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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第七章 橋梁水理設計 7.1 適用法規 應依各級水利主管機關(構)頒布之水利法規及相關主管機關規定及設計規範辦理。 7.2 梁底高程 梁底最低高程與設計水位間之最小梁底淨空,應考慮水路出水高度、橋梁沉陷量、橋址河床長期淤積趨勢或通航所需高度,協調有關主管機關(構)決定之;但不得小於表7-1 規定值。 表7-1 橋梁最小梁底淨空 水路種類 最小梁底淨空(m) 中央及直轄市管河川 1.5 縣(市)管河川 1.2 區域排水路 1.0 其他水路 0.8 註:1.河川之分類依主管機關(構)規定,參見附錄B。 2.有關主管機關(構)另有規定者,依據其規定。 3.通航水路另依據其規定。 7.3 設計水位 橋址設計水位為設計流量下水位、橋址受下游現有與計畫跨河構造物之可能迴水壅高及計畫橋梁橋墩壅水高度之和。 7.3.1 建橋前橋址水位推算 橋址水位推算,洽商有關主管機關(構)提供;無法提供時,依水利主管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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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第七章 橋梁水理設計
7.1 適用法規應依各級水利主管機關(構)頒布之水利法規及相關主管機關規定及設計規範辦理。
梁底最低高程與設計水位間之最小梁底淨空,應考慮水路出水高度、橋梁沉陷量、橋址河床長期淤積趨勢或通航所需高度,協調有關主管機關(構)決定之;但不得小於表7-1 規定值。
表7-1 橋梁最小梁底淨空註:1.河川之分類依主管機關(構)規定,參見附錄B。
2.有關主管機關(構)另有規定者,依據其規定。
3.通航水路另依據其規定。
橋址設計水位為設計流量下水位、橋址受下游現有與計畫跨河構造物之可能迴水壅高及計畫橋梁橋墩壅水高度之和。
,洽商有關主管機關(構)提供;無法提供時,依水利主管機關(構)
| 水路種類 | 最小梁底淨空(m) |
|---|
| 中央及直轄市管河川 | 1.5 |
| 縣(市)管河川 | 1.2 |
| 區域排水路 | 1.0 |
| 其他水路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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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規定方法推算。 7.3.2 橋墩壅水高度 在緩流河川,壅水高度應以適當經驗公式計算之(參見附錄R),其下游有相鄰橋梁者,亦應考慮多橋影響;在急流河川,壅水高度為橋梁上游側之來流速度水頭。 7.4 橋梁跨徑 橋梁跨徑除滿足通航需求外,應儘可能放大,以減少通水面積遮斷率。 7.5 橋墩 7.5.1 方向及位置 橋墩方向以與洪水主流方向平行為原則,其位置應考慮對水流阻礙及橋墩沖刷之影響。 7.5.2 形狀 橋墩斷面形狀以採圓形及長橢圓形為宜,其長軸向須與主流方向平行;流向複雜者,以採用圓形橋墩為原則。 7.5.3 基腳深度 基腳深度應考慮河道長期沖淤趨勢及橋基周圍遭遇最大可能沖刷深度,並應有足夠之基礎承載力。 7.5.4 基礎頂版位置 基礎頂版上緣高程不得高於既有河床高程。 7.6 橋台位置 橋台不得設置於水道治理計畫線內及水防道路上。若需設置於水防道路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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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規定方法推算。
在緩流河川,壅水高度應以適當經驗公式計算之(參見附錄R),其下游有相鄰橋梁者,亦應考慮多橋影響;在急流河川,壅水高度為橋梁上游側之來流速度水頭。
除滿足通航需求外,應儘可能放大,以減少通水面積遮斷率。
橋墩方向以與洪水主流方向平行為原則,其位置應考慮對水流阻礙及橋墩沖刷之影響。
橋墩斷面形狀以採圓形及長橢圓形為宜,其長軸向須與主流方向平行;流向複雜者,以採用圓形橋墩為原則。
應考慮河道長期沖淤趨勢及橋基周圍遭遇最大可能沖刷深度,並應有足夠之基礎承載力。
基礎頂版上緣高程不得高於既有河床高程。
