青垂流量應≦0.3%。
B. 肯塔堡(Cantabro)磨耗試驗,磨耗量≦20%。
表02741-4 開放級配瀝青混凝土粒料級配表
2.3.3滯留強度指數組成之瀝青混凝土可能產生剝脫時,工程司得要求辦理滯留強度試驗,其結
| 標稱最大粒徑 mm (in.) | 空隙率(%) | ||||||
|---|---|---|---|---|---|---|---|
| 標稱最大粒徑 mm (in.) | 3.0 4.0 5.0 | ||||||
| V.M.A.(%,最小值) | |||||||
| 9.5 (3/8) | 14.0 15.0 16.0 | ||||||
| 12.5 (1/2) | 13.0 14.0 15.0 | ||||||
| 19.0 (3/4) | 12.0 13.0 14.0 | ||||||
| 25.0 (1.0) | 11.0 12.0 13.0 | ||||||
| 37.5 (1-1/2) | 10.0 11.0 12.0 | ||||||
| 註:1.設計空隙率未在上列值時,以內插法求出VMA。 | |||||||
| 開放級配瀝青混凝土 | |||||||
| (1) 瀝青混凝土路面設計鋪設摩擦層時,粒料級配應符合表02741-4 之規 | |||||||
| 定。 | |||||||
| (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者外,通常採用較當地傳統瀝青混凝土所慣用瀝 | |||||||
| 青等級硬一級之瀝青膠泥。 | |||||||
| (3) 決定之設計(最佳)瀝青含量應符合下述規定: | |||||||
| A. 依AASHTO T305 試驗,瀝青垂流量應≦0.3%。 | |||||||
| B. 肯塔堡(Cantabro)磨耗試驗,磨耗量≦20%。 | |||||||
| 表02741-4 開放級配瀝青混凝土粒料級配表 | |||||||
| 通過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
| 試 驗 篩 A B C D | |||||||
| mm (in.) 12.5 mm 9.5 mm 9.5 mm 6.3 mm | |||||||
| (1/2 in.) (3/8 in.) (3/8 in.) (1/4 in.) | |||||||
| 19.0 (3/4) 100 | |||||||
| 12.5 (1/2) 90~100 100 100 | |||||||
| 9.5 (3/8) 60~100 90~100 90~100 100 | |||||||
| 4.75 (No.4) 15~40 30~50 30~50 - | |||||||
| 2.36 (No.8) 4~12 5~15 15~32 15~32 | |||||||
| 1.18 (No.16) - - 0~15 0~15 | |||||||
| 0.075 (No.200) 2~5 2~5 0~3 0~3 | |||||||
| 試 驗 篩 mm (in.) | 通過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
|---|---|---|---|---|
| A | B | C | D | |
| 12.5 mm (1/2 in.) | 9.5 mm (3/8 in.) | 9.5 mm (3/8 in.) | 6.3 mm (1/4 in.) | |
