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橋梁設計規範-第七章_鋼筋混凝土設計1040319(第 41–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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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外,板或基腳之設計應符合7.3.6節1.項至3.項之規定。
b.
板或基腳以雙向作用時,其臨界斷面為周邊距集中載重周圍或反力區域周圍處與板面垂直之全部斷面。在此情況下板或基腳之設計應合本項(2)與(3)之規定。
(2) 板或基腳其雙向作用之設計應根據公式(7-34),而除非依照本項(3)配置剪力鋼筋,不得大於公式(7-47)算得之計算剪力強度。
.................................................... (7-47)
(3) 板與基腳所用之剪力鋼筋或鋼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a.
計算剪力強度應用公式(7-35)計算,式中計算剪力強度應符合d項之規定,計算剪力強度應符合e項之規定。
b.
剪力強度應在本項(1)b所定之臨界斷面以及距支承較遠之各斷面加以核算。
c.
計算剪力強度不得大於,為本項(1)b所定之臨界斷面周長。
d.
任一斷面計算剪力強度不得大於,為本項(1)b所定之臨界斷面周長。
e.
如乘因數剪力超過d項所定之設計剪力強度。應依照7.3.6節3.項計算所需剪力鋼筋面積與計算剪力強度。
¶ 7 箱涵板之特殊規定
覆土深0.6m以上之箱涵,其板之計算剪力強度可用下式計算:
...................................................
(7-48)
,簡支板不須小於。
之值不得大於1.0,為所考慮之斷面與同時發生之乘因數彎矩。覆土深小於0.6m之箱涵,其板應依4.3節及6.5.3節之有關規定。
¶ 8 托架與托梁之特殊規定
(1) 本節之規定適用於剪力距與梁深比之比不大於1,且承受一設計拉力不大於之托架及托梁,其中d應自支承面計算。
(2) 承載面之外緣深度不得小於0.5 d。
(3) 支承面應設計成可同時抵抗乘因數剪力、彎矩,及一設計拉力之斷面。其中h應自支承面計算。
a.
本節規定之所有設計計算,其強度折減因數應取0.85。
b.
抵抗乘因數剪力之剪力摩擦鋼筋應依本節4.項之規定。就常重混凝土而言,計算剪力強度不得大於或127
| 得大於 | 。 |
|---|
| 5.52 | (MP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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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kgf)
c.
抵抗彎矩)]([dhNaVucvu−+之鋼筋fA ,應依7.3.2節及7.3.3節之規定計算。
d.
托架或托梁頂面設計拉力配置之鋼筋應按決定。
不須小於0.2,除非另有特別規定用以避免拉力發生。
應視為一活載重。即使張力是由潛變、乾縮或溫度變化造成者亦然。
e.
主受拉鋼筋面積應取或兩者之大者。
(4) 平行主筋之閉合箍筋或繫筋面積不得小於0.5,且須均勻配置於緊臨之2/3有效深度內。
(5) 鋼筋比不得小於0.04()。
(6) 托架或托梁之正面,其主受拉鋼筋,應依下列之一方式錨碇:
a.
採與主筋至少相同尺寸之橫向鋼筋予以銲接錨碇,此銲接須能發揮規定之降伏強度。
b.
主彎曲受拉鋼筋向後形成一水平彎鉤或其他具有明確錨碇作用之方式。
(7) 托架或托梁上之載重支承面面積不得投影超出主拉力鋼筋之直線部份,亦不得投影超出橫向錨碇鋼筋之內面。
(8) 上述規定不適用於梁突出部。
¶ 7.3.7 混凝土承壓強度
1.
除下列規定之外,混凝土承載面上之承壓應力不得大於0.85。
2.
當支承面之每邊均較承載面大者,承載面上之容許承壓應力可乘以,但不得超過2倍。
3.
當支承面為斜坡形或階梯形時,可取為最大之正截頭角錐體或截頭圓錐體之下底面積,該錐體頂面為包容支承之載重面,錐面斜度為垂直1水平2。
4.
