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工程規範|規範解說|第三章 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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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標誌 C3.1 通則 標誌係以規定之圖案、文字或符號繪於一定形狀之標牌上,安裝於固定或 之標牌上,安裝於固定或 可移動之支撐物體,設置於適當之地點,用來預告前方路況、管制規定或 宣導訊息,促使用路人注意遵行、以安全有效的使用道路,達到交通安全 之目的。 標誌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未規定者則依本章之 規定。 C3.2 基本要求 需要性:標誌係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必要的路況資料,以利行旅及行車 安全。 醒目性:標誌應在其背景環境襯托下有明顯對比,使用路人在規定行車速 限下及時辨識,以便有足夠時間採取適當的反應措施。 易讀性:標誌之圖案、文字或符號應力求簡潔與一目瞭然,使車輛駕駛人 在規定行車速限下,易於及時辨識。 一致性:標誌之體形、圖案、字體、符號、顏色等應統一標準化,符合法 令規定。其設置位置、高度、反光性、文字說明等,均宜一致。 C3.3 標誌分類 標誌之分類如下: 1. 依功能分類 (1) 警告標誌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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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了解道路上之特殊狀況,提高警覺 況,提高警覺, 並準備防範應變措施。 (2) 禁制標誌 用以表示道路上之遵行、禁止或限制等特殊規定,告示車輛駕駛 人及行人嚴格遵守,分為下列 3 種: ◼ 遵行標誌:表示遵行事項。 ◼ 禁止標誌:表示禁止事項。 ◼ 限制標誌:表示限制事項。 (3) 指示標誌 用以指示路線、方向、地名、里程及公共設施等,以利車輛駕駛 人及行人易於識別。 (4) 輔助標誌 除以上警告、禁制、指示等 3 種制式標誌外,為便利行旅及促進 行車安全設立之其它各種標誌或標牌,統稱為輔助標誌。主要有 以下 3 種: ◼ 施工標誌 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車輛駕駛人應特別留意或改道行 駛。 ◼ 告示牌 用以告示或宣導交通安全或管制法令之規定,以促使車輛駕 駛人遵守交通規則,增進車流順暢及行車安全。 ◼ 可變標誌 用以告示用路人警告、禁制、指示、服務或宣導事項,資訊 內容具有可變性能。 2. 依設置方式分類 (1) 豎立式標誌:以支柱豎立於路側或交通島上,例如: ◼ 單柱式標誌:牌面由 1 根支柱支撐者。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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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柱式標誌:牌面由 2 根支柱支撐者。 (2) 懸掛式標誌:利用陸橋或支架懸掛於車道上方,例如: ◼ 門架式標誌:牌面架設於門型桁架結構者。 ◼ 懸臂式標誌:牌面架設於懸臂結構者。 ◼ 架設於結構物標誌:牌面架設於既有結構物者。 3. 依顯示方式分類 (1) 圖案式標誌:牌面繪以圖案或符號者。 (2) 文字式標誌:牌面以簡明文字書寫者。 (3) 混合式標誌:牌面以圖案與文字混合者。 4. 依顯示變動方式分類 (1) 固定標誌:牌面顯示內容固定不變者。 (2) 可變標誌:具有可變性能,按各類標誌圖案或文字製作,視需要 以燈光、電子看板或其他方式顯示之,用以告示用路人警告、禁 制、指示、服務或宣導事項。 C3.4 標誌大小 警告及禁制標誌牌面之大小分為標準型、放大型、縮小型及特大型等 4 類。 指示標誌及告示牌牌面之大小,除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規定外,得依字數、文字之大小及排列等情況決定之。 1. 標準型標誌 (1) 警告標誌:三角形,邊長 90 公分,邊線寬 7 公分。 (2) 禁制標誌:圓形者直徑 65 公分,邊線寬 10 公分,斜線寬 6 公分, 斜線方向自左上至右下經中心點與垂線成 45 度交角;八角形者對 角線 70 公分,邊線寬 2.5 公分;三角形者邊長 90 公分,邊線寬 7 公分。 2. 放大型標誌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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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警告標誌:三角形,邊長 120 公分,邊線寬 9 公分。 (2) 禁制標誌:圓形者直徑 90 公分,邊線寬 14 公分,斜線寬 8 公分, 斜線方向與標準型相同;八角形者對角線 90 公分,邊線寬 3.5 公 分;三角形者邊長 120 公分,邊線寬 9 公分。 3. 縮小型標誌 (1) 警告標誌:三角形,邊長 60 公分,邊線寬 5 公分。 (2) 禁制標誌:圓形者直徑 45 公分,邊線寬 7 公分,斜線寬 4 公分, 斜線方向與標準型相同;八角形者對角線 50 公分,邊線寬 2 公分; 三角形者邊長 60 公分,邊線寬 5 公分。 4. 特大型標誌 視實際情況需要決定牌面大小,其相關各部分之尺寸,按照標準型標 誌比例放大之。 C3.5 設置與設計原則 1. 標誌依實際需要設置,禁制與警告標誌應審慎使用。 2. 標誌設置地點及位置應能提供用路人適當判讀距離及足夠反應時間, 且避免其環境條件影響識讀效果。 3. 標誌設置應有適當縱向間距,以利辨識,同一地點的數量應考慮識讀 時間。 4. 為加強用路人之注意力或避免其視線被大型車輛遮擋,必要時標誌可 適當的重複設置。 5. 需要限制或禁止行車種類之路段得設置行車管制標誌。 6. 