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第二章 檢測一般規定 C2.1 一般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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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第二章 檢測一般規定C2.1 一般說明橋梁檢測以目視為主,儀器為輔,於特定週期和特別時期,對橋梁構件進行合宜之檢測,以期提早發現問題,掌握損傷合宜之檢測,以期提早發現問題,掌握損傷劣化情況,採取必要之對策,使橋梁保持於良好狀態。檢測除以繪圖或照片記錄劣化或損傷部位外,宜以量化方式評估各構件之劣化情形,建立橋梁現況之基本評估資料,再依各構件權重計算該座橋梁現況之綜合評估分數,及該座橋梁之狀況指標,以作為維修補強優選排序之依據。
C2.2 檢測類別
1. 定期檢測:定時對橋梁所有構件實施全面檢測,及確認經常巡查紀錄之橋梁異狀、損傷。檢測重點在掌握橋梁結構安全,早期發現構件之劣化,並評估劣化造成對橋梁功能減損及其原因。
2. 特別檢測:當災害或重大事故發生後(如颱風、豪雨、土石流、地震、海嘯、火災或超高車輛撞損主梁等),為了解損傷程度及防止災害擴大,或巡查發現顯著異狀及公路養護管理機關、公路養護單位認為必要時而實施之不定期檢測。檢測時機係針對災後或事故後或其他目的,重點在探討是否造成橋梁功能減損,及是否需維修、補強及決定維修、補強方法。特別檢測之啟動時機、檢測內容及方法由公路養護管理機關、公路養護單位自行訂定。
3. 詳細檢測:對於材料內部之劣化、沉陷、基礎深度、載重能力等則須仰賴詳細檢測,詳細檢測作業主要分為局部破壞檢測及非破壞檢測,檢測時則根據不同之目的選擇適當的工具、儀器、設備及方法。
4. 橋梁之巡查依照公路養護規範相關規定辦理,公路養護管理機關、公路養護單位於巡查時發現橋梁有異常之特殊狀況,認為橋梁結構有安全之疑慮或危及行車用路人安全時,可辦理特別檢測。
C2.3 檢測頻率
1. 新建橋梁自完工開始使用後二年內即辦理第一次定期檢測,檢驗橋梁在初期使用階段所有構件之完整性與使用性。
2. 對於狀況良好且經公路養護管理機關、公路養護單位評估,劣化發生機率較小之橋梁,例如狀況良好之非跨河橋,得延長定期檢測間隔,惟最長不得超過四年。
3. 本規範規定之檢測頻率為最低標準,不同檢測分類項目可依實際需求及考慮公路養護管理機關、公路養護單位之人力,酌予調高檢測頻率。
4. 橋梁於定期檢測或特別檢測後,若檢測人員對所發現之橋梁劣化現象無法確定其影響程度,或對可能發生但目視無法判斷是否劣化而有安全疑慮時,例如裂縫之深度、混凝土內部鋼筋或鋼腱銹蝕狀況、橋墩基礎是否淘空等,可再進行詳細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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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C2.4 檢測內容
1. 定期檢測:對橋梁所有構件實施檢測,包括上部結構(含主梁、橫隔梁、
支承等)、下部結構(含橋台、翼牆、橋台基礎、橋墩、橋墩基礎等)、橋面系統(含橋面版、伸縮縫等)、相關附屬設施(含引道、橋護欄、排水設施等);跨河橋梁則包含河道及橋台、橋墩、橋基保護設施。
對於特殊性橋梁如斜張橋、脊背橋、拱橋、吊橋等橋型,其所需檢測項目除依一般性橋梁之檢測項目外,必須特別考量特殊性橋梁結構力學行為及其構件特殊性。
2. 特別檢測:依據不同之災害或事故類型及嚴重程度,其檢測之重點有所不同;主要項目包含整體穩定性、上部結構、支承、防落設施、伸縮縫、橋墩、橋台、基礎、橋墩保護設施、河道、引道及其他附屬設施。