當承載面承受由於撓曲或偏心載重所產生之高度邊緣應力時,承載面上之容許承壓應力可乘以0.75。上列1.項與2.項之規定仍可採用。
¶ 7.3.8 使用性之需求
¶ 1 應用
參照載重因數及強度用「載重因數設計」之受撓構材,其使用載重應力應限於符合7.3.9節規定之疲勞需求及7.3.10節規定之鋼筋分佈需求,7.3.11節之撓度控制需求亦應採用。
¶ 2 使用載重應力
於核算使用載重應力是否符合7.3.9節與7.3.10節之需求時,須用撓曲之應力與應變直線理論,並應採用7.2.3節之假設。
¶ 7.3.9 疲勞應力之限度
直鋼筋由活載重加衝擊力所產生之最大拉應力與最小應力之差幅不得大於:
128
| (M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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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應力差幅,kgf/cm2 (MPa),= 最小應力代數值,拉力為正,壓力為負,kgf/cm2 (MPa)。
= 竹節根部半徑與其竹節節距之比,不知確實數值時用0.3。
主鋼筋在高應力區域內應避免彎折。
混凝土橋面板之主筋垂直於車行方向且其設計依照4.3節3.項情況A之近似方法者,不須考慮疲勞應力之限度。
¶ 7.3.10 受撓鋼筋之分佈
為控制混凝土之撓曲裂縫,受拉鋼筋於最大拉力區域內應適當分佈。受拉鋼筋之降伏強度超過2800kgf/cm2 276MPa時,最大正與負彎矩之斷面在使用載重下之鋼筋應力不得超過下式算得之值:
.................................................................................
(7-49)
但不得大於0.6,式中A:
有效張力面積cm2 (m2),圍繞受撓拉力鋼筋且與該主鋼筋同一形心之混凝土有效受拉面積除以鋼筋或鋼線之根數。當受撓鋼筋由各種尺寸之鋼筋或鋼線組成時,其根數應為鋼筋總面積除以所用最大尺寸之鋼筋或鋼線之面積。計算A 時混凝土淨保護層不須大於5cm。
:
自最外受拉纖維至其最近鋼筋或鋼線中心之混凝土厚度,cm (m),計算時,混凝土淨保護層不須大於5cm。
公式(7-49)中之z值對於適度曝露情況者不得大於30,300 kgf/cm 30mNM,對於嚴重曝露情況者不得大於23,200 kgf/cm 23mNM。構材暴露於嚴重侵蝕性之環境下如除冰劑,除了須符合公式(7-49)之外,並須考慮混凝土之密實與無孔隙性,或用防水系統等其他保護方法。
¶ 7.3.11 撓度之控制
¶ 1 通則
設計橋梁結構之受撓構材應使其具有適當之勁度,以限制對結構強度或使用性有不利影響之撓度或其他變形。
¶ 2 上部結構深度之限制
除非撓度計算顯示用較小深度無不利影響,最小深度建議採用表7.6 所列之式計算。
表7.6 等深度構材之建議最小深度*129
| M N m | |
|---|---|
| 30 |
| 上 部 結 構 型 式 | 最小深度** (m) | |||
|---|---|---|---|---|
| 簡支梁 | 連續梁 | |||
| 主筋平行於行車方向之橋面板 | 但不小於0.17 | |||
| T型梁 | 0.070S | 0.065S | ||
| 箱型梁 | 0.060S | 0.055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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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用變深度構材,表中數值可就其正負彎矩斷面之相對勁度變化修正之。
** S 為7.1.22 節6.項所定義之跨徑長度,單位為m。
¶ 7.3.12 上部結構之撓度限制
1.
撓度可依7.1.22節7.項之建議計算。
2.
簡支或連續跨徑構材,由活載重加衝擊力所產生之撓度不得超出跨徑之1/800,但附有人行道者不得超出1/1000。
3.
懸臂構材由活載重加衝擊力所產生之撓度不得超出懸臂長度之1/300,但附有人行道者不得超出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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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行結構梁 | 0.033S | 0.033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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