採用可變標誌應注意其資訊之可辨識性、有效性及即時性,並應以交 通資訊為限。 7. 標誌以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右側為原則,特殊情況得豎立於行車方向之 左側或以懸掛方式設置。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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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豎立式標誌除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外,標誌牌 之任何部分以不侵入路面為原則。 (1) 位置 A. 以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右側為原則,但為利於車輛駕駛人清楚辨 認,單向三車道以上或特殊情況,得增設或改設於行車方向之 左側,如急右彎處。 B. 丁字路口得設於路口顯明之處,如下圖所示: 圖 3.5.1 豎立式標誌擺放示意圖 C. 除在交通島上或具有適當交通安全保護設施處外,禁止在道路 中央設置豎立式標誌。 D. 設於平曲線或豎曲線路段之標誌,應視實際情況酌量調整其水 平角或俯仰角度。 E. 除另有規定外,標誌牌面應與行車方向成 90 ± 3 度角為宜。 (2) 縱向間距 標誌之縱向間距於一般道路以不得少於 50 公尺為原則,於高 (快) 速公路主線以 300 公尺以上為原則。如市區道路街廓較短等情況 特殊者,得視實際需要酌予降低間距,且宜考慮歸併或更動較次 要性標誌之位置。 (3) 側向淨距 A. 標誌牌之任何部分以不得侵入行車空間為原則。 B. 標誌牌面邊緣與路面或緣石之邊緣以相距 50 公分至 200 公分 為原則,必要時得酌予變更。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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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標誌設置位置不得妨礙行人通行。標誌桿件設置於人行道必須 保留 1.5 公尺以上淨寬供行人或輪椅通行。 (4) 垂直淨高 標誌高度之計算以標誌牌下緣距離路面邊緣、邊溝或人行道頂點 之垂直距離為準。垂直淨高除另有規定外,以 120 公分至 210 公 分為原則,但不得妨礙行人交通。在高 (快) 速公路上,擠型鋁標 誌牌之最小垂直淨高應為 210 公分。鋁鈑標誌牌之最小垂直淨高 規定如下: A. 單面:180 公分。 B. 雙面:150 公分。 C. 三面:120 公分。 (5) 牌面組合 標誌共桿設置時,同支柱同方向至多以 3 面為限,並依禁制標誌、 警告標誌及指示標誌之順序,由上至下排列。 。 9. 懸掛式標誌之支架或支柱與路肩邊緣相距以不少於 60 公分為原則; 其標誌垂直淨高,於一般道路不得少於 4.6 公尺,於高 (快) 速公路 不得少於 4.9 公尺。 (1) 條件 下列情況以設置懸掛式標誌為宜: A. 受空間限制無法設置豎立式標誌。 B. 視距受限制。 C. 同向 3 車道以上者。 D. 車道使用繁雜之處。 E. 交流道密集或交流道型式複雜路段。 F. 出口匝道為多車道者。 G. 交通組成之大型車比率較高者。 H. 出口匝道在左側者。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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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標誌密集之處所。 (2) 縱向間距 縱向間距同豎立式標誌規定。 (3) 側向淨距 A. 支架或支柱與路肩邊緣距離以不少於 60 公分為原則。 B. 設於路中交通島者,在不影響安全原則下得酌予變更。 (4) 垂直淨高 垂直淨高係指標誌整體設施最下緣至道路橫斷面最上緣之垂直距 離,其於高 (快) 速公路至少為 至少為 4.9 公尺,於一般道路至少為 至少為 4.6 公尺。 10. 警告標誌除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外,其位置應 使駕駛人能有足夠應變之安全距離為原則。 11. 禁制標誌除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外,其設置應 使駕駛人能有足夠應變時間為原則,必要時得以其他標誌標線預告。 12. 指示標誌除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外,其設置應 有足夠之應變時間,並應考量不同道路銜接之連續性。 13. 輔助標誌除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外,應視其所 具有之警告、禁制或指示性質,因地制宜設置於適當地點。 14. 標誌牌面顏色及體形之使用應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辦理。 15. 標誌牌面之大小、內容及位置應考慮行車速限、交通環境與高齡者之 需求,使用路人在上游適當距離範圍內能清晰識讀,以便能有足夠反 應時間採取應變措施為原則。 16. 標誌所使用之圖案、文字及符號除另有規定外,應力求簡明,以便用 路人能快速辨識其意義。 17. 標誌牌面除另有規定外,應力求簡潔、清晰,並避免眩光刺眼。 18. 主標誌牌若無法完全表達設置目的,得設置附牌。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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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標誌之桿件與牌面所承受之風壓應視當地地形、地區之風力特性考量, 但至少應能承受 14 級瞬間風速之風壓。 各地區基本設計風速請參考「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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