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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之一
附錄一 規劃原則
第一章 規劃內容與原則
1.1 道路規劃之考量內容
市區道路規劃應同時考量相關發展計畫與環境條件 等進行系統性整體規
劃,包括︰
1.土地使用計畫。
2.公共設施計畫。
3.運輸系統計畫。
4.人本交通理念。
5.人文、自然、景觀、社會經濟與地理環境等因素。
6.生活化道路計畫。
7.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相關規定。
1.2 道路規劃之目標
市區道路規劃須考慮都市之安全、無障礙環境、人本交通、效率、經濟、景
觀生態及環境品質,以達到都市永續發展的目標。
1.3 道路規劃之安全原則
市區道路規劃應考慮之交通安全原則,包括:
1.主、次要道路系統規劃應考慮運具、速率及人車分流,以提高行人及行車
安全。
2.道路設施規劃應就其功能考量所服務車輛之種類 , 選擇適當之設計車種,
同時需考量消防、救護車輛之進出。
3.市區道路與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軌道之高鐵、臺鐵、捷運相交宜設置立
體交叉。
4.交叉道路數不宜多於四支,主、次要道路宜避免使用環形交叉。
5.道路交叉口除應考慮車輛最小轉彎需求, 且應同時考慮動線衝突之避免、
停車空間之留設、行人安全之保障、使用者之情況。
6.兩道路間之連接以近直角為佳;斜交時,相交銳角宜大於 75 度,不宜小
於 60 度,以利車輛轉彎之操作及確保交叉口安全視距。
7.兩 T 字路口錯開時,兩交叉口錯開之距離宜大於 40 公尺。
1.4 道路規劃之效率原則

附錄一之二
市區道路規劃應考量之交通效率原則,包括:
1.道路系統之規劃宜依照道路之功能等級分類,由快速道路、主要道路、次
要道路與服務道路逐次分支。快速道路之出入口匝道宜與 主要道路相連
接。主要道路宜減少設置開口,避免服務道路直接穿越。主要道路之交
叉口,宜保留適當之路權寬度,以供轉彎車輛與交通設施使用,必要時
應可考慮立體化。
2.鐵路車站 、 機場及港口等重要運輸設施及商業 、 產業中心等重要旅次發生
地區,宜有大眾運輸系統與主要道路連絡。
3.過境旅次應有適當規劃疏導,並宜避免穿越市區中心。
4.主、次要道路與都市計畫區外銜接公路之路幅及斷面配置,應相互配合。
1.5 道路規劃之經濟原則
市區道路規劃應考量之經濟原則,包括:
1.新建及拓寬道路宜避免拆除大量建築物。必要時可使用交通需求管理方
式,以減低對道路寬度的需求。
2.道路建設宜配合地形變化考量土方挖填平衡 , 及用地取得 、 養護之難易與
成本。
3.都市計畫之道路規劃,宜考量既有道路,若寬度足夠、道路系統完整,則
優先納入都市計畫道路。
1.6 道路規劃之環境及景觀生態原則
市區道路規劃應考量之環境及景觀生態原則,包括:
1.道路規劃應整體考量道路路型、斷面設計、人車分流、速度管理,保持對
居住環境之舒適安寧。
2.道路規劃宜考量與鄰近土地使用計畫 、 路邊休憩及社區聚集等路邊活動相
配合,以提升道路空間之生活機能。
3.重視行人、腳踏自行車、大眾運輸及綠廊道所需之空間,使成為生活空間
之一部分。
4.道路規劃對重要之環境與景觀地區,宜考量迴避、縮小、減輕及補償等對
策,並與自然地景、人文景觀、古蹟遺址等配合。
5.坡地道路之規劃,應儘量減少挖填土石方,避免破壞自然地形,並可考慮
使用適當之生態工程。
6.道路規劃宜考量植栽綠化之空間需求,以營造綠廊道環境。
1.7 市區道路規劃之調查分析
市區道路規劃設計,視實際需要辦理下列調查及分析:

附錄一之三
1.地形、地質。
2.土地使用。
3.交通特性(包括車輛、行人、大眾運輸)。
4.公共設施。
5.景觀、生態。
6.地下管線。
7.其他有必要者。
第二章 交通分析與預測
2.1 市區道路之交通規劃內容
市區道路之規劃過程 , 應就計畫範圍內道路系統與大眾運輸系統進行規劃分
析。其內容包括:
1.運輸需求分布 : 各類旅次目的別之旅次發生 、 運具分配與旅次分布等計畫
範圍內外之運輸需求特性預測。
2.初步路網結構:道路系統及其路段與路口容量、大眾運輸路網與運能。
3.交通量分析 : 道路系統尖峰時段之路段交通量 、 路口轉向流量及大眾運輸
運量,配合路網結構進行分析。
2.2 市區道路之交通需求分析
市區道路於都市計畫規劃過程,宜先確認計畫道路兩側各種土地使用與強
度 , 進行計畫範圍內道路系統與停車空間規劃之交通需求預測 ; 或得直接以
發生率法,配合未來各分區土地開發強度,分別預估進出旅次與停車需求
量;檢討各計畫道路、停車空間之容量或修正各分區之土地開發強度。
旅次發生率應考慮都市發展特性與土地使用計畫分區之差異性 , 依都市層級
與土地使用分區別,調查其使用狀況與進出旅次特性,以建立模式。
調查分析內容包括:
1.各土地使用別全日進出建築物旅次之平均時分布。
2.晨昏峰及建物使用尖峰之進、出旅次數及其與使用樓地板面積之關係。
3.各種運具平均使用比例與車輛承載率。
4.其他旅次特性如順道旅次(通過性旅次)比例、旅次目的、停留時間等。
2.3 市區道路之路網規劃原則
市區道路之路網規劃原則,包括:
1.都市計畫之擬定階段 , 應考量都市路網之發展型態 , 規劃適當之路網結構 。
2.配合都市位階及土地使用配置計畫 , 依都市運輸需求分析程序 , 預估交通
量及其分布型態,據以規劃道路系統。

附錄一之四
3.路網規劃應配合都市運輸需求分析之期望路線 , 服務都市主要活動據點及
聯外交通需求 , 配合都市內部及穿越性交通需求特性 , 區隔不同服務功能
之市區道路。
4.路網規劃須配合自然地形,依道路功能分類與設計速率條件,考量納入
平、縱面之限制因素,避免破壞文物、古蹟及珍貴自然資源地區,區隔不
同土地使用型態,避免穿越住宅區及文教區之中心。
2.4 市區道路之容量分析方法
市區道路規劃應有客觀之道路容量與服務水準分析程序與方法 , 並應依相關
之公路容量手冊所訂的方法分析。

