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橋梁設計規範-第七章 鋼筋混凝土設計(2/2)
本頁文字與表格(可複製、可搜尋)
圖7.2 銲接光面或麻面鋼線網單支肋筋錨碇示意圖
7.1.21 鋼筋之續接應依照設計圖說之規定或由工程師指定。
1.
搭接-通則
(1) 除7.1.21節4.項及5.4.9節規定外,大於D36之鋼筋不得搭接。
(2) 成束鋼筋之搭接應依其個別鋼筋搭接之規定處理,但三根成束者其搭接長度須增加20%,四根成束者須增加33%。束中各根鋼筋之搭接應予錯開不得相互重疊。
(3) 受撓構材中之鋼筋不作接觸搭接時,其側向間距不得大於所需搭接長度之1/5或15cm。
(4) 伸展長度應依7.1.12節之規定,用以發揮規定之降伏強度。
2.
銲接及機械續接-通則
(1) 使用銲接續接及其他機械續接,除本節另有規定者外,所有銲接均須依據現行之AWS「結構銲接規範-鋼筋」處理。
(2) 全銲續接係指鋼筋對銲,其抗拉強度至少為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之1.25倍。
(3) 機械續接之抗拉或抗壓強度至少為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之1.25倍。
(4) 使用銲接或機械續接,不符合上述(2)及(3)項之需求者,可依7.1.21節3.項(4)之規定。
(5) 承受反覆載重之銲接及機械續接,鋼筋由使用載重時之活載重加上衝擊所產生之最大拉力應力與最小應力之差幅不得超出表7.3,除非反覆載重總次數小於一百萬次,表7.3所列之差幅可增加kgf/cm2,增加後之總和值不得大於7.3.9節之規定。
本頁文字與表格(可複製、可搜尋)
如經過續接之疲勞試驗資料證明並且與實際服務使用之續接相同時,可採較高之,但不得超過7.3.9節公式所計算之。
表7.3 應力差幅
3.
受拉竹節鋼筋及麻面鋼線之續接
(1) 受拉鋼筋之最小搭接長度,須依A、B、C三級規定,但不得小於30cm。
A級搭接-1.0B級搭接-1.3C級搭接-1.7上述為依7.1.13節規定降伏強度所需之受拉伸展長度。
(2) 受拉竹節鋼筋及麻面鋼線之搭接須符合表7.4之規定。
表7.4 受拉鋼筋搭接規定
(3) 銲接或機械續接其續接處之鋼筋面積小於分析所需鋼筋面積之兩倍時,應符合7.1.21節2.項(2)或(3)之規定。
(4) 銲接或機械續接其續接處之鋼筋面積至少為分析所需鋼筋面積之兩倍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a.
續接位置應錯開60cm以上,續接處任一斷面之鋼筋至少應能承受兩倍之計算拉力,且不得小於1400kgf/cm2 138MPa。
b.
計算每一斷面鋼筋可承受之拉力時,續接鋼筋可按規定之搭接強度計算,未續接鋼筋則應按乘以較短實際伸展長度與達到規定之降伏強度所需之比值計算其強度。
(5) 受拉繫構材鋼筋之續接應使用7.1.21節2.項(2)或(3)規定之全銲接或機械續接,相鄰鋼筋之續接至少須錯開75cm。
4.
受壓竹節鋼筋之續接
(1) 受壓鋼筋搭接最小長度須為0.0071
0.073bd ,cm (m),但不得小於30cm,若cf _小於210kgf/cm2104
| 續接型式 | (大於一百萬次) | |
|---|---|---|
| 有或沒有環氧樹脂包覆鋼筋之續接器(套筒內灌漿) | 1260 kgf/cm2 | |
| 有或沒有環氧樹脂包覆鋼筋之續接器(無螺紋續接套管採冷作壓合); 整體鍛造續接器其螺紋經精密加工者; 楔形鋼套筒續接器; 斜面螺紋續接器; 單V 型開槽對接銲接 | 840 kgf/cm2 | |
| 其他續接方式 | 280 kgf/cm2 | |
| (配置之 )* (需要之 ) | 在規定搭接長度內搭接鋼筋面積之最高百分率 | |||
|---|---|---|---|---|
| 50 | 75 | 100 | ||
| ≥2 | A 級 | A 級 | B 級 | |
| <2 | B 級 | C 級 | C 級 | |
| *配置之 與 | 搭接處分析所需之 | 之比值 | ||
| 0.073 | d b |
|---|
本頁文字與表格(可複製、可搜尋)
20.7MPa時,其最小搭接長度應再增加1/3。
(2) 用箍筋受壓構材中,箍筋在搭接長度內之有效面積不小於0.0015時,其主筋搭接長度可以83%計,但不得小於30cm。有效面積應為垂直於構材厚度方向之箍筋各肢斷面積。
(3) 用螺箍受壓構材中,其主筋搭接長度可以75%計,但不得小於30cm。
(4) 受壓之銲接或機械續接應符合7.1.21節2.項(2)或(3)之規定。
(5) 當受壓構材內之不同尺寸鋼筋搭接時,其搭接長度應取最大鋼筋之伸展長度或最小鋼筋之搭接長度兩者之大者。
(6) D43及D57鋼筋可搭接D36及較小之鋼筋。
5.
