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第一章 總則 C1.1 一般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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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第一章 總則C1.1 一般說明
1. 橋梁紀錄,儘可能包含以下項目:
(1) 橋梁基本資料除因橋梁興建年代久遠,資料已不可考者外,包含橋梁結構計算書、設計圖說及竣工圖說。
(2) 檢測紀錄先前之檢測紀錄,記載橋梁過去之構件劣化情形,可供研判那些構件須特別注意檢測,以及該構件劣化之演變情形。
(3) 地質與水文資料橋墩基礎座落之地質資料,可藉以判斷是否須特別注意橋墩基礎之沉陷及淘空問題。水文資料記載過去之河道位置、斷面、形狀及洪水頻率、
最高洪水位等資料;可供檢測河道斷面及水位變化,並研判河道保護設施是否妥適,是否尚需加強。
2. 橋梁完工後之維修與補強資料儘量保持完整,相關紀錄包含以下項目:
(1) 維修與補強工程紀錄依時間順序記載橋梁過去之構件維修與補強情形,包含維修補強日期、
工程描述、承包商、契約價金、契約編號、結構計算書、設計圖說、竣工圖說及其他相關工程資料等。
(2) 檢測與試驗橋梁因應維修與補強需要,所執行之局部破壞與非破壞檢測作業及試驗成果。
(3) 橋梁評估資料橋梁曾經辦理之承載能力評估、耐震能力評估、耐洪能力評估、疲勞安全評估及結構安全性評估等資料。
C1.2 法令依據本規範係依據公路法第法第33 條「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之各項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訂定。
C1.3 適用範圍
1. 本規範所稱公路橋梁分為一般性橋梁及特殊性橋梁,係指沿公路中心線長度達6 公尺以上,供車輛通行並跨越地面、水面、道路或軌道之結構物;
但不包含箱涵或管涵組成之結構物。
2. 本規範適用於公路一般性混凝土(鋼筋混凝土、預力混凝土)結構橋梁及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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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結構橋梁之檢測、評估與維修補強作業。
3. 本規範所稱公路一般性橋梁包含板梁橋、
I 型梁、T 型梁、U 型梁、箱型梁與剛架橋等。
4. 特殊性橋梁如斜張橋、脊背橋、拱橋、混合梁橋(如鋼梁與預力混凝土梁接合)、複合梁橋(如波形鋼腹板複合梁橋)等,本規範如有適用之處,可依本規範所列之原則與重點進行檢測、評估與維修補強。
5. 特殊性橋梁因結構行為較為複雜,考量其原設計構想之獨特性與其他特別需求,由公路養護管理機關、公路養護單位依橋梁特性、現地狀況及養護條件參照本規範規定,訂定其檢測及養護作業規定,作為相關作業辦理之依據。
6. 本規範重點在於規範公路一般性橋梁檢測、評估與維修補強之相關事項,有關橋梁巡查之種類、頻率和項目等規定,另依交通部「公路養護規範」
及相關規定辦理。
7. 本規範所稱機關或單位定義如下:
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公路養護管理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所屬負責公路養護與管理之一級機關;
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為其所屬之負責公路養護與管理之一級機關或單位。
公路養護單位:在中央為各局所屬養護單位;在地方為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主管局處之所屬單位或各鄉鎮市區公所。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有訂定自治條例,或以行政命令指定道路管理機關、養護單位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