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頁次:PDF 第 141–147 頁
下方依序保留原規範頁面影像,表格、公式及圖面以影像為準;每頁另附可搜尋文字供 Wiki 與 AI 檢索。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9 - 1
第十九章 道路照明
19.1 一般原則
19.1.1 照明設施之位置
市區道路以設置道路照明為原則,以下路段應設置照明。
1.交流道區域及交叉路口。
2.隧道、涵洞及橋梁下(含人行地下道)。
3.危險或易肇事路段。
19.1.2 照明設計基本要求
1.同一路段之照明設施設計宜求一致。
2.設計時宜重視照明效率、使用壽命及對當地氣候條件之適應性。
3.燈具宜選擇最適合之光束分配,俾能平均分配於所照區域,不致產生黑暗或特
亮等現象,而影響駕駛人之視覺。
4.排除行人之恐懼感,防止並減少犯罪。
5.照明燈具之配置應注意亮度、分佈、眩光、閃爍、引導性等,為車輛及行人之
交通安全著想,以免溢散光束產生光害,對於住宅與農業地區,也應作相同之
考量。
19.2 照明輝度及照度
1.市區道路、服務道路、人行道之照明輝度及照度宜符合下列各表之規定。
表 19.2.1 道路照明輝度(單位:cd/m2)
道路功能分類 商業區 住商混合區 住宅區
快速道路 1.0 0.7 0.5
主要道路 1.0 0.7 0.5
次要道路 0.7 0.5 0.4
服務道路 0.6 0.5 0.3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9 - 2
表 19.2.2 道路照度(單位:勒克斯(Lux))
道路功能分類 商業區 住商混合區 住宅區
快速道路 15(10) 10(7) 7(5)
主要道路 15(10) 10(7) 7(5)
次要道路 10(7) 7(5) 6(4)
註:1.表 19.2.2 括弧內為水泥混凝土或路面較淺色之平
均照度。
2.工業區之輝度與照度之標準可比照住商混合區。
3.農業區在 19.1.1 節之原則下設置照明設施時其輝
度與照度之標準可比照住宅區。
4.以上計算輝度與照度之標準其平均輝度或平均照
度最高不可超過 15%。
表 19.2.3 服務道路照度(單位:勒克斯(Lux))
區域分類 商業區 住宅區
照度 6 4
表 19.2.4 人行道照度(單位:勒克斯(Lux))
條件 道路分類 平均照度基準
與道路接鄰
之人行道
商業區 10
住商混合區 6
住宅區 2
不與道路接鄰
之人行道
人行地下道 43
交叉路口 3
人行陸橋 6
註:平均輝度與平均照度兩者之間可參照表 19.2.5 之規
定換算。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9 - 3
表 19.2.5 平均輝度與平均照度之關係
平均輝度 1(cd/m
2
)之平均照度 (Lux)
瀝青或路面較深色 15
水泥混凝土或路面較淺色 10
2.照明之明暗均勻度規定
市區道路照明之明暗均勻度宜符合表19.2.6 之規定。
表 19.2.6 明暗均勻度
道路功能分類 最低照度∕平均照度
快速道路 大於 1:3
其他市區道路 大於 1:4
3.計算平均照度
依下列公式計算平均照度
F × N × CU × MF
E =
S × W
式中,
E:平均照度,以勒克斯(Lux)為單位。
F:每一盞燈之光通量,流明為單位。
N:照明設施排列係數。
N=1 單側、交錯、中央排列者。
N=2 相對排列者。
CU:照明率。
MF:維護系數。
S:間距,以公尺為單位。
W:路寬或車道寬度,以公尺為單位。
4.照明控制:
在夜間依道路特性及流量可考量調整光源之光通量 , 降低輝度及照度 , 以達節
能的效果。
5.光害防制:依 CNS 15015表 2 照明環境之建議照明基準或 CIE 70光害防制規定
辦理。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9 - 4
19.3 光色及光源
光色及光源規定如下:
1.市區內道路照明燈具之光色應避免與交通號誌燈相混淆。
2.多霧多塵煙地區之道路,宜採用黃色燈光照明,以增加駕駛者透視力。
3.光源:通常使用於道路照明之光源有下列 5 種
(1)螢光燈。
(2)低壓鈉氣燈。
(3)高壓鈉氣燈。
(4)複金屬燈。
(5)固態半導體光源。
4.光源之演色性為 40>Ra≧20。
Ra:演色性。
