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都市排水與既有的農業灌排之功能衝突?
兩者功用不同、權責所屬也不同,前者是為了快速排流雨水以防市區淹水歸地方政府管理,後者是為了引流水源以提供農田灌溉歸農水署管理,若圖方便兩者共用側溝或水路可能導致路面髒水引流至農田使用,或是大雨農田反灌淹水、旱季無水可用之情形。
依據「農田水利法」第14條: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擅自排放非農田之排水;其屬灌溉專用渠道原則禁止。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21條:搭排之水質若不符第20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搭排者停止排放及限期改善,並應副知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因此建議施作都市排水時一律以分流配置的方式進行,若遇兩者無法遷管避讓時,「垂直相交」時可採用「倒虹吸工」,若遇「平行且空間受限」時建議採用「雙孔共構箱涵」或「垂直疊構」的方式來建立都市排水與農業灌排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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