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排水設計規範-第四章 渠道設計 4.1 應用範圍(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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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護岸在洪水沖刷下應能自然穩定,其與土壤接觸面間設濾層,每隔適當間距設置排水孔。
護岸公路基腳頂部高程基腳水深或沖刷深度之3 倍以上護坦現況或計畫河床HWL覆土深度出水高度圖4-8 護岸示意
4.12.1 基腳頂部高程設計護岸基腳頂部高程時,其基本考慮為選擇設置護岸區間之河岸底床現況,並應考量該路段河岸底床縱斷面及河床沖刷變化。護岸基腳頂部應有足夠覆土深度。設計水深3m 以下者,覆土深度至少0.6m;設計水深3m 以上者,覆土深度至少1.0m。
護岸基礎之地質軟弱或河岸沖刷嚴重處,須考慮特別保護。
¶ 4.12.2 護坦
護坦之頂部高程應與護岸基腳頂部同高。護坦應具良好可撓性,其重量足夠抵抗水流拖曳力,鋪設寬度不應小於設計水深或設計沖刷深度之3 倍以上。
¶ 4.13 明溝襯砌
依據各機關(構)已公布之標準斷面;荷重情況特殊或重要之渠道宜個別檢討設計。
¶ 4.14 安全措施
計畫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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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為顧及車輛意外高速脫離車道撞及排水設施可能產生之危險性,路邊排水溝採用平緩側坡或弧形渠底淺溝,必要時採用明溝加蓋或暗溝。在鄰近車道或公眾場所之寬深大型明溝、陡槽溝及跌水構造等地點,應設置護欄、警示牌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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