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景觀設計規範-第五章 公路附屬設施之景觀 5.1 一般原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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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16第五章 公路附屬設施之景觀
5.1 一般原則C5.1.1 本章之目的係為提升公路附屬設施與環境之融合性。
C5.1.2 公路附屬設施應考量交通安全視距,如路口為用路人觀察左右有來車或行人之處,因此在路口視界範圍內,禁止設置有礙通視的設施,如大型植栽、
量體大之共桿、共構及變電箱等。為創造最佳之視覺效果,公路景觀設計區間內各項設施,應考量一致的整體性,以利用路人辨識。
¶ 5.2 標誌及號誌
C5.2.1 路口地區常因標誌號誌桿柱林立而使得整體視覺景觀混雜,宜檢討其必要性,並採用共構式設計,以改善路口地區景觀。另近距離範圍內設置兩類型以上之標誌牌面時(如警告標誌、指示標誌並存時),宜考量整合於一處表現,減少因設置多處標誌桿而導致視覺混亂。且依各標誌類型集中於一處、
共桿或將設置之距離拉遠可使駕駛者接受單純之道路訊息。交通工程規範共桿規定支柱同向至多以3 面為限。
¶ 5.3 照明設施
C5.3.1 公路照明設計除注重道路行車安全性、節能及養護性之外,燈具類型、佈設位置與投射範圍等,應依照明效果之功能需求,妥為考量。公路照明需同時配置路燈及街燈時,其高、低燈具或相關附屬設施應予併同考量類似風格之設計,可展現公路整體之風貌與特色。外觀設計之變化應考量整體景觀設計區間之範圍,以後續備品簡化為原則,同時應注意照明投射角度避免造成夜間駕駛視覺干擾、過於眩目及影響鄰近植物生長。
C5.3.2 隧道內壁景觀照明應避免過於眩目吸引而影響用路人駕駛時之注意力。
¶ 5.4 交通安全防護設施
C5.4.1 安全防護設施係基於用路人之安全考量,於非都市地區得選用較不醒目之設計型式並兼顧視野通視性,以提供最大之賞景機會。都市地區得依區位環境與景觀風貌主題予以色彩設計。
C5.4.2 於眺景區或景觀道路無需設置護欄路段,應避免設置,若需設置護欄時,宜採用透空性較佳者(見圖C5.4-1),如金屬板護欄及鋼管護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