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工程規範|規範解說|第十章 道路施工時之交通維持與管理(2/20)
保留官方分冊頁序、文字、圖表及公式;規範條文與解說分列,勿將歷史版本當作現行全文。
頁內索引:原檔第162頁 | 原檔第163頁 | 原檔第164頁
¶ 原檔第162頁(原書頁碼161)
原檔文字(展開閱讀;公式與圖示依上方原版面)
用於一般市區及郊區道路,其設計及設置要點如下: (1) 本拒馬如圖 10.2.8 所示。拒馬橫材應標繪與固定型拒馬相同之 橙白相間反光性斜紋,以木材、鋁材或其他輕便耐用之材料製 作之。 (2) 拒馬頂條橫材得視需要更換或加裝適當之標誌,如圖 10.2.9 所 示拒 1 至拒 7 之標誌。 (3) 拒馬於夜間應擇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120 120 0 5 0 5 5 1 0 5 2 1 . 0 N 2 I 1 5 M 3 0 2 10 10 45 拒馬下橫材得 加註施工單位 及電話號碼 0 0 1 施 工 單 位 : 0 0 0 工 程 處 電 話: 0 0 0 0 0 0 0 圖 10.2.8 活動型拒馬 120 0 5 拒1 拒5 拒2 拒6 拒3 拒7 拒4 (尺寸50x120 單位:公分) 拒8 圖 10.2.9 活動型拒馬用標誌 161
¶ 原檔第163頁(原書頁碼162)
原檔文字(展開閱讀;公式與圖示依上方原版面)
2. 改良型 用於市、郊區快速道路或高速公路,其設計及設置要點如下: (1) 本拒馬如圖 10.2.10 所示,以鋁材或其他輕便之材料製作之。 (2) 除反光斜紋為橙白相間外,餘均為橙底(具反光性能)黑框 黑箭頭。斜紋方向同固定型拒馬之規定。 7 7 7 49.5 49.5 單位:公分 45° 15 15 圖 10.2.10 活動型拒馬(改良型) 3. 特殊形 用於重要道路或觀光路線,如圖 10.2.11 所示。內部可裝設光源, 外層採用白色透光材料,字體以藍色及紅色標示,日夜間均可使 用。 工程名稱標示 迴轉閃光燈 箭頭透亮燈 (指示改道行駛方向) 透光材料(活動板組合可視情況抽換) 程 工 路 舖 鍍鋅方鐵管或 其他適當材料 圖 10.2.11 活動型拒馬(特殊型) 162
¶ 原檔第164頁(原書頁碼163)
原檔文字(展開閱讀;公式與圖示依上方原版面)
(五) 交通錐、交通筒、交通桿及交通板 交通錐、交通筒、交通桿及交通板,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交通錐,設於日間或行車速限低於每小時 70 公里以下之路段者,高 度至少 45 公分;其設於夜間、高 (快) 速公路、行車速限每小時 70 公里以上之路段或須明顯指引處者,高度至少 70 公分。 交通錐夜間使用時上端應安裝銀白色反光材料或反光導標。 交通錐之顏色分全橙色及橙白相間斜文兩種;其基本型式及尺寸參考 圖 10.2.12 之規定。 部位 A B C D E F G H I J θ 高度 45(公分) 5.4 21.0 27.0 45.0 2.0 0.7 7.0 7.5 7.5 7.5 55° 70(公分) 5.6 30.6 36.5 70.0 2.8 0.7 10.0 10.0 10.0 15.0 55° A A 加裝反光導標 加裝反光導標 或紅色 黃色 警示燈 或紅色 黃色 警示燈 G H I θ 加裝反光帶 J D D E E F F B B C C 圖 10.2.13 交通筒 圖 10.2.12 交通錐 交通筒其高度至少 85 公分,橫斷面為圓型或近似圓型,底盤應較底 部為寬並與筒身一體成型。筒身應水平環繞安裝各寬 15 公分至 20 公 分之橙色及白色或銀白色反光材料,其基本型式如圖 10.2.13 所示。 交通桿,設於日間或行車速限低於每小時 70 公里以下之路段者,高 度至少 45 公分,面向用路人的寬度至少 5 公分;其設於夜間或行車 速限每小時 70 公里以上之路段或必須明顯指引處者,高度至少 70 公 分。 163
上一頁:規範解說|第十章 道路施工時之交通維持與管理 | 下一頁:規範解說|第十章 道路施工時之交通維持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