| 19.0 (3/4) 12.5 (1/2) 9.5 (3/8) 4.75 (No.4) 2.36 (No.8) 1.18 (No.16) 0.075 (No.200) | 100 90~100 60~100 15~40 4~12 - 2~5 | 100 90~100 30~50 5~15 - 2~5 | 100 90~100 30~50 15~32 0~15 0~3 | 100 - 15~32 0~15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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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41-9果應符合AASHTO T283 求之抗張強度比(TRS) 75%以上或馬歇爾試驗方法求之滯留強度指數80%以上,否則應依下列方法改善之。
(1) 增加瀝青含量。
(2) 使用防剝劑。
(3) 使用黏度較高之瀝青。
(4) 增加填充料。
(5) 更改粒料級配。
2.3.4同一種瀝青混凝土,其數量在2500 t 以下者,得經工程司核可引用自簽約起一年內所作其他工程相同規格材料之配比設計資料,而不必重新作配比設計試驗。
¶ 2.4 設備
2.4.1所有施工設備及機具,應經常加以適當之保養,俾能維持良好之狀態,順利完成工作。
¶ 2.4.2 瀝青拌和廠
熱拌瀝青混凝土拌和廠應以能按配合設計所定之配合比例準確計量所需之各種材料,並將其拌和均勻者為合格。
(1) 磅秤及計量設備
A. 任何稱重箱或漏斗所用磅秤,應為臂梁式、無簧指針度盤式或採用電腦全自動計量及螢幕顯示,均須經度量衡檢定所檢驗合格,其靈敏度應為所需最大荷重之±0.5%以內。
B. 若磅秤為臂梁式時,各種尺度粒料須分別採用不同之臂梁,並設有指示指針,使所稱重量在50 kg 內,即能顯示其功能。每一臂梁需設有鉤鎖設備,俾使用時鉤住臂梁而發生稱重作用,不用時放開鉤鎖免使其內部彈簧疲乏。稱重機需於刀口上平衡,支點之構築應使其可調整而不易脫出準線。
C. 若為無簧指針之度盤式磅秤時,其盤面上供讀數之字體大小應能在距離8 m 之外可以讀出者。度盤需為複合式並附有輔助指針,指針之安裝若產生過多許可差時不得使用。
D. 瀝青材料之稱重磅秤,應符合粒料磅秤之規範,但每一臂梁式磅秤配有扣除重量與足夠計量之臂梁者不在此限。最小刻度不得大於1kg。用於稱瀝青材料之磅秤,其稱量不得大於欲稱材料重之2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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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41-10且需讀至0.5 kg 以內。臂梁式磅秤應裝有指示指針,以測出5 kg 以內之荷重。
E. 承包商應提供所需數量之標準校驗砝碼,以利經常校驗所有磅秤。
F. 拌和廠應提供一個體積或重量計量表,使能自動將加入每盤之瀝青材料精確計量至規定用量之±2%許可差範圍內。該計量表之指針靈敏度應為1 cm/kg 之移動距離,其能量應比規定每盤使用之瀝青數量多10%。
G. 該計量表應具有調整任何讀數之連鎖設備,俾利每盤瀝青材料加入後能自動重新指示其重量。瀝青材料應於每盤乾拌時間完成後才開始注入,每盤所規定之瀝青使用量,應於15 秒之內完全加入。
H. 瀝青材料應利用加熱噴桿輸送,其長度不得小於拌和機長度約3/4。
所使用之瀝青材料應均勻地流經噴桿全長。校正計量表出口閥門之設備,應裝設於加入閥門與噴桿之間。
(2) 乾燥爐之加料器拌和廠應具備個別分開而各有校準門之冷料儲存箱及機械輸送設備,以便將各種尺寸及類型之粒料均勻不斷輸入乾燥爐內。
(3) 乾燥爐應為圓柱形旋轉式,須設計適當,能將粒料烘乾並加熱至規範之要求,並於加熱期間能連續搖動粒料者。乾燥爐應能容納拌和廠以全能量運轉時所需之粒料。烘乾後粒料之殘餘含水量應在1.0%以下。
