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橋基保護工設計規範-第四章 橋基穩定分析 C4.1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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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第四章 橋基穩定分析C4.1 通則橋基因河床沖刷而致土壤流失及基礎裸露,有發生基礎沉陷、基礎傾斜與側向位移等破壞疑慮時,應進行橋基穩定分析,視分析結果,規劃設計保護措施。
C4.2 分析考量要項有關橋基受沖刷之穩定分析,應考慮基礎裸露後對整體結構穩定性之影響外,並針對下列事項處理之。
1.
河床質移動層厚度與沖刷深度:由於橋基沖刷深度係決定整體橋梁結構承載力、耐洪能力和耐震能力的要素之一。因此,橋梁穩定分析前,應按橋址水理、河床地質及地形等性質推估合理之沖刷後河床面與沖刷深度。颱洪沖刷退水後之河床大多有回淤抬高之情形,若以回淤後之河床面作為估算基準時,將有低估沖刷深度之虞慮。
2.
橋梁設計洪水位:當作用於橋柱及橋基之流水作用力與洪水位有關,當此作用力大於基礎所能承受時,橋梁將失去平衡而發生下沈、位移、傾斜,甚至崩塌的現象。因此,橋基穩定分析時應考量橋梁設計洪水位條件下橋梁之穩定性。
3.
漂流物阻水效應:橋基穩定分析時,宜了解橋址河域上游環境,以掌握洪水時漂流物所造成之阻水效應,合理地納入分析考量。
4.
可能沖刷外力:跨河橋基穩定分析時,其沖刷外力考量水流作用力、漂流物撞擊作用力和上浮力等因素的影響。
(1) 水流作用力:依「公路橋梁設計規範」之說明,所有橋墩及其他易受水流衝擊之結構物,設計分析時應檢核結構是否足以抵抗此等作用力所引起之最大應力。橋址若位於感潮地段時,應考慮潮汐水流作用力。
(2) 漂流物撞擊作用力:若預估將有大量之漂流物會流經橋墩時,在進行橋基穩定分析時,應考量其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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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浮力:根據「公路橋梁設計規範」之規定,應考量河川水位對橋基受上浮作用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