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智慧型運輸系統設計規範-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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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則篇
¶ 1 第一章 總則
1.1 本規範依公路法第33 條規定訂定之。
1.2 本規範所稱公路依公路法第2 條之定義。
1.3 公路智慧型運輸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之規劃、設計、建置及管理,依本規範辦理,本規範未規定者依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本規範除公路外,市區道路及其他道路亦可適用。
1.4 本系統建置與營運之目標在於提昇運輸效率、提高運輸安全、促進運輸無縫服務、降低社會成本、節省能源消耗、減少環境污染及降低碳排放量;期能建構人本且永續的智慧運輸生活環境。
1.5 公路交通建設及維護營運應將本系統納入,其規劃、設計及建置之經費,應於交通建設新建或改建計畫中專項編列;並應每年固定編列適當之預算與人員,於既有公路上建置及維運本系統。
1.6 公路主管機關應參考本規範將本系統納入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及施工之招標發包與履約管理等作業程序之中。
1.7 本系統應具有即時處理與資訊蒐集分析能力,產生管理策略及決策支援,進行必要之訊息發布、資訊提供、交通管理、導引、警示與控制等。
1.8 本系統之規劃設計應考量功能之一致性與跨組織之協調合作、設備之互通性、資訊之可交換性與即時性及系統間之協調運作;並應考量可靠性、
創新性、擴充性、開放性、安全性、親和性及維護營運管理成本與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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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本系統之建置與營運應與國家智慧型運輸系統架構(System Architecture)
取得一致性,並符合政府頒佈之相關標準(Standards)。
1.10 本系統之規劃、設計、建置及管理應針對用路人服務需求,就整體系統提供交通順暢服務、交通安全服務及交通無縫服務。
1.11 本系統之規劃設計應配合公路特性、用路人服務需求與地區特性,針對系統功能就交通管理、交通資訊、交通付費、資料蒐集、通訊、交通管理中心等,選取適當項目為之。
1.12 本規範分成總則篇、服務篇及功能篇。總則篇為整體概念;服務篇包含交通順暢服務、交通安全服務及交通無縫服務;功能篇包含交通管理、
交通資訊、交通付費、資料蒐集、通訊及交通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