5.光源效率之基本光束,宜符合表 19.3.1 規定。
表 19.3.1 光源之基本光束表
光束
瓦特數
高壓鈉氣燈
(光束 Lm)
複金屬燈
(光束 Lm)
70W 5,500 5,300
150W 12,000 13,300
250W 28,000 20,000
400W 48,000 38,000
1000W 140,000 92,000
19.4 燈具型式
1.燈具型式宜符合表 19.4.1 規定。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9 - 5
表 19.4.1 燈具之型式
道路功能分類 眩光
燈具型式
優先 尚可
快速道路
(或較暗之郊區公路)
少許 遮蔽型 半遮蔽 A 型
主次要道路 少許 遮蔽型 半遮蔽 A 型
服務道路 容許
遮蔽型或
半遮蔽型
無遮蔽型
2.燈具依其對眩光之影響可區分為以下三種:
(1)遮蔽型:其最大光度之涵蓋範圍為 0 度~65 度。
(2)半遮蔽型:其最大光度之涵蓋範圍為 0 度~75 度。
(3)無遮蔽型:其最大光度之涵蓋範圍為 0 度~90 度。
3.燈具之安定器應選擇功率因素達 90%以上之高功率安定器。
4.綜合考量市區街道景觀設計,可彈性放寬若干景觀街區道路之燈具型式的設
計,其規定應依 16.7 節辦理。
19.5 隧道照明
19.5.1 長短隧道之區分
以照明觀念區分長短隧道時與隧道長度無關。應依隧道之斷面、坡度、線形在正
常交通狀況下加以區分,其原則如下:
1.由隧道進口處無法看到出口區之光源時視為長隧道。
2.由隧道進口處可看到出口區之光源時視為短隧道。
但基於經濟考慮,隧道之長度未達 100 公尺者得視為短隧道。
19.5.2 長隧道之照明
長隧道之照明區分,依路面輝度區分為基本照明、加強照明、夜間照明、緊急照
明及連接道路照明等,宜符合以下規定。
1.基本照明
為隧道無日光時所需之照明,亦即內部區照明,其平均路面輝度, 建議如表
19.5.1 所示,輝度與照度之換算係數參考表 19.5.2。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9 - 6
表 19.5.1 基本照明之平均路面輝度
設計速率(公里/小時) 平均路面輝度(cd/m
2
)
100 9
80 4.5
60 2.3
40 以下 1.5
註:表 19.5.1 即為高壓鈉燈在隧道內透視率在每 100
公尺約 50%以上時 , 一般隧道內所需之平均路面輝
度。
表 19.5.2 隧道內輝度與照度換算係數
路面材料 換算係數
水泥路面 9~11
瀝青路面 13~16
2.加強照明
(1)單向隧道出口端一般狀況不需加強照明。如因斷面、坡度、線形等特殊情
形需加強照明,加強照明輝度值 為內部區基本照明之 5 倍,但最高為
20cd/m
2
,加強照明之長度依車速、線形等情況決定。
(2) 單向隧道入口區分為境界區與漸變區。
a.境界區輝度:為隧道外輝度之 5%~10%,設置長度不應小於安全停車
視距。
b.漸變區輝度:依境界區輝度以不大於3:1 之比例,逐漸降至基本照明,
其長度得參照交通工程手冊之規定。
(3) 雙向隧道兩端之加強照明,輝度值同單向隧道入口區。
3.夜間照明
夜間照明之輝度宜不小於進出口連接道路照明。
4.緊急照明
(1)緊急照明應不小於本照明之1/4 以上。
(2)應設置不斷電電源設備供給逃生緊急照明,且至少供電 15 分鐘以上。
(3)如考量停電時,得設置發電機供給全額緊急照明。
5.連接道路照明
在夜間時,隧道外之連接道路須予照明,其輝度值應為 1cd/m
2
以上,所需照
明長度應大於設計速率行使 5 秒之距離或依連接道路之周圍環境 、 線形等情況
決定。

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篇 19 - 7
19.5.3 短隧道之照明
1.短隧道晝間照明,需符合表 19.5.3 之規定。
表 19.5.3 短隧道晝間照明輝度
隧道長度 (公尺)
照明 無彎曲且
無機車及慢車使用
有彎曲、
有機車或慢車使用
<30 <20 可不設照明
30~80 20~40
隧道內需照明處
之輝度應為境界
區輝度之 50%
80~100 40~100
應為境界區之照
明輝度
>100 >100 長隧道照明
2.短隧道夜間照明,應參照長隧道夜間照明之相關規定。
19.6 照明設施之照度測定原則
本規定有關測定人工照明照度時之一般方法,其測定方式依 CNS 5065 之規定辦
理。