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設號誌(紅綠燈)是否有相關規範可以參照?
道路設置紅綠燈(行車管制號誌)可以參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87條到第99條
第87條
依功能分為三種:
1.行車管制號誌(就是我們一般車輛看到的紅綠燈)
2.行人穿越號誌
3.車道管制號誌
第88條
設置目的:
協調交岔路口車輛、行人通行秩序。
須考量交通量、事故頻率、視距等。
不可隨意設置,避免造成「反效果」(例如交通阻塞或延誤)。
第90條
需達到下列條件之一才可以設號誌(紅綠燈):
1.交通量達一定標準(如八小時內達每小時一定車次數量)。
2.特殊路況(如學校、醫院附近)。
3.發生多起交通事故的高風險路口。
須經交通工程評估報告後報主管機關核准設置
第91條
標準排列:紅燈在上,綠燈在下(橫式則紅燈在左)。
顏色與功能定義:
紅燈:禁止通行
黃燈:警告,須減速準備停車
綠燈:准許通行
第94條
若號誌路口交通量少,可使用「閃紅燈 / 閃黃燈」模式代替全天候紅綠燈:
閃紅燈:需停車再開
閃黃燈:小心慢行
文章連結:https://wiki.cycivil.com.tw/en/05_交通工程/1_QA彙總/增設號誌的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