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廢止)公路鋼結構橋梁之檢測及補強規範-第三章 經常巡查 3.1 檢測方法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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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三章 經常巡查
3.1 檢測方法與項目實施經常巡查時需填寫經常巡查表(表3.1.1),表中已明列經常巡查之項目及重點。經常巡查之檢查方法以乘車為原則,依目視及振動程度判斷,必要時,可以徒步或增加乘船或維修走道上之目視檢測。檢查項目橋梁管理機關得視其經常巡查頻率予以縮減。
¶ 3.2 異常現象之處理
經常巡查若發現異常現象,應進一步參考定期檢測之方法進行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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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定期檢測
4.1 定期檢測準備作業除須依第2.5 節之規定辦理外,亦須先建立橋梁構件編碼系統,並訂定橋梁檢測程序。
¶ 4.2 檢測方法與項目
定期檢測乃定期對橋梁實施之全面性檢測,以徒步、工作架或檢查車方式進行,並儘可能地接近結構物,以目視或必要之檢測儀器檢測判定橋梁狀況。
實施定期檢測時需填寫定期檢測表(表4.2.1),表中已明列定期檢測之項目及重點。檢測員於現場進行檢測時可僅先填寫定期檢測表中各檢查細項判定結果,離開現場後再依細項之判定結果填寫整體判定結果,並彙整填寫檢測狀況評估表(表
4.2.2)。
¶ 4.3 檢測判定標準
定期檢測時需判定劣化程度(D 值)、劣化範圍(E 值)、劣化情況對橋梁結構安全性與服務性之影響度(R 值),以及劣化構件維修的急迫性(U 值)。定期檢測之D值判定標準依檢測對象及特性之不同區分為鋼結構物、混凝土結構物、支承、伸縮縫、面層、結構物沉陷、河道、其他附屬設施及橋面排水等。D、E、R、U 值之檢測評等準則見表2.4.2。本節非鋼結構部份之判定標準亦可參考有關規範或準則辦理。
¶ 4.3.1 鋼結構物劣化程度評估
鋼結構物劣化程度之評估見表4.3.1。本節適用於橋面版構件、上部結構、橋墩及其他附屬設施等。
¶ 4.3.2 混凝土結構物劣化程度評估
混凝土結構物劣化程度之評估見表4.3.2。本節適用於橋面版構件、橋墩、基礎、橋台及引道與其他附屬設施為混凝土結構物之定期檢測。
¶ 4.3.3 支承裝置及防落設施劣化程度評估
支承裝置及防落設施劣化程度之評估見表4.3.3。本節適用於支承裝置及橋梁防落設施之定期檢測。
¶ 4.3.4 伸縮縫劣化程度評估
伸縮縫劣化程度之評估見表4.3.4。本節適用於伸縮縫之定期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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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5 面層劣化程度評估
面層劣化程度之評估見表4.3.5。本節適用於橋面版、引道等之面層定期檢測。
¶ 4.3.6 結構物沉陷程度評估
結構物沉陷程度之評估見表4.3.6,其中結構物之沉陷異常值見表4.3.7。本節適用於橋面版構件、橋墩、基礎、橋台及引道等結構物沉陷之定期檢測。
¶ 4.3.7 河道變遷影響橋梁程度評估
河道變遷影響橋梁程度之評估見表4.3.8。本節適用於河道之沖刷、侵蝕、沉積以及路堤與基礎之沖刷與侵蝕等之定期檢測。
¶ 4.3.8 橋梁相關排水設施劣化程度評估
橋梁相關排水設施劣化程度之評估見表4.3.9。本節適用於橋梁相關排水設施之定期檢測。
¶ 4.3.9 其他附屬設施劣化程度評估
其他附屬設施劣化程度之評估見表4.3.10。本節適用於橋上標誌架及照明設施、隔音牆、維修走道等附屬設施之定期檢測。
4.3.10 橋梁安全性及服務性與維修急迫性評估劣化情形對橋梁結構安全性與服務性之影響度(R 值),以及劣化構件維修的急迫性(U 值)之評估見表4.3.11。
¶ 4.4 非破壞檢測作業
鋼橋之檢測視需要採用非破壞檢測時,檢測方法應經橋梁管理機關認可。非破壞檢測人員資格應符合CNS13588「非破壞檢測人員資格檢定與授證」中之規定。非破壞檢測方法可採用超音波檢測法、液滲檢測法、磁粒檢測法、渦電流檢測法及射線檢測法等。
¶ 4.4.1 超音波檢測法
常用於構件厚度及損傷、缺陷之位置與範圍之檢測。
¶ 4.4.2 液滲檢測法
常用於非多孔性金屬或非金屬材料表面瑕疵之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