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智慧型運輸系統設計規範-第三章 交通安全服務 C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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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5第三章 交通安全服務C3.1交通安全服務之目的係利用本系統建立安全的公路交通環境,以增進公路汽機車及自行車之行車安全,主動防範事故之發生,並減少事故之生命財產損失,以及因應天然及人為災害,確保交通救援及維生系統。
智慧型運輸系統應用資通訊設備,讓行駛中的車輛可以即時獲取資訊或警告訊息,以便即時因應路況,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其建置之目的在於為了降低發生車禍肇事意外與產生災害的可能性。若發生肇事意外,亦可在最短時間獲得正確之救援服務,將事件之生命與財產損失降至最低。在發生天候及地震等天然災害時,亦可以透過整合之災害資訊與交通控制與管理系統,有效且正確傳遞災害訊息,並執行災害應變之疏導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另一方面,亦可透過資通訊技術進行安全執法,以防範危險之駕駛行為,避免肇事的發生。同時,透過建立交通事故資料庫,公開肇事資訊,提供道路改善之依據,並且達成減少未來的肇事意外發生的件數及嚴重性。
C3.2交通安全服務之範疇C3.2.1 安全智慧公路之目的係透過監測及資訊發布系統,提供安全警示訊息,避免用路人行駛危險路段及降低事故發生之風險。
C3.2.2 事故預防服務之目的係事先提供應當注意之天候及危險或施工路段等資訊給用路人,以預防事故之發生,進而提升公路之安全水準。
C3.2.3 事故處理服務之目的係在事故發生後,透過資通訊技術,提供即時且適當的救援服務,達成落實救援且降低傷亡最低,並縮短事故處理的時間。
C3.2.4 天候與災難應變服務係在發生災害時,透過資訊發布與管制措施啟動各項智慧型交通管理與控制系統,疏導人車避開或迅速離開高風險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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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6C3.2.5 安全執法服務係透過資通訊技術取締危險駕駛行為,以降低違規及肇事之發生。
交通安全服務之範疇在於為了達成確保交通安全的事前防患,事中反應及資訊提供,與事後來的救護及回復交通所須的智慧運輸系統設施,皆屬於交通安全服務的範疇。包括各項避免用路人行駛危險路段及降低事故發生之風險,事故預防服務,事故處理服務,天候與災難應變服務與安全執法服務等目的相關措施。
C3.3交通安全服務之功能要求C3.3.1 安全路徑導引服務應具備之功能包含路徑安全導引,提供易肇事地點、急彎道路、路況警告,使用路人得以事先避開危險路段及路口,或於進入該區域前得到警示,據以進行相關之應變。
安全路徑導引服務應具備之功能包含路徑安全導引,提供易肇事地點、急彎道路、路況警告,使用路人得以事先避開危險路段,或於進入路段前得到警示,據以進行相關之應變。此種導引可以是積極式的提供較安全的路徑,易可以是消極式的提供危險地點的位置,提供用路人參考,以便因應小心駕駛。
安全路徑導引可以建立在原有路網車禍經驗資料之基礎下,或道路幾何條件比較不安全的基礎下,或避開施工路段或車禍發生的路段。在特殊天候,例如,暴雨或颱風,提供道路危險程度的資訊,提供駕駛人行駛較不受天候影響的路線,或在惡劣天候時避開危險路段。
C3.3.2 車輛高度超高警示服務,藉由車輛高度之偵測,警示駕駛人,避開超高限制之路段。
車輛高度超高警示服務,藉由車輛高度超高偵測,警示駕駛人,防範超高之車輛得以在發生事故以前,獲得警告,以便提早減速煞車,或轉向行走其他道路,以避開高度限制之路段。這時,車輛駕駛人也可以了解自己的車輛高度,是否超過限制。另一方面,若結合導航系統,亦可作為行駛路線規劃的依據。
C3.3.3 車輛危險行為警示服務,藉由偵測設施偵測危險跟車、不符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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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7規定行駛等行為,進行跟車距離不當或違反速限警告,確保車輛保持安全車距,防範危險駕駛行為發生。
