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第一章 總則 1.1 一般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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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1 一般說明本規範目的在於提供各級公路養護管理機關、公路養護單位施行橋梁及其附屬設施檢測、評估與維修補強作業之依循,以維護橋梁結構與行車安全。內容包括檢測一般規定、定期檢測、特別檢測、詳細檢測、結構安全評估,以及維修與補強。
公路養護管理機關、公路養護單位須保存橋梁基本資料、歷次檢測評估資料與維修補強資料等相關紀錄,以作為後續養護之參考。
¶ 1.2 法令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公路法第三十三條訂定。
¶ 1.3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公路一般性橋梁之檢測、評估、維修與補強作業。對於特殊性橋梁,可由公路養護管理機關、公路養護單位依橋梁特性、現地狀況及養護條件參照本規範另訂檢測及養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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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檢測一般規定
2.1 一般說明橋梁檢測之目的係為早期發現橋梁結構物的異常與損傷劣化,以掌握橋梁之安全與使用性。
¶ 2.2 檢測類別
橋梁檢測分為定期檢測、特別檢測與詳細檢測三類:
1. 定期檢測:為掌握橋梁結構之健全度、及早發現造成功能減低或異常之損傷及其原因,而定期進行之檢測。
2. 特別檢測:當重大事故或災害發生後,為了解損傷程度及防止災害擴大;
或巡查發現顯著異狀及公路養護管理機關、公路養護單位認為必要時而實施之檢測。
3. 詳細檢測:橋梁於定期檢測或特別檢測後,認為有必要時,以儀器或相關設備進行局部破壞或非破壞檢測等之檢測;或對跨河橋梁所在河道狀況、
基礎沖刷情形之檢測。
橋梁之巡查依照公路養護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 2.3 檢測頻率
橋梁檢測頻率依檢測類別、橋況、橋齡、交通狀況、橋址環境及重要性等而定,公路養護管理機關、公路養護單位可視其組織編制及受檢測橋梁之重要性,訂定檢測頻率,原則上檢測頻率如下:
1. 定期檢測:新建橋梁應於完工使用後二年內進行第一次定期檢測,爾後定期檢測之間隔以兩年為原則。如有特別情況,公路養護管理機關、公路養護單位得視實際狀況調整,惟不得超過四年。
2. 特別檢測:於重大事故、災害發生後或巡查發現顯著異狀及公路養護管理機關、公路養護單位認為必要時辦理之。
3. 詳細檢測:橋梁於定期檢測或特別檢測後,認為有必要時進行之。
¶ 2.4 檢測內容
包括蒐集與查對橋梁基本資料及維修紀錄,並依檢測類別實施各項檢測,再給定構件損傷劣化等級及後續處理方式。
各類檢測項目包含:
1. 定期檢測:一般性橋梁之定期檢測項目包括:上部結構、下部結構、橋面系統、相關附屬設施及跨河橋梁位置之河道變遷情況。
2. 特別檢測:公路養護管理機關、公路養護單位視事故、災害之嚴重狀況或巡查發現特殊異狀之情形,決定檢測項目。
3. 詳細檢測:公路養護管理機關、公路養護單位依定期檢測或特別檢測結果,視實際需求決定檢測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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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檢測準備作業橋梁檢測前須先備妥橋梁相關資料,確認橋梁構件編碼原則,並依不同之檢測類別擬定檢測工作計畫,準備檢測表格、工具及設備。有關檢測所需之安全設施,須依行政院勞動部發布施行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