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04公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_前言(第 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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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交通部為使各級公路養護管理機關及養護單位辦理公路橋梁檢測、評估、維修及補強作業時有所依循,於民國91 年責成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進行「公路鋼結構橋梁之檢測及補強規範」草案研擬。該局於民國92 年3 月委託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辦理研究工作,於民國94 年2 月完成「公路鋼結構橋梁之檢測及補強規範」初審,經交通部複審於民國97 年12 月30 日頒布。交通部後於民國100 年底再責請高速公路局辦理「公路鋼筋混凝土結構橋梁之檢測及補強規範」草案研究,該局於民國101 年月2 月委託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01 年12 月完成草案初審,交通部複審完成於104 年1 月13 日頒布「公路鋼筋混凝土結構橋梁之檢測及補強規範」。該兩本規範連同101 年3 月3 日頒布之「公路養護規範」等三本公路養護類技術規範,作為公路橋梁檢測作業一致性之依循規定。
因「公路鋼結構橋梁之檢測及補強規範」訂頒至民國106 年已屆十年,為期規範條文內容能配合橋梁檢測各項技術發展,與時俱進,並切實符合公路橋梁檢測實務所需,交通部爰於106 年請高速公路局就「公路鋼結構橋梁之檢測及補強規範」進行檢討修訂。高速公路局考量該規範與「公路鋼筋混凝土結構橋梁之檢測及補強規範」適用範圍僅在部分主要結構材質上有所差異(如大梁及橋墩材質),然兩本規範對於橋梁檢測頻率、評估及維修補強等卻有諸多不一致處,為避免兩本規範相互抵觸競合,經交通部同意,高速公路局擴大檢討修訂範圍至「公路鋼筋混凝土結構橋梁之檢測及補強規範」,將兩本規範合併為「公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單一規範,委託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檢討研修。
「公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草案研修過程參酌現行法令及相關規範規定進行通盤檢討、更新及修訂,辦理兩場專家座談會,另就高速公路局、公路總局所轄橋梁各選一座混凝土結構橋及一座鋼結構橋共四座橋試辦檢測,比較新舊版規範對劣化評等、作業時間、經費等差異;之後高速公路局召集七次初審會議,並由高速公路局選定混凝土橋、鋼結構橋各三座、公路總局選定混凝土結構橋、鋼結構橋各兩座總共十座橋梁檢測,驗證本規範的可操作性,於107 年4 月完成規範草案提報交通部。交通部續委請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以公益協作方式擔任複審作業單位,邀集公路橋梁檢測與評估補強領域之學者、專家及相關公路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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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複審作業,再經十次審查會議,詳細反覆討論琢磨後始告定稿。本次複審作業亦同時協助交通部修訂「公路養護規範」第五章「橋梁」部分條文規定,以使「公路養護規範」與「公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
兩者規定一致。
本規範編訂原則如下:
1. 本規範適用於公路一般性混凝土(鋼筋混凝土及預力混凝土)結構及鋼結構橋梁之檢測、評估、維修與補強作業;對於特殊性橋梁之檢測、評估、維修及補強作業規定,可由公路養護管理機關或公路養護單位另訂之。
2. 依據交通部99 年8 月2 日召開之「部頒規範公路養護手冊是否修正事宜會議」結論,部頒技術規範應為原則性、政策性或訓示性之技術規定,如屬實際操作面之詳細規定,應由各執行單位訂定。本規範屬養護作業類規範,因此規範主文採原則性規定方式撰寫;執行細節由各公路養護管理機關於其養護手冊、檢測手冊內另行規定,其作業標準以不低於本規範主文規定為原則。
3. 本規範解說為輔助檢測相關作業人員了解主文涵義,屬參考性質不具強制性;
如解說所列之劣化類型、評等及損傷示意圖僅供參考,公路養護管理機關得於其養護手冊或橋梁檢測手冊中提供參考圖說,供檢測人員評等使用。
4. 本規範以交通部頒布之「公路鋼結構橋梁之檢測及補強規範」、「公路混凝土結構橋梁之檢測及補強規範」、「公路養護規範」、「橋基保護工設計規範」、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公路橋梁一般目視檢測手冊」、南非科學暨工業研究委員會「橋梁目視評定手冊」(CSIR-Visual Assessment Manual for Bridges)
為參考藍本,並配合現行交通部之橋梁管理系統相關作業手冊訂定。
5. 本規範檢測種類將原本定期檢測、特別檢測兩類,再新增一類詳細檢測;分為定期檢測、特別檢測及詳細檢測三類。定期檢測、特別檢測以目視為主;
詳細檢測為橋梁於定期檢測或特別檢測後,認為有必要時,以儀器或相關設備進行局部破壞或非破壞檢測;或對跨河橋梁所在河道狀況、基礎沖刷情形之檢測。
本規範全篇共7 章如下:
1. 第一章總則,說明本規範依公路法第三十三條訂定,適用於公路一般性混凝土結構橋梁及鋼結構橋梁之檢測、評估、維修與補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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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章檢測一般規定,說明公路一般性橋梁之定期檢測、特別檢測與詳細檢測之檢測目的、檢測內容、相對應之檢測頻率及檢測準備作業等。
3. 第三章定期檢測,說明本規範以DER&U 評估系統為基本架構進行構件劣化評等,使檢測人員易於操作及可具體明確了解所應檢查的項目與重點。
4. 第四章特別檢測,說明當發生地震、土石流災害、水災、火災及其他重大事故後,公路橋梁養護管理機關或公路養護單位對所管轄橋梁進行特別檢測作業,了解橋梁設施是否受損、決定是否進行緊急處置、維修補強處理方式等。
5. 第五章詳細檢測,說明橋梁經定期檢測或特別檢測後,對於橋梁狀態仍有疑慮,可進一步進行詳細檢測,作為結構安全評估及是否需進行維修補強之依據。
6. 第六章結構安全評估,說明橋梁結構安全評估原則。
7. 第七章維修及補強,說明橋梁維修與補強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