附錄二之一
附錄二 符號索引
A 集水面積 (公頃 ) 7.2.3 節
Ag 柵孔淨面積 (平方公尺 ) 7.4.3 節
A1 上游斷面之通水面積 (平方公尺 ) 7.3.2 節
A2 下游斷面之通水面積 (平方公尺 ) 7.3.2 節
a1 上游斷面之能量修正係數 7.3.3 節
a2 下游斷面之能量修正係數 7.3.3 節
AL 加速長度 (公尺 ) 4.3.7 節
AT 加速車道漸變段長度 (公尺 ) 4.3.7 節
a
緣石進水口前低落量 (公尺 ) 7.4.3 節
B 縱坡基線至最外側車道邊線之寬度 (公尺) 3.4.5 節
BUS 大客車 第一章、 3.8 節
BL 入口前加速長度 (公尺 ) 4.3.7 節
C 主線或匝道之鼻端退縮距離 (公尺 ) 4.3.7 節
C 逕流係數 7.2.3 節
Cd 孔口係數 7.4.3 節
CBR 美國加州公路局加州載 重比 8.1.1 節
Cc 彎道車側淨距 (公尺 ) 3.8 節
Cc 曲率係數 8.4 節
Cu 均勻係數 8.4 節
CU 照明率 19.2 節
DL 減速長度 (公尺 ) 4.3.7 節
DT 減速車道漸變段 (公尺 ) 4.3.7 節
DP 平行段長度 (公尺 ) 4.3.7 節
DS 岔出長度 (公尺) 4.3.7 節
DZ 鼻端處緩衝區鋪面漸縮長度 (公尺 ) 4.3.7 節
d1 上游斷面之水深 (公尺 ) 7.3.3 節
d2 下游斷面之水深 (公尺 ) 7.3.3 節
emax 最大超高率 (%) 3.3 節

附錄二之二
e 超高率 (%) 3.4.3 節
△e 超高率代數差絕對值 3.4.5 節
emin 最小超高率 (%) 5.4 節
E 平均照度,以勒克斯 (Lux) 為單位 19.2 節
F 通過#200 篩百分率 (%) 8.4 節
F 每一盞燈之光通量 (流明 ) 19.2 節
fs 橫向摩擦係數 3.3 節
g 重力加速度 (9.8 公尺/秒
2
) 7.4.3 節
Gr 最大超高漸變率 3.4.4 節
Gmax 最大縱坡度 (%) 3.9.2 節
G(%) 縱坡度(%) 3.9.5 節
△G 相鄰縱坡代數差絕對值 (%) 3.10 節
H 設計車種 全高(公尺) 1.1 節
He 駕駛人視點高度 (公尺 ) 3.2 節
Ho 目標物高度 (公尺 ) 3.2 節
hL 上、下游斷面間之能量損失水頭 (公尺) 7.3.3 節
h 淺溝水流平均水深 (公尺) 7.4.3 節
I 合成坡度 (%) 3.9.5 節
I 降雨持續時間 t 分鐘內之平均降雨率 (公釐/小時) 7.2.3 節
J 向心加速度變化率 (公尺/秒
3
) 3.5.1 節
K 豎曲線參數 (公尺/%) 3.10 節
K 考慮阻塞之安全係數 7.4.3 節
K 路基土壤反力模數值 8.1.1 節
L 設計車種 全長(公尺) 1.1 節
La 設計車種 前懸(公尺) 1.1 節
Lb 設計車種 後懸(公尺) 1.1 節
Lc 圓曲線長度 (公尺) 3.7.1 節
L1 設計車種前軸距 (公尺) 1.1 節
L2 設計車種中軸距 (公尺) 1.1 節
L3 設計車種後軸距 (公尺) 1.1 節
Le 超高漸變長度 (公尺) 3.4.5 節

附錄二之三
Li 縱坡限制長 (公尺) 5.4 節
Lx 設計車種軸結 (公尺) 1.1 節
Ly 設計車種結軸 (公尺) 1.1 節
Ls 緩和曲線長度 (公尺) 3.5.1 節
Lv 豎曲線長度 (公尺) 3.10 節
Lr 連續匝道鼻端間最小距離 (公尺) 4.3.8 節
Ln 進水口淨長度 (公尺) 7.4.3 節
LL 液性限度 8.4 節
Lux 照度之單位 19.2 節
ML 匯入長度 (公尺) 4.3.7 節
MR 路基土壤回彈模數 8.1.1 節
MF 維護係數 19.2 節
N 車道數 3.8 節
N 照明設施排列係數 19.2 節
n 粗糙係數 7.3.2 、7.3.5 、7.4.1 節
NC 正常路拱 4.2.5 節
P 小客車 第 一 章 、4.2.5 節
PGL 行車道中心縱坡基線 3.4.4 節
PI 塑性指數 8.4 節
PL 塑性限度 8.4 節
Q
逕流量(立方公尺 /秒) 7.2.3 節
Q
設計流量 (立方公尺 /秒) 7.3.2 節
cQ
緣石進水口流量 (立方公尺 /秒) 7.4.3 節
dQ
L 型側溝設計流量 (立方公尺 /秒) 7.4.1 節
gQ
格柵進水口流量 (立方公尺 /秒) 7.4.3 節
R 平曲線半徑 (公尺) 3.4.3 節
R 水力半徑 (公尺) 7.3.2 節
R 路基土壤阻力值 8.1.1 節
R 階梯級高 (公分) 11.4.3 節
Ra 演色性 19.3 節