(4 ) 篩網篩網應能將所有粒料篩分成所規定之尺寸,其正常能量須略大於拌和機之全能量。
(5) 熱斗倉
A. 拌和廠應有容量足夠之熱斗倉,俾拌和機以全部能量運轉時,仍能供應所需之粒料。熱斗倉至少應分為三個隔間,每一隔間應切實分開,並按比例儲存足夠數量之粒料,且應於適當位置裝設尺寸合適之溢流管,以防粒料溢至其他隔間內。填充料應分開乾存,並應另備經工程司認可之磅秤,或於稱重箱之磅秤另設臂梁,以計量填充料。
B. 所有瀝青拌和廠均應備有足夠長度、寬度及深度之取樣箱,俾能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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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41-11合由熱斗倉取樣。取樣箱應能包容將熱斗料導入秤重箱之瀉槽開口,其淨容量不得少於15 kg。
(6) 溫度計拌和廠乾燥爐之出料瀉槽,應裝設經工程司認可之度盤式水銀溫度計、電測高溫計或其他量溫儀器,以便自動記錄已加熱之粒料溫度。
拌和廠應於瀝青輸送管靠近瀝青漏斗加料閥之適當位置,裝設可由90°C讀至200°C之鐵殼溫度計、電測高溫計或經工程司認可之其他量溫儀器。
(7) 拌和時間之控制裝置
A. 拌和廠應裝設定時鎖,以控制拌和時整個循環之操作。定時鎖於粒料導入拌和機後,應即鎖閉稱重箱之閘門,直至完成拌和之循環並關閉拌和機之閘門時為止。定時鎖於整個乾拌期間應能鎖閉瀝青漏斗,並於整個乾拌及濕拌期間能鎖閉拌和機之閘門。
B. 定時鎖之定時控制裝置應有伸縮性,並在至少2 分鐘之整個循環過程中,能以5 秒鐘或較少之間隔設定時間。
(8) 塵埃收集器拌和廠應設適當之塵埃收集系統等。
(9) 安全設備拌和廠內通往各操作部門之通道,均應設置適當而安全之樓梯或扶梯,通往拌和機平台者應為安全樓梯,其餘可為扶梯。一切有齒輪、
滑輪、鏈條、鏈輪及其他具有危險性之轉動部位,均應切實加以防護。拌和機平台應有充分之空間,且不得有任何阻礙。卡車裝載場內及其四周之一切通道,應經常維持暢通,並應防止有任何物料由拌和機平台落下。拌和廠並應設置一切所需之人行道、階梯及平台等,俾能在安全之情況下,由熱斗倉取樣。
(10)拌和廠之特別需求
A. 粒料稱重箱或稱重漏斗拌和廠應備有容量足夠之粒料稱重箱或稱重漏斗,以容納每一盤瀝青混凝土所需最大數量之粒料。粒料稱重箱或稱重漏斗應支承於支點及刀口上,以免逸出準線或調整失靈。粒料稱重漏斗應避免與其他設備接觸,以免影響其正常功能,其與支承裝置之間,應有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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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41-12之空間,以免外來物積聚。
B. 瀝青稱重斗之容量,不得小於每一盤瀝青混凝土所需之瀝青總數量。瀝青稱重斗應以熱套管保溫,並應懸掛於附有顯示器之度盤式磅秤或臂梁式磅秤上,以便每次秤量時,可看出瀝青稱重斗之皮重及瀝青之淨重,其精度應在所需瀝青重量之±2%以內。由瀝青稱重斗輸送已溶化之瀝青進入拌和機時,除旋轉式拌和機用噴灑方式外,其餘應將瀝青稱重斗予以適當之配備,俾使瀝青能分布於拌和機之全寬,並以均勻之薄膜或分多股輸入拌和機內。
C. 拌和機拌和廠應備有以熱套管保溫之雙軸攪拌式或轉鼓式分盤拌和機,機內應裝有足夠數量之葉片或輪葉,並應裝設得當,俾能依本節規範之規定,生產所需之任何瀝青混凝土。在雙軸攪拌式拌和機,如輪葉之淨空等於或大於1 cm 時,應將磨短之輪葉或磨損之襯裏予以更換(或兩者兼做),以減少其淨空至1 cm 以下。
3.
