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智慧型運輸系統設計規範-第三章 交通安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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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第三章 交通安全服務
3.1 交通安全服務之目的係利用本系統建立安全的公路交通環境,以增進公路汽機車及自行車之行車安全,主動防範事故之發生,並減少事故之生命財產損失,以及因應天然及人為災害,確保交通救援及維生系統。
¶ 3.2 交通安全服務之範疇
3.2.1 安全智慧公路係透過監測及資訊發布系統,提供安全警示訊息,避免用路人行駛危險路段及降低事故發生之風險。
3.2.2 事故預防服務係事先提供應當注意之天候及危險或施工路段等資訊給用路人,以預防事故之發生,進而提升公路之安全水準。
3.2.3 事故處理服務係在事故發生後,透過資通訊技術,提供即時且適當的救援服務,達成落實救援且降低傷亡最低,並縮短事故處理時間。
3.2.4 天候與災難應變服務係在發生災害時,透過資訊發布與管制措施啟動各項智慧型交通管理與控制系統,疏導人車避開或迅速離開高風險地區。
3.2.5 安全執法服務係透過資通訊技術取締危險駕駛行為,以降低違規及肇事之發生。
¶ 3.3 交通安全服務之功能要求
3.3.1 安全路徑導引服務應具備之功能包含路徑安全導引,提供易肇事地點、
急彎道路、路況警告,使用路人得以事先避開危險路段及路口,或於進入該區域前得到警示,據以進行相關之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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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車輛高度超高警示服務,藉由車輛高度之偵測,警示駕駛人,避開超高限制之路段。
3.3.3 車輛危險行為警示服務,藉由偵測設施偵測危險跟車、不符速限規定行駛等行為,進行跟車距離不當或違反速限警告,確保車輛保持安全車距,防範危險駕駛行為發生。
3.3.4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追蹤服務,對裝載危險物品之商用車輛進行定位及路徑追蹤,避免事故發生,或於事故發生時,可以即時獲得裝載物及地點資訊,進行正確之救援服務。
3.3.5 事件或安全資訊服務,透過電信、廣播或專屬傳播方式提供特定資訊給特定地區之用路人,以提供緊急事件或發布安全相關資訊。
3.3.6 行人穿越道路安全防護系統,透過感測與警示裝置的佈設,在行人穿越道路時,提供安全防護機制。
3.3.7 自動事件偵測服務(Automatic Incident Detection),利用監視影像系統或其他偵測技術,於自動偵測事件發生時即時連線交通管理或相關單位,提供警示訊息,以加速展開處理及救援。
3.3.8 隧道智慧安全系統,應用相關偵測與監視錄影等設備,透過電信、廣播或專屬傳播方式提供安全與路況資訊,在發生緊急事件時,提供交通管理或應變單位,指揮進行必要的人車疏導。
3.3.9 緊急救護與救援車輛影像傳輸系統,係透過影像傳遞,提供事故現況即時傳輸,讓相關單位得以取得最新之事故現場影像,並進行適當的救護與指揮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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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 車禍緊急通報服務(eCall),在車禍發生時,發出求救信號,使救援單位在第一時間取得求救信號,救援人員可於最短時間內提供救援服務。
3.3.11 天候及災變服務,利用氣象監測設備之資訊或相關防災資訊,提供濃霧、
強風、大雨、土石流、落石及淹水等警示,相關資訊傳送服務應以適地性(Location Based)為原則。
3.3.12 災害通知與應變資訊平台,係彙整各單位災難資訊,顯示各相關地點或各路段之災害資訊,統籌取得避難資訊及導引。
3.3.13 災難警示系統(Disaster Warning System, DWS),為降低天然災害及天候等因素對用路人的威脅,達到事前預防及事後能及早發現,並在第一時間採取適當防護,確保行車安全,在可能影響行車安全之地點設置偵測設備,監控災害警告訊息,包括:地震、風速、水位、雨量、山崩、
落石等項目。
3.3.14 交通安全執法,係應用資通訊技術,對於不符速限或車種規定、闖越紅燈、超高、超重、危險駕駛、違規停車等影響交通安全之違規行為進行執法。
3.3.15 預防性交通安全控制系統,係利用監測系統監測路段車流行為,於有安全疑慮時,即時警示用路人注意行車安全,或於交通異常時通知相關人員進行交通疏導、交通安全管制,以防範交通事故或壅塞之發生。
3.3.16 交通事故資料庫管理系統,係蒐集肇事相關資訊,以建立交通事故資料庫,作為道路安全改善之依據,並提供交通安全研究之使用,以提升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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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7 施工區域之安全服務,藉由施工區域之資訊蒐集及發布功能,警示駕駛人於接近或通過施工區域時注意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