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智慧型運輸系統設計規範-第一章 總則 C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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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總則篇第一章 總則C1.1本規範依公路法第33 條規定訂定之。
C1.2本規範所稱公路依公路法第2 條之定義。
依據公路法第33 條規定:「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之各項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因而制訂頒布相關的交通技術標準規範;其中包括公路類之交通技術標準規範。因此考量依循此等法源依據,將制訂完成之「公路智慧型運輸系統設計規範」以交通技術標準規範公路類公路工程部頒布之,此即為本規範之法源依據。
C1.3公路智慧型運輸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之規劃、設計、建置及管理,依本規範辦理,本規範未規定者依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本規範除公路外,市區道路及其他道路亦可適用。
本規範之法源依據為「公路法」,其所指之公路係指供車輛通行之道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包括國道、省道、市道、縣道、
區道、鄉道及專用公路。另依據「公路路線設計規範」針對公路功能進行分類,包括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主要幹道、次要幹道、地區公路等,為本規範所適用之範圍。
智慧型運輸系統(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Systems),簡稱ITS。其定義為藉由先進的資訊、電子、感測、通訊、控制與管理等科技,將運輸系統內人、車、路所蒐集的資料,經由系統平臺處理轉化成合適且有用的資訊,透過通訊系統即時的溝通與連結,改善或強化人、車、路之間的互動關係,提升用路人的交通服務品質與績效,進而增進運輸系統之安全、效率與舒適,同時減少交通環境衝擊。
然而,智慧型運輸系統其規劃與設計應就整體交通路網作考量,其服務範圍涵蓋公路及市區道路,故市區道路及其他道路亦可參考適用。另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一篇第4 條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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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市區道路依其功能分為快速道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等四類。
C1.4本系統建置與營運之目標在於提昇運輸效率、提高運輸安全、促進運輸無縫服務、降低社會成本、節省能源消耗、減少環境污染及降低碳排放量;期能建構人本且永續的智慧運輸生活環境。
依據交通部101 年頒布之「運輸政策白皮書-智慧型運輸篇」,ITS之發展願景為「建立人本且永續的智慧交通生活環境」。其發展目標則為建立流暢及便捷的運輸服務系統、提供安全及無縫的優質運輸服務、創造節能及低碳的捷徑運輸環境及促進健全及永續的智慧運輸產業。故而,本規範所定之智慧型運輸系統的建置目標亦應涵蓋這些項目。
C1.5公路交通建設及維護營運應將本系統納入,其規劃、設計及建置之經費,應於交通建設新建或改建計畫中專項編列;並應每年固定編列適當之預算與人員,於既有公路上建置及維運本系統。
C1.6公路主管機關應參考本規範將本系統納入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及施工之招標發包與履約管理等作業程序之中。
智慧型運輸系統之主管機關,應每年固定編列適當之預算與人員,以便可經由智慧型運輸系統顧問業、系統整合商或傳統交通設備廠商等對於產品之研究、設計與開發而持續發展與維護智慧型運輸系統。故而ITS 後續發展應建立穩定預算、鼓勵及支援持續提升ITS服務水準。
ITS 之經費主要經由交通部、各地方政府與相關機關編列預算,經費的編制初期應由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與建置等逐步完成系統核心設備建置開始,繼續投入路側設備之建置與擴充。系統建置成熟後則主要支出於系統之管理與維運,故系統之預算編列與財源應具永續性與穩定性並編入適當執行人力,以維護系統持續運作服務及擴充。
C1.7本系統應具有即時處理與資訊蒐集分析能力,產生管理策略及決策支援,進行必要之訊息發布、資料提供、交通管理、導引、警示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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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控制等。