附錄二之四
RC 反向路拱 4.2.5 節
Rmin 最小平曲線半徑 (公尺) 3.3 節
Rr 以 Vr 行駛,當離心力與 emax 平衡時之平曲線
半徑(公尺) 3.4.3 節
Rn 免設超高曲線半徑 (公尺) 3.4.3 節
Rs 免設緩和曲線半徑 (公尺) 3.5.2 節
S L 型側溝縱坡度 (百分比 ) 7.4.1 節
Ss 停車視距 (公尺) 3.2 節
Sp 超車視距 (公尺) 3.2 節
s 時間(秒) 3.4.5 節
SU 貨車 第一章、 3.8 、4.2.5 節
S 水力坡降 7.3.2 節
S 間距(公尺) 19.2 節
T 階梯級深 (公分) 11.4.3 節
U 全寬(公尺) 1.1 節
Uc 彎道車體幾何路幅 (公尺) 3.8 節
V1 上游斷面之平均流速 (公尺/秒) 7.3.2 、7.3.3 節
V2 下游斷面之平均流速 (公尺/秒) 7.3.2 、7.3.3 節
V’ 匝道上任一點對應之可達速率 (公里/小時) 4.3.7 節
V
流速(公尺/秒) 7.3.2 節
Vd 設計速率 (公里/小時) 第一篇總則
Vr 低流量平均行駛速率 (公里/小時) 第一篇總則
Vr 主線或匝道在鼻端處之低流量平均行駛速率(公里) 4.3.7 節
W 每車道寬 (公尺) 3.4.5 節
W 路寬或車道寬度 (公尺) 19.2 節
WB12 中型半聯結車 第一章、 3.8 、4.2.5 節
WB15 大型半聯結車 第一章、 3.8 、4.2.5 節
WB18 全聯結車 第一章、 3.8 、4.2.5 節
Wc 平曲線段汽車道寬 (公尺) 3.8 節
Wn 直線段汽車道寬 (公尺) 3.8 節
△W 平曲線汽車道加寬量 (公尺) 3.8 節

附錄二之五
X 設計車種尺寸係數 3.8 節
Y 設計車種尺寸係數 3.8 節
Y L 型側溝最深處的水深 (公分) 7.4.1 節
Z L 型側溝橫斷面坡度之倒數 7.4.1 節
Zc 彎道寬裕量 (公尺) 3.8 節
z1 上游斷面之底床高程 (公尺) 7.3.3 節
z2 下游斷面之底床高程 (公尺) 7.3.3 節

附錄三之一
附錄三 名詞解釋
1. 平 均 行 駛 速 率(Average Running Speed)
係 指 全 部 或 部 分 車 輛 行 駛 距 離 的 總 和 除 以 行 駛 時 間 的 總 和
所 得 之 速 率 。
2. 正 常 路 拱(Normal Cross Slope 、Normal Crown 、NC)
道 路 之 直 線 或 平 曲 線 極 為 緩 和 路 段 , 其 車 道 部 分 為 排 水 需
求 而 設 置 之 橫 向 坡 度 。
3. 反 向 路 拱(Remove Cross Slope 、Remove Adverse Crown 、
RC)
道 路 之 平 曲 線 路 段 因 設 置 超 高 而 採 用 與 正 常 路 拱 反 向 設 置
之 橫 向 坡 度 。
4. 轉 向 彎 道(Turning Roadway)
槽 化 路 口 供 轉 向 且 與 主 線 分 離 之 車 道 。
5. 超 高 漸 變 率(Superelevation Rate)
規 範 內 之 超 高 漸 變 率 規 定 係 以 雙 向 雙 車 道 為 基 準 計 算 , 且
以 行 車 道 中 心 縱 坡 基 線(PG) 為 轉 軸 佈 設 超 高 時 , 所 訂 定 之
超 高 變 化 率 。
6. 單曲線 (Single Curve)
單 一 圓 曲 線 為 主 體 , 線 形 半 徑 固 定 之 曲 線 。
7. 複曲線 (Compound Curve)
同 方 向 兩 個 或 兩 個 以 上 不 同 大 小 曲 線 半 徑 之 圓 曲 線 連 接 ,
中 間 未 設 緩 和 曲 線 者 。
8. 同 向 曲 線
單 曲 線 或 同 向 單 曲 線 間 設 有 緩 和 曲 線 者 。
9. 反 向 曲 線(Reverse Curve)
兩 組 同 向 曲 線 之 反 向 組 合 。
10. 服 務 水 準 等 級(A~F)
服 務 水 準 可 依 據 速 率 、 車 流 密 度 、 佔 有 率 或 其 他 績 效 指 標
進 行 劃 分 。 目 前 容 量 分 析 之 方 法 將 服 務 水 準 分 成 六 等 級 ,
分 別 為 A、B、C、D、E 及 F 級(2001 年 台 灣 地 區 公 路 容 量 手
冊 交 通 部 運 研 所);一 般 A 級 代 表 有 充 分 行 車 自 由 之 狀 況,
F 級 代 表 不 穩 定 之 壅 塞 車 流 狀 況 。
11. 環 形 交 叉(Rotary Intersection)
俗 稱 圓 環 , 係 使 車 輛 循 反 時 鐘 方 向 繞 行 , 以 交 織 代 替 直 接
交 叉 , 為 平 面 交 叉 之 特 殊 形 式 。

附錄三之二
12. 槽化 (Channelization)
以 交 通 島 及 標 線 將 衝 突 車 輛 分 開 或 減 少 衝 突 點 , 引 導 其 行
駛 軌 跡 之 方 式 。
13. 側 車 道
係 指 設 於 立 體 交 叉 旁 之 平 面 道 路 。
14. 基 本 車 道(Basic Lane )
依 交 通 容 量 分 析 決 定 之 公 路 車 道 數 及 匝 道 最 少 車 道 數 。 基
本 車 道 應 維 持 連 續 性 , 車 道 數 之 變 動 需 經 由 交 流 道 為 之 。
15. 環道 (Loop Ramp)
由 主 線 右 外 側 車 道 分 流 後 , 再 以 270 度 角 左 轉 彎 之 匝 道 型
式。
16. 半 直 接 式 匝 道(Semidirectional Ramp) :
由 主 線 右 外 側 車 道 分 流 後 , 再 以90 度 角 左 轉 彎 之 匝 道 型 式 。
17. 直 接 式 匝 道(Directional Ramp)
由 主 線 右 外 側 車 道 分 流 後 , 再 右 轉 彎 之 匝 道 型 式 。
18. 逕 流 量
係 指 依 逕 流 係 數 、 降 雨 強 度 及 集 水 面 積 等 所 推 估 求 得 之 地
表 水 量 , 並 用 以 決 定 相 關 排 水 設 施 尺 寸 時 之 參 考 。
19. 逕 流 係 數
係 指 逕 流 量 與 降 雨 量 之 比 值 。
20. 降 雨 強 度
係 指 單 位 時 間 內 所 降 下 之 雨 量 。
21. 集 水 面 積
係 指 由 集 水 區 邊 界 所 圍 繞 之 面 積 。
22. 設 計 再 現 期
設 計 再 現 期 為 設 計 頻 率 之 倒 數 ; 設 計 頻 率 係 指 於 決 定 排 水
設 施 規 模 所 相 關 之 雨 量 、 流 量 、 水 位 等 設 計 值 時 , 在 長 時
期 內 , 發 生 等 於 或 大 於 該 值 之 機 率 。
23. 路基 (Subgrade) 與 路 床(Road -bed)
路 基 為 鋪 面 結 構 及 路 肩 之 基 礎 , 通 常 國 內 慣 用 於 :
(1) 挖 方 或 既 有 高 程 路 段 : 在 路 基 面 下30 公 分 以 內 者 謂 之
路 基 , 超 過 30 公 分 者 謂 之 路 床 。
(2) 填 方 路 段 : 路 基 面 以 下75 公 分 以 內 謂 之 路 基 , 超 過75
公 分 者 謂 之 路 床 。
24. 街 道 傢 俱
設 置 於 街 道 人 行 道 或 分 隔 島,包 含 座 椅、資 訊 板、電 話 亭 、
照 明 燈 具 、 候 車 亭 、 公 車 站 牌 、 郵 筒 、 花 台 、腳 踏 自 行 車

