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工程施工規範-第02231 章 清除及掘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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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1-1第02231 章清除及掘除
1.
通則
1.1本章概要說明清除及掘除之施工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包括依設計圖說所示地區之雜草、農作物、殘枝、竹、木或其他雜物等之清除,及地面以下之竹、樹根及埋沒之大樹等之掘除,並予以運輸及處理等相關工作。
¶ 1.3 相關章節
¶ 1.4 相關準則
相關試驗、檢驗方法及標準,以採用CNS、ASTM、JIS 或DIN 等規範之規定為原則,並需符合設計圖說之要求。
¶ 1.5 資料送審
¶ 1.5.1 品質計畫
¶ 1.5.2 施工計畫
應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機具、施工步驟、工安、廢棄物之處理及運離現場計畫與環保措施。
¶ 1.5.3 契約規定需送審者
2.
產品(空白)
3.
施工
3.1施工方法
3.1.1工作範圍內清除與掘除時,經工程司同意後承包商可將地面之表土移運至自覓地點存放,以備用作均勻覆蓋邊坡、綠地之材料。
3.1.2合乎填方材料規定之表土,經工程司同意後,可作為路堤路基頂面下1.5 m以外下層填方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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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設計圖說指定某些樹木花草須予保留時,承包商對指定保留之花草樹木應予以小心保護,以免遭受傷害或毀損。
¶ 3.1.4 清除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者外,施工區均應清除,清除之深度由工程司視工地實際情況決定之。
(2) 在工區範圍內之原地面、所有雜草、竹、木、農作物或其他雜物等,除工程司另有指示者外,均應完全清除。
(3) 上邊坡內,所有鬆動突出之岩石或可移動之孤石,均須清除。
(4) 池塘、沼澤地、水田及爛泥地帶等之清除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應先將所有積水排乾後方可進行。
(5) 施工範圍內既有排水及灌溉溝渠之淤積污泥及雜物,應依工程司之指示一併清除。
(6) 除工程司核可者外,清除作業應配合土石方作業,並較土石方工作提前完成,避免延誤土石方作業。
(7) 清除工作應配合土石方作業分區施工,以避免地面清除後閒置過久而致表層土壤流失。
¶ 3.1.5 掘除
(1) 掘除之深度應依契約文件規定,並移除全部殘枝、大樹根、埋沒之木料及所有障礙物、雜物,並以不影響施工及工程品質為原則。
(2) 掘除作業所餘留之低窪地應以合格之材料回填,並按規定予以壓實。
(3) 掘除工作所掘起之物,依工程司同意之辦法處理。
(4) 掘除工作應較整地工作提前完成,不得延誤整地作業。
¶ 3.1.6 運輸及處理
(1) 清除及掘除後之雜草、農作物、殘枝、竹、木或其他雜物及竹、樹根及埋沒之大樹等,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2) 清除及掘除後之表土,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4.
計量與計價
4.1計量本章工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式」計量。
¶ 4.2 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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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本章工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單價一式計價。
4.2.2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章所述各項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指定保留物之保護措施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4.2.3如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未列本工作項目時,則施工前所需一切清除及掘除等工作,均應視為契約中其他有關工作項目之附帶工作,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