車輛危險行為警示服務,藉由路側設施偵測危險跟車、不符速限規定行駛等行為,進行跟車距離不當或違反速限警告,確保車輛保持安全車距,透過防範危險駕駛行為發生,達到安全之服務目標。此一警示服務必須具備路側偵測設施或車上偵測設施來達成。例如,跟車距離不當,可用路側設施及車上偵測單元來執行;
但違反速限則可以由路側設施來完成為主。這也是交通安全服務所須的系統特性,是一個充分發揮車路整合及分工合作的服務項目。
C3.3.4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追蹤服務,對裝載危險之商用車輛進行定位及路徑追蹤,避免事故發生,或於事故發生時,可以即時獲得裝載物及地點資訊,進行正確之救援服務。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追蹤服務,對裝載危險或易燃物品之商用車輛進行定位及路徑追蹤,確保車輛行駛於正確之路徑上,透過追蹤避免事故發生,或於事故發生時,可以即時獲得裝載物及地點資訊,進行正確之救援服務。這個系統可配合緊急事件反應,建立完善的危險物品車隊管理與防救災體系的整合。
C3.3.5 事件或安全資訊服務,透過電信、廣播或專屬傳播方式提供特定資訊給特定地區之用路人,以提供緊急事件或發布安全相關資訊。
事件或安全資訊服務,透過電信、廣播或專屬傳播方式提供特定資訊給特定地區之用路人,以提供緊急事件或發布安全相關資訊。
此一信息的提供,旨在使駕駛人可以提前因應,避免二次災害的發生,同時亦可增加緊急救援的效率,減輕事件的影響。
C3.3.6 行人穿越道路安全防護系統,透過感測與警示裝置的布設,在行人穿越道路時,提供安全防護機制。
行人穿越道路安全防護系統,透過感測與警示裝置的布設,在行人穿越道路時,提供安全防護機制。行人穿越道路時,要提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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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8人注意車輛,也要提示車輛注意行人。這些設施可以結合行人個人化設備或智慧手機來運作,也可以在行人穿越道上裝置路側相關設施來達成。
C3.3.7 自動事件偵測服務(Automatic Incident Detection),利用監視影像系統或其他偵測技術,於自動偵測事件發生時即時連線交通管理或相關單位,提供警示訊息,以加速展開處理及救援。
透過自動事件偵測服務(Automatic Incident Detection),利用監視影像系統或其他偵測技術,於事件發生時之第一時間即時連線應變單位,最快之時間內獲得救援信息並開始救援,以縮短等待救援之時間。
C3.3.8 隧道智慧安全系統,應用相關偵測與監視錄影等設備,透過電信、
廣播或專用傳播方式提供安全與路況資訊,在發生緊急事件時,提供交通管理或應變單位,指揮進行必要的人車疏導。
由於隧道是封閉空間,事件發生時隧道內之救援與疏散較為困難進行應變與救援,故隧道需設置智慧安全系統,偵測與監視錄影等設備,透過電信、廣播或專用頻道提供安全與路況資訊,在發生緊急事件時指揮必要的人車疏導。
C3.3.9 緊急救護與救援車輛影像傳輸系統,係透過影像傳遞,提供事故現況即時傳輸,讓相關單位得以取得最新之事故現場影像,並進行適當的救護與指揮救援。
緊急救護與救援車輛影像傳輸系統,係透過救援車輛裝配之攝影機與通信系統進行影像傳遞,可以讓事故現場之狀況即時傳輸至中心,讓相關單位得以取得最新之事故現場影像,依據現場影像了解現場情形,並進行適當的救護與指揮救援。
C3.3.10 車禍緊急通報服務(eCall),在車禍發生時,發出求救信號,使救援單位在第一時間取得求救信號,救援人員可於最短時間內提供救援服務。
同時配合車禍緊急通報服務(eCall),eCall 是一種由歐洲發展的系統,其系統概念是在車上裝設自動感應設備,以便在嚴重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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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9發生的當下,車輛得以自動發出求救信號與車輛位置,並將信息透過通訊設施直接或轉告傳遞至救援單位。救援單位可以於第一時間依資訊即時進行救援。
