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工程施工規範-第02323 章 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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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23-1第02323 章棄土
1.
通則
1.1本章概要說明剩餘土石方之運輸、處理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包括剩餘土石方之運輸、處理、交通維持、安衛環保措施、工區內道路維修等相關工作。
¶ 1.3 相關章節
¶ 1.4 相關準則
相關試驗、檢驗方法及標準,以採用CNS、ASTM、JIS 或DIN 等規範之規定為原則,並需符合設計圖說之要求。
¶ 1.5 資料送審
¶ 1.5.1 品質計畫
¶ 1.5.2 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開始剩餘土石方處理前,承包商應先擬定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送請工程司審核後,必要時轉送相關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同意,方得開始進行剩餘土石方處理工作。棄土區可為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承包商自行申請設置棄土場或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或為經由公共工程土石方交換利用方式撮合指定其他公共工程為剩餘土石方處理地點。
(1)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應包括交通維持計畫、交通運輸路線、安全措施之設置、剩餘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等項。
(2) 承包商自行申請設置棄土場或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應包括預定棄土範圍及深度,排水設施詳 圖、棄土完成後之棄土區邊坡及每一階段之棄土方式、範圍、數 量、深度、便道、臨時性或永久性之排水、設置截流溝、沈澱池、擋土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構築、交通維持計畫、交通運輸路線、安全措施設置、棄土預定進度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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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經由公共工程土石方交換利用方式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應包括交通維持計畫、交通運輸路線、安全措施之設置、剩餘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等項。
¶ 1.5.3 契約規定需送審者
2.
產品(空白)
3.
施工
3.1施工方法
3.1.1剩餘土石方材料應運至合法之棄土區,棄土區之排水系統應維持通暢。
3.1.2棄土場地若做為就地回填剩餘土石方之場地,應分層填平及壓實,每層填築厚度以不大於30 cm 為宜,壓實密度如無特別之規定,以壓實至相當於鄰近原始地層之密度為標準。原地層密度之取樣範圍、取樣數量及取樣所得密度之決定方式,須於施工計畫中敘明及送請工程司核可。
3.1.3剩餘土石方材料運輸時,運輸道路路面應隨時維持整潔。所有施工機械及運輸設備於進入道路前,均應將車身外部及輪胎沖洗乾淨,且不得超載,車斗上應覆蓋蓬布,以防砂土飛揚及掉落。一切有關噪音、振動及各式污染防治措施均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3.1.4填平作業時,當日完成面應有適當之坡度以利排水至截流溝。
3.1.5棄土場之植生綠化,不屬本章工作範圍。
3.1.6棄土完成後,棄土範圍外被承包商破壞之原有設施或景觀生態,承包商應負責恢復。
3.2施工作業產生之剩餘土石方,承包商應切實遵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計量本章工作以「立方公尺」計量。
¶ 4.2 計價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該單價已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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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23-3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水土保持、棄土費、棄土區費用、施工運輸道路及便道維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