施工
3.1準備工作瀝青拌和廠開始作業前,稱重磅秤、地磅與量表設備均需校正。
¶ 3.2 一般要求
3.2.1承包商應選擇登記合格之瀝青拌和廠供應瀝青混凝土。
¶ 3.2.2 拌和廠之設備應做定期檢查。
(1) 地磅秤出瀝青混凝土之淨重,與每一車裝料之各盤重量總和之相差應在±2%以內。
(2) 如不能達到此標準,應停止瀝青拌和廠內之操作,並立刻修正此缺失,俟修正完成經檢查合格後始可再行運轉。
¶ 3.3 產製
¶ 3.3.1 瀝青混凝土之拌和
(1) 瀝青材料之加熱
A. 瀝青材料應在廠內加熱,其溫度應由黏滯度試驗決定之。
B. 瀝青材料之一般加熱溫度可參考表027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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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41-13表02741-6 瀝青參考溫度
(2) 粒料之加熱
A. 粗、細粒料在送入拌和機之前,均應烘乾加熱,進入拌和機之溫度應超過瀝青之溫度,惟粒料與瀝青拌和時之溫度,彼此相差不得超過15°C。
B. 粗、細粒料可同時送入乾燥爐內烘熱。烘熱後之粒料,應按規定之尺度,以篩網篩分後,分別送入熱斗中備用。
(3) 拌和
A. 各種尺度不同之粒料、礦物填充料及瀝青材料,應依工地拌和公式所規定之比例,分別以重量比準確配合之。
B. 瀝青混凝土自拌和廠輸出時之溫度,密級配不得低於135°C或高於163°C;開放級配不得超過140°C。一切過熱、溫度不足、發生泡沫現象或顯示含有水分之瀝青混凝土,均應立即運離工地,不得使用。
C. 拌和時,乾拌時間應不得少於15 秒。濕拌時間不得少於30 秒,或粒料完全被瀝青裹滿所需的時間,且濕拌時間亦不得超過50 秒。
| 瀝青膠泥之種類及等級 | 瀝青溫度℃ | ||
|---|---|---|---|
| 瀝青膠泥之種類及等級 | 密 級 配 | 開 放 級 配 | |
| 原 始 黏 度 等 級 | AC-2.5 AC-5 AC-10 AC-20 AC-40 | 115~140 120~145 120~155 130~165 130~170 | 80~120 80~120 80~120 80~120 80~120 |
| 薄膜烘箱 | AR-1000 | 105~135 | 80~120 |
| 試驗後殘 | AR-2000 | 135~165 | 80~120 |
| 餘瀝青黏 | AR-4000 | 135~165 | 80~120 |
| 滯度等級 | AR-8000 | 135~165 | 80~120 |
| 針 | 40~50 | 130~175 | 80~120 |
| 入 | 60~70 | 130~170 | 80~120 |
| 度 | 85~100 | 120~165 | 80~120 |
| 等 | 120~150 | 120~155 | 80~120 |
| 級 | 200~300 | 115~150 | 8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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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41-14
3.3.2瀝青混凝土裝車過磅拌妥之瀝青混凝土,應以自動傾卸式貨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裝載,過磅後始可運至工地鋪築。
¶ 3.3.3 紀錄
(1) 拌和廠紀錄應加保存,該紀錄表需有下述資料:日期、生產材料種類、各部貨車編號、貨車空重、淨重及載重、貨車所裝載之盤數,當天載重過磅時間等。
(2) 瀝青混凝土由拌和廠運至工地,每次裝載之紀錄文件需製成傳票。傳票應連續號編加以區分,並須記載下列資料:裝貨日期與時間、貨車編號、裝載貨車之空重、裝載淨重、拌和料溫度、拌和料種類、到達工地時間、到達工地溫度等。
¶ 3.3.4 瀝青混凝土之運送
(1) 瀝青混凝土應以自動傾卸式貨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運至工地鋪築。
(2) 所用運輸車輛之車箱內,應清潔、緊密、光滑,且其車身應先塗一層石臘油、輕柴油或肥皂溶液等潤滑劑,以免瀝青黏附於車身。
(3) 裝載時應用足夠大小之帆布或其他材料妥善掩蓋以免受天候之影響。
(4) 瀝青混凝土運抵工地鋪築前之溫度,應達規定鋪築溫度以上。
(5) 每次由拌和廠運至工地鋪築之瀝青混凝土之數量,以當次收工前能全部鋪築,並滾壓完成者為限。
(6) 瀝青混凝土在運送途中如遇雨淋濕或其他因素,致不符合本章品質規定時,應即拋棄,不得再行使用。
4.
計量與計價
4.1計量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量。
¶ 4.2 計價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