附錄三之三
停 車 架 、 垃 圾 桶 、 消 防 栓 、 車 阻 等 供 公 眾 服 務 使 用 設 施 。
25. 無 障 礙 通 路
無 障 礙 通 路 係 指 經 設 計 引 導 , 使 行 動 不 便 者 無 需 借 助 他 人
輔 助 , 可 獨 立 行 進 、 連 續 不 受 阻 之 通 行 路 徑 。
26. 光束 (或 光 通 量)∮ , 單 位 : 流 明(Lumen,lm) 。
一 流 明 係 由 點 光 源 以 1 燭 光 均 等 光 強 度 放 射 光 線 至 一 公 尺
等 距 離 之 半 球 表 面 一 平 方 公 尺 面 積 內 之 輻 射 通 量。
27. 光度 (或 光 強 度)I , 單 位 : 燭 光(Candela,cd) 。
由 點 光 源 在 一 立 體 角 內 所 發 射 出 來 之 光 墅 為 一 流 明 時, 則
該 光 源 之 光 度 為 1 燭光 。
28. 照度 E,單 位:呎 燭 光(ft -candela,fc) 或 勒 克 斯(Lux,Lx) 。
被 照 體 單 位 面 積 上 所 受 之 光 通 量。
(1) 呎燭光 (ft -candela,fc): 一 平 方 英 呎 受 光 面 內 接 受 一
流 明 之 光 通 量 稱 為 一 呎 燭 光。
(2) 勒克斯 (Lux,Lx): 一 平 方 公 尺 受 光 面 內 接 受 一 流 明 之
光 通 量 稱 為 一 勒 克 斯。
註:1 ft -candela=10.76 Lux 。
29. 輝度 L, 單 位 : 燭 光/平 方 公 尺(nit,nt) 。
由 光 源 或 反 光 面 上 之 任 一 點 朝 觀 測 方 向 發 射 或 反 射 之 單 位
面 積 上 之 光 度 值。
30. 光 源 效 率 η, 單 位 :Lumen/watt 。
光 源 之 全 光 束 與 輸 入 電 力 之 比 值。
31. 照明 cu
指 實 際 到 達 受 光 面 內 光 束 數 與 燈 具 光 源 所 輸 出 之 全 光 束 之
比值 。
32. 維 護 系 數 MF
由 光 源 之 光 強 度 及 路 面 標 誌 等 之 反 射 能 力 之 逐 漸 減 退 以 及
燈 具 等 表 面 之 汙 染, 初 期 設 計 時 所 應 考 慮 之 寬 容 度。
33. 光色
光 源 的 光 色 由 色 相 表 、 色 溫 度 及 分 光 分 佈 來 表 示 , 而 色 彩
的 三 要 素 表 示 色 的 方 式 中 , 一 般 使 用 孟 色 耳(Munsell) 表色
系 表 示 。
34. 光害 (Light environment)
干 擾 性 或 過 量 的 光 輻 射( 含 可 見 光 、 紫 外 和 紅 外 光 輻 射)對
人 體 健 康 及 人 類 生 存 環 境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的 總 稱。 視外照明
的 光 汙 染 主 要 是 因 建 築 物 之 立 面 照 明 、 道 路 照 明 、 廣 場 照
明 、 廣 告 照 明 、 標 誌 照 明 、 體 育 場 和 停 車 場 室 外 功 能 及 景

附錄三之四
觀 照 明 產 生 的 干 擾 光 對 人 、 環 境 、 住 宅 、 保 護 區 、 農 業 區 、
天 文 觀 測 、 交 通 運 輸 等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
35. 參照 「 交 通 工 程 規 範」交 叉 路 口 之 最 短 視 距 包 括 下 列 三 種 :
(1) 停 車 視 距( Ss): 安 全 停 止 車 輛 之 視 距 。
(2) 「 讓 」 標 誌 穿 越 視 距( Dy ): 次 要 幹 道 車 輛 可 依 設 計 速
率 安 全 穿 越 主 要 幹 道 之 視 距 。
(3) 「 停 」標 誌 穿 越 視 距( Dt)及 轉 向 視 距( Dr): 次 要 幹 道
車 輛 從 停 止 線 前 開 始 啟 動 、 穿 越 或 轉 入 主 要 幹 道 之 安 全
視 距 。 與 行 車 速 率 、 駕 駛 人 之 反 應 時 間 、 制 動 情 況 及 行
車 管 制 型 式 有 關 。 然 沿 兩 交 叉 路 及 斜 跨 其 隅 角 之 視 距 應
有 足 夠 之 長 度 , 俾 駕 駛 人 能 看 清 叉 路 上 左 右 來 車 , 避 免
相 撞 。 四 種 路 口 管 制 方 式 之 視 界 三 角 如 圖C3.35.1 及圖
C3.35.2 , 平 面 交 叉 視 界 距 離 規 定 如 表C3.35.1 。

附錄三之五
圖 C3.35.1 平面交叉之視界三角參考圖例一

附錄三之六
圖 C3.35.2 平面交叉之視界三角參考圖例二
表 C3.35.1 平面交叉視界距離修正表
縱坡度(%) - 4 - 2 0 + 2 + 4
修正比例 0.7 0.9 1.0 1.1 1.3

