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智慧型運輸系統設計規範-第九章 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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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通訊
9.1 通訊係指以各種通訊技術達成車載設備、行動裝置、路側設施、通訊機房、交通管理中心等相互連結與傳輸。
9.2 系統之通訊以數位通訊為原則,並應配合交通管理、交通資訊、資料蒐集、交通付費系統等之需要傳輸數據、語音或影像。
9.3 通訊所需之頻寬以及管道、管溝之尺寸、數量、維修孔及附屬設施應配合目標年之需求規劃設計與建置。
9.4 通訊所需管道應配合公路新建、擴建或改建時規劃設計與建置。
9.5 通訊系統之設計應考量下列因素:
(1) 傳輸頻寬及餘裕度。
(2) 傳輸損耗。
(3) 傳輸媒介。
(4) 通訊傳輸之相容性、可靠性、耐用性與維護難易度。
(5) 未來擴充與彈性,整合不同傳輸設備能力及可替換性。
(6) 設備之電力及傳輸備援能力。
(7) 即時性、通訊延遲。
(8) 國際趨勢及標準。
9.6 各傳輸間之介面應遵循相關通訊協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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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第十章 交通管理中心
10.1 本系統可建置交通管理中心,以管理與控制各項系統設施及資訊之運作。
交通管理中心得視需要設置交通控制站,以提升交通管理效率。
10.2 交通控制站係經由設施本身或接受交通管理中心之指令,自動控制路側設施之協調與運作,並將結果傳輸至交通管理中心。
10.3 交通管理中心之規模、區位、服務範圍與管理方式,應依系統特性、公路體系與路網型態、資訊交換需求、通訊條件、服務對象、行政管轄權等條件規劃設計與建置。
10.4 交通管理中心之設置至少應考量相關軟體、硬體設備、監控與管理人員運作所需之必要空間,並考量雲端技術及電子化標準作業流程(eSOP)之應用。
10.5 交通管理中心之運作應具備下列基本功能:
(1) 監視所轄設施之運作狀態,並建立設備維護管理功能。
(2) 如有交通控制站時,應能遠端監控與運作。
(3) 能依設定程序遙控相關之路側設施或顯示設備,路側設施或顯示設備應具有失效偏向安全之運作功能。
(4) 應具備援與系統不中斷功能,含電腦與電力之備援。
(5) 交通資料與交控操作資料之自動儲存與備份。
(6) 中心設備與路側設施維持時間同步。
(7) 辨識其他交通管理中心所傳遞之資訊。
(8) 與其他相關機關之通訊與連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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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交通管理中心配合其交通管理與控制的功能要求,宜增加具備下列功能:
(1) 接收及彙整公路之車流狀況資料。
(2) 檢核與分析路段交通壅塞程度。
(3) 接受交通事件之通報,並納入監視及作為交通管理與控制計畫擬定之參考。
(4) 交通管理與控制計畫及事件因應措施之擬定及指令之下達。
(5) 交通管理中心間應共同協商整合控制機制,建立協控指令交換功能,共同達成協控策略。
(6) 配合並提供公路管理、縣市政府等機關緊急應變中心所需之交通資訊。
(7) 蒐集救災車輛定位資訊,以供公路救災管理單位及消防救災單位,建立救災資訊系統。
(8) 蒐集車輛定位資料以協助交通管理與救援工作。
10.7 交通管理中心之交通資訊服務宜具備下列功能:
(1) 路段交通績效。
(2) 交通事件資訊之發布。
(3) 路段旅行時間之估算與發布。
(4) 公共運輸資訊之交換與發布。
(5) 停車資訊之交換與發布。
(6) 天候資訊發布。
(7) 客製化交通資訊。
(8) 其他公路交通相關資訊之交換與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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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 範 解 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