橋台不得設置於水道治理計畫線內及水防道路上。若需設置於水防道路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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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應施設水防道路通行涵洞或於跨河道路兩側增設水防道路之聯外道路。 7.7 迴水 跨越河川之橋梁,應推估橋梁對上游之迴水影響。 7.7.1 迴水演算 以標準步推法或其他適當方法,自橋址設計水位向上游推算。 7.7.2 水工模型試驗 重要河川或水路流況複雜者,其迴水演算成果得以水工模型試驗驗證之。 7.8 橋墩最大可能沖刷深度 橋墩處之基礎承載力,宜依其遭受最大可能沖刷情況計算。最大可能沖刷深度應考量局部沖刷深度、河床質移動層厚度、河槽橫斷面束縮導致之沖刷深度及河床長期沖刷深度(參見圖7-1)。 圖7-1 橋梁下部結構沖刷深度示意 本頁文字與表格(可複製、可搜尋)

- 49 -應施設水防道路通行涵洞或於跨河道路兩側增設水防道路之聯外道路。
跨越河川之橋梁,應推估橋梁對上游之迴水影響。
以標準步推法或其他適當方法,自橋址設計水位向上游推算。
重要河川或水路流況複雜者,其迴水演算成果得以水工模型試驗驗證之。
橋墩處之基礎承載力,宜依其遭受最大可能沖刷情況計算。最大可能沖刷深度應考量局部沖刷深度、河床質移動層厚度、河槽橫斷面束縮導致之沖刷深度及河床長期沖刷深度(參見圖7-1)。
圖7-1 橋梁下部結構沖刷深度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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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7.8.1 橋墩局部沖刷深度計算 橋墩局部最大沖刷深度,根據河性(水深、流速、流向......)、河床質、墩柱形狀,選用適當公式計算之(參見附錄S),必要時以動床模型試驗驗證之。如位於彎曲河道凹岸、匯流點等橫向流發達河段,應另以適當公式(參見附錄S)計算其所增加之沖刷深度。 7.8.2 河槽束縮沖刷深度計算 橋墩使河槽寬度縮小,其可能之沖刷深度,根據橋梁上下游水位差及河床質組成,選用適當公式計算之(參見附錄S),必要時以動床模型試驗驗證之。 7.8.3 河床質移動層厚度計算 洪水通過時,河床質之移動層厚度,可自河床土壤組成柱狀圖或其他地質調查方法研判,或利用適當之輸砂公式計算(參見附錄T)。位於辮狀河床、沖積扇等河段者,須酌予加大。 7.8.4 河床長期沖刷深度之評估 從過去河床測量資料評估,河床具有潛在全面沖刷趨勢者,應評估可能沖刷深度;對於已遭受長期沖刷之橋址河床,水理應重新計算,包括重新推估流速、水深、沖刷深度等,並評估水流與基礎及堤岸之相互影響。 7.9 橋基保護措施 橋墩、橋臺基腳及引道堤有沖蝕之虞者,均應加以保護。保護工程必須順從河性,依河川蜿蜒趨勢、可能沖刷深度、流況、輸砂、漂流物多寡以及當地河工效能等,研選適合之保護方法。重要橋梁宜以水工模型試驗測試其適應性。 橋墩保護工程可視需要,研選適當方法並得混合使用,例如舖設蛇籠、混凝土板、串混凝土塊、拋石、拋混凝土塊,或設置圍堰、輔助橋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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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 橋墩局部沖刷深度計算橋墩局部最大沖刷深度,根據河性(水深、流速、流向......)、河床質、墩柱形狀,選用適當公式計算之(參見附錄S),必要時以動床模型試驗驗證之。如位於彎曲河道凹岸、匯流點等橫向流發達河段,應另以適當公式(參見附錄S)計算其所增加之沖刷深度。
橋墩使河槽寬度縮小,其可能之沖刷深度,根據橋梁上下游水位差及河床質組成,選用適當公式計算之(參見附錄S),必要時以動床模型試驗驗證之。
洪水通過時,河床質之移動層厚度,可自河床土壤組成柱狀圖或其他地質調查方法研判,或利用適當之輸砂公式計算(參見附錄T)。位於辮狀河床、沖積扇等河段者,須酌予加大。
從過去河床測量資料評估,河床具有潛在全面沖刷趨勢者,應評估可能沖刷深度;對於已遭受長期沖刷之橋址河床,水理應重新計算,包括重新推估流速、
水深、沖刷深度等,並評估水流與基礎及堤岸之相互影響。
橋墩、橋臺基腳及引道堤有沖蝕之虞者,均應加以保護。保護工程必須順從河性,依河川蜿蜒趨勢、可能沖刷深度、流況、輸砂、漂流物多寡以及當地河工效能等,研選適合之保護方法。重要橋梁宜以水工模型試驗測試其適應性。
橋墩保護工程可視需要,研選適當方法並得混合使用,例如舖設蛇籠、混凝土板、串混凝土塊、拋石、拋混凝土塊,或設置圍堰、輔助橋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