C3.3.11 天候及災變服務,利用氣象監測設備之資訊或相關防災資訊,提供濃霧、強風、大雨、土石流、落石及淹水等警示,相關資訊傳送服務應以適地性(Location Based)為原則。
天候與災變服務於發生天候及地震等天然災害時,透過資訊發布與管制措施啟動各項智慧型交通管理與控制系統,以疏導人車。
天候及路況資訊服務是利用氣象監測設備之資訊或相關防災資訊,提供濃霧、強風、大雨、土石流、落石及淹水等警示,相關資訊傳送服務應以適地性(Location Based)為原則,可針對個別特定不同之地區發布當地相關之資訊,讓用路人可以有效率地直接取得在地相關之資訊。
C3.3.12 災害通知與應變資訊平台,係彙整各單位災難資訊,顯示各相關地點或各路段之災害資訊,統籌取得避難資訊及導引。
災害通知與應變資訊平台,是一套彙整不同單位與地區之災難資訊之平台,整合顯示各相關地點或各路段之災害資訊,依相關單位可以統籌取得避難資訊及導引用路人避難。
C3.3.13 災難警示系統(Disaster Warning System, DWS),為降低天然災害及天候等因素對用路人的威脅,達到事前預防及事後能及早發現,並在第一時間採取適當防護,確保行車安全,在可能影響行車安全之地點設置偵測設備,監控災害警告訊息,包括:地震、
風速、水位、雨量、山崩、落石等項目。
災難警示系統(Disaster Warning System, DWS),透過可能發生之地點設置偵測設備或介接相關系統,監控災害警告訊息,包括:
地震、風速、水位、雨量、山崩、落石等項目。以降低天然災害及天候等因素對用路人的威脅,達到事前預防危難及事後能及早發現災變並在第一時間採取適當防護。
C3.3.14 交通安全執法,係應用資通訊技術,對於不符速限規定或車種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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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0定、闖越紅燈、超高、超重、危險駕駛、違規停車等影響交通安全之違規行為進行執法。
安全執法服務之目的係透過資通訊技術,進行執法以降低車輛違規發生之可能性或輔助相關交通管制疏導之策略,並建立交通安全資料庫,健全交通安全相關研究之發展。交通安全執法,應用資通訊技術對於不符速限規定、闖越紅燈、超高、超重、危險駕駛、違規停車等影響交通安全之違規行為進行執法之行為,以降低車輛違規及肇事之發生。
C3.3.15 預防性交通安全控制系統,係利用監測系統監測路段車流行為,於有安全顧慮時,即時警示用路人注意行車安全,或於交通異常時通知相關人員進行交通疏導、交通安全管制,以防範交通事故或壅塞之發生。
預防性交通安全控制利用監測系統監測路段車流行為,於交通異常時,相關單位、系統平台可獲得相關資訊,即時進行交通安全管制或通知相關人員進行交通疏導與指揮,可穩定車流。傳統上的交通控制或路況監測皆為防治壅塞,確保運輸系統效率為主,在引入各種資通訊科技之下,可以建置以交通安全的目的之交通安全控制系統,監控危險駕駛行為或危險之車流狀況,進行預防性交通安全控制,減少車禍發生的機會。
C3.3.16 交通事故資料庫管理系統,係蒐集肇事相關資訊,以建立交通事故資料庫,做為道路安全改善之依據,並提供交通安全研究之使用,以提升交通安全。
交通事故資料庫管理系統,係透過建立交通事故資料庫,提供肇事資訊,以供作道路安全提升改善之依據,同時提供資料給相關之交通安全研究之使用。此一交通事故資料庫可以提供道路安全資訊建立之應用,亦可做為建立安全路徑導航系統建立的依據。
C3.3.17 施工區域之安全服務,藉由施工區域之資訊蒐集及發布功能,警示駕駛人於接近或通過施工區域時注意行車安全。
道路施工經常造成交通影響,尤其大型施工可能嚴重影響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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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1藉由蒐集施工區域相關資訊,並透過交通資訊發布警告消息,以提醒或警示接近或通過施工區域之車輛注意行車安全,以避免發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