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工程規範|規範條文|第四章 標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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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標線 4.1 通則 標線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未規定者則依本章之規 定。 4.2 基本要求 標線設置之基本要求有需要性、醒目性、易讀性及一致性。 4.3 標線分類 1. 依功能分為警告標線、禁制標線及指示標線。 2. 依劃設方式分為縱向標線、橫向標線、輔助標線及標字。 3. 依型態分為線條、反光導標與危險標記、圖形、標字及路面標記。 面標記。 4.4 設置與設計原則 1. 標線應能正確引導交通、確保人車安全及有效使用道路。 。 2. 標線宜具反光性及抗滑性,與其他交通工程設施配合使用時,應有相輔 相成之效果。行人穿越道線鋪面得上色,其顏色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相關規定,材料則應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規定。 則應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規定。 3. 標線除按「道路交通標誌線號設置規則」劃外,得以其他圖示、 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劃設外,得以其他圖示、 文字及線條輔助之。 4. 路口得劃設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以利行人通過,其劃設與橫交路口路面 邊緣間距以三至五公尺為原則,並得依實際情形酌予調整,使車輛駕駛 輛駕駛 人較能清楚辨識行人穿越道線上之。供通路緣斜坡應與 行人穿越道線上之行人。供通行之路緣斜坡應與行人穿 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路面。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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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道路中段行人穿越眾多之地點,得設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但距最近行 人穿越設施不得少於二百公尺,並應依前款規定設置路緣斜坡 得少於二百公尺,並應依前款規定設置路緣斜坡,讓行人 優先穿越道路。必要時,得改以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輔以行車管制號誌 管制號誌 管制車輛,並增設行人觸動號誌,以利行人穿越道路。 行人穿越道路。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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