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 48 頁
1 第一章 總則 1.1 法源依據 本規範依公路法第33 條及鐵路法第19 條訂定。 1.2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既有橋梁因水流造成基礎沖刷裸露之保護與補強設計,內容包含資料蒐集與調查、河川特性及沖刷評估、橋基受沖刷之穩定性分析、橋基保護和補強工法設計、維護與管理等。 本規範內容係以基本性與通盤性之規定為原則,國內各橋梁興建或管理單位辦理規劃設計時,應考量其自身之需求,引用本規範或參考最新技術辦理。必要時得辦理詳細調查、檢測、試驗、及研究特殊技術,以確保橋梁基礎安全。 1.3 配合與協調 橋梁基礎保護和補強設計時,為達橋、河共治目的,其相關權責單位間應建立協調管道,按機關權責分工合作辦理,確保橋梁、河川整體之安全。 1.4 參考文件 辦理橋基保護設計時,除依本規範之外,其他有關公路橋梁設計、鐵路橋梁設計、公路排水設計及橋梁養護等規範或相關技術報告等,均可引用作為參考文件,惟使用時仍須注意其適用性。 1.5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見解說C1.5 節。
本頁文字與表格(可複製、可搜尋)
第一章 總則
1.1 法源依據本規範依公路法第33 條及鐵路法第19 條訂定。
本規範適用於既有橋梁因水流造成基礎沖刷裸露之保護與補強設計,內容包含資料蒐集與調查、河川特性及沖刷評估、橋基受沖刷之穩定性分析、橋基保護和補強工法設計、維護與管理等。
本規範內容係以基本性與通盤性之規定為原則,國內各橋梁興建或管理單位辦理規劃設計時,應考量其自身之需求,引用本規範或參考最新技術辦理。必要時得辦理詳細調查、檢測、試驗、及研究特殊技術,以確保橋梁基礎安全。
橋梁基礎保護和補強設計時,為達橋、河共治目的,其相關權責單位間應建立協調管道,按機關權責分工合作辦理,確保橋梁、河川整體之安全。
辦理橋基保護設計時,除依本規範之外,其他有關公路橋梁設計、鐵路橋梁設計、公路排水設計及橋梁養護等規範或相關技術報告等,均可引用作為參考文件,惟使用時仍須注意其適用性。
見解說C1.5 節。
第 20 / 48 頁
2 第二章 資料蒐集與調查 2.1 通則 資料蒐集與調查目的,旨在取得河川與橋梁之基本資料,作為評估和設計參考之用。資料蒐集項目包含橋梁構造、歷史災害、河川治理等背景資料;調查事項包含基本資料補充調查、橋基現況、橋址關聯結構等。 2.2 資料蒐集 2.2.1 橋梁構造資料 橋基保護與補強設計前,應對橋梁構造資料充分了解,作為工法選擇或設計之決策參考。蒐集之資料含橋梁設計資料、竣工資料、地質鑽探(河床質)資料、評估資料(含耐洪能力、耐震能力、承載能力)、歷年辦理之橋基保護及補強工程資料等。 2.2.2 歷史災害資料 跨河橋梁之歷史災害資料實為橋基保護及補強設計之重要參考指標,設計前儘可能蒐集下列資料: 1. 設計橋址之洪汛發生時間、洪峰流量、洪流歷線、日雨量及時雨量等資料。 2. 受損災況。 3. 破壞形式與致災原因。 2.2.3 河川治理資料 橋基保護及補強設計前應蒐集河川治理資料,作為流域基本資料及水文水理分析的參考依據。河川治理資料包含流域基本資料、治理計畫和橋址關聯結構等。 2.3 調查事項 2.3.1 基本資料補充調查 基礎保護與補強設計前,必須先了解橋址所在之河道地質與地文狀況,若無
本頁文字與表格(可複製、可搜尋)
2第二章 資料蒐集與調查
2.1 通則資料蒐集與調查目的,旨在取得河川與橋梁之基本資料,作為評估和設計參考之用。資料蒐集項目包含橋梁構造、歷史災害、河川治理等背景資料;調查事項包含基本資料補充調查、橋基現況、橋址關聯結構等。
橋基保護與補強設計前,應對橋梁構造資料充分了解,作為工法選擇或設計之決策參考。蒐集之資料含橋梁設計資料、竣工資料、地質鑽探(河床質)資料、
評估資料(含耐洪能力、耐震能力、承載能力)、歷年辦理之橋基保護及補強工程資料等。
跨河橋梁之歷史災害資料實為橋基保護及補強設計之重要參考指標,設計前儘可能蒐集下列資料:
1.
設計橋址之洪汛發生時間、洪峰流量、洪流歷線、日雨量及時雨量等資料。
2.
受損災況。
3.
破壞形式與致災原因。
橋基保護及補強設計前應蒐集河川治理資料,作為流域基本資料及水文水理分析的參考依據。河川治理資料包含流域基本資料、治理計畫和橋址關聯結構等。
基礎保護與補強設計前,必須先了解橋址所在之河道地質與地文狀況,若無
第 21 / 48 頁
3 充足可靠之資料時,應先辦理各項必要調查。如附近既有設施已有具體相關資料,亦得參照該資料辦理設計。 2.3.2 橋基現況 橋基現況調查之成果為橋基保護及補強評估和設計之重要參考指標。現況調查應包括基礎裸露程度及基礎損傷情形。 2.3.3 橋址關聯結構 橋址關聯結構包括河防建造物、灌溉排水建造物及跨/攔河建造物等,其調查內容應包括建造物種類、平面位置、斷面型式及尺寸、斷面高程等。
本頁文字與表格(可複製、可搜尋)
充足可靠之資料時,應先辦理各項必要調查。如附近既有設施已有具體相關資料,亦得參照該資料辦理設計。
調查之成果為橋基保護及補強評估和設計之重要參考指標。現況調查應包括基礎裸露程度及基礎損傷情形。
包括河防建造物、灌溉排水建造物及跨/攔河建造物等,其調查內容應包括建造物種類、平面位置、斷面型式及尺寸、斷面高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