附錄三之一之一
附錄三之一 參考計算公式
1. 停 車 視 距
市 區 道 路 停 車 視 距 包 括 剎 車 反 應 時 間 ( 一 般 情 況 下 建 議 採
2.5 秒 ) 及 剎 車 距 離 二 部 分 ,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式 中 :
S s: 停 車 視 距 ( 公 尺 )
V: 設 計 速 率 ( 公 里/小 時 )
t: 反 應 時 間 ( 秒 )
a:剎車平均減速度(公尺 /秒 平 方 ) , 為 常 數3.4 (公尺 /秒
平 方 )
其 計 算 結 果 如 表 C3-1.1.1 ( 含 容 許 最 小 值 及 建 議 值 ) 。
2. 超 車 視 距
市 區 道 路 超 車 視 距 , 公 式 如 下 :
Sp = d1+ d2+ d3+ d4
式中:
Sp:超車視 距(公尺)
d1: 自判斷 、 反應 、 初步加速至臨反向車道邊緣期間所行駛之距離 (公
尺) 。
d2:超車車輛 開始加速,在反向車道上以快速超越被超車車輛並返
回本車道所行駛之距離(公尺) 。
d1=0.278t 1(V-m+at1/2)
d2=0.278 Vt2
d3=超車動作完成後,對面來車與超車車輛間之距離,通常採30 公尺
至 75 公尺。
d4=迎面來車在 2/3 距離。在超越車輛尚未開到與被超車輛相並時,
若發現對面有來車,尚得退回到原來車道而不超越,這段時間約
為超越距離的 1/3,得不予計算,只計在超行距離的 2/3 時間內
迎面來車所行的距離,同時假設其速率與超車車輛同,故
d4=2d2/3。
t1:自判斷、反應、初步加速至臨反向車道邊緣期間所須的時間,通
常為 3.7~4.3 秒。
t2:超車車輛 在開始超越至超後返回原車道所須的時間,通常為 9.3

附錄三之一之二
~10.4 秒。
a: 超車車輛 之平均加速率 (公里/小時/秒) , 因車輛機能及速率而異,
通常假定為 2.25~2.37 公里/小時/秒。
V:超車車輛平均速率(公里/小時) 。
m:超車車輛 與被超車輛之速率差,假定為 15 公里/小時。
其計算結果如表 C3-1.2.1(含容許最小值及建議值) 。
3. 縱 坡 長 度 限 制 公 式
道 路 縱 坡 度 在 4% 以 上 時,其 最 大 長 度 按 設 計 速 率 規 定 如 表
C3-1.3.1 ( 含 容 許 最 大 值 及 建 議 值 ) 。 其 中 設 計 速 率Vd≦50
公里 /小 時 之 公 路 , 其 連 續 坡 各 不 同 坡 度 之 坡 度 , 得 以 下 列
公 式 設 計 :
(Ltj:為連續各坡段之 Lo 或 Li)
Lo:縱坡臨界長(公尺)
Li:縱坡限制長(公尺)
4. 豎 曲 線 公 式
道路縱坡度變化處,除 Vd≦40 公里/小時且相鄰縱坡度代數差絕對值
小於 0.5%時得不設置豎曲線外,應以豎曲線連接之。豎曲線最短長
度規定如表 C3-1.4.1(含容許最小值及建議值)所示。
(1)凸型豎曲線 K 值之計算公式如下:
,故 K
(2)凹型豎曲線之 K 值之計算公式如下:
,故 K

附錄三之一之三
(3)凸型豎曲線,當視距<豎曲線時之情境計算公式如下:
(4)凸型豎曲線,當視距>豎曲線時之情境計算公式如下:
(5)凹型豎曲線,當視距<豎曲線時之情境計算公式如下:
(6)凹型豎曲線,當視距>豎曲線時之情境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
h1:視點高度。
h2:為目標 物。
S:停車 視距。
註:
K:豎曲線參數 (公尺/%) 。
△G:相鄰縱坡度 代數差絕對值(%) 。
採用依公式計算之數值不得小於規定值。
5. 直 行 車 道 偏 移 漸 變 長 度
當道路擬於交叉路口前增設需停等之左、右轉車道時,若道路空間有
限,需於路口前調整車道配置始得整合增加該左轉車道,則旁側直行
車道需配合偏移,則應提供足夠之距離,引導車輛逐漸進入偏移段車
道,此區段應用明顯的槽化導向設施清楚標示,其延伸長度參考下列
公式並視情況決定之:
當速限為 60 公里/小時以下
當 速 限 為 60 公里 /小 時 以 上
其中,
L:為直行車道偏移漸變區段長度(公尺)
△W:為偏移之路寬(公尺)

附錄三之一之四
v:為該路段之速限(公里/小時)
表 C3-1.1.1 最短停車視距
設計速率 Vd
(公里/小時)
停車視距 Ss(公尺) 坡度修正值△Ss(公尺)
容許
最小值 建議值 縱坡度 G
+3%/-3%
縱坡度 G
+6%/-6%
縱坡度 G
+9%/-9%
100 155 185 -10/10 ─ ─
90 135 160 -8/8 ─ ─
80 110 130 -6/6 -11/15 ─
70 90 105 -5/5 -9/11 ─
60 70 85 -3/3 -6/8 ─
50 55 65 -2/2 -4/6 -6/10
40 40 50 -2/2 -3/4 -4/6
30 30 35 -1/1 -2/2 -2/3
25 25 30 -1/1 -1/1 -2/2
20 20 20 0/0 0/0 0/0
註:縱坡度>3%範圍時,宜考量其縱坡之影響。
表 C3-1.2.1 最短超車視距
設計速率 Vd(公里/小時) 超車視距 Sp(公尺)
容許最小值 建議值
70 330 470
60 290 410
50 240 340
40 200 280
30 160 220
25 140 195
20 120 160

附錄三之一之五
表 C3-1.3.1 最大縱坡度
設計速率 Vd(公里/小時)
最大縱坡度 Gmax(%)
容許最大值 建議值
100 5 4
90 5.5 4.5
80 6 5
70 7 6
60 8 7
50 9 8
40 10 9
30 11 10
25 12 11
20 12 11
表 C3-1.4.1 豎曲線最短長度
設計速率Vd
(公里/小時)
豎 曲 線 最 短 長 度 Lv=K ╳ △G (公尺) 最短長度
規定值
(公尺)
凸型 凹型
容許最小值 建議值 容許最小值 建議值
100 60△G 100△G 36△G 50△G 55
90 44△G 70△G 30△G 40△G 50
80 31△G 47△G 24△G 30△G 45
70 20△G 30△G 19△G 23△G 40
60 13△G 18△G 14△G 17△G 35
50 8△G 10△G 10△G 12△G 30
40 4△G 5△G 6△G 7△G 25
30 3△G 3△G 4△G 4△G 20
25 2△G 2△G 3△G 3△G 15
20 1△G 1△G 2△G 2△G 12
註:K:豎 曲 線 參 數(公尺/%)。
△G:相鄰縱坡度 代數差絕對值(%)。
採 用 依 公 式 計 算 之數值不得小於規定值。

