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景觀設計規範-第五章 公路附屬設施之景觀 5.1 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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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五章 公路附屬設施之景觀
5.1 一般原則
5.1.1本章之目的係為提升公路附屬設施與環境之融合性。
5.1.2本章公路附屬設施係指標誌、號誌及照明設施、交通安全防護設施、交控設施、機電設施、消防及通訊設施等;設計時應考量景觀意象整體性、後續備品供應、養護作業及交通安全視距與視覺辨識性。
¶ 5.2 標誌及號誌
5.2.1公路設置標誌及號誌宜採整合設計,以簡明為原則。
¶ 5.3 照明設施
5.3.1照明設施外觀經景觀分析需辦理造型及色彩變化設計時,應配合整體景觀設計區間,以輕量、簡潔為原則,並需考量養護作業。
5.3.2隧道內壁景觀得考量以照明營造效果,改善駕駛人視覺與安全條件。
¶ 5.4 交通安全防護設施
5.4.1本節交通安全防護設施係指護欄、防眩設施、防護網及碰撞緩衝設施等,其設置應考量周邊景觀的和諧性及視域的通視性。
5.4.2眺景區或景觀道路設置之護欄,應考量透空性及去水泥化,以維持視域開闊及連續性。
5.4.3公路防眩設計宜優先考量自然防眩,如採防眩設施應儘量以自然、植生、
環保材料,發揮柔化與弱化眩光效果。
5.4.4具防眩機能之植栽應綜合評估養護時交維對交通服務水準之影響、養護機械操作效能及養護之安全性等因素,若無法滿足方得提出採用防眩設施之建議。
¶ 5.5 突出設備
5.5.1突出設備宜整合設置,並予以隱蔽或美化處理。必要時得改以地下化方式設置;其地下管道及管線之埋設位置及深度,應考慮植栽生長所需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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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六章 公路景觀設施
6.1 一般原則
6.1.1本章之目的係為提升公路景觀設施與環境之調合及美觀性。
6.1.2公路景觀設施如地標、公共藝術、候車設施、賞景休憩設施及街道家具等,應考量美觀、相同景觀設計區間之整體性、通用性、材質耐候性、後續備品供應、養護作業及交通安全視距等原則。
6.1.3 公路景觀設施設置位置應考量賞景需求以彰顯環境景觀美質。
6.1.4 公路景觀改善工程宜考量設施減法原則。
¶ 6.2 地標及公共藝術
6.2.1公路構造物及設施作為地標,其設置應考量與環境之協調性,且須與公路景觀風貌或主題呼應,選用適當之素材、造型及夜間照明效果。
6.2.2公路增設地標、公共藝術與夜間景觀照明,應檢視交通安全性並經公路管理機關同意後設置。
6.2.3地標及公共藝術宜考量養護通道、清潔方式、材質年限及退場處理。
¶ 6.3 候車設施
6.3.1候車設施位置、造型、色彩、夜間照明及周邊景觀、植栽應綜合考量候車視覺及天候條件之等候空間需求。
6.3.2主線外之候車設施於同一景觀設計區間應採整合式設計,車輛出入與停靠之空間宜設置緩衝帶,以調和景觀。
¶ 6.4 賞景休憩設施
6.4.1公路路側之休憩區、休息站、服務區或兼具賞景使用之停車場,其賞景休憩設施之設置應與周圍景觀環境融合。
6.4.2公路賞景休憩設施,其與公路間之區隔,宜以植栽綠帶或其他自然材料施築,以降低活動衝突並減少對環境景觀衝擊。
6.4.3停車場分隔島及腹地設計,宜考量植栽綠化、景觀性及遮蔽性,並兼顧地表逕流儲留、滲透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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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街道家具
6.5.1街道家具如公共藝術、欄杆或圍籬、路名牌、解說設施、植栽槽、座椅、
車阻、垃圾筒、郵筒、時鐘或溫度計等設施之造型、量體、色彩與質感等,應儘量與其他公路設施採整合式設計,使公路景觀具整體協調性。
¶ 6.6 其他設施
6.6.1公路、人行道及自行車道宜儘量減少孔蓋設置,並以降埋的方式處理;無法降埋者應注意其所連成線形之佈設妥適性,並與路面齊平及作角隅處理,以提升安全及視覺景觀品質。
6.6.2人行道鋪面設計宜考量景觀需求,並以素樸簡潔為原則,選用適當之材料、
色彩、質感及工法加以鋪設。
6.6.3未列於本規範之設施,於符合交通安全要求下,其位置、造型與色彩等外觀設計,應考量景觀效果和使用者的視覺感受,並與周邊環境景觀具協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