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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一章 總 則 1.1 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公路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公路排水工程之規劃與設計。 1.3 目的 本規範之目的,旨在建立可供公路排水工程設計者、審查者及相關從業人員作業之依循,以提昇公路排水設計水準。 1.4 名詞闡釋 1.4.1 水路 水路係指天然河道以及人工開鑿之灌溉、排水水道、運河及通水管等。 1.4.2 渠道 渠道係指具有自由水面之水路,凡明溝及未滿流之涵洞均屬之。 1.4.3 橫交排水設施 橫交排水設施係指穿越路面下方之排(輸)水構造物,包括箱涵、管涵、通水隧道等,及跨越路面上方之渡槽。其流況可為自由流或壓力流。 1.4.4 護岸 護岸係指在臨水側之路堤或渠岸,為防止水流沖蝕所設置之保護設施。 1.4.5 集水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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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章 總 則
1.1 依據本規範係依據公路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規範適用於公路排水工程之規劃與設計。
本規範之目的,旨在建立可供公路排水工程設計者、審查者及相關從業人員作業之依循,以提昇公路排水設計水準。
水路係指天然河道以及人工開鑿之灌溉、排水水道、運河及通水管等。
渠道係指具有自由水面之水路,凡明溝及未滿流之涵洞均屬之。
係指穿越路面下方之排(輸)水構造物,包括箱涵、管涵、通水隧道等,及跨越路面上方之渡槽。其流況可為自由流或壓力流。
護岸係指在臨水側之路堤或渠岸,為防止水流沖蝕所設置之保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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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集水區係指排水設施計畫排除之逕流匯集之上游地區。在山區或丘陵區者,依分水嶺劃分;在平坦地區無明顯分水嶺者,依道路、鐵路、水路、堤防、河岸、田埂、建築物等突起之地貌劃分。 路面排水設施之集水區,依公路縱橫斷面及線型布置所形成之分水界線劃分。 1.4.6 設計頻率 決定排水設施規模之雨量、流量、水位等值,在長時期內,發生等於或大於該值之機率,謂之該排水設施之設計頻率。設計頻率為設計重現期距之倒數。 1.4.7 設計流量 決定排水設施尺寸所採用之通水量,謂之該排水設施之設計流量。 橋梁之設計流量,係指所跨越河川之計畫洪水量,須洽該河川水利主管機關(構)決定之。 抽水站之設計流量,係指其設計抽水量。 1.4.8 出水高度 排水設施設計水位至排水設施構造物頂版底或岸頂間之高度,謂之該排水設施之出水高度。 1.5 協調與配合 公路排水設施規劃時,應遵守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應事先與相關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機構協調。 興建公路如需局部改變其既有之水路,替代原水路之輸水方案應提請各該主管機關(構)同意。 興建公路如需跨越或穿越水道橋梁應檢具相關資料送請該水道主管機關(構)同意後據以設計,施工前並應依水利法相關規定申請土地使用許可。 興建公路如需經過法定公告山坡地範圍,其公路排水設施,應依水土保持法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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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集水區係指排水設施計畫排除之逕流匯集之上游地區。在山區或丘陵區者,依分水嶺劃分;在平坦地區無明顯分水嶺者,依道路、鐵路、水路、堤防、河岸、
田埂、建築物等突起之地貌劃分。
路面排水設施之集水區,依公路縱橫斷面及線型布置所形成之分水界線劃分。
決定排水設施規模之雨量、流量、水位等值,在長時期內,發生等於或大於該值之機率,謂之該排水設施之設計頻率。設計頻率為設計重現期距之倒數。
決定排水設施尺寸所採用之通水量,謂之該排水設施之設計流量。
橋梁之設計流量,係指所跨越河川之計畫洪水量,須洽該河川水利主管機關(構)
決定之。
抽水站之設計流量,係指其設計抽水量。
排水設施設計水位至排水設施構造物頂版底或岸頂間之高度,謂之該排水設施之出水高度。