端承續接僅受壓力之主筋,鋼筋兩端平正切割,並以適當配件保持其在同一軸心頂承以傳遞壓力。筋端面與筋軸垂直面之偏差不得大於1.5°,以適當配件固連後,接觸面之偏差不得大於3°。端承續接僅能用於含有閉合箍筋、閉合肋筋或螺箍筋構材之內。
6.
受拉銲接麻面鋼線網之續接
(1) 銲接麻面鋼線網搭接時,鋼線網外緣間之搭接長度不得少於1.7或20cm,其最外側橫向鋼線間之搭接長度不得少於5cm,為依
7.1.19節1.項中規定降伏強度所需之伸展長度。
(2) 銲接麻面鋼線網之搭接,若在搭接長度範圍內無橫向鋼線時,應依7.1.21節3.項麻面鋼線之規定。
7.
受拉銲接光面鋼線網之續接銲接光面鋼線網之最小搭接長度須依下列規定:
(1) 若鋼線續接處之鋼筋面積小於需要量之兩倍時,其最外側橫向鋼線間之搭接長度不得小於一格再加5cm,亦不得小於1.5或15cm,取其大者。
為依7.1.19節2.項中規定降伏強度所需之伸展長度。
(2) 若鋼線續接處之鋼筋面積大於或等於需要量之兩倍時,其最外側橫向鋼線間之搭接長度不得小於1.5,亦不得小於5cm。
為依7.1.19節2.項中規定降伏強度所需之伸展長度。
¶ 7.1.22 分析方法
1.
通則所有連續及剛架構材應依彈性理論分析,按第三章所述載重所定之最大效應設計之。並應考慮因乾縮、潛變、溫度變化及支承不均勻沈陷所引起之影響。
2.
膨脹與收縮
(1) 一般言之,跨徑大於12m之簡支跨徑應考慮溫度變化之影響。
(2) 設計連續橋梁時應考慮抵抗因溫度變化所產生之應力,或可使用搖動支承、滑鈑、合成橡膠支承墊或其他設施。
¶ 3 勁度
(1) 計算連續及剛架構材之相關撓曲與扭曲勁度時,可採用任何合理之假設,但於分析過程中假設須前後一致。
105
本頁文字與表格(可複製、可搜尋)
(2) 決定彎矩及設計構材時均應考慮托肩之效應。
4.
彈性模數及包生比(Poisson’s Ratio)
(1) 當值在1440至2480kgf/m3時,混凝土之彈性模數可用。對常重混凝土(= 2320 kgf/m3)
可用15000cf _
(2) 非預力鋼材之彈性模數sE 可用2,000,000 kgf/cm2 200,000MPa。
(3) 包生比可假定為0.2。
5.
溫度及乾縮係數
(1) 常重混凝土之溫度係數可用0.000011/°C。
(2) 常重混凝土之乾縮係數可用0.0002。
(3) 輕質混凝土之溫度與乾縮係數,應依其輕質粒料之種類而定。
6.
跨徑長度
(1) 構材不與其支承整體澆鑄者,其跨徑應為淨跨度加構材深度,但不須超過其支承中心間之距離。
(2) 分析連續或剛架構材時,應以構材幾何中心之距離計算其彎矩,設計構材可用支承面之彎矩。若填角與構材及支承整體澆鑄,且與連續或束制構材軸線之交角不小於45°時,其支承面應在構材與填角之總深至少等於構材深度1.5倍處之斷面。填角不得作為增加有效深度之用。
(3) 橋板之有效跨徑應依照4.3節1.項之規定。
7.
撓度計算
(1) 撓度應按上部結構之全斷面性質計算,但欄杆、緣石、人行道或任何在模板拆除前不與上部結構整體澆鑄之構材可免計。
(2) 計算活載重之撓度,可假設所有上部結構之受撓構材皆同時作用,且有相等之撓度。活載重應為所有車道於滿載狀況,但可依照3.10節之規定予以載重折減。活載重應考慮均勻分佈於所有縱向受撓構材上。
(3) 即時撓度之計算-應以常用之彈性撓度計算法或公式,計算載重所產生之即時撓度。除勁度值由更精確之分析求得外,此即時撓度應以7.1.22節4.
項(1)規定之常重或輕質混凝土彈性模數及全斷面慣性矩或下列之有效慣性矩計算之:
: 7.2.2節1.項(1)規定之混凝土開裂模數連續跨度之有效慣性矩可由臨界正負彎矩斷面,按上式求得之有效慣性矩平均之。對多邊形構材而言,有效慣性矩可按上式以簡支或連續跨度之中央跨徑處計算之。懸臂部份則以支承處計算之。
(4) 長期撓度之計算-常重或輕質混凝土受撓構材之長期撓度,除非得自更精確之分析外,應按上述(3)項之即時撓度乘以下列長期載重因素求得:
106
| 4730 | f _ 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