3. 詳細檢測:檢測內容及範圍依檢測目的及需求而訂,例如可針對某一墩或一支大梁進行局部破壞檢測或非破壞檢測。
C2.5 檢測準備作業進行橋梁檢測前先研讀橋梁紀錄,確認橋梁構件編碼原則,並依不同檢測種類,各公路養護管理機關、公路養護單位視其需要擬定檢測工作計畫,準備檢測表格與必要之工具及設備,並檢查必要之安全措施。
1. 為使不同檢測人員所記錄之同一構件,能有一致性標示紀錄,進行檢測前先確認橋頭、橋尾位置及構件編碼,以利橋梁之檢測紀錄管理作業。若橋梁已有構件編碼,可採用既有之編碼。若先前未有構件編碼,則以面向公路里程增加方向行進,依由少至多、由左至右之原則予以編碼進,依由少至多、由左至右之原則予以編碼。
2. 檢測之準備工作包括下列項目:
(1) 人員編組及教育訓練。
(2) 研讀橋梁紀錄(包括竣工圖、檢測評估資料或維修補強資料紀錄)。
(3) 確認橋梁構件編碼系統。
(4) 研擬檢測程序。
(5) 準備檢測表格、記事本及橋梁簡圖。
(6) 安排適當之到達構件方法及設備。
(7) 整理檢測工具及設備,並進行校準校準。
(8) 擬定檢測現場之交通維持計畫。
(9) 檢查安全設施及進行職安宣導。
3. 檢測工作計畫包括下列項目:
(1) 檢測時程。
(2) 橋梁基本資料。
(3) 橋梁構造特性。
(4) 該橋交通量及交通維持措施。
(5) 所需檢測人員、工具、材料、或特殊設備。
(6) 是否需要特殊檢測設備或相關單位支援。
(7) 其他與檢測相關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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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
4. 檢測表格
(1) 公路主管機關依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10 條建立之橋梁管理系統,包含詳細基本資料、檢測紀錄資料欄位項目及輸出表格型式等。配合橋梁管理系統作業,檢測所需表格係以資料欄位方式輸入橋梁基本資料欄位及各類檢測紀錄欄位,並由公路養護管理機關、公路養護單位依需要內容輸出資料表格;各項資料並隨橋梁狀態異動而增修。
(2) 定期檢測依橋梁管理系統系統之定期檢測評估欄位填寫檢測結果。
(3) 特別檢測使用之表格,可依檢測之目的、對象及項目等,由公路養護管理機關、公路養護單位依橋梁之特性另訂之養護單位依橋梁之特性另訂之。
5. 檢測工具
(1) 檢測時攜帶適當工具以得到有效之成果;例如進入箱型梁內部檢測頂板、
底板、腹板及預力錨碇塊時,要特別考量通風設備及照明之充足。
(2) 執行檢測作業時亦可配合現地需要,採用檢測車、維修作業車等設備。
6. 檢測安全設施
(1) 進行橋梁檢測時,檢測員經常因需攀爬結構物或通行於狀況不佳之通道,而處於不安全環境,故檢測前要確實檢查所需之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包括檢測員個人之保護設備,以及檢測現場之安全設施。對於檢測員個人之保護設備,包括安全帽、反光背心、安全索(帶)、救生衣、無線電對講機、交通管制用具等,於檢測出發前,要檢查是否符合規定、功能是否正常。
(2) 檢測前先檢查及檢測現場之安全設施,例如進入箱型梁等密閉空間檢測前,除攜帶手電筒外,要先檢查箱型梁內是否存有毒氣,確定安全無虞後始得進入;檢測現場之電線,亦需先確認斷電狀態,以免觸電發生危險;檢測過水橋時,若使用船舶,需先檢查所乘船舶是否安全;使用橋梁檢測車時,需先檢查橋梁檢測車功能是否正常;進行水下檢測時,相關潛水用具、安全繩索和扣環等設備,亦需一併備妥並確保所有配備功能正常。
(3) 檢測現場安全設施、通路、車輛機械及高空作業車等,須依行政院勞動部發布施行之相關規定辦理。
(4) 若需交通管制時,須經交通主管機關同意後再行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