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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總則 1.1 法令依據 本規範依據公路法第三十三條訂定之。 1.2 目的 本規範目的在於使公路景觀達一定水準,並與地域環境調和。 1.3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範圍,包含公路修建與養護之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涉及景觀考量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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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範依據公路法第三十三條訂定之。
本規範目的在於使公路景觀達一定水準,並與地域環境調和。
本規範適用範圍,包含公路修建與養護之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涉及景觀考量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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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章 公路景觀作業原則 2.1 一般原則 2.1.1 本章目的係提供公路景觀作業程序,以提升公路景觀品質與環境之調和。 2.1.2 公路景觀作業應納入環境永續理念,並考量與地域環境協調及美化。 2.1.3 公路景觀作業應考量景觀界面之銜接及檢討設施整合與減量。 2.1.4 公路修建與養護工程設計應依可行性研究、規劃、初步設計、細部設計等階段,分別提送各階段之景觀作業成果。但如工程規模較小或景觀敏感性較低,得簡併景觀作業流程。 2.2 可行性研究階段 2.2.1 公路路廊可行性研究應提出公路景觀規劃方向、原則及重點,並進行路廊自然及人文景觀等相關資料調查,繪製自然及人文景觀敏感區位圖。 2.2.2 公路路廊於選線時應將沿線良好路外景觀區段及景點納入考慮,以保全地景及提供用路人良好之視覺體驗。 2.2.3 公路路廊於選線時宜避免直接經過自然及人文景觀敏感地區,並應融入現有自然及人文景觀,提出景觀因應策略。 2.2.4 可行性研究報告有關景觀部分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計畫路廊之公路景觀規劃方向、原則及重點。 2.自然及人文景觀等相關調查資料。 3.自然及人文景觀敏感區位圖。 4.自然及人文景觀敏感性衝擊及因應策略。 2.3 規劃階段 2.3.1 規劃階段宜依據可行性研究階段成果,比較各路線方案公路景觀風貌與特色及景觀資源,必要時輔以視覺模擬,以列入各路線方案之綜合評估。 2.3.2 公路路線應提出自然、人文及視覺景觀之課題及其因應對策,並評估設置緩衝區及景觀空間需求,於研擬路線線形及橫斷面時一併納入路權規劃。 2.3.3 公路拓建或改善後廢棄路段,宜考量景觀及環境生態營造。 2.3.4 公路拓建及改善時,應檢討中央分隔帶植栽之景觀及養護作業安全性。 2.3.5 景觀道路規劃宜將環境特色景觀完整呈現,及提供休憩賞景機會。 2.3.6 規劃報告有關景觀部分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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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章 公路景觀作業原則
2.1 一般原則
2.1.1本章目的係提供公路景觀作業程序,以提升公路景觀品質與環境之調和。
2.1.2公路景觀作業應納入環境永續理念,並考量與地域環境協調及美化。
2.1.3公路景觀作業應考量景觀界面之銜接及檢討設施整合與減量。
2.1.4公路修建與養護工程設計應依可行性研究、規劃、初步設計、細部設計等階段,分別提送各階段之景觀作業成果。但如工程規模較小或景觀敏感性較低,得簡併景觀作業流程。
2.2.1公路路廊可行性研究應提出公路景觀規劃方向、原則及重點,並進行路廊自然及人文景觀等相關資料調查,繪製自然及人文景觀敏感區位圖。
2.2.2公路路廊於選線時應將沿線良好路外景觀區段及景點納入考慮,以保全地景及提供用路人良好之視覺體驗。
2.2.3公路路廊於選線時宜避免直接經過自然及人文景觀敏感地區,並應融入現有自然及人文景觀,提出景觀因應策略。
2.2.4可行性研究報告有關景觀部分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計畫路廊之公路景觀規劃方向、原則及重點。
2.自然及人文景觀等相關調查資料。
3.自然及人文景觀敏感區位圖。
4.自然及人文景觀敏感性衝擊及因應策略。
2.3.1規劃階段宜依據可行性研究階段成果,比較各路線方案公路景觀風貌與特色及景觀資源,必要時輔以視覺模擬,以列入各路線方案之綜合評估。
2.3.2公路路線應提出自然、人文及視覺景觀之課題及其因應對策,並評估設置緩衝區及景觀空間需求,於研擬路線線形及橫斷面時一併納入路權規劃。
2.3.3公路拓建或改善後廢棄路段,宜考量景觀及環境生態營造。
2.3.4公路拓建及改善時,應檢討中央分隔帶植栽之景觀及養護作業安全性。
2.3.5景觀道路規劃宜將環境特色景觀完整呈現,及提供休憩賞景機會。
2.3.6規劃報告有關景觀部分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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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自然、人文景觀及視覺空間分析成果。 2.景觀衝擊因應對策。 3.公路整體景觀風貌與特色構想。 4.公路整體景觀規劃方案及重點計畫。 5.植栽規劃。 2.4 初步設計階段 2.4.1 依據前階段之景觀作業成果,擬訂景觀設計目標,辦理景觀初步設計。 2.4.2 景觀初步設計應考量公路之自然、人文及視覺景觀,研訂公路相關設施景觀設計原則。 2.4.3 景觀設施及植栽設計,應考量交通安全視距及視覺影響等因素。 2.4.4 公路交叉點、分匯流點及停駐點,如路口、交流道及立體交叉等處,宜配合運用當地自然及人文景觀特色,加強用路人對所處環境位置及方向之認知。 2.4.5 景觀初步設計之作業成果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1.景觀衝擊處理原則。 2.公路相關設施之景觀設計原則。 3.景觀設施初步設計。 4.植栽初步設計。 2.5 細部設計階段 2.5.1 依據前階段之景觀作業成果,辦理景觀細部設計。 2.5.2 為維護重要景觀標的,應擬訂保護或監測方式,並得要求納入施工計畫。 2.5.3 景觀細部設計應考量養護作業之難易度及安全設施,相關安全設施並應兼顧景觀考量。 2.5.4 細部設計階段應將前階段景觀作業成果及特殊景觀考量,展現於相關之細部圖說,其成果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景觀設施設計。 2.植栽設計。 3.景觀處理。 4.景觀養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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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文景觀及視覺空間分析成果。
2.景觀衝擊因應對策。
3.公路整體景觀風貌與特色構想。
4.公路整體景觀規劃方案及重點計畫。
5.植栽規劃。
2.4.1依據前階段之景觀作業成果,擬訂景觀設計目標,辦理景觀初步設計。
2.4.2景觀初步設計應考量公路之自然、人文及視覺景觀,研訂公路相關設施景觀設計原則。
2.4.3景觀設施及植栽設計,應考量交通安全視距及視覺影響等因素。
2.4.4公路交叉點、分匯流點及停駐點,如路口、交流道及立體交叉等處,宜配合運用當地自然及人文景觀特色,加強用路人對所處環境位置及方向之認知。
2.4.5景觀初步設計之作業成果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1.景觀衝擊處理原則。
2.公路相關設施之景觀設計原則。
3.景觀設施初步設計。
4.植栽初步設計。
2.5.1依據前階段之景觀作業成果,辦理景觀細部設計。
2.5.2為維護重要景觀標的,應擬訂保護或監測方式,並得要求納入施工計畫。
2.5.3景觀細部設計應考量養護作業之難易度及安全設施,相關安全設施並應兼顧景觀考量。
2.5.4細部設計階段應將前階段景觀作業成果及特殊景觀考量,展現於相關之細部圖說,其成果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景觀設施設計。
2.植栽設計。
3.景觀處理。
4.景觀養護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