公路排水設施規劃時,應遵守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應事先與相關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機構協調。
興建公路如需局部改變其既有之水路,替代原水路之輸水方案應提請各該主管機關(構)同意。
興建公路如需跨越或穿越水道橋梁應檢具相關資料送請該水道主管機關(構)同意後據以設計,施工前並應依水利法相關規定申請土地使用許可。
興建公路如需經過法定公告山坡地範圍,其公路排水設施,應依水土保持法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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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相關法規及技術規範辦理。 1.6 設計步驟 公路排水設施之設計步驟有:資料蒐集、踏勘、調查測量、水文分析、水理分析、設施布置、構造物設計、圖說編製及資料建檔等。 公路排水工程設計應依公路種類、等級以及地區排水特性,參酌工程所經過區域之各項排水法規辦理,決定設計所需之步驟。 1.6.1 資料蒐集 蒐集有關文獻及公路沿線地區之自然環境、生態及社會經濟資料,包括地形、水系、地質、氣象、水文、水質、生態、土地利用及相關設施計畫等資料。 1.6.2 踏勘 依據最新航測圖、衛星影像圖、地形圖、地質圖及土壤圖等有關資料,經圖面研判後實地勘查,瞭解公路上下方各相關集水區之地文及水文特性,俾研判解決排水問題之可能方式。 1.6.3 調查測量 除蒐集1.6.1 節有關資料外,必要時,應進行各項測量、探查及試驗。測量成果應協調有關機關(構)換算為同一基準。 1.6.4 水文分析 依據公路沿線相關集水區之氣象、水文及地文等資料,或參考鄰近既有排水設施之有關資料,分析水文特性。 1.6.5 水理分析 根據各排水設施之設計流量,分析水理條件,以決定應設計設施之型式及尺寸。 1.6.6 設施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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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相關法規及技術規範辦理。
公路排水設施之設計步驟有:資料蒐集、踏勘、調查測量、水文分析、水理分析、設施布置、構造物設計、圖說編製及資料建檔等。
公路排水工程設計應依公路種類、等級以及地區排水特性,參酌工程所經過區域之各項排水法規辦理,決定設計所需之步驟。
蒐集有關文獻及公路沿線地區之自然環境、生態及社會經濟資料,包括地形、
水系、地質、氣象、水文、水質、生態、土地利用及相關設施計畫等資料。
依據最新航測圖、衛星影像圖、地形圖、地質圖及土壤圖等有關資料,經圖面研判後實地勘查,瞭解公路上下方各相關集水區之地文及水文特性,俾研判解決排水問題之可能方式。
除蒐集1.6.1 節有關資料外,必要時,應進行各項測量、探查及試驗。測量成果應協調有關機關(構)換算為同一基準。
依據公路沿線相關集水區之氣象、水文及地文等資料,或參考鄰近既有排水設施之有關資料,分析水文特性。
根據各排水設施之設計流量,分析水理條件,以決定應設計設施之型式及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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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公路沿線排水系統平面及縱剖面布置時,宜先協調有關機關(構)決定適當方案。 1.6.7 構造物設計 各排水構造物之結構設計,須考慮地理位置條件、水理條件、地文特性、生態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施工材料以及維護管理等因素。 1.6.8 圖說編製 圖說應包括設計計算書、設計圖、數量計算書、施工規範(含特定條款或施工補充說明書)、工程預算書及發包文件等。 1.6.9 資料建檔 外業調查、水文水理及結構分析數據、協調經過以及設計成果,應編輯建檔,以供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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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路沿線排水系統平面及縱剖面布置時,宜先協調有關機關(構)決定適當方案。
各排水構造物之結構設計,須考慮地理位置條件、水理條件、地文特性、生態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施工材料以及維護管理等因素。
圖說應包括設計計算書、設計圖、數量計算書、施工規範(含特定條款或施工補充說明書)、工程預算書及發包文件等。
外業調查、水文水理及結構分析數據、協調經過以及設計成果,應編輯建檔,以供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