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隧道設計規範-第一章 總則 C1.1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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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第一章 總則C1.1 通則公路隧道所面臨之地質與環境條件因案而異,故僅就地質調查與設計等作業,定出基本之設計規範(specification),供設計者就個案需要進行考量,並作為擬定作業細節與設計標準之準繩。
公路隧道工程為一綜合工程,涵蓋土木、環控、消防、機械、電氣、通信及安全監控等各領域,但本規範僅針對隧道土木工程作一般之規定,其他功能設計應依相關規範辦理。
C1.2 適用範圍公路隧道之建造方式甚多,包括採鑿挖方式、明挖覆蓋(cut-and-cover)、隧道鑽掘機(tunnel boring machine, TBM)、潛盾機(shield machine)與沈埋管(immersed tube)施工等。本規範適用於以鑿挖方式建造之公路隧道,以其他方式興建之公路隧道非本規範適用範圍。
以鑽炸法(drill-and-blast)、旋臂式掘削機(roadheader)、破碎機(breaker)或反鏟挖土機(back-hoe)施工,以及利用隧道鑽掘機鑿挖而不以環片作為支撐之隧道等均屬鑿挖方式之範圍。其歸屬同一類之理由,乃是開挖後地盤行為與後續處理方法均相類似。
豎井與斜坑為自地面以垂直或較大斜度開挖之坑道,多作為主隧道之通風隧道等用途,其設計與施工得參考本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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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1.3 其他相關設計規範一般而言,公路隧道設計原則大致類似,故皆可遵循本規範。惟各隧道或有個別需求與考量,尚須依照我國各部會頒布之相關規範規定辦理之,列舉(但不限於)如下:
公路路線設計規範 公路邊坡工程設計規範 公路排水設計規範 公路景觀設計規範 公路智慧型運輸系統設計規範 公路隧道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