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邊坡工程設計規範-第一章 總則 1.1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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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1 說明本規範目的在於提供施行公路邊坡工程及其附屬設施設計作業之依循。
¶ 1.2 法令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公路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訂定。
¶ 1.3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公路邊坡調查與試驗及其穩定保護設計。
¶ 1.4 一般原則
大地工程調查報告為詳細紀錄工址環境及工程地質特性調查結果之文件,並提供大地工程參數量測值及推估值,為進行邊坡設計及施工之重要參考資料。
公路邊坡設計應依據大地工程調查報告,評估邊坡穩定性及可能的破壞類型,並採用適當方法分析邊坡穩定程度,提供各種邊坡穩定工程處置設計依據。
公路邊坡設計除邊坡之坡體穩定工程處置外,應包含坡面保護設施、排水設施以及大地監測系統設計等內容。
公路邊坡設計在設計使用年限內應符合一定程度的安全性,並可依據交通量、經濟價值、保全對象及替代道路等,分類邊坡類別,決定大地工程參數設計值。
公路邊坡設計各項文件管理應於邊坡開發各階段妥善進行,相關調查資料、
參數設定、設計條件及各項設施之設置,併同施工過程之調查、監測及施工紀錄等,均應完整建立保存,以提供其相關設施之使用管理及維護之依據。
有關安全衛生設備之設置應符合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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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名詞定義本規範名詞定義如下:
邊坡:土壤或岩石等坡體材料構成之坡面,包含自然邊坡以及經由人工挖填形成的坡面。
坡高:設計考量之坡趾至坡頂之高程差。
坡角:邊坡的斜度,常以坡高除以在水平面上的投影長度,以角度或百分比表示。
邊坡破壞類型:依運動方式可概分為三類,包括落石、邊坡滑動及土石流。
(1) 落石:陡峭邊坡因弱面發達裂痕加大,致使坡體之岩塊、石礫剝離或固結度低的土砂礫等,由坡面上崩落、掉落或翻倒的現象。
(2) 邊坡滑動:邊坡滑動主要為坡體之破壞土石產生移動,依破壞面的型態一般可分為旋滑和平滑兩類。
(3) 土石流:泥、砂、礫及巨石等物質與水之混合物,以重力作用為主,水流作用為輔之高濃度流動體。土石流大多發生在上、中游屯積大量不穩定砂礫的溪流流域內。
設計使用年限:邊坡工程設施在正常使用及維護情形下,仍可符合其使用目的之預計年限。
常時水位:透過調查觀測綜合當地水文資料研判之一般地下水位。
高水位:設計使用年限期間所考慮之最高地下水位。
地震力:設計使用年限期間所考慮之邊坡在地震時所受之作用力。
邊坡穩定分析:邊坡穩定與保護設施之設計過程中,依據邊坡坡體材料、地質構造、水文地質、地形環境與工程條件等因素,研判邊坡破壞類型,並考量坡體材料之工程特性以及施工步驟,分析施工中與完工後臨界滑動位置及穩定性。
邊坡安全係數:邊坡穩定分析所得之坡體臨界滑動面上的阻抗與驅動之比值。
生態工程:以生態為思維導向,安全為設計考量的工程。採行之措施與構造設施必須近乎自然,原則上儘可能就地取材且施工合乎當地生態的特質,以達到工程穩定並降低工程對當地環境與生態之衝擊。
長久地工設施及臨時地工設施:進行地工設施穩定性分析時,僅考慮施工期間使用之地工設施為臨時設施;以設計使用年限或設施之生命週期為考量之地工設施,視為長久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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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坡面保護設施:為防治坡面遭受沖蝕或發生風化等情況,所實施的各種保護措施。坡面保護設施不包括防治落石之因應設施。
坡體穩定設施:為防治因邊坡之坡體發生崩壞或滑動而破壞鄰近設施,或為已呈現不穩定之邊坡增進其穩定程度,進而改善已破壞道路之損壞狀況等情況,所實施的防治、修復、補強或改善等穩定措施,統稱為坡體穩定設施。
落石防治設施:為避免發生落石或落石擊中人車及設施,採取抑制落石運動的預防措施,或在落石發生地點下方或道路兩側所實施的落石防護措施,統稱為落石防治設施。
土石流防治設施:為減輕或防止土石流造成災害及公路設施受損,而在具土石流災害發生潛能區域內所實施的防治措施,統稱為土石流防治設施。
排水設施:為減少地表水及地下水對於邊坡穩定不良影響,進行地表水收集、
排除以及控制地下水位的措施,統稱為排水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