附錄四之一
附錄四 注意及配合事項
1. 本 規 範 用 詞 說 明 :
(1) 依 要 求 執 行 之 嚴 格 程 度 , 說 明 如 下 :
「 應 」 、 「 不 得 」表 示 嚴 格 , 無 彈 性 , 具 有 拘 束 性 。
「 宜 」表 示 容 許 稍 有 彈 性 , 原 則 上 應 如 此 作 ; 於 有 正 當 合 理 之
理 由 始 得 為 相 異 之 作 為 。
「 不 宜 」表 示 原 則 上 為 禁 止 之 立 場, 於 有 正 當 合 理 之 理 由 始 得
為 相 異 之 作 為 。
(2) 設 計 上 、 下 限 界 定 : 稱 以 上 、 以 下 者 , 俱 連 本 數 計 算 之 。
例 : 「40 以 上 」 、 「40 以 下 」 均 表 示 包 含 40 。
2. 市區 道 路 與 公路 共 線 時,其 設 計 標 準 應依「 公 路 修 建 養 護 管 理 規 則 」
第 31 條 與 「 市 區 道 路 條 例 」 第18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
3. 第 一 篇 「 總 則 」6. 平 均 行 駛 速 率 有 關低 流 量 、 中 流 量 及 高 流 量 之 定
義 說 明 :
(1)設 計 速 率 Vd >90 公里 /小 時 : 低 流 量 之 服 務 水 準 等 級 約 為A 或
B, 中 流 量 之 服 務 水 準 等 級 約 為C 或 D, 高 流 量 之 服 務 水 準 等
級 約 為 E。
(2)設計速率 90≧ Vd≧ 70 公里 /小 時 : 低 流 量 之 服 務 水 準 等 級 約 為
A 或 B, 中 流 量 之 服 務 水 準 等 級 約 為C 或 D, 高 流 量 之 服 務 水
準 等 級 約 為 E。
(3)設 計 速 率 Vd <70 公里 /小 時 : 低 流 量 及 中 流 量 之 服 務 水 準 等 級
約為 D, 高 流 量 之 服 務 水 準 等 級 約 為E。
4. 第 二 篇 第 一 章 之 車 輛 轉 向 軌 跡 , 係 將 設 計 車 輛 以 低 速 (15 公里 /小
時 ) 行 進 轉 向 、 右 後 輪 不 打 滑 之 條 件 下 模 擬 而 成 , 其 外 前 輪 軌 跡 作
為 轉 向 之 最 小 半 徑 。 凡 設 計 速 率 小 於 20 公里 / 小 時 以 下 之 轉 向 彎
道 、 迴 轉 或 槽 化 設 計 , 宜 以 車 輛 轉 向 軌 跡 予 以 檢 核 。
5. 道 路 設 計 時 依 道 路 用 途 、 分 類 、 等 級 、 地 區 等 所 假 定 行 駛 的 車 輛 種
類 作 為 設 計 標 準 , 稱 為 設 計 車 種(Design Vehicles) 。 設 計 車 種 之 選
用 , 需 依 照 現 地 條 件 、 交 通組成 及 交 叉 路 口 等 作 不 同 考 量 。
6. 市 區 道 路 如 為 雙 向 車 道 分 離 設 置 或 設 有 中 央 實 體 分 隔 設 施 , 則 雙 向
車 道 均 含 內、外 側 路 肩,應 依 表 2.1.1 規 定 設 計 內、外 側 路 肩 寬 度 ;
道 路 如 無 中 央 實 體 分 隔 設 施 或 為 標 線 式 中 央 分 隔 帶 , 因 無 內 側 路
肩 , 自 無 表 2.1.1 內 側 路 肩 乙 欄 之 適 用 。
7. 第 二 篇 第 二 章 慢 車 道 定 義 係 綜 整 交 通 部 及 內 政 部 會銜 頒 布 「 道 路 交

附錄四之二
通 安 全 規 則 」 第 6 條 、 第 95 條 、 第 99 條及第 124 條 等 有 關 慢 車 之
定 義 、 汽 機 車 行 駛 、 快 慢 車 道 劃 設 等 規 定 所 訂 定。
8. 環 形 交 叉 俗 稱 圓 環(Roundabout) , 設 計 時 主 要 之 考 量 因 素 有 : 交 通
量(3,000PCU 以下 )、 設 計 速 率 、 車 道 寬 度 、 交 通 島 形 狀 及 大 小 、 交
織 長 度(Weaving Length) 、出/進 口、坡 度、視 距 及 交 通 管 制 設 施 等 。
表 4.2.11 環 形 交 叉 環 道 全 寬 係 參 考 值 , 圓 環 直 徑 越 小 環 道 全 寬 越
小 , 反 之 則 越 大 。
9. 第 二 篇 第 四 章 4.3 節 交 流 道 之 間 距 , 係 指 與 交 流 道 相 交 之 連 絡 道 間
之 距 離 。 在 檢 核 交 流 道 之 間 交 織 長 度 是 否 足 夠 時 , 其 計 算 則 係 以 兩
交 流 道 之 鄰 近 鼻 端 間 距 離 為 準 。
10. 第 二 篇 第 四 章 4.3 節 車 道 平 衡 , 匯 流 前 後 主 線 車 道 數 之 變 化 應 滿
足公式 NC ≧NE+NF -1 ; 分 流 前 後 主 線 車 道 數 之 變 化 應 滿 足 公 式
NC=NE+NF -1, 示 意 圖 如 下 。
11. 第 二 篇 第 四 章 4.3 節 匝 道 分 匯 流 區 之 附 圖 中 ,V’為 匝 道 上 相 應 於
其 平 、 縱 面 線 形 及 速 限 等 幾 何 、 交 通 條 件 下 , 任 意 一 點 可 達 之 速
率 , 非 指 一 固 定 點 。
12. 第 二 篇 第 五 章 5.2 節有關 腳 踏 自 行 車道 鋪 面 之 基 層 、 底 層 深 度 、
級 配 粒 徑 等 補 充 如 下 :
(1) 腳 踏 自 行 車 專 用 道路與 腳 踏 自 行 車 與 行 人 共 用 道 路 之 面 層 下
宜 鋪 設 20 公 分 之 碎 石 級 配 料 底 層 。
(2) 腳 踏 自 行 車 專 用 道路與 腳 踏 自 行 車 與 行 人 共 用 道 路 之 基 層 得
使用 15 公 分 由 混 凝 土 構 造 物 拆 除 之 廢 棄 混 凝 土 與 陶 瓷 類 材 料
經 處 理 後 之 再 生 粒 料 , 其 上 方 宜 鋪 設15 公 分 之 碎 石 級 配 料 底
層。
(3) 前 述 底 層 其 品 質 及 規 格 得 參 考 交 通 部 頒 布 之「 柔 性 鋪 面 設 計 規
範 」辦 理 ; 基 層 之 品 質 及 規 格 得 參 考 工 程 會 頒 布 之「 施 工 綱 要
規 範 」 辦 理 。

