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隧道設計規範-第二章 地質調查 2.1 一般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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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二章 地質調查
2.1 一般說明
(1) 為辦理隧道新建(含拓建及改建)之規劃、設計、施工及完工後維護管理之需要,應進行地質調查。
(2) 地質調查旨在瞭解施工影響範圍內之地形、地質及各種可能影響隧道工程之地質條件與工程特性。
(3) 地質調查工作應配合隧道工程計畫之進行,於選線規劃、設計、施工及完工後維護管理期間等依需要分別辦理之。如受工程預算、地質不確定性等條件限制,未能一次達到設計與施工要求時,得於後續階段補充之。
(4) 地質調查計畫應視工程規模、隧道功能需求與工址條件,分別訂定調查及試驗之項目、數量、順序、方法、範圍、精度與期間。調查計畫宜保留適當彈性,配合現地情況,適度調整應變。
¶ 2.2 調查工作內容
(1) 一般狀況應依2.1 之原則,可辦理下列調查工作:
地層及構造 地下水狀況 大地應力或當地應力 力學性質 物理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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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化學性質
(2) 特殊狀況之地質調查工作應視個案需求與工址條件訂定,如:
(a) 特殊地質 法定公告之地質敏感區 地滑、土石流、崩坍及潛移等區域 斷層破碎帶與褶皺擾動帶 含水未膠結及卵礫石地盤 擠壓地盤 膨脹地盤 高地熱、溫泉、有害性氣體、礦脈與礦坑等地盤 岩爆地盤 湧水地盤(b) 特殊設計及施工條件 通過都市區 豎井及斜坑 鄰近既有結構物 大斷面隧道 淺覆蓋或偏壓
2.3 成果整理暨評估各階段調查工作完成後,應將其成果加以整理,並撰寫調查成果報告。成果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調查及取樣原始資料、試驗結果、地表地質測繪、地盤地層剖面圖、地下水情況、綜合評估與建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