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第三章 定期檢測 3.1 一般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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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定期檢測
3.1 一般說明定期檢測係為掌握橋梁結構之健全度、及早發現造成功能減低或異常之損傷劣化及其原因,而定期以目視方式進行之全面性檢測。
¶ 3.2 檢測方式
定期檢測方式以直接目視或間接目視檢測為主,檢測人員以徒步儘可能接近檢測構件,必要時搭乘輔助載具,或使用其他觀測、量測設備取得相關資訊,判斷構件是否有劣化或異常情況。
¶ 3.3 劣化評等
定期檢測依構件劣化狀況評定劣化程度(D 值)、劣化範圍(E 值)、劣化情況對橋梁結構使用性及用路人安全性之影響(R 值),以及處置的急迫性(U 值)。
劣化評等可參考解說及附表。
3.4 橋梁結構物劣化程度評等(D)
橋梁結構物劣化程度評等包含上部結構系統、下部結構系統、橋面系統、
相關附屬設施等之損傷劣化評等;跨河橋梁另包含河道劣化程度之評等。
¶ 3.4.1 混凝土結構物
劣化程度之評等,以裂縫、剝落、剝離、蜂窩、孔洞、鋼筋銹蝕、鋼腱銹蝕、錨碇部位外露銹蝕、滲水、白華、銹水流出或其他損傷等項目為主。
¶ 3.4.2 鋼結構物
劣化程度之評等,以鋼板或桿件之挫屈、變形、銹蝕、裂縫、塗裝劣化、銲道損傷、螺栓鬆動或脫落、異常聲音或其他損傷等項目為主。
¶ 3.4.3 支承裝置及防落設施
劣化程度之評等,以支承及其周邊設施、阻尼裝置、
防止落橋設施之破損、變形、沉陷、混凝土損傷、螺栓損傷、生銹腐蝕、塵土堆積、異常聲音、移動異常或其他損傷等項目為主。
¶ 3.4.4 伸縮縫
劣化程度之評等,以伸縮縫裝置損傷、錨碇螺栓損傷、襯墊片或端部補強構件損傷、高低差、橋面板間距異常、異常聲音、漏水、伸縮縫間雜物堆積或其他損傷等項目為主。
¶ 3.4.5 結構物沉陷
程度之評等,以檢視橋面、欄杆等構件的沉陷或分離現象、伸縮縫上下左右錯動、引道路堤沉陷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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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河道變遷、引道路堤與基礎沖刷及橋基保護設施等之評等,以上下游開採砂石、河道之潛壩、固床工、河堤建造物、河道沖淤、變遷或其他損傷等項目為主。
¶ 3.4.7 排水設施
劣化程度之評等,以設施損傷及堵塞為主。
3.5 橋梁結構物劣化範圍評等(E)
橋梁結構物劣化範圍評等包含上部結構、下部結構、橋面系統、相關附屬設施構件損傷劣化範圍之評等;跨河橋梁另包含河道變遷、沖刷程度、下部結構保護設施損傷範圍及上下游開採砂石範圍之評等。
3.6 橋梁結構使用性及用路人安全性影響評等(R)
橋梁結構使用性及用路人安全性影響評等,主要係表達不同構件於不同位置之劣化情況對該構件或整體橋梁之使用性,及對駕駛人或行人安全性的影響程度。
3.7 處置急迫性評等(U)
處置急迫性評等為反映整體結構或部分構件維修處置順序和急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