附錄四之三
13. 第 二 篇 第 六 章 人 行 道 係 參 據 內 政 部「 市 區 道 路 及 附 屬 工 程 設 計 標
準 」 第 16 條 及 「 公 路 附 屬 設 施 設 置 管 理 要 點 」 第 九 點 條 旨 所 訂
定。
14. 第 三 篇 第 十 章 10.1 節 , 鼓 勵 大 眾 運 輸 為 政 府 政 策 方 向 , 國 際 上
交 通 運 輸 規 劃 理 念 亦 同 , 故 設 置 公 車 停 靠 站 為 運 輸 規 劃 趨 勢 。 市
區 內 於 快 速 道 路 設 置 公 車 停 靠 站 應 於 路 肩 外 分 隔 設 置 ; 於 一 般 道
路 應 依 本 節 規 定 設 置 。
15. 第 三 篇 第 十 章 10.2 節 , 路 邊 停 車 可 能 影 響 主 路 車 流 , 故 以 運 輸
功 能 為 主 要 導 向 之 快 速 道 路 不 宜 設 置 路 邊 停 車 帶 。 路 邊 停 車 帶 多
設 置 於 一 般 公 路 與 市 區 共 線 或 公 路 沿 線 經 社 區 、 具 發 展 潛 力 地 區
之 路 段 。
16. 第 三 篇 第 十 三 章 , 綜 整 目 前 國 內 有 關 道 路 下 方 管 線 配 置 原 則 , 中
央 及 地 方 相 關 法 令 概 如 : 內 政 部 「 市 區 道 路 地 下 管 線 埋 設 物 設 置
位 置 圖 說 明 」 、 交 通 部 「 公 路 用 地 使 用 規 則 」 、 內 政 部 「 共 同 管 道
工 程 設 計 標 準 」 、 內 政 部 「 市 區 道 路 電 線 電 纜 地 下 化 建 設 規 範 」 、
內 政 部 「 下 水 道 工 程 設 施 標 準 」 、台 北 市 「 下 水 道 工 程 設 施 標 準 」 、
高 雄 市 「 各 種 道 路 內 埋 設 管 線 計 劃 圖 」 、 各 縣 市 之 「 市 區 道 路 管
理 規 則 」 或 自 治 條 例 、 「 公 共 設 施 管 線 工 程 挖 掘 道 路 注 意 要 點 」 、
台 北 市 「 道 路 挖 掘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 、 台 北 市 「 道 路 纜 線 管 路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 、 台 北 市 「 電 力 配 置 設 施 設 置 標 準 規 格 與 申 請 程 序 」
等 。 基 上 , 國 內 有 關 管 線 工 程 之 法 令 與 規 範 並 不 闕 如 , 其 整 合 不
易 主 要 係 施 工 時 程 、 經 費 分 擔 、 營 運 管 理 等 協 調 面 及 管 理 面 之 問
題 , 尚 非 設 計 面 , 而 由 於 管 線 特 性 各 異 , 管 線 設 計 規 範 宜 由 各 不
同 管 線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 各 管 線 於 道 路 下 之 配 置 原 則 及 其
挖 掘 埋 設 , 前 揭 各 規 定 已 敷 需 求 , 至 其 必 須 突 出 於 道 路 斷 面 之 設
施 , 因 與 道 路 斷 面 配 置(即 寬 度 需 求)及 人 、 車 行 直 接 相 關 , 為 本
章 規 範 重 點 , 爰 以 「 設 置 原 則 」 及 「 公 共 設 施 設 置 限 制 」 二 節 規
範 之 。
17. 第 三 篇 第 十 三 章13.1 節 , 街 道 傢 俱(Street Furniture) 一詞 1960
年 代 出 現 於 歐 洲 , 其 定 義 : 「 為 提 供 公 眾 某 種 服 務 或 某 項 功 能 ,
裝 置 在 都 市 公 共 空 間 裡 的 私 人 或 公 共 物 件 或 設 備 的 通 稱 」 , 又 稱
街 道 設 施(德國 )、 都 市 傢 俱(法國 )、 都 市 組 件 、 都 市 設 備 , 可 供
分 辨 城 市 環 境 與 生 活 品 質 良 窳 之 基 本 判 準 。 亦 有 較 簡 略 解 釋 為
「 泛 指 擺 設 於 街 道 以 協 助 行 人 於 街 道 進 行 其 活 動 之 各 式 用 具 」 。
現 代 社 會 裡 , 街 道傢俱 已 被 視 為 都 市 景 觀之 構 成 要 素, 不但 其 功

附錄四之四
能 、 數 量 、 可 及 性 、 耐 久 性 與 舒 適 性易 受 嚴 苛 要 求 與 批 評 , 其 美
學 造 形 、 顏 色 、 材 料 , 以 及 與 周 遭 都 市 環 境之 協 調 搭 配 , 乃 至 於
設 計 創 意 及 與 市 民 生 活之 互 動 關 連 ,亦同 受 重 視 與 關 切 , 有 時 甚
至 成 為 都 市 公 共 藝 術 創 作之 主 題 。一 般 實 務 上 , 包 括 座 椅 、 垃 圾
筒 、 解 說 設 施 、 郵 筒 、 路 名 牌 、 車 阻 、 欄 杆 或 綠 籬 、 花 台 、 時 鐘
或 溫 度 計 等 設 施 , 惟 因 其 種 類 繁 多 , 材 料 迥 異 , 且 與 時 俱 進 , 日
新 月 異 , 設 計 殊 難 標 準 及 規 範 化 。
18.第 三 篇 第 十 五 章 15.2.4 節 有 關 三 角 形 槽 化 島 佈 設 原 則 及 設 計 型
式 、 設 計 步 驟, 建 議 參 考 圖 例 如 下。