C1.8本系統之規劃設計應考量功能之一致性與跨組織之協調合作、設備之互通性、資訊之可交換性與即時性及系統間之協調運作;並應考量可靠性、創新性、擴充性、開放性、安全性、親和性及維護營運管理成本與使用年限。
簡言之,ITS 之定義係藉由先進的資訊、電子、感測、通訊、控制與管理等科技,將運輸系統內之人、車、路所蒐集的資料,經由系統平臺處理轉化成合適且有用的資訊,透過通訊系統即時的溝通與連結,改善或強化人、車、路之間的互動關係,提升用路人的交通服務品質與績效,進而增進運輸系統之安全、效率與舒適,同時減少交通環境衝擊。ITS 之各種應用系統主要是由許多不同技術單元所組成方能運作,故必須達到功能之一致性與跨組織之協調合作性、
設備之互連性、資訊之交換性、即時性及系統間之協調運作,所謂即時(Real-Time)性應視設備及系統之資料處理能力、傳輸延遲性與實際需求,調整即時之程度。整體系統並應考量可靠性、創新性、
擴充性、開放性、安全性及親和性,且應充分考量維護營運管理成本及使用年限,能在其建置過程納入生命週期的分析觀念,方可使智慧型運輸系統能有效運作。
C1.9本系統之建置與營運應與國家智慧型運輸系統架構(SystemArchitecture)取得一致性,並符合政府頒布之相關標準(Standards)。
C1.10 本系統之規劃、設計、建置及管理應針對用路人服務需求,就整體系統提供交通順暢服務、交通安全服務及交通無縫服務。
C1.11 本系統之規劃設計應配合公路特性、用路人服務需求與地區特性,針對系統功能就交通管理、交通資訊、交通付費、資料蒐集、通訊、
交通管理中心等,選取適當項目為之。
C1.12 本規範分成總則篇、服務篇及功能篇。總則篇為整體概念;服務篇包含交通順暢服務、交通安全服務及交通無縫服務;功能篇包含交通管理、交通資訊、交通付費、資料蒐集、通訊及交通管理中心。
智慧型運輸系統之建置必須在各個運輸子系統之間,與不同管理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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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級的交通單位之間,在系統建置時皆能有效地進行資料轉換及協同合作。故而必須與國家智慧型運輸系統架構 (System Architecture)
取得一致性。依據交通部運研所「研擬臺灣地區智慧型運輸系統國家級系統架構」之研究,國家智慧運輸系統架構(SystemArchitecture),規範各項使用者服務單元間之互動關係與促進交通資料交換更快速且有效率。
智慧型運輸系統架構(ITS System Architecture)係指可解決現況問題並滿足未來願景與功能需求(或使用者服務項目)的系統功能(即邏輯架構),將這些系統功能整合分類後,再分配至特定的實體子系統(即實體架構),並制定實體子系統間的通訊需求(即通訊架構),再加以區分出必須標準化的技術與通訊協定,以確保系統之相互連網性。
國家智慧運輸系統架構(System Architecture)之內容包含四大部分:
使用者服務單元、邏輯架構、實體架構、產品組合;解決現況交通問題為出發點,定義出滿足未來願景需求(使用者服務單元)與功能(邏輯架構),並訂定其間的介面與通訊需求,有助於釐清必須標準化的項目。系統架構以概念性手法,利用框架的構成來表現ITS 內各子系統間相互作用的關係、或是合而為一時的運作情形。系統架構(System Architecture)有助於發展必要的技術標準與建置時的決策建議,使ITS 能夠達到效率、規模經濟以及全國通用的特性。
此外,依據現行制度面、法律面、技術面與應用面等四個層面,彙整探討ITS 基礎服務功能發展之可行性由規劃設計者的角度,進而保留而歸納將交通管理、交通資訊、資料蒐集、通訊以及交通管理中心等服務功能作為公路ITS 之設計內容,並進而依據此等設計內容作為本規範制訂章節架構之依據。
此設計內容中,當公路系統僅具備資料蒐集、通訊以及交通管理中心等功能時,其對於公路之行車安全、交通旅運服務績效等之提昇並無法直接產生效應,而需仰賴交通管理、交通資訊等服務功能之落實;因此資料蒐集、通訊以及交通管理中心等實屬交通管理與控制、交通資訊等服務功能之衍生性功能與基礎。因此,在本規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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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節架構之編排上,將先制訂交通管理與控制與旅運交通資訊二項基礎服務功能之規範,爾後再制訂資料蒐集、通訊以及交通管理中心等三項衍生性功能之設計內容。
另一方面,為了提高我國建置智慧型運輸系統之應用、績效,以便能讓用路人感受到智慧型運輸系統的功效,故而在建置智慧型運輸系統時亦應由使用者的角度來建設。在使用者的角度上,當然是以使用者的使用交通運輸希望達成的目標來界定,包括希望能避開塞車或事故路段,故而需要交通順暢服務(Traffic Smooth Service);希望行駛不會發生車禍,故需要交通安全服務(Traffic Safety Service);
希望旅運中轉乘過程及系統之間完整性與方便性,故需具備交通無縫服務(Traffic Seamless Ser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