附錄四之五
圖 C4.18.1 三角形槽化島佈設原則及設計型式參考圖例

附錄四之六
圖 C4.18.2 三角形槽化島設計步驟參考圖例
19.第 三 篇 第 十 六 章 16.2 節 有 關 淺 根 、 板 根 、 柱 狀 支 持 根 之 指 標 性
樹 種 , 建 議 如 下:
( 1) 淺 根 : 常 見 樹 種 如 小 葉 欖 仁 、 黑 板 樹 、 莿 桐…等。
( 2) 板 根 : 常 見 樹 種 如 鳳 凰 木 、 吉 貝 、 銀 葉 板 根…等。
( 3)柱 狀 支 持 根 : 常 見 樹 種 有 榕 樹 、 印 度 橡 膠 樹 、 雀 榕 、 垂 榕…
等。

附錄四之七
20. 第 三 篇 第 十 六 章 16.2 節有關 大 型 樹 冠 喬 木 及 小 型 樹 冠 喬 木 之 定
義 及 指 標 性 樹 種 ,建 議 如 下:
( 1) 大 型 樹 冠 喬 木 多 為闊 葉 大 喬 木,一 般 成 樹 樹 冠 幅 達 6 公 尺 以
上 , 常 見 樹 種 有榕 樹 、 樟 樹 、 臺 灣 欒 樹 、 茄 苳 、 楓 香 、 欖 仁
樹 、 風 鈴 木 。
( 2)小 型 樹 冠 喬 木 多 為闊 葉 小 喬 木、針 葉 木 或 疏 葉 型 喬 木,一 般
成 樹 樹 冠 幅 5 公 尺 以 下, 常 見 樹 種 有臺 灣 肖 楠、海 檬 果、 臺
灣 海 桐 、 福 木 、 厚 皮 香 。

附錄五之一
附錄五 參考文獻
1. 市 區 道 路 及 附 屬 工 程 設 計 標 準(內政部 94 年 12 月 8 日)
2. 臺 北 市 市 區 道 路 工 程 設 計 規 範(臺 北 市 政 府 86 年 2 月 27 日)
3. 高 雄 市 市 區 道 路 工 程 設 計 自 治 條 例(高 雄 市 政 府 89 年 10 月 25 日)
4. 台 灣 省 市 區 道 路 工 程 設 計 規 範(台 灣 省 政 府 住 宅 及 都 市 發 展 處87 年
10 月 30 日)
5. 市 區 道 路 工 程 規 劃 及 設 計 規 範 之 研 究(內 政 部 營 建 署 90 年 12 月)
6. 市 區 道 路 及 附 屬 工 程 設 計 標 準 之 訂 定(內 政 部 營 建 署 95 年 3 月)
7. 公 路 路 線 設 計 規 範(交 通 部 97 年 1 月)
8. 公 路 路 線 設 計 規 範(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辦 理 之 規 範 修 訂95 年 12 月 初
審 成 果)
9. 建 築 技 術 規 則(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97 年 3 月)
10. 美國 Guid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Bicycle Facilities(AASHTO
1999)
11. 美國 Designing Sidewalks and Trails for Access (FHWA 2001)
12.AASHTO 2004 : A Policy on Geometric Design of Highways and
Streets
13. 日 本 道 路 構 造 令(日 本 道 路 協 會 平成 16 年 2 月)
14. 交 通 工 程 手 冊(交 通 部 93 年 3 月 10 日)
15.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交 通 部 97 年 7 月 15 日)
16. 日 本 自 轉 車 道 設 計 基 準 解 說(日 本 道 路 協 會 昭和 49 年 10 月)
17. 自 行 車 道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彙 編(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93 年 11 月)
18. 腳 踏 車 專 用 道 之 規 劃 研 究(交 通 部 運輸 研 究 所 87 年 8 月)
19. 市 區 道 路 人 行 道 設 計 手 冊(內 政 部 營 建 署 92 年 3 月)
20. 公 路 排 水 設 計 規 範(交 通 部 90 年 1 月 12 日)

附錄五之二
21. 公 路 排 水 設 計 規 範 修 訂 草 案(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96 年 1 月)
22. 區 域 排 水 整 治 及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參 考 手 冊(經濟部 水利署 95 年 4 月)
23. 下 水 道 工 程 設 施 標 準(內政部 94 年 8 月 31 日)
24. 交 通 技 術 標 準 規 範 公 路 類 柔 性 鋪 面 設 計 規 範(交 通 部 91 年 1 月)
25. 設 計 要 領 第 一 集 第 一 編 土 工(日 本 道 路 公 團 昭 和58 年 4 月)
26.Thickness Design Asphalt Pavements for Highways & Streets
(AI MS -1,1991)
27.AASHTO Guide for Design of Pavement Structures 1993
28.Standard Specifications for Transportation Materials and
Methods of Sampling and Testing (AASHTO 2006)
29.Thickness Design for Concrete Highway and Street Pavements
(PCA 1984)
30. 交 通 技 術 標 準 規 範 公 路 類 柔 性 鋪 面 設 計 規 範(交 通 部 91 年 1 月)
31. 公 路 相 關 設 施 景 觀 設 計 規 範( 草案 )( 交通部 臺 灣 區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局
94 年 10 月)
32. 台 灣 地 區 既 有 市 區 道 路 景 觀 與 綠 美 化 改 善 計 畫(內 政 部 營 建 署 92 年
9 月)
33. 生 態 工 法 應 用 在 道 路 工 程 之 使 用 手 冊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研 究
報告 0940260 94 年 12 月)
34. 公 共 工 程 營 建 土 石 方 資 源 有 效 利 用(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函 95 年
10 月)
35. 市 區 道 路 生 態 綠 廊 道 整 體 建 構 計 畫(內 政 部 營 建 署 95 年 2 月)
36.Design Manual for Roads and Bridges , Volume 10 Environmental
Design , Section 1 The Good Roads Guide ( The Department of
Transport ,The Scottish Office Industry Department ,1992)
37.Bridges Aesthetics and Design (Friz Leonhardt 1984)
38. 景 觀 道 路 相 關 設 施 設 計 及 施 工 參 考 手 冊 之 研 訂( 交通部 臺 灣區國道
新 建 工 程 局 92 年 10 月)

附錄五之三
39. 橋 梁 及 結 構 工 程 設 計 注 意 事 項(交通部 臺灣省 國 道 新 建 工 程 局 96 年
7 月)
40.IES 照明手冊 (北美照明協會 1993 年第八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